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e603926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0c.png)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6•【文号】教师厅函〔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教师厅函〔20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方案》,我部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遴选工作。
经有关单位自主申报、专家小组初评、组长会议审核和网上公示,确定课题立项单位,现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要认清课题研究的重要意义。
设立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是团队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创新探索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模式的重要举措。
要以课题研究为载体,搭建协作共同体建设平台,根据团队建设的重点任务、核心内容、预期成果等,确定重点课题、子课题、一般课题等多种课题形式,在全面建设的基础上各有侧重,形成一系列完整的可复制、可应用、可推广的研究成果,推动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落实落地。
二、要严格课题规范管理。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附件1)尽快展开课题研究工作。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项目的统筹指导、中期检查、课题验收和成果发布。
专业领域课题由各协作共同体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管理、经费统筹和共同体成员的横向对接。
近期,教育部将组织首批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中公共领域课题结题,并对专业领域课题展开中期检查,请课题承担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e7362c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13.png)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教高厅函〔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名单的通知教高厅函〔201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认定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7〕23号)要求,在高校自主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教育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的基础上,认定中国人民大学等101所高校为“全国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以下简称“示范高校”),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示范高校”要进一步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和典型经验。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借鉴“示范高校”的好做法好经验,各高等学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全过程,努力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扎实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
附件:全国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名单教育部办公厅2017年7月21日附件全国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名单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南开大学天津工业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太原科技大学中北大学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大学沈阳化工大学沈阳师范大学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大学吉林动画学院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东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职业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常州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万里学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大学滁州学院合肥学院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华侨大学武夷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华东交通大学景德镇陶瓷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曲阜师范大学青岛大学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河南科技大学中原工学院河南农业大学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武汉科技大学长江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工商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中山大学汕头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桂林理工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学院海南师范大学四川美术学院重庆科技学院成都理工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成都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大学云南农业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大学滇池学院西藏民族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交通大学兰州财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大学塔里木大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a8a36c5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02.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0•【文号】国办发[1998]70号•【施行日期】1998.06.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0日国办发〔199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国家民族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我国民族基础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演进逻辑及未来走向
![我国民族基础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演进逻辑及未来走向](https://img.taocdn.com/s3/m/6ec1f6a7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a3.png)
教育文化论坛 2022年第3期 ·基础教育·收稿日期:2022-02-13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政策评价与优化策略研究”(DFA200299)。
作者简介:姚佳胜,男,辽宁北镇人,博士,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林晓文,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我国民族基础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演进逻辑及未来走向姚佳胜,林晓文(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辽宁大连 116029)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基础教育政策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以加快发展初等教育为前提的初始起步阶段,二是以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恢复调整阶段,三是以实现教育协调发展为目标的加速追赶阶段,四是以寻求民族特色发展为根本的融合发展阶段。
在政策演进过程中,逐渐呈现出以管理体制变迁为核心的政策动力机制,从“社会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的政策价值取向,以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为手段的实施过程保障,以政治学话语与经济学话语为主导的政策话语规则。
未来我国民族基础教育政策应呈现出“两团体”统一协作为原则的政策动力机制,多元视角的政策价值取向,多种政策工具有机结合的实施过程保障,多方参与的政策话语体系。
关键词:民族基础教育政策;民族教育;发展历程;演进逻辑;未来走向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615(2022)03-0091-09DOI:10 15958/j cnki jywhlt 2022 03 014 民族基础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民族基础教育,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推动了我国民族基础教育的发展,使其教育规模逐渐扩大,教学质量不断提升,教育体系趋于完善。
但与此同时,民族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凸显诸多问题,如财政投入不足,师资力量匮乏,教学设备陈旧等[1]。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2b5b89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26.png)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民族教育正文转发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文化局、民委,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职业院校:现将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合力要加强对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促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和职业教育攻坚、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和推动民族职业教育等工作共同发展;建立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民委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促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印发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年度工作要点;每年开展一次工作督导,确保各地教育、文化、民族事务部门和有关职业院校把推进民族文化工作落到实处。
筹备成立河南省文化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加强对文化艺术、民族技艺等行业的职业教育教学指导,促进文化行业校企合作。
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要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文化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促进专业共建、教材共编、教师和技能型人才共同培养,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能力,促进文化产业与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升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能力支持豫剧、曲剧、越调等表演艺术,汴绣、宋绣等传统手工技艺以及木版年画、玉雕、钧瓷、金镶玉等民间美术工艺等具有河南特色的地方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有关市县结合职业院校发掘、整理地方特色文化,促进职业院校加强文化相关专业建设。
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0aa42b1403d8ce2f00662346.png)
二、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我们该做什么、能做什么 1、十分珍惜、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我国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种新型 的民族关系已由宪法予以确认,也是我国各族人民在生活中能够体会到、感 受到的。我们应该十分珍惜、不断巩固和发展这种民族关系。 2、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责任付诸行动 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责 任。作为当代青年学生,要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责任付诸行动。 【误区警示】 × 1、我国已经消除了民族差别。 【点评】民族差别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民族习惯和民族传统是没必要清 除的,而民族间的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需要通过长期的努力初步消除。 2、我国已经消除了民族压迫,已经不存在民族问题了。 × 【点评】消灭了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就消除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根 源。但当前影响我国民族团结的问题仍然存在。 3、我国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民族平等已经彻底实现。 × 【点评】我国建立起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各民族在各方 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 地区还存在较大差异,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还客观存在。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fcc6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c6.png)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优秀组织奖及各项目评选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优秀组织奖及各项目评选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661ab16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3b.png)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优秀组织奖及各项目评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7.19•【文号】教体艺厅函〔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优秀组织奖及各项目评选结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于2023年2月至2024年6月举办。
本届展演活动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厚植家国情怀,涵养进取品格”为主题,坚持立德树人、坚持面向全体、坚持弘扬中国精神的原则,重塑了学校美育价值理念,创新了美育资源融合体系,丰富了美育浸润实践平台,提升了智慧美育能力水平,增强了美育育人成效,充分展示了当代大学生与时代同向、与祖国同行、胸怀家国创未来的价值追求,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75周年华诞献礼。
按照本届艺术展演活动方案,共评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优秀组织奖32个,高校优秀组织奖261个;艺术表演类集体节目一等奖225个,二等奖297个,三等奖214个;艺术表演类个人专项奖50个;优秀创作奖156个;学生艺术实践工作坊一等奖57个,二等奖74个,三等奖58个;艺术作品类一等奖97件,二等奖129件,三等奖95件;高校美育改革创新优秀案例一等奖93篇,二等奖124篇,三等奖92篇;获得一、二、三等奖艺术表演节目、学生艺术实践工作坊和学生艺术作品的指导教师获指导教师奖。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希望各地各校进一步总结经验,巩固活动成果,加强宣传引导,深刻认识新时代学校美育的价值功能,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完善面向人人的常态化学校艺术展演机制,推动学校美育改革与发展迈上新台阶。
附件:1.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优秀组织奖获奖名单2.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艺术表演类节目获奖名单3.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节目优秀创作奖获奖名单4.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学生艺术实践工作坊获奖名单5.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艺术作品获奖名单6.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高校美育改革创新优秀案例获奖名单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7月19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c6c2e49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fb.png)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教思政厅函〔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9〕15号,以下简称《第二批双创工作通知》)安排和评审工作方案,经资格审查、专家推荐、教育部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审议、结果公示,遴选产生10个高校党委、99个院系党组织、999个党支部分别作为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培育创建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2、3)。
自本通知发布至2021年8月,为第二批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培育建设时间,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认真培育创建各建设单位要按照《第二批双创工作通知》要求,坚持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整体提升和品牌塑造相结合,按计划、分步骤开展培育创建工作。
教育部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上,为每个建设单位搭建网上工作平台(平台登录账号另行通知),各建设单位要及时在平台上发布工作进展、经验成效。
二、加强管理考核坚持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加强培育创建工作管理考核。
各建设单位于2020年8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成果报告。
教育部组织对各建设单位培育创建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各建设单位于2021年5月前,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培育创建成果。
教育部对各建设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公布验收评定结果。
哈尼族文化代表是啥哈尼族文字有何特点
![哈尼族文化代表是啥哈尼族文字有何特点](https://img.taocdn.com/s3/m/12d4d67158f5f61fb73666f1.png)
哈尼族文化代表是啥?哈尼族文字有何特点哈尼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支。
同语支里有彝语、拉祜语、傈僳语、纳西语、基诺语等。
哈尼语在国外,分布在缅甸、泰国境内的又称卡话,和我国西双版纳地区的哈尼话接近;老挝、越南境内的哈尼话和我国红河南岸地区的哈尼话大体相同。
两个虽然都可以叫高丽,但在历史研究中,准确来说应该分别称“高句丽”、“高丽”。
高句丽拥有广袤的中国东北地区和朝鲜半岛北部,高丽则以朝鲜半岛中南部为统治区,二者重合区域极少。
高句丽灭亡距离高丽建立,中间又隔了250年。
就像拓跋珪以魏为国号时,曹魏已经灭亡120年了一样,高丽只是借用了“高句丽”名号的另一人群的政权。
其实在高句丽灭亡之后,就曾经有多个政权打着“高句丽”旗号,比如出使到日本的渤海国人,他们在日本史籍《续日本纪》中被记作“高丽使”;突厥默啜可汗的女婿高句丽人高文简逃往唐朝时,则是以“高丽王莫离支”名义被记录下来。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遴选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0﹞49号)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共同确定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的戏曲表演(评剧)等62个专业点为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哈尼族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文。
可分为哈雅、碧卡、豪白三个方言。
自称或他称哈尼、糯美、糯比、艾罗、各活、各作、腊咪、期弟、奕车、哈欧、白那、卡别的哈尼人均操用哈雅方言中的哈尼次方言;自称阿卡或雅尼,他称爱尼的哈尼人操用哈雅方言中的雅尼次方言。
自称碧约的哈尼人操用碧卡方言中的碧约次方言;自称卡多、西摩洛的哈尼人操用碧卡方言中的卡多次方言;自称豪尼,他称布都、阿梭的哈尼人操用豪白方言中的豪尼次方言;自称白宏的哈尼人操用豪白方言中的白宏次方言。
哈尼语元音分松紧,韵母以单元音为主,没有塞音韵尾。
有的方言有鼻音韵尾和鼻化韵。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524b264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e4.png)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26•【文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民(宗)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宗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和加强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将《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目录民族团结教育的指导思想、课程性质和基本原则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与任务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民族团结教育的实施途径和方法民族团结教育的师资培养与培训工作民族团结教育的组织实施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在新时期,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我国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我国的团结统一和繁荣富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等,都要求必须大力加强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在各级各类学校扎实抓好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培养各族学生的民族团结意识,提高各族学生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的自觉性,增强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任务,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必然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77c8449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98.png)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新工科研究与实践
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23.11.07
•【文号】教高厅函〔2023〕21号
•【施行日期】2023.1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新工科
研究与实践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2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行业协(学)会,有关企业:
新工科建设是在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建设制造强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是走好中国高等教育卓越拔尖人才自主培养之路的战略一招、关键一招、创新一招。
为扎实推进新工科建设高质量发展,我部组织开展了第二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经项目组申请、专家网络评审、专家会议评审等环节,“以新工科理念改造升级地方高校传统工科专业的探索与实践”等820个项目通过验收,其中“新工业革命时代新工科教育人才培养重大关键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等120个项目验收结果为优秀(通过验收项目名单及优秀项目名单详见“国家级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与服务系统”)。
各项目组要充分认识当前新工科教育改革创新的迫切性,继续深入开展多样化研究和实践,推动新工科改革发展前沿成果、最新要求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过程,真正深入到教学层面。
各高校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项目间经验的交流与分享,加强项目成果凝练和成果推广,促进新工科建设高质量发展。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7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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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5.19•【文号】教高厅函〔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教高厅函〔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有关部署,加快虚拟教研室建设,经各地各高校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专家综合评议,我部按工作程序确定了第二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名单,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试点建设工作。
请第二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教高厅函〔2022〕2号)有关要求,围绕创新教研形态、加强教学研究、共建优质资源、开展教师培训等重点任务,充分借鉴首批试点的实践探索经验,做好虚拟教研室试点建设工作。
二、广泛开展研究交流活动。
我部将推动开展虚拟教研室建设课题研究工作,从理念、技术、方法、评价等方面开展新型基层教学组织研究。
通过虚拟教研室微信公众号、《高校智慧教研》(内刊)等平台,促进虚拟教研室建设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交流共享。
三、加强建设质量监测和评价。
我部将结合虚拟教研室成员队伍建设情况、教研活动组织频次、教研资源建设数量与质量等监测指标,基于常态化质量监测与评价情况,对试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并适时推出一批示范性虚拟教研室,打造教师教学发展共同体和质量文化,引导教师回归教学、热爱教学、研究教学,提升教育教学能力,为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第二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名单教育部办公厅2022年5月19日。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文化部重点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文化部重点实验室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b02df9d5bbfd0a795673b4.png)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文化部重点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文科技函[2016]1369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二批文化部重点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文科技函〔2016〕1369号)
北京市文化局、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黑龙江省文化厅、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江苏省文化厅、浙江省文化厅、安徽省文化厅、湖北省文化厅,故宫博物院、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
为完善文化科技体系建设,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文化部批准“书画保护”等12个重点实验室为第二批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现将该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各实验室按照《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紧密围绕文化行业的科技需求,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建设成为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文化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文化科技基地。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第二批文化部重点实验室名单。
4年大事记的定稿
![4年大事记的定稿](https://img.taocdn.com/s3/m/ec4c548f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00.png)
2014年大事记一月1月9日下午,我校在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召开中层干部视频会议,校领导白晋湘、曹晓鲜、赵敏、黎奇升、钟海平、李克纲、田国祥出席,学校全体副处级以上干部参会。
会议传达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总结了学校一年来的工作,对寒假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开展了中层干部与二级单位考核测评。
校纪委监察室主任龙斌传达了省纪委《关于严明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纪律要求的通知》。
副校长钟海平传达了省审计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科研经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有关精神。
1月13日从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获悉,2013年度“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揭晓,我校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中师2班学生田晶晶荣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称号。
1月23日至24日,由中央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怀化学院、台湾清华大学与我校联合主办,我校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所与武陵山发展研究院共同承办的武陵山区生态文化协同创新研究首届学术研讨会在我校齐鲁大楼影视人类学实验室召开。
副校长钟海平、龙先琼率学校武陵山发展研究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社科处、历史与文化学院、生物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等相关部门和学院负责人出席研讨会开幕式。
来自中央民族大学、铜仁学院、怀化学院、湖北民族学院、三峡大学、凯里学院以及我校的四十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
1月30日大年三十中午, 2014年留校师生员工春节团拜会在科技交流中心二楼餐厅隆重举行。
校党委书记游俊,校长白晋湘,副校长龙先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与假期值班人员以及留校师生同吃团年饭,共度新春佳节。
春节团拜是学校非常重要的一个老传统,在新年到来之际学校领导都会与留校师生员工代表欢聚一堂、共庆佳节。
日前,由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指导、教育部中国大学生在线主办的第六届全国高校百佳网站评选结果揭晓,我校新闻网以其内容新、设计美、管理严、功能强等特点赢得专家评委的一致好评,成功入选。
全国高校百佳网站评选是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的标志性品牌活动,被誉为高校网站评选的“百花奖”。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https://img.taocdn.com/s3/m/5f7becbdf61fb7360a4c6500.png)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2003-02-27【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
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国家计委 1 高技术应用部门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审批《》(计高技〔1998〕2064号)2 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年度计划审批《》(计科技〔2000〕2433号);《》(计司高技函〔2000〕075号)3 不需政府投资和给予优惠政策、国家明令限制之外、限额(规模)以下的部分行业基建项目审批《》(国办发〔1998〕69号)4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收购定价和销售定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5 明信片资费确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6 价格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审批《》(人发〔1999〕66号)国家计委7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认证《》(计价费〔1997〕1662号)8 汽车整车和发动机来料加工保税复出口审批《》(国发〔1997〕24号)9 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来料加工保税复出口审批《》(国发〔1997〕24号)教育部 10 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省份的资格审批《》(教成〔1996〕10号)11 教育部直属高校校园规划审查《》(计计〔1978〕234号)12 教育部直属高校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之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初设审查《》(计计〔1978〕234号)13 教育部直属高校勘察设计研究院管理事项审核《》(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2001〕179号)14 高等学校在本科专业目录内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科专业审批《》 (教高〔1999〕7号)15 教育部在京直属高校零星基建审核无设定依据16 教育系统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及向外经贸部转报国家机电配额商品、特定商品进口申请表核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17 教育系统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审核《》(国务院令第112号);《》(国发〔1992〕68号)18 教学仪器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国发〔1984〕54号)19 中小学图书馆推荐书目审批《》(教备〔1991〕70号)20 教育系统有关出版单位及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年度选题计划审批《》(新出政〔1993〕801号);《》(教备〔1995〕 11号)21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审批《》(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 号)22 外国公司设立面向多所高等学校且不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教外综〔2000〕51号)23 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人员以外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准《》 (国办发〔1998〕108号)24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中国公民核准《》(教外综〔1995〕130号)科技部 25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审核《》(国务院令第306号)26 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27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机电办综字〔2001〕18号)28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区域创新试点审批《》(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国防科工委 29 现场混装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审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民委 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制定“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实施办法的备案《》(民委(政)字〔1990〕217号)31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成人中等教育审批《》(教成〔1994〕3号)32 民族经济干部业务出国(境)培训审核《》 (外专发〔1993〕314号)33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审核《》 (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34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基本建设招投标决标报告表核准《》(北京市建委 1989年9月10日)35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审核《》(国发〔1985〕115 号)36 国家民委所属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核《》(国发〔1983〕141号)37 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国办发〔1998〕 70号)38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高等教育就业计划及高等教育毕业生派遣审核《》(教学〔1994〕3号)39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审批《》(〔89〕教成字011号)40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中专毕业生派遣审核无设定依据41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审核《》(教财〔1996〕101号)公安部 42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公安部令第16号)43 租赁房屋登记核准《》(公安部令第24号)4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 年第12号)45 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 年第12号)民政部 46 代销中国福利彩票资格审批《》(民办发〔1998〕12号)47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年第1号)48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备案《》(民社发〔1995〕14号)49 外国商会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审批《》(劳社厅发〔1998〕19号)50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国务院令第251号);《》(民政部令1999年第18号)《》(民政部、公安部令 2000年第20号)51 在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批《》(民政部令1995年第2号)52 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离、转让而终止的审批《》 (民福发〔1990〕21号)53 社会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任、选举、招聘或罢免的备案《》 (民福发〔1990〕21号)54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核准《》(民福发〔1990〕 21号);《》(民〔1989〕福字37号)55 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残疾职工备案《》(民〔1989〕福字37号)56 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国务院令第229号);《》(民政部令1994年第2号)财政部 57 非国有商业银行承担海关、外汇等系统罚款代收机构确定《》 (财预字〔1998〕201号)58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审批《》 (财债字〔1999〕230号)59 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联系所审批《》(财会协字〔1996〕9号)6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审批《》(银发〔2000〕228号)61 企业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审批《》 (财综字〔1998〕104号)62 海关缉私物资(暂扣货物)拍卖行确定《》(财预字〔1998〕413号) ;《》(财预字〔1999〕194号)63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转拨审核《》(财经字〔1998〕389号)64 中央医药储备资金损失审核《》(财工字〔1997〕448号)65 破产企业无法回收电费免征三峡基金审核《》(财经字〔1999〕1115号)66 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审核《》(财基字〔1997〕15号)人事部 67 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国办发〔1998〕107号)劳动保障部 68 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给付比例备案《》(劳社部发〔2000〕11号)建设部 69 城市新增工业用水量审批《》(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建设部令第 1号);《》(国发〔2000〕36号)7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资格核准《》(建人教〔2001〕162号)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71 建设行业网站名称审核《》(国务院令第195号);《》(建科〔2001〕184号)72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查《》(建设部令第32 号)7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核准《》(建设部令第 89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74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建建〔1995〕1号)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75 外国设计机构设计资格核准《》(计设〔1986〕840号)76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建设部令第78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77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的审批《》(建设部令第62号)78 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建城〔1993〕671号)79 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80 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建设部令第27号)81 长江水域船舶垃圾作业审批《》(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7号)82 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国务院令第100号)83 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国务院令第100号);《》(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84 设立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国务院令第262号)85 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建设部令第97号)86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国务院令第253号)铁道部 87 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落实铁路运输条件审核《》(计长〔1993〕56号)88 铁道系统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审核及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审批《》(建建〔1995〕1号)89 铁道系统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的审批《》(国科发外字〔2001〕311 号)90 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和检验报告审核《》(国发〔1984〕54号)交通部 91 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86〕交公路字1013号);《》(交公路发〔1996〕1039号)92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国务院令第344号);《》(交公路发〔2001〕154号);《》(交公路发〔2000〕225号)93 由交通部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外资贷款工程除外) 《》(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94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国务院令第355号);《》(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95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评审《》(基质监字〔1998〕16号)96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国务院令第279号);《》(交工发〔1992〕443号)97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国务院令第355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98 潜水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水利部 99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水建〔1998〕275号)100 水利系统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审批《》(国科科〔2001〕42号)101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一级)审核《》(建建〔1995〕1号)102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二级)审批《》(建建〔1995〕1号)农业部 103 全国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证”核发《》(农人编〔2000〕58号)104 渔业船舶修理企业资质等级认可《》(农渔检〔1994〕2号)105 鱼粉产品生产许可《》(农市发〔1998〕4号)106 不需要政府投资、除重大项目之外的基本建设投资限额以上农业项目审核《》(计投资〔1988〕85号) 外经贸部 107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审批《》(国办发〔1997〕25号);《》(〔1997〕外经贸政发第711号) 108 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的资格核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二年第1号);《》(外经贸合发〔2001〕446号)109 进出口《》中商品的审批《》(环发〔1999〕260号);《》(环发〔1999〕278 号);《》(环发〔2000〕85号)110 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资格项目的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一年第33号) ;《》(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2000〕外经贸政发第30号);《》(〔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437号)文化部 111 文化部直属院团演员个人申领《》备案《》(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日发布)112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文化部令第14号,1998年3月5 日发布)113 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范围核准《》(国务院令第229号)114 发布演出广告核准《》(文化部令第25号,2002年7月26日发布)115 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或展销会备案《》(文化部令第22号)116 举办冠以“中国、国家、全国”等名称的商业性艺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审批《》(文化部令第8号)117 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审批《》(文化部令第8号)118 举办跨省的商业性美术品展览审批《》(文化部令第8号)119 中国文联组派本团体10人以内艺术团组出国进行非营业性演出及展品在40件以内艺术展览出国或邀请外国同等规模展览来华在京展出的备案《》(外外管函〔2001〕240号)卫生部 120 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审批《》 (卫科教发〔2000〕474号)121 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卫生部令第47号)122 卫生用品审批《》(卫生部令第27号)123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批《》(卫生部令第27号)124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资格审查《》(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125 强化食品审批《》(卫监发〔1994〕第7号)126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卫生部令第43号)127 远程医学教育网络资格认定《》(卫科教发〔2000〕474号)128 特殊营养食品审批《》(〔87〕卫防字第57号)人民银行 129 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审批《》 (国务院令第280号);《》(国办发明电〔1997〕28号)130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国发〔1996〕8号)131 黄金收购许可《》(国发〔1983〕95号);《》(国办发〔1994〕73号)132 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国发〔1983〕95号);《》(国办发〔1994〕73号)133 黄金供应审批《》(国发〔1983〕95号)134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国发〔1983〕95号);《》(银发〔2001〕 329号)135 白银进口(境)审批《》(国发〔1983〕95号);《》(银发〔1999〕414号)136 贷款证发放核准《》 (银发〔1999〕281号)137 贷款证变更核准《》 (银发〔1999〕281号)138 贷款卡变更核准《》 (银发〔1999〕281号)139 贷款证解停核准《》 (银发〔1999〕281号)140 贷款卡解停核准《》 (银发〔1999〕281号)141 银行汇票业务准入与退出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银发〔2000〕176号)142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展期审批《》(银发〔1996〕149号)143 政策性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144 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145 从事金融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审查《》(银发〔2000〕228号)146 商业银行票据承兑类中间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47 商业银行开出信用证类中间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48 商业银行担保类中间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49 商业银行贷款承诺类中间业务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50 商业银行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类中间业务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51 商业银行代理资金清算类中间业务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52 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类中间业务备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153 银行外汇业务非主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97〕汇政发字第06号);《》(银发〔1998〕355号);《》(银办发〔1998〕112号) 154 非国有商业性银行罚款代收机构确定《》 (财预字〔1998〕201号)海关总署 155 加工贸易单耗定额个案核准《》(署监〔1997〕927号)156 对俄政府间专项易货出口的核销《》(署监〔1996〕727号)157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驾驶员登记注册《》(海关总署令第88号)158 海关报关数据录入服务单位审批《》(海关总署令第 36号)税务总局 159 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85〕财税字第143号)160 指定中国免税品公司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退税审批《》(国税发〔1996〕182号); 《》(署监〔1997〕416号);《》(国税函〔1997〕457号)161 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审批《》(国税发〔1996〕128号)162 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的审批《》(国税发〔1999〕227号)163 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福利费的审核《》(国务院令第85号)16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审批《》(国务院令第85号)16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按经营期限计提折旧审批《》(国务院令第85号)166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核准《》(国务院令第85号)167 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准《》(国务院令第85号)168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94〕财税字第083号)169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准《》(国税发〔1999〕173号)170 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国税发〔1999〕195号)17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核准《》(国税发〔1998〕101号)172 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的确定《》(财税〔2001〕121号)173 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 工商总局 174 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75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国办发〔1993〕55 号)176 印制商标单位审批《》(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177 广告审查员资格核准《》(工商广字〔1996〕第239号)178 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7号 1995年公布,1998年12月修订)179 商标代理组织审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180 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工商广字〔1993〕第208号);《》(广字〔1995〕第155号)181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182 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质检总局 183 对非贸易物品出境免验的核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184 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资格审查单位资格许可《》(劳部发〔1996〕140号);《》(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 185 锅炉压力容器进口合同备案《》(国发〔1982〕22号);《》(劳人锅〔1985〕4号)186 压力管道制造安装资格审查人员资格许可《》(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187 羊绒收购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资格确认《》(国办发〔1995〕52号)188 羊绒加工企业分梳机器许可《》(国办发〔1995〕52号)189 进口废旧物品放射性卫生监测《》(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190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2〕01号)191 液氮生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审批《》(工许发〔1987〕007号)192 兽医注射针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93 天然橡胶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194 脂松香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95 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196 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197 阀门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198 核级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199 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0 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1 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03 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4 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05 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06 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07 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08 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09 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10 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11 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12 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13 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14 食用盐生产许可证审批《》(工许发〔1987〕035号)215 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16 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17 电梯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18 铝箔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19 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29 号)220 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21 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22 医用高压氧舱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 1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23 锚链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24 船用配电箱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25 大型游艺机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26 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227 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2〕143号)228 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8〕06号)229 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230 电表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4〕21号)231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2000〕06号)232 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19号)233 电动吸引器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17号)234 体外反博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1〕20 号)235 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4〕31号)236 节育器具生产许可证审批《》(工许发〔1986〕058号)237 医用呼吸器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38 医用线、针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39 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生产许可证审批《》(全许办〔1996〕18 号)240 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管许发〔1994〕02号)241 水泥电杆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9〕560号)242 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批《》(经质〔1984〕314号)243 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批《》(技监局管发〔1988〕246号)244环保总局?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审批《》(环办〔2001〕120号) 试点结束审批终止245 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认可试点审批《》(环发〔2001〕154号) 试点结束审批终止246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国办函〔1997〕27号)247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注册《》(国办函〔1997〕27号)248 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环发〔1998〕12号)民航总局249 通用航空野外临时机场设立审批《》(民航局发〔1992〕260号)250 吊挂飞行任务审批《》(〔86〕民航局字第146号)251 通用航空企业超经营范围和项目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审批《》(CCAR-135LR)(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3号)252 民用机场航站楼(或航管塔台、维修机库、货运库等专业项目)工程方案设计审核《》(总局机发〔1999〕01号) 253 民用机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符合性认证审批《》(CCAR-313LR)(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2号)254 飞行申请费收费标准审批《》(民航局发〔1991〕250号)255 民航运输企业对数额较大的或涉外的坏帐损失确认《》(民航财发〔1995〕367号)广电总局256 广播影视科技发展项目成果认定《》(广发技字〔1992〕219号)257 直属各单位举办、参加各类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展览会审批《》(广办发计字〔1997〕129 号)258 举办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交流会和研讨会审批《》(广发技字〔2001〕482号)新闻出版总署259 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审批《》(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260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新闻出版署令第9号)261 中央单位报纸出版地方广告版审批《》(新出报〔1996〕3号)262 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 (新出报〔1993〕1243号)体育总局 263 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活动资格审定《》 ((92)体科字173号)林业局264 不需要政府投资、除国家明令限制之外、总投资在限额之内的林业建设项目审批《》(国发〔1987〕23号)265 造纸林基地经营公司使用林地面积和区域审批《》(计办〔2001〕141号)266 林业行业关键岗位人员《》核发《》 (林人通字〔1996〕57号)267 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核发《》(署税发〔2001〕340号)268 年度木材运输总量审批《》(国务院令第278号)269 新建、扩建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资源审核《》(国发〔2001〕2号)270 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核发《》(林产化〔1996〕36号)271 国有林场改变隶属关系审批《》(林造〔1986〕384号)272 刨花板生产许可证核发《》(林工字〔1990〕18号)273 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生产许可证核发《》(林工字〔1990〕18号)274 栲胶生产许可证核发《》(林工字〔1990〕18号)275 紫胶生产许可证核发《》(林工字〔1990〕18号)276 原直属林业大学、林学院专业设置审批《》(林教通字〔1993〕87号)277 乡村林场全面质量管理评比审批《》(林造字〔1990〕407号)278 优秀中等林业学校评选审批《》(林人职〔1994〕085号)279 林业经营性基金项目设计审批《》(林财通字〔1995〕67号)药品监管局280 特殊药品进出口计划审批《》(国务院令第24号)《》(国发〔1987〕103号)281 第Ⅲ类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 号)28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二类指导项目审批《》(国药管人〔2000〕334号)283 非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核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国管局 284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资格认定《》 (财会字〔1998〕69号);《》(国管财字〔1999〕105号) 285 中央国家机关托幼园所等级评定《》(〔96〕局体改字第27号)286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97〕国管体改字第58号);《》(计价格〔2001〕1168号)侨办 287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核《》(国发〔1984〕181号);《》 (国内政发(1997)018号)证监会288 A股结算银行资格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289 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主办存管银行签定的合同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290 结算公司与结算银行签定的合同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3号)291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文件备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年第4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第二批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省级分中心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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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第二批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省级分中心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8.05.29
•【文号】教高司函[2008]110号
•【施行日期】2008.05.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第二批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
培训省级分中心名单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8]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培训工作,探索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开展高校教师远程网络培训的新模式,推动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成果的广泛应用和共享,我部在2007年开展了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体系的建设工作,启动了“国家精品课程师资培训项目”,并公布了第一批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省级分中心和城市分中心。
现根据有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的推荐,经研究确认,现公布第二批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省级分中心10个(见附件)。
请各省级分中心按照《关于实施精品课程师资培训项目的指导意见》和《精品课程师资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协助教育部全国
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切实开展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的各项工作。
附件:第二批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省级分中心名单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
第二批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民委关于推荐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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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民委关于推荐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的报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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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民委关于推荐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的报告
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遴选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49号)精神,经市州推荐,省教育厅会同省文化厅、省民委开展联合评审,确定推荐临夏县职业技术学校民族传统工艺专业砖木雕方向、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旅游工艺品设计与制作雕漆方向陶艺方向、敦煌艺术旅游中等专业学校美术专业敦煌壁画方向、甘肃省艺术学校戏曲表演专业陇剧方向、肃南县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民族音乐与舞蹈专业裕固族原生态歌舞方向、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装潢艺术设计专业书画装裱技术方向等6所学校6个专业申报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现将申报材料报上,请审定。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文化厅
甘肃省民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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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职成厅函[2016]27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
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文化局、民宗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遴选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49号)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共同确定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的戏曲表演(评剧)等62个专业点为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
(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地教育、文化、民族事务部门要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示范专业点建设予以倾斜支持,并做好跟踪指导、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
各相关职业院校要进一步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完善并落实好专业建设规划,深化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深化专业课程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类专业建设水平的提高。
附件: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