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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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4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4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扎实推进,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并不断完善。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七日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二)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五)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六)坚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补助措施相衔接,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陕民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5〕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府谷县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一)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二)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

三、工作要求(一)各设区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

(二)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足额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和五保供养金按时发放。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于每年初向各地下达预算保证数。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2015年1月2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9•【字号】陕政发[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05]3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相继制定和实施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建立城乡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加快扶贫开发和全面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特别是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面,先后实施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灾民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政策措施,扎实有序地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初步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各项配套救助制度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决策,逐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现就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前,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全省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数达79.8万人,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从今年起,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45.8万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实行常年或临时救助。

基本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

初步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启动实施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同时,在全省城乡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123个,慈善超市33个,初步形成新型的社会互助体系。

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中国劳动
页码: 63-64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乡居民 标准制定 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部
摘要:民发〔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Ⅸ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2012年1月16日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衔接配套。

第二章对象与范围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对象:(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五)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陕西农村社保缴费标准

陕西农村社保缴费标准

陕西农村社保缴费标准陕西农村社保是指针对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农村社保的建立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社保缴费标准是农村社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参保农村居民的权益和社会保障水平。

因此,了解陕西农村社保缴费标准对于农村居民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陕西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陕西省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共同构成。

具体来说,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政府每年给予每个参保农村居民200元的补贴。

这意味着,农村居民只需自己缴纳100元,政府就会再补贴200元,共同构成300元的养老保险费用。

其次,陕西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资金和政府财政共同构成。

具体来说,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集体资金每人每年60元,政府财政每人每年240元。

这样,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资金和政府财政共同构成420元的医疗保险费用。

此外,陕西农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也有相应规定。

农村居民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30元、30元和30元。

这些费用也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资金和政府财政共同构成,共同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全面的社会保障。

综上所述,陕西农村社保缴费标准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资金和政府财政共同构成的,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了解并遵守社保缴费标准,对于农村居民来说至关重要。

希望全社会能够关注农村社保制度的建设,共同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情况,制订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体系。

户籍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根据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6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可作为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户籍条件。

家庭收入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具体办法,逐步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的据实核算。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市政发〔2012〕119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2012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具体标准通知如下:一、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0元。

即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沣东新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10元/人·月,提高到430元/人·月;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由38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

二、从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提高180元(月提高15元)。

即由1920-2040元/人·年,提高到2100-2220元/人·年。

其中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沣东新城为2220元/人·年(185元/人·月),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为2100元/人·年(175元/人·月)。

三、从2012年10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4040-4520元/人·年,调整为5000-7400元/人·年(含200元实物供养)。

其中分散供养标准为5000元/人·年(月400元/人),集中供养标准为7400元/人·年(月600元/人)。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保障标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搞好宣传、审批工作,按时将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5•【字号】陕政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度内容(一)对象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及省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劳动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陕政办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精神,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具体保护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伤害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感情,挫伤了社会公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陕西农村低保补助标准

陕西农村低保补助标准

陕西农村低保补助标准陕西省农村低保是指为了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而实施的一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陕西省相关文件规定,农村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来确定的,具体标准如下:一、低保人员范围。

农村低保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残疾人、农村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

二、补助标准。

陕西省农村低保补助标准根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当地物价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如下:1. 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是农村低保的主要内容,主要用于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300元至500元不等。

2. 特殊补助,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如重病患者、残疾人等,可以根据其特殊情况给予一定的特殊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医疗补助,农村低保对象可以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

三、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补助的条件包括,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净值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

四、申请流程。

申请农村低保补助需要到当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中心进行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由当地政府给予批准。

五、监督管理。

农村低保补助资金主要由财政部门拨款,由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发放。

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低保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开、公正。

六、结语。

农村低保补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提高农村特困人员的生活水平,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确保低保对象能够及时、准确地享受到低保补助。

同时,低保对象也要珍惜这一帮扶政策,积极融入社会,努力改善自身生活状况。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让农村低保工作更加完善,让每一个农村低保对象都能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民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2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2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省气象局、陕西保监局制订的《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2日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省气象局陕西保监局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助推产业脱贫、支持“三农”发展的保障作用,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和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

各级政府将农业保险组织实施纳入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做好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工作,支持农业保险顺利开展。

(二)坚持市场运作。

以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坚持竞争参与、市场化运作,逐步构建市场配置资源、保障稳定高效的农业生产风险防控保护体系。

(三)坚持扶贫优先。

农业保险优先在贫困县覆盖主导产业,优先在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实行农业保险减免优惠政策,向贫困户及承担扶贫带贫任务的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四)坚持自主自愿。

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保险机构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业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规范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规范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规范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1•【字号】陕政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规范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2]44号2002年8月2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保证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规范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为了深入做好我省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规范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中发[2000]7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发[200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63号)精神,现就我省关于规范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财政、物价、农业部门是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财政部门是涉及农民负担基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相关部门应协助财政、物价、农业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政府要对所有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铜政办发[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2号)精神,现就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提高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市低保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100元,即将外挂的低保对象每人每月97元的各类补贴纳入保障标准,再增加3元;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再统一提高30元,达到31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19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月人均补助由65元提高到85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由2104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1904元/人·年)提高到3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3000元/人·年)。

各区县要根据当地低保标准和困难群众家庭收入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严格审核保障对象资格,严格按标施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多方筹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严格按照城、乡低保资金均不低于上年度可用财力1%的要求足额列支低保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审批和拨付进度,确保提标工作及时落实到位;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严查处;人社、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新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落实到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0]1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7
【实施日期】2010.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现就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低保
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100元,即将外挂的低保对象每人每月97元的各类补贴纳入保障标准,再增加3元;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再统一提高30元。

其中:西安市由200-230元/人·月提高到330-360元/人·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9•【字号】陕政办发[2002]22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22号2002年3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自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但是,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存在着财政投入不足、属地管理原则没有完全落实、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基层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不适应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保障措施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尽快实现应保尽保,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会有所增加,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周密部署,夯实责任,大力推进,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2016年9月 1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从2016年10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提高25元,即由现在的565元/人·月,提高到590元/人·月。

(二)从2016年10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提高400元,即由现在的3200元/人· 年,提高到3600元/人· 年。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标准,高出部分由区县自行承担。

现行标准高于市级标准的,不得降低。

新标准实施后,市、区县财政原资金负担比例不变。

二、工作要求(一)各区县民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着手算账、造册,调整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标准,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按时将保障金发放到位。

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的确定,原则上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低保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差额确定。

亦可在准确核算低保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基础上,依据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低保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差额以及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和类别,分别参照270元、240元和210元三个档次就近靠档确定补助水平,实施“分类管理、分档救助”,突出救助重点,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做好提标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公开保障标准、保障范围和申请审批程序,使低保政策进村(居)入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陕西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陕西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陕西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近日下发了《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陕西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

据介绍,此次提高标准是自2013年10月1日起,陕西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5元补助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最低不低于每人每月75元,高出国家规定标准5元,全省各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达到75~145元。

《通知》明确要求,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陕西根据国家要求再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使约448.6万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直接受益,对保障和改善低收入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拉动城乡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财政拨162.86亿元确保养老金节前发放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进入2014年12月以来,省财政积极筹措资金,截至2月10日,共下拨资金162.86亿元。

据介绍,其中拨付省社保局一季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137.3亿元,拨付各市(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中省补助资金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省财政负担的养老补贴25.56亿元。

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发放,让全省630万城乡老人欢欢喜喜过好新春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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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陕民发[2015]1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1.2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陕民发〔2015〕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府谷县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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