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1〕33号
沪发改价督(2011)00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2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各区县住房保障中心: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价格形式)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项目结算价格、销售基准价格、单套销售价格。
价格制定第四条(结算价格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结算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结算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利润和税金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建设成本包括:1、土地取得费用。
划拨土地为毛地的,土地取得费用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划拨土地为净地的,土地取得费用为向土地储备机构支付的费用。
2、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管线搬迁、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三通一平”、灾害评价、环境评价、申请报告编制、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服务等前期费用。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地下构筑物、结构、装饰等)工程费用、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附属工程费用及其他工程费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二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4件(见附件1),失效的44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4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沪府办发〔2011〕6号 上海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
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
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
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修改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沪房管法[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局规范性文件128件(见附件1),宣布失效局规范性文件52件(见附件2)。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一、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1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直管公房售房款资金帐户统一管理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发(94)第48号2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租赁减免登记备案费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0)467号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实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补充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587号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296号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104号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677号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8)241号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77号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九五”方案出售公有住宅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78号1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811号1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注入”后申领房地产权证收费问题的复函沪房地籍(1997)209号1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130号1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个人购房装修贷款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沪房地权(1998)891号1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房地产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218号1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个人房地产登记、勘丈费的批复沪房地权(1999)0640号1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52号1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590号1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91)拆字发第397号1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92)拆字发第612号2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小学校舍改建纳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范围的通知沪房(93)拆字发第1396号2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房屋拆迁状况控制会签单”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175号2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执行关于发XXX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434号2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购买平价房、安居房的通知沪住科(1998)103号2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行为的通知沪房地拆(1999)0607号2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2000)70号2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0)15号2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价工程房屋拆迁试行市场补偿价安置的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0)330号2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440号2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68号3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内容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66号3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387号3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264号3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房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346号3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超标准费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358号3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补充说明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500号3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私房买卖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房(90)私字发第515号沪财农(1990)112号3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胞购买本市商品房办理身份、资格认定的细则(试行)沪房(92)商字发第365号38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1996)436号3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B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范围的补充规定沪房地交(1996)648号4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发布沪房地法(1996)933号修改4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必须评估的范围及政府指定评估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1996)1017号4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租试行办法、上海市新建外销品房先租后售试行办法和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879号4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本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开(1997) 9964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私有房屋租赁及外来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521号4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838号4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 0277号4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款放开购买存量所有权住房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433号4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74号4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26号5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75号5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8)87号5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业主代码编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房地物(1995) 703号53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大楼电梯设备管理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 433号5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调整宗教代经房产维修费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299号5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954号5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 968号57 中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考核标准的通知沪房地委办(1998)16号58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44号59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筹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378号6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499号61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限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 584号62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范局关于《物业保安人员岗位证书》、《值勤证》加盖公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9)0032号6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0)167号6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执行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35号6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633号66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居住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99号67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维修基金拆分操作流程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127号6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621号6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应用解释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455号7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456号71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使用《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以及组建业主大会公告示范样张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90号72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5)74号73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472号7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386号75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认定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595号7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住(1996)11号77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通知沪住(1996)026号78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施行上海市新建住宅完整街坊的建成验收和交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住工(1997)215号79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住宅项目实行空调机位置统一设置的通知沪住规(1999)065号80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工(1999)127号8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电缆入地敷设、围墙透绿、空调器外机统一设置的通知沪住工(2000)222号82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用节水型座便器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住产(2000)228号8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空调室外机设置管理的补充通知沪住规(2001)32号84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沪住质(2002)004号85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创建“四高”优秀小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规(2002)086号8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产(2003)26号87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法(2003)61号8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4)129号8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6)29号90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补充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建(2007)266号9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财(2000)113号9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管房屋修理范围标准(试用) 1979年4月9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沪房(88)私字发第326号9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投资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稿)的通知沪房地计(1996)56号95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旧住房成套改造成本租金的通知沪房地成(1997)870号9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技(1999)0588号9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整顿管理工人使用公管房屋或公房基地计租的几点意见的通知(64)沪房管字发第1907号98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广告装璜公司关于收取广告地位租赁费的联合通知沪房(79)第537号沪广(79)第78号99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收取住房使用交换成交手续费的通知沪房(79)第552号100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统一试行住房使用交换工作的程序和掌握口径的通知沪房(80)第200号10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代办测估房租手续费的通知沪房(80)管字第214号10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清理公房欠租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80)沪房革333号103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试行大楼、公寓电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80)管字第340号104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报送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请备案沪房(80)管字第400号105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说明沪房(80)管字第457号106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口径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沪房(81)管字第175号10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掌握原则送请备案的报告沪房(86)公字发第288号10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沿街公有营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掌握原则的补充意见沪房(86)公字发第331号10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贯彻关于文明饲养信鸽的联合通告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54号11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园林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管绿化审批权限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234号沪园(88)字第84号11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公房承租户全家出境空房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掌握口径沪房(88)公字发第484号11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在房屋交换中收取悔约金问题的批复沪房(88)公字发第551号11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处理公房转租问题的暂行规定沪房(88)公字发第646号11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直管公房资产经营及所得资金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652号11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关于处理公房转租问题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沪房(89)公字发第100号11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换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91)公字发第412号11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利用承租公有房屋作经营场所的管理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43号11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84号11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补充解释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转租问题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165号120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有偿委托交换住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438号12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联华超市租用非居住用房租金的通知沪房(92)公字发第958号12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有偿委托交换住房费用收入中劳务费分配意见沪房(92)公字发第1114号12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93)政字发第1229号12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沪房(93)政字发第1469号12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加层申请手续和审批原则的通知沪房(94)公字发第800号12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置换中动迁安置居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公(1995)521号12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市新闻出版局所属新华书店等主渠道书店租金减免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887号12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公有居住房屋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1)436号附件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发送关于解决本市的革命烈士家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困难的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革(79)第468号沪民(79)优第89号2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郊县实施房改方案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发(91)第12号3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下发实施房改方案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沪房改办(91)第16号4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对落实私房政策中执行上海市公房提租补贴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改办发(92)7号5 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关于调查登记本市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意见的通知沪解办发(1994)第6号6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面上直管公房授权经营后房地产登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454号7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095号8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结婚过渡房水、电、煤气表具等投资问题的批复沪房(84)管字发第199号9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459号10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新建住宅应用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技术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住产(2001)172号11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在本市全面开展新建住宅创无渗漏工作的通知沪住质(2002)11号12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产(2002)168号13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住产(2003)25号1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质(2004)64号15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实际操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住工(1998) 270号16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配套项目安排部分前期费用的试行办法沪住计(2001)200号17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颁发房屋完好率指标试行办法的通知(79)沪房革第182号18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多层住宅平屋面改坡屋顶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沪住产(2002)46号19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清理公房欠租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革(77)第261号20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试行房租汇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革(79)第3号21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执行关于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有关结婚要房等工作的统计口径范围的通知沪房革(79)第388号22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止公房住户乱装水表的通知沪房革(79)第451号23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当前系统单位住房分配使用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沪房(82)使字第89号24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公用事业局关于市区里弄房屋改善居住或厨房条件的煤气配合申请业务手续与投资划分的补充规定沪房(83)管字发第389号沪用计(83)第1154号2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局保留的业务用房看管费支付问题的通知沪房(86)公字发第142号2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结婚过度房租赁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86)公字发第426号2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103号28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若干问题说明沪房(87)公字发第149号29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200号30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沪房(87)公字发第237号31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财贸系统单位租金减免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87)公字发第655号32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订人为损坏房屋修理项目取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180号33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转发建设部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338号34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减免零售菜场租用公房租金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381号35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房管局保留的业务用房支付看管费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412号36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借用结婚过渡房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423号37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居委会下设服务站代收房租手续费的通知沪房(88)公字发第472号。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4.26施行日期2011.01.01文号沪府发[2011]15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现结合实际,就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
(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二、计算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括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实际计算。
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参保人员2011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1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计算;2012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8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85计算;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7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75计算。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1.29•【字号】沪财预[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1〕12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在本市2009年收费目录管理规范基础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含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26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收费目录》汇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二级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项目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并对涉及企业的收费在备注栏内以“▲”符号予以特别注明。
三、凡2011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财政”网站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凡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严禁“以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4.29施行日期1991.04.29文号沪府发[1991]8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十四个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本办法自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之日起自然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公积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公积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六条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驻沪部队的干部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第七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八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1年分别定为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9日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三)外环线以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府征求市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五个纳税等级:(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五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第五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沪人社力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3号)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款所称的“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范围如下:(一)金融重点机构1、在沪金融要素市场。
2、总部在沪银行及其在沪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政策性银行在沪分行,以及上述银行在沪持牌运营机构。
3、总部在沪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级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
4、总部在沪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外资法人银行,外资保险子公司。
6、其他金融重点机构。
(二)贸易重点机构1、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商务机构。
2、具有商务部核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的非金融类融资租赁机构。
(三)航运重点机构1、航空领域的交通管制、适航审定、客货运机构和运输机场等机构。
2、航海领域的航运市场、航运保障、规划、监管、设计以及船舶验收、船舶客货运等机构。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航天等,上述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1日上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各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
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情况等。
第六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5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各区自查。
各区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2011)
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2011年8月5日 )沪府发〔2011〕4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5年12月市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沪府发2011第1号文
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社保政策调整目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1)39号∙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7月1日起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问答∙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原参加综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操作告知单∙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相关办事告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儿童免票身高线标准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儿童免票身高线标准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0]4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4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儿童免票身高线标准事项的通知
(沪府发〔201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健康状况改善,近年来儿童身高有明显增高趋势。
为切实贯彻“儿童优先”原则,进一步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体现全社会对儿童健康成长的关怀,本市自2011年3月1日起,对儿童免票身高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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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1)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沪松府[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松府〔2011〕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关于加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意见随着我区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镇、街道、园区在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形成了大量的建设项目档案资料,为保证小城镇建设档案的规范管理和集中保管,更好地为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各镇、街道、园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科)是管理本区域小城镇建设的部门。
管理和保管好本区域内小城镇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工作是各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科)必须履行的职责。
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科)负责对本地区规划、建设、小城镇管理中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收集、整理、归档、移交,以改变小城镇建设档案管理不规范、资料散失在外、无人保管的状况。
各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科)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出本部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小城镇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以及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
各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科)在落实各项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加强对各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收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二、小城镇建设档案范围与任务小城镇建设档案,系指在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小城镇的自然风貌、小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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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的规定调整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中关于暂停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调整为: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调整为1.7%,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仍为1%。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