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确认书的预审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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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5000万元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确认书的预审与申请

1.适用范围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以及上海市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2.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程序1)项目单位向市经信委提出办理确认书申请(试点企业、中央企业可直接报国家发改委);

2)市经信委对项目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预审;

3)预审合格后,市经信委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3.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所需审核的材料

必需材料:

1)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两份正式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为有工程投资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写,依据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两份正式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备清单;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表格可到市经信委产业投资处领取,加盖企业公章);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

6)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可选材料:

7)招标委托协议,进口设备招标中标通知书(一份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国际招投标的设备);

8)机电设备许可证(一份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如需机电设备许可证的设备)。

4.受理

产业投资处收到企业办理免税确认书预审的材料后,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正式受理。并进入OA程序办理。

5.审核

依照《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对企业办理免税确认书的材料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市经信委上报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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