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监督机制浅析
美国监督机制浅析
美国监督机制浅析社会学院10(2)班23号宋欢欢摘要:美国的整个政治制度的基础是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理论,即通过制衡实现权力对权力间的互相制约。
联邦层面,由总统及其内阁为领导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各州,由州长及其行政班子为领导的州以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美国实行“代议制”和直接选举相结合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总统、州长等行政机关首长由选民选举产生,其他主要行政机关首长由总统、州长等提名,由议会批准或同意。
另外,议会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控制,设立了若干的独立性行政机构。
其行政首长的任命方式,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有的由总统、州长直接任命,有的经过议会批准或同意,有的由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推举等额人选组成。
①认识美国的监督机制并借鉴其积极意义对我国监督机制有巨大作用。
关键词: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监督;美国;民主监督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和美国的分权制衡理论,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主要方面是议会与司法法院的监督。
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的发展,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的主要方面正逐步演进为民众的民主监督。
这种民主监督借助的手段主要是互联网和报纸、电视等传媒,用社会舆论对行政机关形成压力。
其核心是直接选举制度为民主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
面临选举压力的官员,包括议员不得不对选民的诉求作出反应。
同时,司法法官对行政权的传统制约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方面。
此外,近些年来,美国行政机关还逐步加强了自身的内部监督制约,如建立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情报信息披露制度等,对行政权起着重要的控制作用。
总结起来,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其监督主体是否在行政体制以内来区分,可分为来自外部与来自内部的监督。
其中外部监督是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主要方面,而内部监督在防止权力异化方面越来越起到重要作用。
一、美国监督的两种方式1、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主要方面,其主要方式有:(1)议会监督。
议会制定基本法律,为行政机关制定行为规则,同时通过听证会、预算管理等形式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从公司治理探讨美国公司监督制度之运作--资料
从公司治理探讨美国公司监督制度之运作【摘要】本文主要探讨美国公司监督制度之运作,从公司治理结构剖析美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架构,其立法采单层制,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而股东监控机制是透过外部治理结构之约束,其背景乃建立在美国证券市场股权高度分散性与流动性,而股权结构又以机构持股为主,另一方面股权分散亦使经营者支配论与首席执行官制度得以确立。
本文进而深入探讨美国董事会之组织,包括执行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任命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尤其多加探讨监察委员会之沿革与权限。
最后导入美国公司监督制度的灵魂角色,独立董事制度之内容。
【正文】一、前言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股份制公司制度先进国家,亦是最早关注和探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和累积极富特色的成熟与完备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在立法与实践提供公司制度良好的参照与借鉴 [1]。
综观美国公司法的演变,大致可分三个时期,第一、股东会中心主义时期,即股东会掌握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定权,其权限范围广泛,股东会就是公司,董事会仅是受制于股东会的公司代理机关而已 [2]。
第二、董事会中心主义时期,以1899年特拉华州公司法的修改为演变的主要标志,该法将股东会的职权限定对董事的任免权,公司章程的制定、废除和修改权,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的表决权,以及公司联合或合并的批准权,其它有关公司管理经营权皆赋予董事会来行使。
第三、监督中心主义时期,以1984年美国律师协会(The American BarAssociation,ABA) 制定「模范商业公司法修订版」( 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3]为趋势,赋予董事会享有该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一切权利,但又加强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规定董事的忠实义务(Fiduciary Duty),尤其独立董事对经营董事之监督制衡之运作。
二、美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架构(一)美国公司制度采单层制美国公司治理机关不设监事会,只有股东会和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融合公司经营与监督两种权能,董事会对有关公司的经营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然后委任由部分董事和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负责执行决策。
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体系,它在企业运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概述、运作机制、优势和不足等方面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企业提供借鉴和启示,促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将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优势经验融入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以促进我国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为我国企业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企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探析,启示,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概述,运作机制,优势,不足,结论,总结与展望,研究局限性,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规范企业运作,保护股东利益,防范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对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当今全球商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中,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具活力和创新能力的经济体之一,其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相对完善,经验丰富。
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机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借鉴。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仍存在不足和挑战。
对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探析,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借鉴其经验,优化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企业治理水平,更能促进我国企业适应全球化市场竞争的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运作机制和优势,分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探讨这些经验对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通过对比研究,可以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指导,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规范经营。
通过深入探讨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可以为我国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重要参考,提高内部控制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食品安全美国监管制度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公共安全问题,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历史、组织架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措施。
二、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历史1. 早期阶段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
当时,由于工业化进程加快,食品生产和加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美国开始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2. 发展阶段20世纪初,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逐步发展。
1906年,美国颁布了《纯净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s Act),这是美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律。
此后,美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如《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联邦肉品检验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和《蛋品检验法》(Egg Products Inspection Act)等。
3. 完善阶段21世纪初,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入完善阶段。
2002年,美国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统一负责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监管。
2004年,美国通过了《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法》(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Bioterrorism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Act),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
三、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组织架构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门:(1)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和生物制品的监管。
(2)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肉类、家禽、蛋品和某些农产品(如乳制品)的监管。
(3)环境保护署(EPA):负责食品安全中的农药残留、污染物和辐射等问题的监管。
546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及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及启示1. 介绍金融监管不仅仅是国家金融基础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金融市场运作的重要保障。
以美国为例,自20世纪初以来,金融市场和监管制度的发展演变成为了众多国家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笔者将从历史、框架、制度和案例等多个维度,结合独立的主观分析,展开论述。
2. 历史演变美国金融监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91年,当时美国央行被作为金融市场运作的核心机构创建。
然而,在20世纪初期,即泡沫经济崩塌以及万能保险的滥用等一系列事件后,美国制定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规。
这些法规被称为“金融改革法案”,一直被视为美国金融市场稳定和规范的重要法律依据。
此外,1929年的经济危机推动了美国的大规模银行业和证券业监管制度的建设,以此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20世纪中后期,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定期针对不断增长的金融创新和市场不断变化的情况调整并完善监管法规,这一变化在21世纪还在继续。
3. 监管框架美国金融监管框架包括国家层面和州属层面的监管机构。
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保险服务办公室、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等。
州属层面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州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
由于不同实体和产品的监管权在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之间划分,会产生重叠和混乱,这在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为监管问题增添了复杂性。
另外,美国的金融监管强调“反洗钱”、“首席风险官制度”和“管理层独立性”等。
其中,反洗钱制度涉及金融机构如何预防其被用来洗钱的违法行为;首席风险官制度是指由机构首席风险官主导的风险管理程序;而管理层独立性制度则保证管理层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干扰。
4. 监管制度美国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主要涉及对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金融机构和产品的监管。
其中,对于银行监管,更为群众熟知的是联邦开发银行严格的抵押贷款标准和向银行提供短期流动性的借贷设施;对于保险监管,最为显著的是1980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联合收购等方式合并的监管分离;对于证券监管,则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申报、报告、业务、会计等四个部门负责。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对的启示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
总结词
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强化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
详细描述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能够有效地实施监管。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机构建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避免监管盲区。同时,应提高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确保其能够不 受干扰地履行监管职责。
总结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优点和不足
总结词
高成本高效率
详细描述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包括人 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其监管成本相对较高。但这种高成 本的投入也带来了高效率的监管效果,为美国食品安全提供 了有力保障。
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总结词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鼓励社会监督和参与
要点一
总结词
鼓励社会监督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 会公众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
要点二
详细描述
美国社会监督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氛围浓厚,第三方机 构和社会公众能够积极参与。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建 立健全社会监督和参与机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 全认证和评估,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同时,应加强 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和 监管情况,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其 对的启示
汇报人: 2023-12-30
目录
•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 •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特点 •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
的启示 •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改进
建议 • 结论
0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
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组成部分,其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两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异同,以期为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概述(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多方面的监管内容。
政府通过设立证监会等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
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等。
(二)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以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为特点,以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为基础,强调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美国证券市场拥有较为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我监管。
此外,政府机构如证监会、财政部等也发挥重要作用。
三、中美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监管主体与职责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但也可能导致过度干预和市场反应迟钝。
相比之下,美国更注重市场自律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政府机构在制定法规、监督执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还需进一步完善细节和配套措施。
美国则拥有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多部法律,对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中美两国都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中国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美国则通过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同时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各国宪法监督制度
各国宪法监督制度宪法是各国的基本法律,它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的基础,为维护国家的法治和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各国都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
本文将从几个典型国家的角度探讨各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美国宪法监督制度美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最早、最成熟的。
美国宪法规定了三种宪法审查的机制:1)共同作用原则。
政府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可以相互监督。
例如,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监督行政部门的行为。
2)宪法审查机制。
最高法院有权审查政府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作出最终的裁决。
3)修宪程序。
美国宪法规定了修宪的程序,必须经过国会的通过,并且需要获得州的支持。
这样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稳定性。
二、英国宪法监督制度英国没有明确的宪法文件,但具有悠久的宪法传统。
英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通过两个机制实现:1)议会监督。
英国国会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包括立法和行政方面。
议会成员可以对政府提出问题,要求政府解释和负责。
2)法院审查。
英国法院可以审查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宪法的规定。
例如,法院可以宣布政府的行为违宪,并要求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德国宪法监督制度德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通过宪法法院实现。
德国宪法法院是独立于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负责宪法的解释和监督。
它可以审查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可以撤销违宪的行为和法律。
德国宪法法院的裁决是最高的,具有约束力,其他机关必须遵守。
四、中国宪法监督制度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宪法法院和人大监督实现。
宪法法院独立于政府和党组织,负责宪法的解释和监督。
它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可以撤销违宪的行为和法律。
人大监督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委员会实现的。
人大监督可以对政府和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宪法的实施情况。
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制度
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制度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制度美国目前的证券监管体系采用的是典型的集中监管模式,即政府依据国家法律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监管,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模式。
但我们仍可以把这一证券监管体系划分为三个明显的监管层次,即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受害者司法救济。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管,政府制定公布了一系列完整的针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1933年通过并于1975年修订的《证券法》;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投资参谋法》等。
这一套法律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力。
政府监管的另一个重要局部是成立“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即SEC〕,统一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督。
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那么,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主体包括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团体,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完整性,维持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
自律组织的自律活动需在证券法律框架内开展,并接受SEC的监管。
SEC既可以对自律组织公布的规那么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废止,也可以要求自律组织制定新的规章。
具体来看,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一系列自律组织来实施。
这些自律组织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等;二是行业协会,如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全美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等;三是其他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交易所是最早出现的自律组织,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那么、交易规那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主要关注市场交易及其交易品种。
浅析美国金融监管制度
2012年第1期下旬刊(总第469期)时 代 金 融Times FinanceNO.1,2012(CumulativetyNO.469)一、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内涵自美国次贷危机后,美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这些改革主要有2008年3月公布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2008年10月的《紧急经济稳定法案》,2009年6月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2010年7月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这些法案的颁布一方面表明美国政府治理经济泡沫的决心,同时也表明美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一定问题。
为了更好地分析美国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要了解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内涵。
(一)基于利益集团角度制定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发展初期,虽然受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影响,注重市场竞争,但在其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利益集团对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产生很大的影响。
从美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当现有监管制度对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不能够有效控制,放任市场自发调节会导致利益集团受损,这时,政府或国会通常会完善或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度来解决所发生的问题或危机,这是由于监管制度的制定是基于利益集团的角度考虑,而不是基于市场发展考虑。
(二)对风险进行监管金融风险的发生既有不确定性,又有可测定性,监管制度的制定就是为了对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在风险发生前,通过金融监管制度防止其发生;在风险发生时,对风险进行控制,防止其扩散;在风险发生后,重现完善监管制度,防止风险带来更加恶性的循环。
整个监管制度的变迁实际上是受风险的推动,新的风险促进了监管制度的升级。
因此,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实质是监管当局与风险之间的博弈。
(三)监管实质是一种权力的协调金融监管的组成从宏观层面上看有两部分,一是监管者,二是被监管者。
监管制度就是监管者为了执行自身的监管权力的一种工具。
因此,监管过程就变成了权力的协调,严格监管下,监管者的权力更大,松散监管下,被监管者的权力更大。
美国政策法制定执行与监管
美国政策法制定执行与监管一、引言近年来,美国政府在政策法制定、执行和监管方面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美国政策法制定执行与监管的相关问题,并分析其中的挑战与机遇。
二、政策法制定1. 美国政策法制定的程序和机构美国政策法制定的程序主要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实施等环节。
同时,包括国会、行政部门、智库等机构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2. 民主参与与利益集团的影响美国政策法制定过程中,民主参与和利益集团的影响不可忽视。
公众舆论的力量在政策制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利益集团的游说和影响也不可小觑。
三、政策法执行1. 行政部门的责任与权力美国的政策法执行主要由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机构对政策法规的解释、执行和管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 就业与经济增长的平衡政策法执行需要平衡就业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在确保就业机会的同时,政府还需要保护环境、加强监管,以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法监管1. 独立监管机构的作用与职责美国政府设立了一系列独立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政府的运作、监管市场,以及保护公众利益。
2. 监管的挑战与创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新兴产业的崛起,政策法监管面临诸多挑战。
政府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手段,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五、结论美国政策法制定执行与监管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
民主参与、利益集团影响、就业与经济增长的平衡、独立监管机构的作用,都对美国政府的决策和运作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美国政府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六、致谢感谢您阅读本文,祝您获得有益的信息和启发。
美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美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美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是指美国政府针对工业生产领域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机构,旨在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环境。
该体系的主要目标是预防工作场所事故,减少工人伤亡和职业性疾病的发生,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下面将从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实施情况三个方面来介绍美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首先,法律法规是美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核心。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条件。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安全与健康法案》(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SHA)。
该法案于1970年颁布,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免受工作相关的致病因素的危害。
此外,联邦政府还制定了大量的相关法规,例如《有害化学物质通用安全法案》(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和《热应力防范法案》(Heat Stress Prevention Standard),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其次,监管机构是美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执行主体。
根据《安全与健康法案》,美国劳工部下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负责执行和监督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标准。
OSHA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与健康法规,开展安全巡查和检查,对违反法规的雇主进行处罚和监管。
此外,各州和地方政府还可以设立自己的安全与健康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本地区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
最后,美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在实施方面也非常重视预防和教育。
首先,OSHA推行了一系列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计划,向雇主和劳动者提供安全和健康知识,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其次,OSHA要求雇主设置安全委员会或委员会,进行工作场所安全培训和定期质检,以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此外,OSHA还积极鼓励雇主采用安全先进技术和工具,以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水平。
总之,美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建立监管机构,致力于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条件。
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对比分析
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对比分析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已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渠道,不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机制也成为了国际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议题。
本文将对比分析美国和中国两个具代表性的国家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探讨其特点及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是世界最为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一,主要包括联邦储备系统、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其中联邦储备系统是最重要的金融监管机构。
美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1.强调市场自律。
美国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中,政府职能主要是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而市场自己是对金融市场的首要监管力量。
2.监管机构分权。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同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彼此协调,分权运作。
3.市场信息透明度高。
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对市场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保障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公开数据信息,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
美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存在一些问题,如2008年金融危机时监管机构监管不力,引发金融市场动荡,这也促使美国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二、中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中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是在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逐步建立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是最为重要的金融监管机构。
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特点:1.政府监管力度强。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主要依赖国家政府的监管力度,政府介入金融市场的干预力度较大。
2.监管力度集中。
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数量相对较少,监管力度集中,避免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
3.金融市场信息透明度较低。
中国金融市场信息公开程度相对较低,一些重要信息不太容易获取,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
中国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存在一些问题,监管措施不够完善,用人不当等问题仍然存在。
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改革,中国也在不断探索建立更加适合自身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对比分析从美国和中国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可以看出,近年来两国在监管方面的趋势逐步趋同。
论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
论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美国国会的监督制度是在三权分立与制衡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主要对行政部门产生制约效力,有利于规范行政机构的秩序,是保持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互相平衡的宪法手段。
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建立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之下,同时又更好的为这种特殊的政治安排服务,保证政治活动必需的环境。
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的表现形式根据美国宪法,国会对政府具有完全的制衡能力,这种制衡能力具体表现为:任命权、弹劾权、财政权和调查权。
·任命权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提名联邦高级官员必须经参议院批准后才能任命,一般需要国会批准的包括内阁部长、副部长、大使、联邦法院法官等。
一般的批准程序是,总统将提名送交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审查被提名者的各项资格和报告,同意后再将报告呈交国会批准。
如果遭到拒绝,总统则将重新提起一名替代者。
人事批准权是国会制约行政当局的重要手段,但是,就对政府活动的监督而言,其作用是比较间接的。
一般讲,参议院对内阁部长的提名大都予以批准,在美国历史上,大约有20%总统提名的大法官人选被参议院拒绝。
·弹劾权弹劾权是指国会对失职的政府官员的指控与免职处罚。
根据美国宪法,国会有权对犯有叛国罪、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的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进行弹劾。
它是美国国会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
虽然弹劾权主要是针对政府官员,但是事实上也包括美国联邦法官和州级法官。
弹劾程序的启动和实施均须受到种种限制,为了避免弹劾程序被无限制地拖延,造成政府工作的搁浅,国会实际上很少使用弹劾权。
·财政权根据美国宪法,美国国会拥有财政控制权,财政权是国会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有效手段。
国会授权行政机关活动的职权,同时行政机关要从事的各种活动必须得到国会拨付的经费的支持,否则正常的行政活动是不可能进行的。
美国国会对总统提出的拨款案可以任意修改,不仅有权增加或减少政府请求的预算,而且有权取消政府请求的预算项目。
【正经?观点】浅谈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正经•观点】浅谈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体系美国食品安全职能体系在1990年进行了较大调整。
虽然美国一直自称是世界上“食品供应最为安全的国家”,但由于食源性疾病的频繁发生、人口老年化趋势的增长、食品生产、运输和人们消费模式的改变以及进口食品的增加,从而使美国大力度地对原有食品安全体系进行改善。
调整后的美国食品安全职能体系的特点是:立法、执法和司法三部门权利分离、工作方式公开透明、决策以科学为依据、公众广泛参与,强调联邦政府间以及相应的州和地方政府问的协调合作。
01食品安全立法部门美国食品安全的立法部门是美国国会和相关食品安全执法部门。
国会发布法案(Act)确保食品供应的安全,从而在国家水平上建立起对公众的保护。
执法机构通过颁布法规(Regulation)负责法案的实施,这些法规在“联邦通报”(FR)中发布,正式发布后被汇编到《美国联邦法规》(CFR)。
美国国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案对执法机构广泛授权,但同时也限制了其执法行为,食品安全执法机构依据法案发布特定的法规,进行特定的指导,采取特定的措施。
当必须强调新的技术、产品和健康风险时,执法机构有充分的灵活性对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而不需要制定新的法案。
02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有一套强有力保护公众健康的监管体系。
美国执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体系中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有: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DHHS),该机构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为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与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AC);美国农业部(USDA),该机构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是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与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该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部门包括了农药规划办公室(OPP)及国家环境评估中心(NCEA)。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80%的食品由DHHS的FDA监管,肉类、禽类及蛋制品由USDA的FSIS监管,农药残留的制定则由EPA监管。
西方行政监督比较
西方行政监督比较西方行政监督比较行政监督是指政府对公务员、政府机构以及其他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个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进行管理、约束、检查、监察的一种制度安排。
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机构、制度和理念在保障政府的公正、透明和廉洁行使职权方面具有较高的效果和可行性。
本文将对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行政监督制度和经验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借鉴西方国家在行政监督方面的做法。
美国的行政监督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管制及行政监察三种形式,各有其独到之处。
行政诉讼是美国行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限制政府的权力。
行政诉讼程序繁琐,但能够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
美国行政诉讼的最高机构是最高法院,其可以对个别案件进行审理,并对各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修正。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独立的行政诉讼机构,例如行政罚款法庭、税务法院等,以专门处理行政案件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管制是美国行政监督的另一重要方式。
在美国,行政管制的核心是通过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则和标准,对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美国联邦行政管制机构主要包括联邦法规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通过审查、批准和监控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保障了公共权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防止了政府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监察是美国行政监督的基本形式,主要是通过行政监察机构对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的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美国的行政监察机构比较分散,多种多样,分为联邦层面和州层面两个层次。
联邦层面的行政监察机构包括政府会计办公室和政府责任办公室等,州层面的行政监察机构则根据各州的特点和需要进行设置。
这些机构通过调查、审计和督促等方式,监督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英国的行政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法庭、行政监察委员会等几个方面。
行政法庭是英国行政监督的核心机构之一。
英国的行政法庭主要负责处理行政审查和行政纠纷的案件。
美国选举监督 案例分析
美国选举监督案例分析
美国选举监督是指对美国各级选举活动的监督,旨在保障选民和选举机构遵守选举法律规定,有效地进行公正和秩序的选举活动。
美国选举监督者负责监督地方选举官员,以确保在预选期和大选期间确保秩序和公正。
选举监督者推动法律的实施,并制定选举政策和游戏规则。
为此,美国政府及其选举机构建立了一系列的选举监督机制,以保障选民在选举中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机制包括选举权和投票机会的普及,准备和实施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踪度,投票安全程序,投票人身份认证以及有根据的投票准备过程。
此外,美国联邦政府亦会建立监察机构,以监督法定的选举监督机制,以确保选举公平和公正。
另外,美国政府和法律还特别规定,如果发现有人破坏选举的公正性,应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将选举结果撤回。
选举管理机构也通常会建立相应的工作组,以进一步研究和监督选举管理情况,以便确保未来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此外,媒体专业、公民行动组织和政治研究机构也会对选举过程进行审查,以确保选举政策、流程合规以及有效执行。
这些机构还会发布调查报告,将观察者确定的选举活动中的可能的腐败行为披露给公众。
总之,在美国,为了确保选举的公正性,政府和法律都不断推出更严格的选举监督机制。
继续完善当前的选举监督机制,不仅有助于确保美国选举的公正性,而且有助于捍卫人民选举权和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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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监督机制浅析
社会学院10(2)班23号宋欢欢
摘要:美国的整个政治制度的基础是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理论,即通过制衡实现权力对权力间的互相制约。
联邦层面,由总统及其内阁为领导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各州,由州长及其行政班子为领导的州以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美国实行“代议制”和直接选举相结合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总统、州长等行政机关首长由选民选举产生,其他主要行政机关首长由总统、州长等提名,由议会批准或同意。
另外,议会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控制,设立了若干的独立性行政机构。
其行政首长的任命方式,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有的由总统、州长直接任命,有的经过议会批准或同意,有的由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推举等额人选组成。
①认识美国的监督机制并借鉴其积极意义对我国监督机制有巨大作用。
关键词: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监督;美国;民主监督
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和美国的分权制衡理论,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主要方面是议会与司法法院的监督。
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的发展,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的主要方面正逐步演进为民众的民主监督。
这种民主监督借助的手段主要是互联网和报纸、电视等传媒,用社会舆论对行政机关形成压力。
其核心是直接选举制度为民主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
面临选举压力的官员,包括议员不得不对选民的诉求作出反应。
同时,司法法官对行政权的传统制约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方面。
此外,近些年来,美国行政机关还逐步加强了自身的内部监督制约,如建立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情报信息披露制度等,对行政权起着重要的控制作用。
总结起来,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其监督主体是否在行政体制以内来区分,可分为来自外部与来自内部的监督。
其中外部监督是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主要方面,而内部监督在防止权力异化方面越来越起到重要作用。
一、美国监督的两种方式
1、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主要方面,其主要方式有:
(1)议会监督。
议会制定基本法律,为行政机关制定行为规则,同时通过听证会、预算管理等形式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
如美国国会曾就莱温斯基丑闻举行听证会,要求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到国会接受质询。
此外,议会为保证其制定的规则得到行政机关切实的贯彻执行,还设立特别执行机构,直接就行政机关的专门事项开展调查。
这种调查,并不直接产生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的效力,只是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公众对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压力,促使其自行纠正。
(2)司法监督。
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判例法,即法院的判例对今后本院及其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因此,司法法官不仅仅是执法者,还是造法者,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制定者。
在美国政治架构中,司法法官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威望。
从理论上讲,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只要有人起诉,都要接受司法审查。
法官的判决,可以直接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包括改变或撤销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
如公众对州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州的法院提起诉讼,少数案件依法甚至可以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3)公众监督。
美国制定有全国施行的《情报信息公开法》,行政机关普遍建立有自己的网站,其所有行政活动,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要随时公开。
同时,有的州还设有专门的资讯委员会,为公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提供帮助。
此外,公众可以发函到行政机关要求了解某一方面信息,行政机关有义务提供有关信息(但效率不高,有的个人获得该信息时可能会在数年之后)。
因此,公众监督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行政机关网站设有专门的公众档案处,任何人可以浏览有关人员留下的信息,类似于我国一些网站的BBS。
美国在教育上实行高福利政策,人口素质相对较高,加之社会诚信体系的成功,使互联网的使用更加理性和经常化,电子政务成为行政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也成为公众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
2、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在防止权力异化方面越来越起到重要作用。
其主要形式有:
(1)联邦对州的监督。
美国的基本国体是联邦制,联邦和各州的关系由法律规定,各自根据法律的要求履行职责,没有直接的行政上下级关系。
近年来,因恐怖主义的各种社会问题的复杂化,联邦职权有所扩大,但原有联邦与各州权力分配的基本框架仍没有改变,各州在行政管理上自成体系。
基于这种关系,联邦主要采取两条措施来保证自己的法律在全美得到贯彻执行。
一是设立有联邦执行机构,直接实施某些法律。
二是对于那些需要各州执行的法律,则主要通过预算管理来实现对各州的监督――通过限制财政拨款来监督联邦法律在各州的施行,如有关州没有执行联邦法律,联邦会在次年的财政拨款上少拨或者不拨。
这种方式虽十分有效,但仍然不能保证各州严格执行联邦的所有法律,为此,各州法律与联邦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各州行政机关与联邦行政机关之间的冲突,则需要司法法院来调整。
(2)行政考核。
联邦政府或州政府会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部门进行考核,这类考核类似于我国的目标管理,但考核的内容更加详尽。
(3)独立监察官的监督。
联邦或州的各行政部门设有独立的监察官,对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独立监察官可以就监督事项向本机关行政首长和议会报告,其任命由总统或州长任命,具有相当独立性。
但由于行政官员自觉履行法律的意识已经很高,明显违法的事例很少,实际工作中,独立监察官履责重点已不是监督滥用职权和腐败,而是
(4)法制监督(法制监督不是美国的专有名词,而是类似于我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开展的法制监督业务,为便于理解而使用的名称)。
承担法制监督功能的机构主要有行政法庭、听证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开展监督的形式主要是行政法庭的审判活动,听证办公室举行的听证,法律事务办公室开展的审查、咨询、提起公诉等(有关情况后文有表述)。
(5)程序监督。
严格的程序,是美国行政法的一大特色。
从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关系比较,美国人更加注重程序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作用。
如著名的辛普森案,因警察在取证上存在程序瑕疵,直接导致有关的关键证据被认定无效,嫌疑很大的辛普森也被宣判无罪。
因此,程序在美国是限制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
行政决策必须依照严密的程序作出,以防止个人专断和行政权力的滥用。
为此,美国国会制定了专门的成文法律――《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它是美国最基本的行政法。
任何违反该法律的行政行为,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都有可能被行政法庭、听证办公室或司法法院裁定无效。
二、美国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我国在成本效益分析上做得不够细致,一方面是政府管得过多,为实现决策目标投入过大。
另一方面带来的社会效益没有预期的大,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美国联邦与州一级预算与行政管理办公室实行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对我们而言,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2)加强财务监管。
①对公共事业组织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是保证公共事业组织公共责任实现的重要手段。
我国对公共事业组织的财务监督应该着重以下几个方面:对非营利性的约束。
强化财务公开制度。
加强对受赠财产支出比例约束。
(3)加强立法约束。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普遍重视法律与法规建设。
必须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充分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体系,提前构筑适应未来不同类型机构运行所必须的制度平台,为分类改革奠定法制基础。
(4)引进竞争机制。
竞争机制的引入与完善是提高公共事业组织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根本之道。
必须打破垄断格局,建立竞争机制,激励公共事业组织不断改善业绩,由社会来评价各个组织的业绩,由业绩来决定其发展,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5)公布行政立法进度,接受公众监督。
这种公布,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是很大的。
其发挥效用的机制在于:一旦行政立法任务确立,是必须完成的任务,因公众了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过程,所以该过程是阳光下的,行政机关是否认真履行职责,都在老百姓的目光注视之下。
行政机关为能向公众交待,不得不努力工作。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在利益多元化的原则指引下,建立一种有广泛的民众参与的事业单位监督体系是公共事业组织能够顺利发展的关键所在。
假如我们能将各种措施有效的实
施,那么我国的公共事业组织监督机制必能更加完善,更加为社会主义事业添光加彩。
①我们应当认清我国公共组织监督机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各种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使我国的公共组织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为公共事业组织创造一个有利的监督环境是政府、公共事业组织、企业和公民应共同承担的责任。
相信美国的监督建筑队我国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学会正确对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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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娄成武,李坚.《公共事业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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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