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_试行_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探索省部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新机制,高效有序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到广东转化,决定开展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申报书》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附件1: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8号)的精神和要求,为更好地鼓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它国家重点建设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到广东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工作,建设创新型广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学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的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能够为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并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园区或企业等。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国合专项的目标任务定位于:推进开放环境下的自主创新,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以全球视野推进国家创新能力建设,面向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国际合作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服务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发挥科技合作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国合—1—专项管理办法。
科技部负责国合专项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按照“解放思想,创新管理"的工作思路,国合专项的组织管理原则是:——以我为主,突出合作;——创新机制,特色鲜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分级问责,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合专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2—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六条国合专项由中央财政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拨款支持,按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经费管理.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七条国合专项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特点,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紧扣战略目标和技术需求,在项目形成、合作机制、吸收转化等关键环节,建立有利于“主动发现、加快合作、良好转化”的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粤府[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4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六月四日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一)经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类高新区适用本管理办法;经上述机关批准的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与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与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管理办法相关的活动。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各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高新区的领导,统一规划,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市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范围,支持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一)高新区要加快建设步伐,努力成为推动科教兴粤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试验区;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际化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二)高新区应根据全省的产业布局、本地优势及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三)高新区应建立和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应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到开发区办研究院、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到高新区办研究开发中心。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 第N 版签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学研战略合作中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的职责和流程,充分利用国际优势科技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定义3.1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特指公司以合同方式与国(境)外研究机构开展联合研究(包括资金提供型及无资金提供型)或委托研究,并按项目机制进行运作的R&D活动,是公司科研项目管理的补充。
3.2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各单位。
3.3项目承担部门是指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和直属生产厂部下属部室、分厂、车间;研究院下属研究所、中心;分公司和事业部下属厂部等。
4 国际科技合作原则4.1国内无能力开展或国外具有明显优势的基础和机理研究等。
4.2公司与国外大学、研究机构、供应商及重要用户的战略合作。
4.3公司国际化人才培养需要由科研任务合作带动人才培养。
4.4落实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协定的有关合作。
5 管理职责5.1科技发展部负责制定、完善公司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负2019年10月29日发布2020年11月03日实施责公司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年度计划预算编制,负责计划及预算的执行管理;负责国际科技合作资源库的建立及动态维护;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合同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实施过程管理、合同验收及后评估等。
5.2各单位负责提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需求及合作单位的推荐等;负责按公司下达的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落实相应保密工作。
5.3财务部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及非贸税务审核。
5.4财务服务中心负责国际科研合作项目费用的支付及相关会计核算。
5.5 法务部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同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仲裁和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6 管理流程图见附件7 流程要求7.1 合作资质审查7.1.1资质要求7.1.1.1科技发展部根据公司技术创新规划和国际合作实际需要,对国际合作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对合作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评估。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粤港联合创新助推器
3 中 山小 榄镇 人 民政 府
盖
口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合作基地建设 , 充分发挥合作基 地的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 , 参照科技部《 国际科技合作
示范基 地 管理办 法》 ,省科 技 厅积 极组 织专 家开 展 了关
会
专版 I 粤港科技・ 深度融合・ 重点突破
【 作者 简介 】 黄 海 滨 , 东省技 术 经济研 究发 展 中心科技 与 经济 发展 研 究所 , 理研 究 员 /副所 长 , 广 助 管理 学硕 士 ;
研 究方 向 : 术创新 和 国际科 技合 作研 究 。 技
曹 京京 , 东省技 术 经济研 究发展 中心科技 与 经济发展 研 究所 , 广 细胞 生物 学硕士 , 究方 向: 术创 新 研 技
规 模
2 1 年 至今 , 省优 选 了 2 家单 位作 为我 省 合作 0 0 我 3
理上创新和完善制度建设, 重视合作基地建设实施成效 和宣传总结。2 1 0 0年共建成 2 3家省级合作基地 , 其中
2 家为 国家级 合作基 地 。
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 , 分别是 :
一
、
广 东 省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基 地 管 理 体 系 的完
加 具体 、 实可行 。 切
目前我省 已建成 5 家合作基地 , 6 其中 1 家获得科 4
技部授 予 的“ 国际科 技合 作基地 ” 称号 , 国家级 合 作基 地 比例达 2 %。2 5 0 1 0年我省 合作基 地 建设工 作在组 织 管
二 、8 0年 广 东 省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基 地 建 设 21
1
4 %
年) 》 等相关文件的目标任务为指导 , 不仅实现了我省国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管理,规范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以评促建、引导国合基地更好发展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分类评估的办法,突出对国合基地的定位与运行管理、研发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能力和技术成果产业化能力的评估。
第三条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合作司)负责国合基地评估总体工作,国合基地中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评估工作由合作司会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共同负责。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合作司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实施评估工作的过程管理。
交流中心根据科技部关于基地评估工作部署,提出次年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并上报合作司。
第五条评估机构包括交流中心、国合基地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三类。
具体评估工作由合作司委托其中一家实施。
第六条合作司于每年年底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国合基地清单。
其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清单由合作司和火炬中心共同提出。
第七条评估机构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1个月内,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合作司。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各国合基地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八条评估机构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熟悉国合基地工作的科学家、产业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当聘请部分技术转移专家。
第九条参评国合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国合基地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国合基地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3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第十条评估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书》,参评单位于规定日期内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评估机构。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1)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规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经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按程序认定的,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依托省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际科技合作内容和形式,按照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种不同类型进行认定,并由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条科技厅是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国合基地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国合基地管理制度和支持发展政策措施, 指导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规范运行,组织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国合基地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国合基地申报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国合基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做好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国合基地的单位为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发展方向与我省重点产业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二)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具有明确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并取得显著国际科技合作成效。
(三)依托单位重视对外科技交流,在政策落实、国际科技合作投入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实施《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进一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在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类型。
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国合基地成为国家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页脚内容14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第五条国际创新园认定条件和程序(一)国际创新园是根据国家创新体系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目标,为有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依托大型科技产业基地或园区,由科技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国际创新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是领域或地区研发力量集聚的重要平台,机构发展方向与《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相一致,具有技术研发、智力引进、技术转移、技术产业化等多种功能和条件;2、具有完整、可行的发展规划,以及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管理创新的实施方案;3、建立有完善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政策、制度、资金和服务保障体系;4、与国外政府、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所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对国家科技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页脚内容145、可有效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2019年10月1日施行)
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推动全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省级高新区要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创新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珠三角地区省级高新区要加快建成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省级高新区要积极打造区域创新发展特色园、专业园,北部生态发展区省级高新区要着力建设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功能园和示范园。
第四条省级高新区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严格审核的原则,确保省级高新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省级高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高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按照“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要求,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支持新兴产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创新发展,支持传统工业园区通过创建省级高新区实现转型升级。
鼓励符合条件的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培育高端竞争优势。
第六条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方面。
1.原则上应为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满2年且产业基础和创新能力较好的园区。
2.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机衔接。
3.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合理,发展空间充分,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7—09-11]财教[2007]4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第五条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
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三)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开展实质性合作研发,能够吸引海外杰出科技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华从事短期或者长期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20年)》(国发[ ]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中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
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一)经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中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中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鄂科技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22〕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5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湖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加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依托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建设的国际创新合作平台。
省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应当具有在科技领域的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能够在开展国际联合科学研究、国际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国际科技人文交流等方面发挥一定的专业或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条省国合基地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择优认定、连续支持;动态评估、有序退出”的总体思路,不断提升省国合基地的国际开放创新合作能力。
第四条省科技厅加强“布点组网”顶层谋划,以定向征集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方式,分批遴选、布局建设一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
省科技厅可以根据示范和导向等工作需要,对重点省级国合基地予以“湖北省国际科技合作离岸中心”“湖北省国际技术转移离岸中心”或其他专项命名,并在扶持力度上予以倾斜。
广东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发展的对策研究
心 等模 式正 在建立 起来 。
一
展 了关 于 广 东合 作 基地 建 设 的 管理 办 法研 究制 定 等 工 作 , 继 出台 《 东 省 国 际科 技 合作 示 范基 地 建 设 管 理 相 广
政界 I I 科学决 策
广 东 国际科技合作 基 地 发展 的 对策研 究
口 文 / 勇 商惠敏 关 皓元 杨
摘
要 : 0 7年 以来 , 东国际科技 合作 基地 的 建设取 得 了显著 的发展 成效 , 仍存 在 管理 制度 不 完善 、 地建 设 自2 o 广 但 基
与基层 主 管部 门脱 节、 分单 位 对基地 建设 重视 不够 等 问题 , 部 据此 , 文在 研 究其 未来发展 基 本原 则和 战略 重 点的基 本
础上 , 对 性地提 出 了广 东 国际科技合 作基 地 发展 的对 策建议 。 有针
关键词 : 东 ; 广 国际科技 合作 基地 ; 展 发
国 际科 技合 作 基 地建 设 是 推 动广 东对 外 科 技 合 作
的重要 举措 。广 东 自 2 0 0 7年 开 展 国际科 技 合作 基 地 建
铃 型 ” 式 、 项 目一 人 才一 基地 ” 式 、 走 出去 ” 式等 模 “ 模 “ 模 各类 合作 模 式 在某 些 领 域进 行 长 期 、 定 的合 作 , 现 稳 实 了人 才 、 资本 、 术 的高 效集 成 , 范带 动 了广 东 国 际科 技 示
【 ) 二 管理 制度建设 已经 启动
( ) 范带 动作用 逐步显 现 三 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粤府[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73号)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以下称两部一省)产学研结合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加快实施《广东省教育部科技部产学研结合发展规划(2007-2011年)》,有效提升广东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现就进一步深化省部产学研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探索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迫切要求。
省部产学研合作是两部一省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为重点,推动我国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探索具有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有效途径。
(二)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是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迫切要求。
省部产学研合作涉及全国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深层次的改革,涉及高校办学思路的调整与完善,担负着为全国探索积累经验的重任。
高校和科研机构要站在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和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高度,始终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方向,进一步深刻认识产学研结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深化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是推动广东经济发展模式战略转型,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的迫切要求。
省部产学研合作已经成为广东破解制约发展重大难题的重要途径和开展自主创新综合试验的重要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粤府[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精神,着力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特制定本行动纲要。
一、指导思想、行动准则和发展目标建设创新型广东,就是把自主创新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核心,将广东建设成为创新环境优越、创新体系完善、创新机制健全、创新人才集聚、创新成果众多、创新效益显著、自主创新支撑引领能力强大的创新型省份。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综合竞争力为主线,以世界创新型国家和地区为标杆,把自主创新作为全省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作为调整产业结构与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中心环节,走出一条具有广东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从广东制造向广东创造转变,争当全国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排头兵,为把我省建设成为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主力省、探索科学发展模式的试验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行地提供科技支撑。
(二)行动准则。
坚持创新先行。
培育创新精神,强化创新意识,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广东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积极探索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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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相关任务和目标,大力加强我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有效利用国内外科技和智力资源,加快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积极促进和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是以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已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础,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显著示范作用的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为主体的,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机构或区域。
依据国际科技合作具体活动,将合作基地分为研发产业化类、中介服务类、示范区域类及粤港澳创新平台类。
第三条合作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我省国际科技合作体系,建成开放性、多形式和具有长效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支撑平台。
(二)通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促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三)培养我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和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人才等。
(四)鼓励粤港澳在经济关联较大的产业和技术领域建立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平台。
(五)提升我省科技成果输出的力度与成效。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统筹领导和协调合作基地的各项工作,包括研究和制定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合作基地专家指导委员会,参与合作基地的申报、评选、认定及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合作基地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地级市、省直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和推荐本地区合作基地的申报;对合作基地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提供配套的服务和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指导合作基地建设工作,帮助解决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困难。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合作基地建设、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合作基地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
包括设立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确立国际科技合作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深化合作内涵。
第三章申报认定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申报合作基地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链接】
《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15
广东科技2011.2.第3期
件:
(一)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在技术交流和人才引进方面做出显著成效,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健全的知识产权体系。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合作伙伴和资金来源,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体现创新的运行机制。
(四)承担过国家级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五)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八条申报
申报单位向各地级市和省直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地级市和省直科技主管部门审查、优选后,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为《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第九条认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评审(采取实地考察和评审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评估评审合格的申报单位,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审批认定,并授予其“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牌匾。
第十条支持方式
(一)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对合作基地所申请的项目将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向科技部推荐申请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援外和受援项目,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二)合作基地参与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在申报省级其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支持。
(三)各级科技主管部门通过专家咨询、信息共享和国际交流等方式支持合作基地的建设。
(四)按合作基地提交的工作计划,择优给予经费支持,搭建人才和信息沟通桥梁。
第四章合作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合作基地建设期为3年,每年12月前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报省科技厅备案。
建设期结束后,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其验收。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各地级市和省直科技主管部门加强与合作基地建设相关的交流、宣传工作,使其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每2年对通过验收的合作基地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当地经济科技发展产生引导示范作用的成绩突出者将予以表彰或奖励,并考虑推荐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次考核不合格的合作基地,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1年内整改;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合作基地,取消其合作基地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合作基地统一命名为“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托单位)”。
第十五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交流合作处负责制定合作基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考评办法。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9年12月16日印发)
“科技大事读本”系列·科技计划专版
16
广东科技2011.2.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