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的变迁及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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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作为保甲组织附属的农会
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在国统区的农会组织大 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即以%!&(年《农民协会组 织条例》和%!#$年《农会法》为标志重建阶段, 以%!#(年《各级农会调整办法》为标志的整顿 阶段。
%!&(年 ) 月 国 民 党 中 央 执 行 委 员 会 议 决 并 交国民政府 公 布 施 行 了 《 农 民 协 会 组 织 条 例 》, 但是,由于对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所造成的后果 的担心,这一条例并没有得到落实,特别是象湖 南这些农运的“重灾区”,没有开始农会的重建 工作。%!#$年 % 月 国 民 党 中 央 民 众 训 练 部 制 定 的《农民运动方案》中指出:“以前本党的同志, 因为不太注意农民运动”,“可以说完全让共产党 给包办了”,“所以才教共产党恣所欲为,把农民 害得稀糟,使农民由怀疑革命而仇视革命,现在 我们于民众新创之际,又来作农民运动,不免先 与农民以惊惧的印象,所以农民运动的方法,应 特别注意。不在打倒某土劣就算完事,尤在训练 农民帮同国家作种种的建设,这便是最近作农民 运动 的 一 个 最 重 要 的 信 条”[%%]("*(+!*(!)。为 此, 国民政府在%!#$年%&月制定颁布了《农会法》。 这一法案较之 %!&( 年的《条例》有许多不同, 这些改变实际上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待农民组织的 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条例》将这 些组织定为“农民协会”这与大革命时期相联系 的名称,而农会法则定命为“农会”。其次,在 会员资格方面,《条例》规定,凡从事农业劳动 之农民即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农村中之手 工业 者, 及 在 农 村 中 为 体 力 的 劳 动 者, 不 分 性 别,年龄在%’ 岁以上者,可为农民协会会员。 而以重利盘剥农民之土豪劣绅;作帝国主义者工 具之买办;吸食鸦片及嗜财博者不得为农民协会 会员。在组织体制上也采用了大革命时期的许多 做法,《 农 会 法 》 则 规 定, 有 农 地 者, 耕 作 农 地 面积在 十 亩 以 上, 或 园 地 面 积 在 三 亩 以 上 之 佃 农,中等以上 学 校 毕 业,习 农 业 者,均 需 年 满 &)岁者得 为 乡 农 会 或 市 区 农 会 之 会 员。 但 褫 夺 公权,尚未复权者;有反革命行为,经判决确定 者;禁治产者不得为农会会员。可见,《农会法》 已基本上将农会从农村劳动者为主体的组织改变 为以农村有产阶级为主体的组织。再次,《条例》
关键词:农民协会;自组织能力;准政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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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H$!I$(!""#)"$H""%%H"J
!"世 纪 中 国 农 会 制 度 发 展 大 体 上 可 以 分 为 四个阶段,清末民初整理农业之枢纽的农会;大 革命农民运动时期行使国家政权的农民协会;国 民政府整治社会秩序的农会;解放初期进行土地 改革的农会和文革时期进行阶级斗争的贫下中农 协会。如果从性质和功能来考察,清末和民国初 的农会,是一种社会经济自助组织,其主旨是推 进农业的发展;国民党的农会是以地主阶级为主 体的政治性组织,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共产 党的农会,则是按阶级斗争原则组织起来的准政 权组织,是破坏传统乡村秩序的武器。
由于农村协会对传统的乡村秩序进行了猛烈 的冲击,因此,加剧了革命阵营的分化。代表地 主利益的 国 民 党 右 派 对 农 民 协 会 的 行 为 极 为 不 满,力求将农民协会纳入到传统之中。共产党中 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机会主义,也希望通过规 范农民协会的行动来延续与国民党的统一战线。 因此,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年%&月汉口特别 会议后,对湖南等地的农民运动进行了限制和打 击,在客观上助长了地主、资产阶级和国民党右 派的反革命气焰,“一些土豪劣绅、地主恶霸便 对农民阶级进行报复;有的地方党组织对农会实 行‘洗会运动’,把一些革命的贫苦农民当作痞 子从农会中清洗出去。衡山、湘乡等地的一些农 会委员或委员长甚至被投进了监狱,以此来打击 和压制各地的农民运动。”[%$]("&%)
对清末农会的性质有两种说法。其一,清末 的农会是商人的组织。因为这些农会组织虽非完 全由商人组成的社团,但其中也有为数不少的商 人,一部分商人还担任了重要的领导职务。另有 一些农会,则由当地商会或是商董出面发起创办 的。“就这些情况而言,清末的农会在某种程度 上似也可称为商办的新型民间社团。”[&](’$!)另一 种观点认为,清末农会是由地方绅士阶层控制的 社团 组 织 更 符 合 实 际 情 况[%](’#%!)。因 为,这 些 商人大 都 是 以 地 方 士 绅 的 身 份 进 入 农 会 的。 如 《海康县农务分会总董衔名折》称,海康县农会 共有#(名会董,其中贡生#人,生监!%人,职 衔#人[$]。这就是说,无论是商办还是绅办,清 末的农会都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这不仅在于那 些农会组织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还在于这些 组织大都设于城镇,脱离农村,与广大农民缺乏 密切联系。加之组织十分狭窄,会员人数很少, 很难说集中代表某一个阶级或阶层的利益,缺乏 应有的阶级基础,这也就决定了它在政治生活中 不可能具有重要地位和显著影响[!]。
整理农业之枢纽的农会
史学家已经证明,农会是与近代社会自治思 潮联系在一起的,在清末“新政”改革期间就产 生了[%]。早在 %IK" 年, 孙 中 山 即 倡 议 “ 仿 泰 西 兴农之会”[!](5!)。%IK$ 年康有为等在“公车上 书”中,也建议效法外国,“宜命使者译其农书, 遍于城镇设立农会,督以农官”[#]。以创办实业 而闻名的张謇在 %IKJ 年和 %IKF 年分别提出了
一个正确形式”。也就是说,在“一切权力归农 会”的口号下,对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关系进行 了无情的冲击,彻底推翻地主阶级的政府,农民 协会成为了新的政权形式。
这个时期的农民协会,主要职能是:其一, 掌握行政权。在行政决策权方面,按县和县以下 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在县一级,农民协会组织与 旧县政府分享政权,限制了县长的行政决策权, 做到了“凡事取决于县长和革命民众团体的联合 会议”,“警备队、警察、差役,一概敛迹,不敢 下乡敲 诈 ”[!]("#$!#%)。 在 县 以 下, 农 民 协 会 就 利 用掌握的区乡政权,铲除吸食鸦片、赌博等各种 恶习;开展筑 路 修 桥、开 荒 造 林;破 除 封 建 迷 信,反对旧礼 教,反 对 歧 视 妇 女;大 力 兴 办 小 学,普遍举办农民夜校等公益活动。其二,控制 司法权, 镇 压 敌 对 势 力 对 农 民 运 动 的 阻 挠 和 破 坏。%!&’年%&月,湖南省颁布了《惩治贪官污 吏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后,各地农民协会纷纷组 织特别法庭惩治土豪劣绅。其三,建立农民的武 装。在农民武装方面,地主阶级的武装常备队、 团防局等被接收,由各级农协建立农民自卫军。 其四,推翻族权和绅权。农民协会“推翻祠堂族 长的族权 和 城 隍 土 地 菩 萨 的 神 权 以 至 丈 夫 的 男 权”。“农会势盛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 压迫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坏的族长、经 管,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从前祠堂里‘打 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 再也不 敢 拿 出 来 了 ”[!]("#%)。 许 多 祠 堂 也 成 为 了 农民协会办公场所。
摘 要:!"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主线索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农民 从传统的宗族组织中解放出来,逐渐成为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主体。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农民协会作
为超越宗族关系的社会组织具有十分重要ຫໍສະໝຸດ Baidu意义。然而,受阶级斗争意识影响和历史条件的制约,农民协
会只是作为政府或政党的政治工具,最终没有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
《农会 议》 和 《 请 兴 农 会 奏 》, 对 农 会 的 创 办 方 法、经费来源、组织程序、职能功能以及作用等 提出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思路。当时的资产阶级 及其代言人,主张设立农会,发展农业,本质上 截然不同 于 封 建 统 治 者 长 期 施 行 的 “ 重 本 ” 政 策,更非出于维护落后的小农经济的目的,而是 将其作为发展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措施,是以研 究农学、讲求农务、推动农业发展为主旨的新式 社会团体。 在资产 阶 级 及 其 代 言 人 的 大 力 倡 导 和 影 响 下,%IKI 年 清 光 绪 帝 发 布 上 谕, 正 式 命 “ 各 省 府州县设立学堂,广开农会,刊农报,购农田, 由绅商之有田业者试办,以为之率”[L]。%K"F年 清朝的农工商部为制定和颁布《农会简明章程》 奏折曰:“农会之设,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综 厥要义,约有三端:曰开通智识、曰改良种植、 曰联合社会”[$](5F")。其利也有 三:一 为“劝 导 演说,聪明以瀹,于振兴实业之中,启教育普及 之渐”;二为“博稽新法,日事改良,究草人士 化之精微,课计然金穰之实效”;三为“团结一 气,共图公益,有所兴作,合群力群策,以谋无
! 收稿日期:!""#H"$H%!
!! 作者简介:于建嵘(%KJ!— ),男,湖南衡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管理
学博士后。主要著作有:《会员制经济》(中国青年出版社%KKI年版),《岳村政治》(商务印书馆
!""%年版)。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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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界此疆之别”[!]。该章程规定各省于省垣所在 地设 立 农 务 总 会, 府 厅 州 县 酌 设 分 会, 其 余 乡 镇、村落、市集等处,次第酌设分所。“凡一切 蚕桑、纺 织、森 林、畜 牧、水 产、渔 业 各 项 事 宜,农会均酌量地方情形,次第兴办。”到!"!! 年为止,全国已成立农务总会及农桑总会!"处, 分会#$%处[!]。
民国元年(!"!#年),国民政府农林部公布 了农会暂行章程,要求各县成立农会,“以图农 事之改良发达”。!"!)年,全国各县大都先后成 立了县农会,以推广农业知识,辅导农民改进耕 作方法和协助农民解决困难。但许多县不是只有 农会之名而没有开展活动,就是因经费等原因在 次年冬被解散。到!"#*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 员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要求解散旧农会,建立 新的农民协会,全国各地县农会的活动基本上终 止。但也有些县的农会组织较为发达,如湖南的 湘乡县,由于得到了地方势力的支持,县农会开 展了一系 列 有 影 响 的 活 动。!"!) 年 湘 乡 县 农 会 附设了蚕业 传 习 所。!"## 年 县 议 会 拟 订 的 《 湘 乡镇乡分农会暂行简章》规定,镇乡农会的职能 是“对农学有精细之研求,务有切要之改良,以 灌输农民知识、增高农民地位,发达农民企图。” 乡镇农会入会资格为,有农业学识者、有农业经
作为政权形式的农会
大革命 时 期 是 中 国 农 会 组 织 大 力 发 展 的 时 期。这些由共产党领导的农会组织,是在国家权 威发生危机的情况下,作为政权对立面的共产党 及国民党,组织和发动的农村社会革命的一种政 权形式。这就决定了这个时期的农会组织与旧农 会有着本质性区别。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对 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的宗旨和历史使命进行过恰 当的论述。他 指 出,“ 宗 法 封 建 性 的 土 豪 劣 绅, 不法 地 主, 是 几 千 年 专 制 政 治 的 基 础, 帝 国 主 义、军阀、贪官 污 吏 的 墙 脚。打 翻 这 个 封 建 势 力,乃是国 民 革 命 的 真 正 目 标 ”["](’!*!!&)。 这 些 农民协会“主要攻击的目标是土豪劣绅,不法地 主,旁及各种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贪官污 吏,乡村的恶劣习惯”。湖南省《湘乡县农民协 会执行委 员 会 和 区 农 民 协 会 委 员 长 联 席 会 议 宣 言》称:“今后,我们奋斗的唯一目标是铲除包 揽词讼、把持乡政、武断乡曲、鱼肉人民、勾结 军阀团防、组织暗杀队、侵吞地方公款、造谣污 蔑、破坏党和政府以及工会农会、压迫农民的土 豪劣绅”(!"#$年!月#)日,湘乡县农民协会宣传部 印)。!"#$年$月#(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农字第 "号通告更加明确指出:“农民协会已经不是一 种职业组织,而是以穷苦农民为主干的乡村的政 治联盟。因为农民协会,事实上不仅团结了一般 农民,包括手工业者、小学教师和小商人;就是 一部分脱离大地主影响、而对农会表同情之小地 主,也已经联合在农民协会之内。所以农民协会 在现时就是乡村中的贫苦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 的革命的政治联盟、农民政权。这是农村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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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者、有耕地牧场原野山林等物权者,有经营农 业及其副业者。四项之中,只要合其中一项就可 入会。事实上,当时把持湘乡各级农会的都是一 些乡绅和地主。农会组织一般不参与乡村政治活 动,对乡村社会秩序并不产生影响。只是传播一 些农业技术知识。在这些政府准许或扶持的以经 济发展为目的农会组织之外,也有一些以政治为 目的的农会组织,如!"!#年,湘乡沈伯玉组织 提倡 均 产 的 “ 裕 农 会 ”, 被 湖 南 都 督 勒 令 取 消。 !"!)年,王志 清 在 湘 乡 坳 头 组 织 宣 传 新 三 民 主 义的“农禾会”,也被政府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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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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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 %""F#!)
作为保甲组织附属的农会
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在国统区的农会组织大 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即以%!&(年《农民协会组 织条例》和%!#$年《农会法》为标志重建阶段, 以%!#(年《各级农会调整办法》为标志的整顿 阶段。
%!&(年 ) 月 国 民 党 中 央 执 行 委 员 会 议 决 并 交国民政府 公 布 施 行 了 《 农 民 协 会 组 织 条 例 》, 但是,由于对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所造成的后果 的担心,这一条例并没有得到落实,特别是象湖 南这些农运的“重灾区”,没有开始农会的重建 工作。%!#$年 % 月 国 民 党 中 央 民 众 训 练 部 制 定 的《农民运动方案》中指出:“以前本党的同志, 因为不太注意农民运动”,“可以说完全让共产党 给包办了”,“所以才教共产党恣所欲为,把农民 害得稀糟,使农民由怀疑革命而仇视革命,现在 我们于民众新创之际,又来作农民运动,不免先 与农民以惊惧的印象,所以农民运动的方法,应 特别注意。不在打倒某土劣就算完事,尤在训练 农民帮同国家作种种的建设,这便是最近作农民 运动 的 一 个 最 重 要 的 信 条”[%%]("*(+!*(!)。为 此, 国民政府在%!#$年%&月制定颁布了《农会法》。 这一法案较之 %!&( 年的《条例》有许多不同, 这些改变实际上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待农民组织的 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条例》将这 些组织定为“农民协会”这与大革命时期相联系 的名称,而农会法则定命为“农会”。其次,在 会员资格方面,《条例》规定,凡从事农业劳动 之农民即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农村中之手 工业 者, 及 在 农 村 中 为 体 力 的 劳 动 者, 不 分 性 别,年龄在%’ 岁以上者,可为农民协会会员。 而以重利盘剥农民之土豪劣绅;作帝国主义者工 具之买办;吸食鸦片及嗜财博者不得为农民协会 会员。在组织体制上也采用了大革命时期的许多 做法,《 农 会 法 》 则 规 定, 有 农 地 者, 耕 作 农 地 面积在 十 亩 以 上, 或 园 地 面 积 在 三 亩 以 上 之 佃 农,中等以上 学 校 毕 业,习 农 业 者,均 需 年 满 &)岁者得 为 乡 农 会 或 市 区 农 会 之 会 员。 但 褫 夺 公权,尚未复权者;有反革命行为,经判决确定 者;禁治产者不得为农会会员。可见,《农会法》 已基本上将农会从农村劳动者为主体的组织改变 为以农村有产阶级为主体的组织。再次,《条例》
关键词:农民协会;自组织能力;准政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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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纪 中 国 农 会 制 度 发 展 大 体 上 可 以 分 为 四个阶段,清末民初整理农业之枢纽的农会;大 革命农民运动时期行使国家政权的农民协会;国 民政府整治社会秩序的农会;解放初期进行土地 改革的农会和文革时期进行阶级斗争的贫下中农 协会。如果从性质和功能来考察,清末和民国初 的农会,是一种社会经济自助组织,其主旨是推 进农业的发展;国民党的农会是以地主阶级为主 体的政治性组织,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共产 党的农会,则是按阶级斗争原则组织起来的准政 权组织,是破坏传统乡村秩序的武器。
由于农村协会对传统的乡村秩序进行了猛烈 的冲击,因此,加剧了革命阵营的分化。代表地 主利益的 国 民 党 右 派 对 农 民 协 会 的 行 为 极 为 不 满,力求将农民协会纳入到传统之中。共产党中 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机会主义,也希望通过规 范农民协会的行动来延续与国民党的统一战线。 因此,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年%&月汉口特别 会议后,对湖南等地的农民运动进行了限制和打 击,在客观上助长了地主、资产阶级和国民党右 派的反革命气焰,“一些土豪劣绅、地主恶霸便 对农民阶级进行报复;有的地方党组织对农会实 行‘洗会运动’,把一些革命的贫苦农民当作痞 子从农会中清洗出去。衡山、湘乡等地的一些农 会委员或委员长甚至被投进了监狱,以此来打击 和压制各地的农民运动。”[%$]("&%)
对清末农会的性质有两种说法。其一,清末 的农会是商人的组织。因为这些农会组织虽非完 全由商人组成的社团,但其中也有为数不少的商 人,一部分商人还担任了重要的领导职务。另有 一些农会,则由当地商会或是商董出面发起创办 的。“就这些情况而言,清末的农会在某种程度 上似也可称为商办的新型民间社团。”[&](’$!)另一 种观点认为,清末农会是由地方绅士阶层控制的 社团 组 织 更 符 合 实 际 情 况[%](’#%!)。因 为,这 些 商人大 都 是 以 地 方 士 绅 的 身 份 进 入 农 会 的。 如 《海康县农务分会总董衔名折》称,海康县农会 共有#(名会董,其中贡生#人,生监!%人,职 衔#人[$]。这就是说,无论是商办还是绅办,清 末的农会都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这不仅在于那 些农会组织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还在于这些 组织大都设于城镇,脱离农村,与广大农民缺乏 密切联系。加之组织十分狭窄,会员人数很少, 很难说集中代表某一个阶级或阶层的利益,缺乏 应有的阶级基础,这也就决定了它在政治生活中 不可能具有重要地位和显著影响[!]。
整理农业之枢纽的农会
史学家已经证明,农会是与近代社会自治思 潮联系在一起的,在清末“新政”改革期间就产 生了[%]。早在 %IK" 年, 孙 中 山 即 倡 议 “ 仿 泰 西 兴农之会”[!](5!)。%IK$ 年康有为等在“公车上 书”中,也建议效法外国,“宜命使者译其农书, 遍于城镇设立农会,督以农官”[#]。以创办实业 而闻名的张謇在 %IKJ 年和 %IKF 年分别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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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期的农民协会,主要职能是:其一, 掌握行政权。在行政决策权方面,按县和县以下 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在县一级,农民协会组织与 旧县政府分享政权,限制了县长的行政决策权, 做到了“凡事取决于县长和革命民众团体的联合 会议”,“警备队、警察、差役,一概敛迹,不敢 下乡敲 诈 ”[!]("#$!#%)。 在 县 以 下, 农 民 协 会 就 利 用掌握的区乡政权,铲除吸食鸦片、赌博等各种 恶习;开展筑 路 修 桥、开 荒 造 林;破 除 封 建 迷 信,反对旧礼 教,反 对 歧 视 妇 女;大 力 兴 办 小 学,普遍举办农民夜校等公益活动。其二,控制 司法权, 镇 压 敌 对 势 力 对 农 民 运 动 的 阻 挠 和 破 坏。%!&’年%&月,湖南省颁布了《惩治贪官污 吏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后,各地农民协会纷纷组 织特别法庭惩治土豪劣绅。其三,建立农民的武 装。在农民武装方面,地主阶级的武装常备队、 团防局等被接收,由各级农协建立农民自卫军。 其四,推翻族权和绅权。农民协会“推翻祠堂族 长的族权 和 城 隍 土 地 菩 萨 的 神 权 以 至 丈 夫 的 男 权”。“农会势盛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 压迫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坏的族长、经 管,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从前祠堂里‘打 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 再也不 敢 拿 出 来 了 ”[!]("#%)。 许 多 祠 堂 也 成 为 了 农民协会办公场所。
摘 要:!"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主线索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农民 从传统的宗族组织中解放出来,逐渐成为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主体。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农民协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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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会 议》 和 《 请 兴 农 会 奏 》, 对 农 会 的 创 办 方 法、经费来源、组织程序、职能功能以及作用等 提出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思路。当时的资产阶级 及其代言人,主张设立农会,发展农业,本质上 截然不同 于 封 建 统 治 者 长 期 施 行 的 “ 重 本 ” 政 策,更非出于维护落后的小农经济的目的,而是 将其作为发展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措施,是以研 究农学、讲求农务、推动农业发展为主旨的新式 社会团体。 在资产 阶 级 及 其 代 言 人 的 大 力 倡 导 和 影 响 下,%IKI 年 清 光 绪 帝 发 布 上 谕, 正 式 命 “ 各 省 府州县设立学堂,广开农会,刊农报,购农田, 由绅商之有田业者试办,以为之率”[L]。%K"F年 清朝的农工商部为制定和颁布《农会简明章程》 奏折曰:“农会之设,实为整理农业之枢纽。综 厥要义,约有三端:曰开通智识、曰改良种植、 曰联合社会”[$](5F")。其利也有 三:一 为“劝 导 演说,聪明以瀹,于振兴实业之中,启教育普及 之渐”;二为“博稽新法,日事改良,究草人士 化之精微,课计然金穰之实效”;三为“团结一 气,共图公益,有所兴作,合群力群策,以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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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年),国民政府农林部公布 了农会暂行章程,要求各县成立农会,“以图农 事之改良发达”。!"!)年,全国各县大都先后成 立了县农会,以推广农业知识,辅导农民改进耕 作方法和协助农民解决困难。但许多县不是只有 农会之名而没有开展活动,就是因经费等原因在 次年冬被解散。到!"#*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 员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要求解散旧农会,建立 新的农民协会,全国各地县农会的活动基本上终 止。但也有些县的农会组织较为发达,如湖南的 湘乡县,由于得到了地方势力的支持,县农会开 展了一系 列 有 影 响 的 活 动。!"!) 年 湘 乡 县 农 会 附设了蚕业 传 习 所。!"## 年 县 议 会 拟 订 的 《 湘 乡镇乡分农会暂行简章》规定,镇乡农会的职能 是“对农学有精细之研求,务有切要之改良,以 灌输农民知识、增高农民地位,发达农民企图。” 乡镇农会入会资格为,有农业学识者、有农业经
作为政权形式的农会
大革命 时 期 是 中 国 农 会 组 织 大 力 发 展 的 时 期。这些由共产党领导的农会组织,是在国家权 威发生危机的情况下,作为政权对立面的共产党 及国民党,组织和发动的农村社会革命的一种政 权形式。这就决定了这个时期的农会组织与旧农 会有着本质性区别。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对 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的宗旨和历史使命进行过恰 当的论述。他 指 出,“ 宗 法 封 建 性 的 土 豪 劣 绅, 不法 地 主, 是 几 千 年 专 制 政 治 的 基 础, 帝 国 主 义、军阀、贪官 污 吏 的 墙 脚。打 翻 这 个 封 建 势 力,乃是国 民 革 命 的 真 正 目 标 ”["](’!*!!&)。 这 些 农民协会“主要攻击的目标是土豪劣绅,不法地 主,旁及各种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贪官污 吏,乡村的恶劣习惯”。湖南省《湘乡县农民协 会执行委 员 会 和 区 农 民 协 会 委 员 长 联 席 会 议 宣 言》称:“今后,我们奋斗的唯一目标是铲除包 揽词讼、把持乡政、武断乡曲、鱼肉人民、勾结 军阀团防、组织暗杀队、侵吞地方公款、造谣污 蔑、破坏党和政府以及工会农会、压迫农民的土 豪劣绅”(!"#$年!月#)日,湘乡县农民协会宣传部 印)。!"#$年$月#(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农字第 "号通告更加明确指出:“农民协会已经不是一 种职业组织,而是以穷苦农民为主干的乡村的政 治联盟。因为农民协会,事实上不仅团结了一般 农民,包括手工业者、小学教师和小商人;就是 一部分脱离大地主影响、而对农会表同情之小地 主,也已经联合在农民协会之内。所以农民协会 在现时就是乡村中的贫苦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 的革命的政治联盟、农民政权。这是农村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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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者、有耕地牧场原野山林等物权者,有经营农 业及其副业者。四项之中,只要合其中一项就可 入会。事实上,当时把持湘乡各级农会的都是一 些乡绅和地主。农会组织一般不参与乡村政治活 动,对乡村社会秩序并不产生影响。只是传播一 些农业技术知识。在这些政府准许或扶持的以经 济发展为目的农会组织之外,也有一些以政治为 目的的农会组织,如!"!#年,湘乡沈伯玉组织 提倡 均 产 的 “ 裕 农 会 ”, 被 湖 南 都 督 勒 令 取 消。 !"!)年,王志 清 在 湘 乡 坳 头 组 织 宣 传 新 三 民 主 义的“农禾会”,也被政府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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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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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中国农会制度的变迁及启迪
于建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