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工伤四级鉴定标准
工伤四级鉴定标准工伤四级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不同级别的工伤鉴定标准对于工伤职工的权益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四级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后虽然有残疾,但仍能从事原工种的工作或者适应其他工种的工作。
一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后的残疾程度在1%至10%之间,且仍能从事原工种的工作或者适应其他工种的工作。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后有残疾,但仍能从事适应自己原有文化程度和工种的工作。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后的残疾程度在11%至25%之间,且仍能从事适应自己原有文化程度和工种的工作。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后有残疾,但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工作,但能从事其他工种的工作。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后的残疾程度在26%至50%之间,且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工作,但能从事其他工种的工作。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四级工伤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后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四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后的残疾程度在51%以上,且丧失劳动能力。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残疾程度、工种适应能力等因素,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定。
同时,工伤鉴定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工伤职工的意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工伤四级鉴定标准对于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只有科学、公正地进行工伤鉴定,才能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热门推荐:离职补偿金克扣工资拖欠工资试用期工资加班费计算方法劳务派遣劳动仲裁申请书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有时候难免会影响到以后的劳动能力,有影响就有必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是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对首次鉴定的结果有异议怎么办,劳动能力鉴定要再次鉴定吗?关于这些问题,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讲解。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劳动能力要再次鉴定吗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的复鉴:(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分级标准山东高法 2022-04-21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及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4.1判断依据4.2晋级原则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4.4门类划分4.5条目划分4.6等级划分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一级5.2二级5.3三级5.4四级5.5五级5.6六级5.7七级5.8八级5.9九级5.10十级附录A (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A.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A.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A.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A.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A.5职业病内科门A.6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A.7系统治疗的界定A.8等级相应原则附录B (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B.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B.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B.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B.5职业病内科门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图B.1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A.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表C.5职业病内科门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GB/T 16180-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附录A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工伤鉴定分级标准(参考版)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3.1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定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4.1判断依据4.1.1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医疗依赖判定分级: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e) 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廊坊工伤鉴定评级标准
廊坊工伤鉴定评级标准
工伤鉴定评级标准是指对职工工伤进行鉴定,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评级,确定伤残等级,从而确定赔偿金额和救助措施。
以下是廊坊地区的工伤鉴定评级标准,共分为十级:
一级伤残: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即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职业病致残,失去全部劳动能力,不宜从事任何劳动。
例:双下肢丧失活动功能。
二级伤残:指无法担任本职工作,但仍然有劳动能力,能从事其他工种的工作,劳动能力经坊职工鉴定机构认定为残废程度达到二级的。
三级伤残:指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职工劳动能力丧失三分之一以上,但尚能从事相同工种的工作。
四级伤残:指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劳动能力丧失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二,不能从事原本工种的工作。
五级伤残:指职工能够从事轻度劳动工作,劳动能力丧失四分之二至四分之三。
例:丧失一个眼球、单下肢丧失功能或重度听力障碍。
六级伤残:指因工伤或职业病而使劳动能力丧失四分之三至五分之四,但仍然能通过临时工、临时工种和承揽家庭经营性工作等附属劳动参加生产。
七级伤残:指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五分之四至六分之五,仍能通过劳动承揽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参加生产。
八级伤残:指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六分之五至七分之六,能从事简单劳动工作。
九级伤残:指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七分之六至八分之七,仅能从事特定劳动性工作。
十级伤残:指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八分之七以上,能从事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轻型劳动性工作。
以上是廊坊地区的工伤鉴定评级标准,通过对职工工伤进行准确评级,可以为受伤职工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使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照顾。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损伤或者健康受到影响的程度。
对于工伤鉴定标准,我国有一套明确的规定,即《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该条例,八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死亡。
如果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直接死亡,即可被认定为八级工伤。
这种情况下,家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二、丧失劳动能力。
如果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即可被认定为八级工伤。
这种情况下,工人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
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如果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即可被认定为八级工伤。
这种情况下,工人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
四、经医学观察期满仍未康复。
如果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经过一定期限的医学观察后仍未康复,即可被认定为八级工伤。
这种情况下,工人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
五、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况外,其他严重损害工人健康的情形也可以被认定为八级工伤。
这种情况下,工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伤鉴定标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性。
总的来说,八级工伤鉴定标准是对工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损伤或健康受到影响程度的一种评定标准。
工伤鉴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工人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因此,对于工伤鉴定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行,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①一般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六十五的工伤。
二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工伤。
三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工伤。
四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三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工伤。
五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一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工伤。
②特殊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工伤。
二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九十的工伤。
三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工伤。
四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工伤。
五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工伤。
③给予特殊级别的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发生致残的意外事故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工伤。
二级:发生致残的意外事故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工伤。
三级:发生致残的意外事故比例达到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工伤。
1-10级工伤鉴定标准
1-10级工伤鉴定标准1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3天以上,但不超过7天的。
2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7天以上,但不超过14天的。
3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14天以上,但不超过21天的。
4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21天以上,但不超过28天的。
5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28天以上,但不超过42天的。
6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42天以上,但不超过56天的。
7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56天以上,但不超过70天的。
8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70天以上,但不超过84天的。
9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84天以上,但不超过98天的。
10级工伤,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损伤或者急性中毒,经治疗后需要休息98天以上的。
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对工伤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以便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伤等级,从而给予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在进行工伤鉴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鉴定需要有专业的医生和相关法律人员进行评估和判断。
医生需要对劳动者的伤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诊断,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法律人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鉴定标准进行正确的理解和应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雇主来说,也需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防护和职业健康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只有通过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1-10级工伤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正确应用,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鉴定等级评定标准
工伤鉴定等级评定标准工伤鉴定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的伤害程度来确定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福利待遇。
下面是关于工伤鉴定等级评定标准的一份简要说明。
一、轻伤级:1. 仅发生轻微疼痛或者轻度不适的,如擦伤、扭伤等;2. 轻度损伤,且对生活和工作产生的影响较小;3. 恢复时间较短,一般在三个月内。
二、二级:1. 损伤程度适中,可能影响到一定时间内的生活和工作功能;2. 轻微残疾,但未造成长期丧失劳动能力;3. 恢复期较长,一般在三个月至一年之间。
三、三级:1. 损伤较为严重,有可能造成长期或者永久的失去一定劳动能力;2. 丧失一定的生活和工作自理能力;3. 恢复期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
四、四级:1. 损伤严重,造成长期或者永久的失去重要的劳动能力;2. 丧失较大的生活和工作自理能力;3. 恢复期非常长,可能永久失去劳动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工伤鉴定等级评定标准,具体的评定结果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伤者的年龄、工作经验、职业环境等。
此外,在进行工伤鉴定等级评定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工伤鉴定等级评定应该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2. 鉴定机构应该对伤者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反映伤者的实际损伤情况;3. 鉴定结果应该及时通知伤者和相关的劳动保险机构,确保伤者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和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等级评定标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它是根据伤者在工作中遭受的损伤程度来确定的。
评定结果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并且应该及时通知伤者和相关的劳动保险机构,以确保伤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福利待遇。
劳动工伤鉴定标准
劳动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劳动工伤鉴定后会给被鉴定者一个相应等级的残疾证,注意,这个残疾证并不是终身制的,劳动鉴定委员会会定期对工伤致残的人员进行复查。
下面我们来了解下劳动工伤鉴定标准。
▲劳动工伤鉴定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
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
工伤鉴定是指对工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并据此确定工伤等级和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是对工伤等级进行分类和评定的依据,下面将对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进行详细介绍。
1级工伤,轻微伤害,例如轻微烫伤、擦伤等,不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2级工伤,较轻伤害,例如中度烧伤、骨折等,需休息治疗,但不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3级工伤,一般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较长时间治疗,但不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4级工伤,较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较长时间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5级工伤,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6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残疾。
7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严重残疾。
8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生活不能自理。
9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生命危险。
10级工伤,特重伤害,例如严重烧伤、严重骨折等,需长期治疗,影响工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可能导致死亡。
以上是工伤鉴定标准1一10级的具体内容,对于工伤鉴定工作来说,根据不同的工伤情况,需要进行不同级别的鉴定和评定,以便为工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工伤鉴定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通常都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具体的赔偿,那么你知道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根据伤情的不同所鉴定出的工伤等级以及职业病残疾等级均有不同,视具体情况而定。
具体伤残等级,可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该标准详细地、规范地对伤残等级做了明确的分类及认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三)作出鉴定的依据;(四)鉴定结论。
二、工伤认定范围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八级鉴定标准
工伤八级鉴定标准工伤八级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等级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等级的标准。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等级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等级分为八级,分别为一级至八级。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八级鉴定标准。
一、一级劳动能力。
一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任何劳动。
二、二级劳动能力。
二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且收入较前有所减少。
三、三级劳动能力。
三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且收入较前无明显减少。
四、四级劳动能力。
四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且收入较前有所减少。
五、五级劳动能力。
五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且收入较前无明显减少。
六、六级劳动能力。
六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且收入较前无明显减少。
七、七级劳动能力。
七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且收入较前无明显减少。
八、八级劳动能力。
八级劳动能力是指工伤职工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仍能从事一定的劳动,且收入较前无明显减少。
以上是关于工伤八级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工伤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工伤伤残等级是指因工伤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通常由医疗鉴定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保险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1-10的具体鉴定标准如下:等级1:指适用于2.7%-10%之间的一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部分失去工作能力、劳动收入减少,但不影响正常生活自理,无需外人帮助。
等级2:指适用于10.1%-15%之间的二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部分失去工作能力,劳动收入减少,但不影响正常生活自理,无需外人帮助。
等级3:指适用于15.1%-20%之间的三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部分失去工作能力,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影响,需要部分依赖外人帮助。
等级的鉴定标准是:部分失去工作能力,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有影响,需要较多依赖外人帮助。
等级5:指适用于25.1%-30%之间的五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有较大程度的损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明显受损,需要较大程度的外人帮助。
等级6:指适用于30.1%-35%之间的六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丧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丧失,需要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等级7:指适用于35.1%-40%之间的七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丧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丧失,需要完全依赖他人帮助,并出现较严重的并发症。
等级8:指适用于40.1%-45%之间的八级工伤伤残等级的伤残。
该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丧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全面依赖他人帮助,并出现严重的并发症。
等级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丧失,劳动收入减少,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全面依赖他人帮助,并出现非常严重的并发症。
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一、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二、鉴定原则
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工伤人员的职业病情况为基础,依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科学评估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
三、鉴定标准
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工伤人员是否能够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进食、移动等。
2.认知能力:通过测试和分析,评估工伤人员的思维能力、记忆能力、判断力等认知功能。
3.社交能力:评估工伤人员在社交场合的表现,如沟通交流、人际关系处理等。
4.工作能力:根据工伤人员的职业特点和岗位需求,评估其工作能力,包括操作技能、工作效率等。
5.手部功能:评估工伤人员手部的灵活性、协调性、力量等,以确定其手部功能的受损程度。
6.足部功能:评估工伤人员足部的支撑、平衡和步态等,以确定其足部功能的受损程度。
7.语言能力:通过语言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语音、语调、语速和口语表达能力。
8.听力:通过听力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听觉功能受损程度。
9.视力:通过视力测试,评估工伤人员的视觉功能受损程度。
10.精神状态:通过心理测试和医生诊断,评估工伤人员的情绪状态、心理状况等。
四、鉴定等级
根据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分别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保留劳动能力四个等级。
具体的等级划分标准和依据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工伤伤残鉴定具体标准
工伤伤残鉴定具体标准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其他。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待遇项目(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确定为1至2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4)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分为三个等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分别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5)工伤致残等级分为十个等级。
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的90%至75%。
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6)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的18至24个月工资。
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7)需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江苏这边脚骨折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江苏这边脚骨折劳动能力鉴定标准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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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12-12-18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B. 1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Q24%(或半径≤15°);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 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II期;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完全运动性失语;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一侧前臂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