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两办公布新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两办公布新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16
关键字:经济责任;领导干部
7月15日,中办、国办公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下称《规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6种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包括: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
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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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求学网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概述
97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概述张一叶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重庆摘要:本文通过对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理论进行梳理,促进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构建,有助于促进廉政建设,约束公立医院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科学管理医院,保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同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对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深化改革和保障医疗卫生行业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公立医院;经济;审计现有的公立医院经济责任审计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宏观环境,存在以下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定位不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科学评价体系尚未形成、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方面,存在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等情况。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体系,为构建规范、合理、科学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供补充和参考,更好地促进我国公立医院和卫生事业有序发展。
一、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背景1.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变化经济责任审计是由我国社会经济改革产生的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形式,20世纪80年底审计署发布《关于开展厂长离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首次开启了我国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首次实践。
为再一步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管理的监督地位,在2014年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发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纲领性政策措施的落地,必然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不断优化创新,随着公立医院经济责任审计的环境变化,客观上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及审计评价体系。
2.公立医院改革的深化推进随着公立医院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公立医院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保证医改政策在公立医院得到贯彻落实,保障提高基本医疗服务,必须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监管力度和监管能力。
随后在2017年新出台了《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大力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体现国家对公立医院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范围全覆盖和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运用的政策要求,说明公立医院领导干部审计监督面临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变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5•【文号】•【施行日期】2019.07.07•【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7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以下为《细则》全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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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1/ 17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源自物管学堂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资产公司委托审计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
根据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对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必审”或“抽审”的分类审计制度,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分别由党委组织部、资产公司委托。
审计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报请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审计主要领导干部时,应根据组织部、资产公司的委托,同时对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条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县妇幼保健院内审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县妇幼保健院内审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单位内部科室(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应当负有的责任:第四条领导干部任届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卫生局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单位负责下属科室(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向同级内部审计机构递交书面审计委托书,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商审计机关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要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证。
市第三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制度汇编
市第三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制度汇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评价本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是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
第一篇市第三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第一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独立性的原则,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单位各部门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参加业务培训等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给予保证。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大专学历、有五年以上的审计、会计、经济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其内部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谨细致、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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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监督制度,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医院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中层干部是指主持科室工作正科级干部(包括临床、医技、院属有经济收、支管理的科级干部)以及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单位的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医院内部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在中层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中层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中层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工作由招标审计部及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标审计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中层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有关经济收、支的真实性,以及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与财务收支工作业绩有关的管理、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1、科室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2、各项业务指标、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3、激励机制与绩效工资的分配透明度情况;
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中层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院党委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医院党务工作部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科主任年度审计计划,经院党委批准后,招标审计部统筹安排,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审计的,按审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实施审计前,党委工作部向招标审计部送发《审计委托书》,招标审计部成立审计组,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审计组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限、审计内容以及接受反映情况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被审计人的履职情况介绍,
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配合审计组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单位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有关同志的意见,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7日内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报送领导批准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在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经领导批准后,依照程序移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提交的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1、简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的起止时间及审计的实施情况。
2、被审计人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情况:包括对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指标的审计情况,
重大决策情况、被审计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审计发现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给予揭示。
2、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3、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评价:
根据审计情况,综合评价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指出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招标审计部应当将审计工作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审计根据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相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结果装入被审计人的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