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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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监督制度,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医院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中层干部是指主持科室工作正科级干部(包括临床、医技、院属有经济收、支管理的科级干部)以及主持工作的副科级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单位的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医院内部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在中层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中层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中层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工作由招标审计部及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标审计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中层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有关经济收、支的真实性,以及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与财务收支工作业绩有关的管理、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1、科室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2、各项业务指标、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3、激励机制与绩效工资的分配透明度情况;

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中层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院党委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洁规定情况等。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医院党务工作部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科主任年度审计计划,经院党委批准后,招标审计部统筹安排,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审计的,按审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实施审计前,党委工作部向招标审计部送发《审计委托书》,招标审计部成立审计组,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审计组向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限、审计内容以及接受反映情况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被审计人的履职情况介绍,

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配合审计组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单位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有关同志的意见,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7日内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报送领导批准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在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经领导批准后,依照程序移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提交的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1、简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的起止时间及审计的实施情况。

2、被审计人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情况:包括对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指标的审计情况,

重大决策情况、被审计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审计发现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给予揭示。

2、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3、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评价:

根据审计情况,综合评价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指出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招标审计部应当将审计工作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审计根据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相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结果装入被审计人的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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