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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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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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一、前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十三五”期间实施的重点之一。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混改可以帮助国有企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效益,同时也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和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混改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本文将介绍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为相关企业参考和遵守提供帮助。

二、法律法规1. 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或国家授权投资组建、生产经营活动由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法定的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国有企业法律地位清晰。

2.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审批管理根据《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资委按照下列程序审核国有企业混改方案:企业制定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企业披露拟议混改方案并进行自查;企业向国资委报送拟议混改方案;国资委审核通过,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3. 国有股权交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保留国有股份,并根据国有资产的状况和所涉及的行业,决定所需的股份比例。

对于国有股权的交易,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严禁任何以不正当手段突破审批程序进行交易的行为。

同时,对于非法收购股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和打击。

4. 相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如果国家出售国有股权收到的收益超过原股票投资的成本,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将其所得转让给员工或其他方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营业税。

5. 劳动用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混改后,对员工的就业情况、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都要进行合理的安排。

不能因为混改而引起员工失业、劳动强度加大、薪酬减少等问题。

对于因混改而产生的问题,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6.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混改方案必须经过所有法定程序才能生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国有企业混改,即国有企业引入民间资本,实现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混合所有制。

这一措施早在2005年就被提出,2013年开始试点,2015年正式提出。

混改旨在促进国有企业市场化、现代化、规范化经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推动国有企业与民间资本的合作,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然而,混改涉及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

下面,我们将对国有企业混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一、国有企业混改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2014年发布)该文件主要规定了混改试点企业的选择、实行方式、合作方资质等一系列具体要求。

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对混改试点企业比例的控制,即非金融类国有企业混改的比例不应超过30%,而金融国有企业的比例不应超过50%。

此外,试点企业应利用专业机构开展交易,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印发)该文件对混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包括混改的目标、原则、程序、管理等方面内容。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规定了“国有股不动产权,非国有股流通权”的原则,即国有股持有人仍然掌握企业实际控制权,但非国有股份的持有人享有股权流通、收益分配等权益。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加强混改前的资产评估、债务整合等工作,确保混改的公平公正。

三、关于国务院印发《优化国有资本结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该文件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实施混改,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指导意见还要求国有企业要根据产业特点,采用多种所有制形式,如股权合作、联营、合资等方式与民间资本合作。

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到了发挥国有资本控股作用、推进分类混改、实施股权激励等一系列措施,推动国有企业混改迈上新台阶。

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条例(国务院2017年发布)该条例首次将混改明确列为国家战略,对混改的目标、原则、程序、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

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操作指引。

一、基本操作流程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推进企业运营机制改革。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

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以下简称拟混改企业)要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积极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公有资本参股;根据不同业务特点,有序推进具备条件的公益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作用,积极推进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评估。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版)

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95.8%。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经笔者梳理,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如下:主要法律法规、部门颁布部门、施行主要内容规章及政策时间性文件《中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获授权机构代表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2009年5月1日产法》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对国企混改有什么规定(什么是国企混改呢)

国家对国企混改有什么规定(什么是国企混改呢)

国家对国企混改有什么规定(什么是国企混改呢)国家对国企混改的规定I. 国企混改的概念国企混改,又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在保持国有资本主义基础上,引入非国有资本,改变以往国有企业的封闭局面,推动市场化改革和转型升级。

II. 国家对国企混改的规定1.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22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国企混改的方向、原则和政策支持,推动国内企业多元化经营,引进优秀民间资本,加强国企改革,提高国家宏观经济效益。

2.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22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了国资公司的战略定位、投资范围、管理职责和运营模式,加强对国企混改的支持和管理,鼓励发挥社会资本的积极作用,提升市场竞争力。

3. 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22年,国资委发布了《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深入推进国企混改,全面实施市场化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多元化经营和优化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

III. 本文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国企混改:指引入非国有资本,改变以往国有企业的封闭局面,推动市场化改革和转型升级的改革。

国有资本:指国家及其授权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企业资本。

民间资本:指除国有资本以外的资本,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境外投资者、社会团体等。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设立,以综合运作和管理方式,对具备投资条件的国有资本进行有效配置、优化布局、增收节支、增强产权监管等综合性投资管理公司。

IV.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组织机构之一,主管国家行政管理的工作。

国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市场化改革:是指将原来由政府定价或者管制的事物改革成市场定价或者自由竞争的过程,即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逐步减少,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第1篇国有企业混改方案一、引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步伐,优化国有企业布局结构,提高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混改目标1. 优化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2. 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3. 引入各类投资主体,发挥各类资本的优势,实现资源整合和协同效应。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三、混改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混改过程中信息公开、透明,保障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分类推进:根据不同行业、企业和地区的特点,分类制定混改方案,有序推进。

3. 引导有序: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有序参与混改。

4. 风险可控:确保混改过程中企业稳定,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四、混改范围和方式1. 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

2. 方式:混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新设、股权激励等。

五、混改步骤1. 制定方案: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制定详细的混改方案,包括混改目标、原则、范围、方式、步骤等。

2. 报批备案:混改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国资委备案。

3. 选择投资主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需求,公开征集并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

4. 签署协议:企业与投资主体签署混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混改后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司章程,调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6. 资产评估和审计: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确保混改过程公开、透明。

7. 实施混改:按照混改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混改。

8. 评估总结:混改完成后,对企业进行评估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混改提供借鉴。

混改监督管理制度

混改监督管理制度

混改监督管理制度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渐成为经济改革的主线之一。

混改的背景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

近些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效益不佳,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比如资源配置不合理、产权不清晰、管理混乱等,这些问题导致了国有企业效益不高,资产负债率偏高,企业形象受损等。

另一方面,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需要。

经过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但在某些关键领域,由于政策限制或者技术能力的原因,其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所以需要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综上所述,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促进国有企业更好更快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也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从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提高国有企业效益的重要途径。

二、混改监督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监督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良好的监督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混改的顺利进行,防止各种风险和问题的发生。

但目前我国混改监督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和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关于混改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比较老旧,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混改的需要。

而且,由于混改涉及到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不同的特点和需求,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异性,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其次,监督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就目前来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国资委、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不够紧密,导致一些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混改企业管理制度模板

混改企业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融合发展,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的管理活动,旨在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二、治理结构第三条本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

第四条股东会为本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企业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决定企业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执行股东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维护企业及股东合法权益。

三、管理机制第七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企业运营。

第八条实施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权限和利益,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行。

第九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激发员工积极性。

第十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采购、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审计,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第十一条本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改革合法合规;(二)公开透明,充分保障股东权益;(三)平稳过渡,确保改革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四)注重实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内容、时间表等;(二)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引入社会资本,优化股权结构;(三)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四)调整管理层级,优化组织架构,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4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精神,推进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眼于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省属国有工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的经济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发展引领力。

两年内基本完成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探索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完善制度,保护产权。

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坚持依法依规,健全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因企制宜,加快推进。

区别不同层级,选择不同的改革实施路径,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一企一策,加快推进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国企混改法律意见书案例(3篇)

国企混改法律意见书案例(3篇)

第1篇致: [国企名称]事由: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意见日期: [填写日期]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审查和分析,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二、贵公司基本情况[国企名称](以下简称“贵公司”)成立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主要从事[主营业务]。

贵公司现有职工[职工人数]人,资产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资产]。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概述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贵公司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贵公司拟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具体改革方案如下:1. 引入战略投资者:引入具有战略眼光和实力的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 优化管理团队: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3. 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激发企业活力。

4. 加强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

四、法律意见1. 合规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具体如下:(1)引入战略投资者: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和股东出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2)优化管理团队: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3)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合同效力审查(1)股权收购合同:股权收购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a. 双方主体适格;b. 合同内容合法;c.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d. 合同订立程序合法。

(2)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a. 双方主体适格;b. 股权转让价格公允;c. 股权转让程序合法;d. 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1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0年12月23日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客观评价企业混改后的工作成效,实现以“混”促“改”的目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鲁办发〔2016〕10号),建立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制度,制定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通过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入股非公企业或项目、员工持股等方式引入各类资本实施的改革。

省属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混改企业是指混改后仍为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的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

第三条混改后评价是指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完成混改并运营一定时期后(其中完成混改以企业办理完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为准),对混改实施效果、目标达成、存在问题等进行系统、客观的综合性分析评价,总结经验做法,找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为后续推进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省属企业混改后评价工作,自2021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由省国资委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

第五条混改后评价工作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由专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后评价工作内容、方法和标准,按照规范程序,以事实为依据,通过纵向对比、横向对标,对企业混改后的实际成效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

XX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XX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XX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并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公司产业布局,增强企业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提升国有企业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能力,推动建设世界一流大粮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下属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需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在国资监管部门及公司党组领导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稳步推进改革程序。

2.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充分发挥市场定价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坚持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国有企业下属各级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于适宜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从业务类型、管理层级、控股程度等三方面综合考虑,分类分级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4.坚持落实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查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严选择外部投资者、从严防范风险的工作机制。

5.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一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要坚持党的领导,落实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党委决策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二是按照党的建设工作“四同步”“四对接”原则,要求坚持党的建设和混改项目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国企民企混改公司章程模板

国企民企混改公司章程模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改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股东”)与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民营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二条公司的宗旨是:发挥国有股东与民营股东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协同发展,致力于成为行业领先、具有竞争力的现代化企业。

第三条公司的住所设于[具体地址]。

### 第二章股东权益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金额]元。

第五条国有股东与民营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相应的股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国有股东与民营股东应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七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具体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国有股东委派董事[具体人数]名,民营股东委派董事[具体人数]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企业、混改公司、国有独资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混改公司、国有独资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混改公司、国有独资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为了加强无形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依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规,结合公司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现将《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司20年月日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托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无形资产管理的机构、内容与目标第二条无形资产由产权所属单位进行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根据无形资产的特点,制定、完善管理办法;(二)无形资产各类资料的分类、汇集、立档和建账;(三)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四)无形资产的调查、汇总和分析;(五)各有关部门对无形资产的监控管理;(六)无形资产的投资决策。

第四条无形资产管理的目标(一)保护公司正当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和被盗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安全、完整;(二)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促进无形资产的有序开发和利用,扩大公司社会影响,增强公司实力;(三)做好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及处置的管理与核算;(四)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实现无形资产与其他资源的合理搭配、组合,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范围与分类第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第六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一)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商号权以及经营秘密。

(三)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图、示意图等。

(四)土地使用权。

(五)采矿权。

(六)特许经营权以及通信权、用水权、用电权等使用权。

(七)其他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的资产。

第七条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四章无形资产投资流程第八条无形资产投资流程:各单位提出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一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22最新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022最新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混改已成为当前热点话题。

国有企业混改是指引入民间资本与国有企业进行合作,以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降低国家财政负担、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改革。

二、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混改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股权、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并且社会资本可获得相应的股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企业混改进行了规范。

按照该法规定,国有企业在混改过程中,必须坚持“保留国有股分、控制国有权益”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萎缩。

2.3《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明确了我国政府对民间资本的引导和支持政策。

文件提出,政府将通过税收优惠、贷款扶持等措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2.4《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混改的方向和具体措施。

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多元化股东、深度融合并购等方式推进混改。

三、国有企业混改的程序3.1 审批程序国有企业混改需要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具体流程包括立项、论证、报批等。

3.2 交易程序国有企业混改需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交易。

具体流程包括拟定交易计划、征集投资者、组织投标等。

四、国有企业混改的风险与对策4.1 风险国有企业混改存在多种风险,包括管理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等。

特殊是涉及战略性、核心产业的国有企业混改,风险更加明显。

4.2 对策国有企业在进行混改时,必须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管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充分沟通投资者等。

五、总结本文档主要介绍了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程序以及相关风险和对策。

国有企业混改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经之路。

同时,在混改过程中,也需注意规避各类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国有企业混改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法律法规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之一。

为了规范混改过程中的各项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对于我国混改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国有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是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法律,是对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革和监管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重要法律文书。

该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该法对于混改的各个环节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2.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是混改过程中的重要法规,该条例针对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相关的股权转让、股权交易、审核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明确了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转让程序和价格安排等重要环节。

该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混改中的交易行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混改顺利进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中国公司制度的基础,也是混改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之一,该法规定了公司的管理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组织结构等相关内容。

在混改过程中,公司法为混改后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管理模式和结构,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细节问题的规定,为混改后的企业的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4. 新三板服务规则新三板交易平台是国家针对中小企业及科技创新企业推出的一个基于全国统一的交易与信息发布平台。

该平台对于混改后的企业推出了新三板企业服务规则,提高了企业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规范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交易行为,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市场认可度。

综上所述,我国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通过规范各个环节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为混改过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未来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我国混改的稳步推进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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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以浦东科投为例,2017年7月12日,上工申贝、ST新梅、万业企业同时公告称,浦东科投于2017年6月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实资产、浦东投控分别将其持有的浦东科投10%、1%的股权转让给宏天元创投。

上述事项完成后,宏天元创投持有浦东科投51%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朱旭东、李勇军、王晴华等浦东科投管理团队通过宏天元创投控制浦东科投,成为其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国资委与浦东国资委合计间接持有浦东科投60%股权;变动之后,国资方面合计持股比例降至49%。

浦东科投混改加码,让渡国资控股权,具有地方混改标杆意义。

(二)增资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1、制定增资方案: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增资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议:增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等特定情形时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5、产权市场公开征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6、签署交易合同、登记: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增资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增资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设计总院”)系通过增资方式进行国企混改的案例。

设计总院的前身是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设计总院一步步完成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推进员工持股、首发上市的改革进程。

根据设计总院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9月,安徽省国资委同意原安徽省交投集团(后与省高速控股集团整合成立省交通控股集团)对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和安徽省交通勘察设计院进行改制并重组,成立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3年,安徽省交规院在推进股改上市过程中,以增资扩股方式首次向公司管理层及技术骨干共计49人发行股份,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此次增资后,该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员工持股股份制公司。

2014年和2015年,该公司又先后两次增资,实现公司经营团队共196人持股。

上市前公司股权结构为:安徽省交控集团持股%,其余股份由196名员工共同持有。

四、国企混改谋求上市过程中的法律要点《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指出,鼓励国有企业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通过国企混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整合业务资源以实现上市,通过上市引入战略投资机构、财务投资机构及公众投资者、借力资本市场以深化国企改革,可见,国企混改与上市可以互为手段,共同服务于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这一目标。

那么,在国企混改以谋求上市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要点呢笔者结合本团队近年来为多家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简要总结如下:(一)关于股权国企混改首先就是股权的多元化,因此我们先谈关于股权的问题。

在上市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核查重点关注两个方面。

1、对于股东出资是否足额、及时,公司股权是否真实、不存在争议,历次转让、增资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核查。

具体到国企混改上市,尤其需要关注在股权方面是否符合关于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议、审计、评估、审批程序,以及交易方式、价格等的合规性。

2、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了变更的核查。

根据上市相关要求,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得变更;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不得变更。

因此,在国企混改上市的过程中,还要关注上市申报期的确定和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问题。

(二)关于业务国企混改不是为了混改而混改,混改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业务和资源的优势整合。

而对于业务的整合或分拆,在谋求上市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如下三个问题。

1、根据上市相关要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欲申请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主营业务应突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变化;如欲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则只能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内不能存在重大变化。

2、同业竞争是上市红线,在上市申报前必须清理完毕。

同业竞争主要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或其控制的企业与拟上市公司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形。

根据网络流传的2017年保代培训记录,同业竞争的认定主要关注是否具有替代性,虽不具有替代性,但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的也会被认定为同业竞争,同时同业不竞争、以地域或档次来划分市场等辩解不被接受。

3、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决策程序应合规,同时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应控制关联交易的比例,逐步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因关联交易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合考虑上述三个问题,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既要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造成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又要将相同或相似业务进行整合或分拆以免构成同业竞争,同时还应关注其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

2017年12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第69次会议审核,国望高科127亿借壳东方市场的交易被否。

作为2017年唯一一例因为关联交易以及经营模式重大变化被否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却也生动说明了在国企混改上市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整合或分拆是否会触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问题。

(三)关于资产和员工资产和员工是企业的两个基本生产要素,也是上市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方面。

对于国企混改上市来说,资产和员工问题有其特殊性。

1、企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设备等动产,以及金融资产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关注点及核查方式各不相同。

对于国企混改上市来说,重点应关注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工作。

同时,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国有企业划拨用地情况,应关注相关用地是否仍然符合划拨用地的要求,土地用途及性质是否发生了变更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2、国企混改中一般会涉及员工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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