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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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陕民发[2015]1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1.2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陕民发〔2015〕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府谷县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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