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确认书的预审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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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
下简称“16号令”)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 年 6 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滨海新区、国家级开发区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核准部门”或“项目备案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本区域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和权限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五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项目的审批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投资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评估、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审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投资项目申请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审查与批准第九条投资项目的审查应当包括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并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批准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应当经过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和决策等程序,确保科学决策和合理配置资源。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批准结果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监管与责任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已批准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实施和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批准内容或者违规建设。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工建设或者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核准和备案办理指南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核准和备案办理指南

政务中心办事指南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核准和备案办理指南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办理范围①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②国家机关的基本建设项目③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④经济适用住房、学生公寓、办事依据①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②黔府发(200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第二条③黔府(1990)3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④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⑤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⑥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⑦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⑧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申报材料①项目承办单位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概况、申请理由、建设地点、拟建规模、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②项目建议书③行政机关的建设项目需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的书面意见④规划部门核发的红线图或选址意见书⑤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其相关附件⑥其它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项目立项的会议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等办理程序申报-受理-审查-批复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备注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转报省;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转报省;需国家、省投资的建设项目转报省二、核准①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的投资项目②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办事依据①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②黔府发(200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第二条③黔府(1990)3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④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⑤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⑥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⑦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⑧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申报材料(一)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①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②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③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投资项目需提供土地公开拍卖确认书④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外商投资项目需提供①有相应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②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③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④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⑦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书⑧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办理程序申报~受理~审查~核准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备注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转报省;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转报省;需国家、省投资的建设项目转报省三、备案办理范围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办事依据①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693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第一条②黔府发(2003)5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第二条③黔府(1990)3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④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⑤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1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⑥国家发改委令(2004年2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⑦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⑧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申报材料①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③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④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申报-受理-备案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备注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省备案。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辽宁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8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行政确认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规划处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之情,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法人
不收费
14
对在
煤炭
产品
中掺
杂、
掺假,
以次
充好
行为
的处

行政处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煤炭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组织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就《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相关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cn。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3月4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 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3/16 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5 月 14 日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 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 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 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 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 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同时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京发改[2006]836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6〕836号)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行政审批事项1: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子项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子项三: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子项四: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子项五: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子项六:资金申请报告审批行政审批事项2: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子项二: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子项三: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行政审批事项3: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子项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子项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子项三:《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行政审批事项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行政审批事项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6: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行政审批事项7:外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设立及登记事项变更行政审批事项1事项名称: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设立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须报市政府批准)子项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审批条件: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6.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7.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8.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9.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改委窗口行政服务指南

发改委窗口行政服务指南
上报件
按省发改委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统一上报
申报受理上报
不收费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按当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表格填写)
1、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当年由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表4、外资企业需提供当年联合年检合格材料,内资企业需提供工商部门加盖当年年检合格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5、新企业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生产能力的证明
3
市权限内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346号令);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22号令);
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
1、《国家计委关于下达1999年小城镇压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国家补助投资计划的通知》(计农经[1999]1731号)
2、《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与管理办法》(计农经[1999]1731号附件)
上报件
7个工作日内报省发改委
申报受理上报
不收费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附电子文档)
2、项目建议书文本
上报件
5个工作日内报省发改委
申报、
受理、
上报
不收费
1、外商投资限下项目咨询联系单
2、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1、申请(附电子文档)2、根据《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6、环评审批意见7、规划选取址意见8、项目用地预审意见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全部材料一式五份。

2024年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2篇)

2024年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2篇)

2024年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重点技术改造的进程,推动企业技术升级,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目标是鼓励企业引进和应用先进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第四条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内容包括资金支持、技术咨询和培训、政策扶持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生产经营中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

第六条申请企业必须有明确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计划,并提供相关的技术、经济评估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申请企业必须具备自主创新能力或合作开发能力,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试验报告和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申请表》。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审查通过的申请企业将获得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资格,并签订相关协议和合同。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在完成技术改造项目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获得支持资金。

第四章支持措施第十三条支持资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和拨付,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技术咨询和培训的方式可以采用专家讲座、技术培训班、企业参观等形式,内容应与申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相关。

第十五条政策扶持的具体方式可以采取减免税费、土地给予、信贷支持等形式,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支持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相关政策和协议的规定进行,申请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用途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可以对申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给予惩处和追回支持资金。

第十八条申请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材料和数据,并提供技术改造效果的评估报告。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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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一般贸易进口粮油糖棉)0
【信息时间:2005-9-1 阅读次数:62 】【我要打印】【关闭】
管理事项:直接管理
办事程序:咨询→受理→转报。

申报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三份,A4纸张)
1、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为下年度进口关税(进口)配额申请期;
2、国家发改委审批后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直接下达至企业(最终用户)。

3、企业(最终用户)填写提供:⑴《农产品进口配额证(A类)申办单》;⑵《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⑶进口合同;⑷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海关验放后20个工作日内,企业将海关签章的A证第一联复印件、报关单复印件交行政中心发改委窗口,由发改委每月底前集中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汇总后上报国家发改委。

承诺上报时限:5个工作日
服务收费:不收费
办件类别:上报件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窗口电话:68620686投诉电话:6862899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07•【文号】发改环资[2006]186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七日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5/3/16 11:3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 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4日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适用范围、程序及申报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适用范围、程序及申报材料

附件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适用范围、程序及申报材料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彻底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分投资主体、一律按投资规模由政府作为决策主体进行项目审批的单一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不同投资主体的项目制度。

即: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判断项目实行审批制还是核准制或备案制的标准就是出资人。

投资人是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的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人是企业或个人,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非政府资金的,不分项目性质,不论规模大小,不管所处行业和区域,均为企业投资项目,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一、备案制项目1.适用范围。

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核准的项目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备案程序。

①项目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决策后,根据可行性研究成果编制《项目简介》。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的项目(国家发改委令[2010]第6号规定,下同)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评估文件》),不属于节能评估范围的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全省统一制式,下同)。

②项目单位按照冀政办[2009]25号文件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将申报材料组织齐全后,报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局(市直单位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发改委,下同)。

③需报上级部门备案的项目,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将项目核实后,行文申报市发改委。

④属应向省级及以上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市发改委核实后行文上报。

⑤属应向市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市发改委委托有关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节能评估范围内项目,下同),出具《节能评审意见》,经市发改委进一步审查后,向项目单位一同出具《备案证》和节能审查意见。

立项,四证办理相关情况归纳总结

立项,四证办理相关情况归纳总结

一,立项1)立项定义: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要列入政府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中。

项目经过项目实施组织决策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列入项目实施组织或者政府计划的过程叫项目立项。

立项分类:鼓励类、许可类、限制类,分别对应的报批程序为备案制、核准制、审批制。

报批程序结束即为项目立项完成。

2)立项根据项目资金不同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分类:项目立项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

手续办理审批最麻烦、备案最简单。

一:项目审批: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

①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②国家机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③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④经济适用住房、学生公寓。

审批制环节: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

办理程序:申报-受理-审查-批复备注: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转报省;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转报省;需国家、省投资的建设项目转报省。

二:项目核准: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①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投资项目。

②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

核准制环节:只要“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办理程序:申报~受理~审查~核准备注: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转报省;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转报省;需国家、省投资的建设项目转报省三:项目备案: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备案制环节:项目申请表办理程序:申报-受理-备案备注: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由省备案。

3)立项需要资料1:申请报告2: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表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4:地形图、总平图5:规划设计条件6:承诺配套(当地乡镇政府对该小区有关市政等配套设施方面的承诺)7: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建设局证明)8:资本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已付土地出让金大于等于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20或者30)9:土地使用权出让资料(合同、公告)或土地预审意见10:环保证明11:新村办意见12:选址意见书4)不同立项分类所需要的资料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文 号】发改规划﹝2003﹞900号【发文日期】2003-08-08【实施时间】2003-08-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3] 27号)精神,为规范、统一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

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项目; (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内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按《国家计委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计办 [2001] 2440号)规定,由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基本建设项目;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内资项目; (五)国务院授权具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但无出具免税确认书资格的有关企业批准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内资项目。

二、关于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下同)及各有关企业(指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7.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已于1997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我国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从实现产业比例关系的协调转向全面提高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为适应这一重大变化,主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国家产业政策体系,经国务院批准,特颁布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确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原则是:①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需求,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②有比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企业设备更新,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全面提高经济效益;③国内存在从研究到实现产业化的潜在技术基础,经过努力,可以填补国内产业和技术空白,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④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节约以及生态和环境保护;⑤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本着上述原则,国家当前重点鼓励29个领域,共440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发展。

本目录是国家引导投资方向,改善投资结构以及审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

国内投资者投资于本目录内的项目,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技术,在项目核算的设备和技术支出范围内,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列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项目资金申报条件

国家项目资金申报条件

国家项目资金申报条件一、技术开发类项目申报要求:1、企业的注册资金达到100万以上,公司成立两年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

2、项目的专利技术三年之内,(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软件要具有软件登记证。

二、产业化项目申报要求:1、企业的注册资金在300万—500万以上,公司成立两年以上,具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等荣誉的企业。

2、具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证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

三、融资项目:1、企业自有资金50%以上,有土地等资产质押。

2、外国政府贷款要求有:地方政府财政担保,企业有与贷款额相等的资产作为反担保。

评审指标体系分为两大部分:项目的评价和企业财务的评价。

财务部分的评价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初创期、成长期)建立的两种评价指标体系。

凡注册不足18个月的企业为初创期企业,超过18个月的企业为成长期企业。

(一)项目的评价项目的评价指标包括筛选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两部分。

1、筛选性指标(1)项目技术是否有创新?创新是项目的基础和关键,如该项目没有创新,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2)项目技术是否可行?如提供的原理、工艺、技术是一种臆测,是不可行的,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3)知识产权是否清晰?关键是申请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限明确,不会产生纠纷。

如申请材料尚不明确,可要求补充材料。

如有产权纠纷,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4)该项目技术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方向?如为否,属于国家不鼓励发展或限制发展的技术和产业,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5)项目对环保的影响?无环保问题是指:项目本身的研究、生产对环保无影响,或经治理后不再有环保问题。

对环保有一定的不利影响是指:项目本身的研究、生产会对环保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或经治理后,仍对环保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如为不符合环保要求,则该项目为一票否决。

2、评价性指标包括四个一级评价指标:1、企业发展能力;2、项目技术创新性;3、项目产品市场;4、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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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5000万元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确认书的预审与申请
1.适用范围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以及上海市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2.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程序1)项目单位向市经信委提出办理确认书申请(试点企业、中央企业可直接报国家发改委);
2)市经信委对项目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预审;
3)预审合格后,市经信委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3.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所需审核的材料
必需材料:
1)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两份正式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为有工程投资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写,依据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两份正式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备清单;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表格可到市经信委产业投资处领取,加盖企业公章);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可选材料:
7)招标委托协议,进口设备招标中标通知书(一份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国际招投标的设备);
8)机电设备许可证(一份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如需机电设备许可证的设备)。

4.受理
产业投资处收到企业办理免税确认书预审的材料后,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正式受理。

并进入OA程序办理。

5.审核
依照《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对企业办理免税确认书的材料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市经信委上报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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