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
铁路行业货运计划员工种技术比武理论题(选择题)
铁路行业货运计划员工种技术比武理论题(选择题)1、危险货物专用线和共用单位名称变更的,铁路局应查验工商部门出具的()等企业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
A、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B、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C、专用线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D、专用线名称变更通知书答案:A2、装卸车统计反映铁路完成的()和货运量情况,据以考核经营业绩,为改善运输组织,改进货物运输工作提供统计信息和资料。
A、运输计划B、货车装卸作业C、装车计划D、卸车计划答案:B3、重点物资运输由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级管理,施行()运输。
坚持运输集中统一指挥,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A、服务性B、重点性C、集中性D、指令性答案:D4、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运价率时,按()的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
A、主车货物B、游车轴数C、所装货物D、货物运价平均数值答案:C5、电商系统所有符合运输条件的需求必须全部自动转到(),不准人为干预和设置障碍。
A、货运站系统B、制票系统C、货调系统D、保价系统答案:C6、超限货物电报代号G表示()。
A、超限等级B、最高运行速度C、货物重心高度D、侧向过岔速度答案:B7、超限、超重货物车站挂运电报主送(),抄送铁路局货运处。
A、铁路局运输处B、到达局运输处C、到达局货运处D、铁路局调度所答案:D8、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变质、冻损的易腐货物,经托运人确认不影响货物质量的,承运人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使用棚车或()装运。
A、保温箱B、罐式箱C、通用集装箱D、专用集装箱答案:C9、《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列载的产品且货物性质不明确的,托运人办理运输时应委托()认定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性质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铁路总公司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D、国家铁路局答案:A10、客服人员要及时浏览处理电商提报的需求,应在客户提报需求后()内给予回复。
A、20分钟B、30分钟C、1小时D、2小时答案:C11、编制运输方案时,对客户不能确定具体装车日期的,按()处理,待客户确定具体日期后再确定装车日计划方案;对连续装车的稳定货源,按旬排定运输方案。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协议订立第八条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提高自备车生产、检修质量,保证行车安全,满足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经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过轨运输的铁路货车车辆。
第三条自备车生产、检修(含整机厂修、段修、辅修和技术改造)和运用由铁道部集中管理。
生产、检修自备车须经铁道部批准,根据《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
第四条自备车生产由取得铁路货车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自备车检修由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单位实施。
自备车运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车辆段实施。
车辆段实施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须在铁路局车辆处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铁路局车辆处、车辆段设专人负责自备车检修和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并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满足运输,服务企业,效率优先”的原则,规范资质、规范标准、规范合同、规范单价、规范管理。
第六条铁路局车辆处在自备车专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铁道部有关规程、规则、文件、电报要求,负责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调度等专业管理,负责自备车注册登记和年审,负责新增自备车的技术审核,组织签订、审批车辆段的检修合同,下达检修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价格,安排车辆段自备车检修工装的投资,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职责及有关规定,负责管内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行政许可申请书的编制、提报,监督检查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向铁道部报告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自备车生产第七条自备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以及《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铁道车辆强度试验鉴定规范》(TB/T133 5)等有关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要求,并须符合铁道车辆技术政策、标准和有关规定。
铁路行业货运值班员(安检)工种技术比武理论题(判断题)
铁路行业货运值班员(安检)工种技术比武理论题(判断题)1、货物总重心投影距车辆纵中心线距离大于150mm为严重偏载。
答案:√2、托运易腐货物、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应记明货物的实际运输期限。
实际运输期限至少须大于货物运到期限三天。
答案:×3、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外侧不得小于1.5m。
答案:×4、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手推调车的速度不得超过3km/h。
答案:×5、装卸作业前,装卸工组应在货物线两端来车方向左侧钢轨上设置带脱轨器的固定或移动式防护信号(尽头线路只在来车一端防护)。
移动式防护信号设置在距离车列不大于20米处。
答案:×6、混装货物,应按装车清单和配载方案进行,先装大件、重件货物,后装小件、轻泡货物,排列紧密、整齐,码放稳固,均衡装载。
答案:√7、高处作业必须蹬稳抓牢,否则不得双脚站在车帮上。
多人联合操作时,应执行呼唤应答确认制度,动作必须协调一致。
答案:√8、保价运输应以全批行包、货物的实际价格办理,也可只保其中一部分。
答案:×9、洗刷除污后的废水、废物的排放应达到环卫部门的有关标准。
答案:×10、存放保管危险货物时,应符合《配放表》的要求。
编号不同的爆炸品不得同库存放。
答案:√11、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装运(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栏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装运时,同一车限同一类项、同一铁危编号。
答案:×12、铁路危险货物编号第1位数字表示该危险货物的项别。
答案:×13、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运输。
答案:×14、零散货物快运受理前,办理站应要求托运人在零散货物快运需求单上准确填记货物的具体品名,签署货物托运安全承诺书。
答案:√15、托运安全承诺制度自2017年8月1日起实行。
答案:×16、受理确认后的零散货物快运运单、混装货物物品清单录入信息系统,供外勤人员在货物交接时进行检查核对。
17063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总运[2017]164号)
铁总运2017 164计统部:科技部:劳卫部:国际部:安监局:铁路公安局:石磊运输局41352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1.附件1~附件10:附后2.格式1~格式11:附后3.附表1~附表29:附后4.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后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安局:国家铁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信息中心。
运输局营运部:调度部:车辆部:现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6月30日TG/HY105-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注:增加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军事运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将“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修改为“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第三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
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
注:将“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修改为“制定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自备机车进入国家铁路接轨站(包括纳入国家铁路接轨站联锁统一控制的其他单位线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站)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的安全管理。
国铁车站衔接的工程线自备机车进站作业、铁路局非运输企业过轨作业机车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营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国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设备第三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过轨作业机车须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安全装备。
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站间按列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按调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安装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各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需按规定办理无线电设台手续。
第三章作业组织第四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或经国铁线路担当工作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操作规则》《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接发列车作业》《铁路调车作业》《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有关规定。
车站与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间的行车办法,由车站与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并纳入协议。
第五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时(专用车场作业除外),必须服从国铁接轨站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的领导和统一指挥。
技能认证铁路货运员初级考试(习题卷17)
技能认证铁路货运员初级考试(习题卷17)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托运人凭运单( )开具增值税发票。
A)托运人存查联B)收货人存查联C)收款人报告联D)领货凭证联答案:A解析:2.[单选题]需中途上水的机械冷藏车应编在列车中部,( )应提前拍发电报将有关情况通知前方上水站。
A)车站B)乘务组C)货运员D)货运值班员答案:B解析:3.[单选题]粮食铁路运输不准进行延伸服务和运输代理,不准价外收费,不准( )。
A)变更到站B)使用集装箱运输C)迂回运输D)换票运输答案:D解析:4.[单选题]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的工资报酬。
A)一百五十B)二百C)三百D)二百五十答案:B解析:5.[单选题]从车站搬出铁路箱时,车站根据运单填写“( )”作为出站和箱体状况交接的凭证。
A)物品清单B)铁路箱出站单C)搬出证D)出门证答案:B解析:6.[单选题]运输活动物时,托运人必须派熟悉动物特性的押运人随车押运,押运人每车一至两人,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C)5人D)3人答案:B解析:7.[单选题]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使用铁路篷布时,由托运人凭车站填制的( )到车站领取。
A)货车篷布交接单B)货物运单C)货车篷布到达使用通知单D)货车清单答案:A解析:8.[单选题]下列装载煤的敞车,在中途站检测的装载重量,哪个属严重超载。
( )A)C62AT装载重量检测重量为73吨B)C70装载重量检测重量为75.5吨C)某企业自备车标记载重60t级敞车装载重量检测重量为71吨D)C62BK装载重量检测重量为73吨答案:A解析:9.[单选题]货物保价费率表所列货物品类及代码,均以( )附件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为准。
A)《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B)《铁路货物运输规程》C)《铁路货物运价规则》D)《铁路保价运输管理办法》答案:C解析:10.[单选题]货运记录事故详细情况栏应记明货车车体、门窗、施封或篷布的情况,货物包装及装载状态,事故货件装载位置,( )等。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
《铁路专⽤线接轨管理办法》(2019)53铁路专⽤线接轨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运输结构调整需要?扩充铁路货运集疏运能⼒?规范专⽤线⼆专⽤铁路(以下简称专⽤线)接轨管理⼯作?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企业经营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于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包括设计时速200公⾥客货共线铁路和既有专⽤线?以下简称国铁)接轨新建⼆改扩建专⽤线的管理?第三条⼀专⽤线接轨实⾏合同制管理?铁路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或合资铁路公司应与专⽤线拟投资⼈或所有权⼈(以下简称专⽤线接轨⼈)遵循平等⾃愿⼆诚实信⽤的原则?协商签订专⽤线接轨合同?明确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专⽤线接轨⼈应具有企业法⼈资格?或为企业法⼈授权的法⼈分⽀机构(军队单位除外)?第四条⼀铁路局是专⽤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度重视专⽤线接轨管理⼯作?明确铁路局专⽤线规划⼆接轨受理⼆技术⽅案审查⼆建设⼆验收以及专⽤线接轨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铁2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未明确铁路局管辖的新建铁路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专⽤线接轨管理⼯作?第五条⼀专⽤线接轨管理⼯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安全环保⼆经济合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化要求?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铁路局应积极探索建⽴专⽤线建设受理绿⾊通道?创新服务模式?推⾏相关部门定期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解决涉及专⽤线建设的接轨意向⼆可研审查⼆可研鉴修⼆接轨合同签订⼆设计审查⼆⼯程建设⼆竣⼯验收⼆开通运营等各环节问题?最⼤限度压缩专⽤线从建设需求到集疏运能⼒转化的时间?第⼆章⼀基本条件第六条⼀专⽤线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路⽹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办理集装箱运输的?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三)新建专⽤线?不应在区间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3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四)在既有专⽤线接轨新建专⽤线?新建专⽤线接轨⼈应取得既有专⽤线产权单位同意?签订协议?约定接轨地点和后期运营维修等内容?第七条⼀专⽤线接轨⽅案应科学合理⼆顺畅衔接⼆安全经济地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原则上应满⾜以下要求:(⼀)根据需要配置专业化⼆⾃动化装卸机具?⼤宗散堆装货物专⽤线装卸有效长宜按整列布置?并采⽤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装运煤炭等易产⽣扬尘污染的专⽤线?须配套建设抑尘等环保设施?(⼆)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三)与六⼤繁忙⼲线(指京哈⼆京沪⼆京⼴⼆京九⼆陇海⼆沪昆线?下同)⼆沈⼭⼆津⼭⼆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区段和设计时速200公⾥客货共线铁路接轨时?应综合运输安全⼆咽喉通过能⼒⼆⼯程代价等因素?充分论证后确定是否设置疏解线?确需设置时明确疏解线⽅案?第⼋条⼀新建⼆改扩建专⽤铁路建设标准应按照国家和⾏业铁路设计规范执⾏?新建⼆改扩建专⽤线建设标准另⾏发布?4第三章⼀办理规定第九条⼀铁路局应根据专⽤线接轨⼈提出的书⾯接轨意向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专⽤线接轨有关事项(拟在新建铁路接轨的?由新建铁路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所属铁路局办理)?在收到书⾯接轨意向20个⼯作⽇内完成⽅案研究和路企意见协商等⼯作?并函复专⽤线接轨⼈?同意接轨的?由专⽤线接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线可⾏性研究报告?不同意接轨的?应在函复⽂件中明确说明理由?提出完善建议?第⼗条⼀铁路局应动态掌握专⽤线可⾏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在收到专⽤线接轨⼈递交的专⽤线可⾏性研究报告20个⼯作⽇内完成可研审查⼯作?出具审查意见?铁路局应积极配合专⽤线接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专⽤线可⾏性研究报告?第⼗⼀条⼀对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局按以下规定办理:(⼀)与设计时速200公⾥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线须报总公司批准?报批材料包括:专⽤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线可⾏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与六⼤繁忙⼲线⼆沈⼭⼆津⼭⼆襄渝线及焦柳⼆兰新线双线区段接轨的专⽤线⼀般应在开通前10个⼯作⽇内向总公5司报备?报备材料包括:专⽤线与国铁接轨报告⼆专⽤线可⾏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可⾏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三)其他专⽤线⼀般应在开通后10个⼯作⽇内向总公司货运部⼆调度部提报可⾏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专⽤线场站设计平⾯图及设施设备等技术资料?第⼗⼆条⼀铁路局在收到修改完善后的可⾏性研究报告或总公司同意接轨批复(指与设计时速200公⾥客货共线铁路接轨的专⽤线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专⽤线)的10个⼯作⽇内?与专⽤线接轨⼈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接轨合同(专⽤线接轨⼈原因延迟除外)?接轨合同应采⽤总公司公布的标准⽂本?第⼗三条⼀按照接轨合同?专⽤线接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图设计?并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建设?第⼗四条⼀专⽤线完成全部⼯程后?须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竣⼯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铁路局应于15个⼯作⽇内完成安全⼆运输等协议的签订⼯作?开通专⽤线运输?年度修订车站平⾯图?第⼗五条⼀专⽤线与国铁接轨应在接轨合同中明确各⾃建设内容?原则上以接轨点为界?与新建铁路接轨专⽤线增加的接轨站相关⼯程投资纳⼊新建铁路⼯程?与既有铁路接轨专⽤线引起的接轨站相关⼯程投资⼀般由铁路承担?6第⼗六条⼀已运营专⽤线改扩建引起的接轨点⼆接轨⽅式等发⽣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应⽐照新建专⽤线程序办理?已运营专⽤线装卸作业能⼒扩建引起的接轨站适应性⼯程?⽐照第⼗五条办理?第⼗七条⼀已关闭专⽤线线路未拆除拟重新开通的?由铁路局审查评估后?出具意见告知专⽤线接轨⼈?涉及的验收开通⽐照第⼗四条办理?已关闭专⽤线线路已拆除拟重新接轨的?应重新进⾏可⾏性研究?⽐照新建专⽤线程序办理?第⼗⼋条⼀新建铁路前期?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新建专⽤线需求调查?对有接轨需求且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应签订接轨合同?配套建设接轨站⼯程?对不具备同步实施条件的?要做好接轨条件预留?第⼗九条⼀专⽤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在建设有效期内⽆法建成验收或设计⼆建设期内专⽤线需变更合同约定接轨⽅案的?经铁路局与专⽤线接轨⼈协商⼀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第四章⼀安全管理第⼆⼗条⼀专⽤线企业应依法制定铁路运输安全⽣产制度?严格执⾏操作规程?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铁路局在与专⽤线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将本章相关条款纳⼊协议?并监督执⾏?7第⼆⼗⼀条⼀对穿越正线的调车作业?铁路局应在?⾏规??⾏细??站细?中明确安全措施?专⽤线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铁路建筑限界?并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负责?定期检查?第⼆⼗⼆条⼀专⽤线严禁使⽤装卸机械等进⾏调车作业?对确需⼿推调车作业的?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装有爆炸品⼆⽓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推调车?第⼆⼗三条⼀专⽤线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应堆码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l⽶?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第⼆⼗四条⼀专⽤线设置平交道⼝时应按规定向铁路局申请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专⽤线不得擅⾃设置平交道⼝?经批准设置的道⼝?由产权单位负责派⼈监护和管理?第⼆⼗五条⼀专⽤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应由专⽤线企业⾃⾏维修养护或委托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要达到铁路规范标准的要求?满⾜运⽤安全质量标准?过轨的⾃备机车⼆车辆应遵守国铁有关规定?第⼆⼗六条⼀专⽤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取得铁路局同意后?可停⽌取送车?(⼀)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8(三)在专⽤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铁路建筑限界时?(四)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总公司在95306⽹站建⽴新建⼆改扩建专⽤线接轨受理窗⼝?公开透明新建⼆改扩建专⽤线接轨⼿续办理过程?并对铁路局专⽤线接轨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接轨⽅案⼆技术标准⼆接轨合同⼆建设推进⼆投诉处理⼆合同纠纷等进⾏监督检查?第⼆⼗⼋条⼀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明确的专⽤线接轨管理流程?实⾏"四公开""三不得"?即根据各环节⼯作特点?公开办理条件?公开技术标准?公开责任部门?公开办理时限?不得⽆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线接轨?不得⽆故拖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费⽤?第⼆⼗九条⼀在专⽤线建设⼆运营中?铁路局要严格落实"四不准"要求?即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规定的情形外?铁路局不准指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准指定施⼯单位?不准指定监理单位?不准强⾏要求专⽤线委托建设⼆委托运营⼆委托维修养护?第三⼗条⼀铁路局应对专⽤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验证确认?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程勘察和铁路⼯程设计资质的设计9单位?及时告知专⽤线接轨⼈?第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总公司将对责任铁路局进⾏约谈⼆通报和纳⼊相关考核?对违规办理⼆推诿扯⽪等⾏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条⼀实⾏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和地⽅铁路专⽤线接轨?铁路局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相关要求?⽐照本办法执⾏?军事专⽤线⼆军事专⽤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三⼗三条⼀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专⽤线接轨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货运部备案?第三⼗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货运部负责解释?第三⼗五条⼀本办法⾃2019年5⽉1⽇起施⾏?已签订接轨合同的按原合同办理?前发?铁路专⽤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50号)同时废⽌?。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2017)251
TG/CW 208-2017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自备机车进入国家铁路接轨站(包括纳入国家铁路接轨站联锁统一控制的其他单位线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站)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的安全管理。
国铁车站衔接的工程线自备机车进站作业、铁路局非运输企业过轨作业机车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营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国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设备第三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过轨作业机车须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安全装备。
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站间按列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按调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安装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需按规定办理无线电设台手续。
第三章作业组织第四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或经国铁线路担当工作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操作规则》《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接发列车作业》《铁路调车作业》《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有关规定。
车站与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间的行车办法,由车站与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并纳入协议。
第五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时(专用车场作业除外),必须服从国铁接轨站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的领导和统一指挥。
铁路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
铁道部关于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发文字号】铁运[1994]113号为健全企业自备车管理体制,完善自备车管理办法,努力提高自备车运用效率,缓解铁路运能不足矛盾,更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国家经贸委(93)16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一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整列和成组(20辆及其以上)企业自备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其车种系指棚、敞、平、罐(粘罐,装煤、汽、柴油的轻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用,原产权关系不变。
其他专用自备车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条新增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自备车,需要过轨参加铁路运输时必须征得省、市自备车联合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填报申请书(附表一),逐级上报铁道部审批,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办理过轨协议。
属于经营性质的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
第三条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自备车,每年办理一次过轨运输合同。
企业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过轨站提出申请并附车辆检修合格证书。
跨局由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审批,跨分局由铁路局自备车机构审批,分局管内由分局自备车机构审批。
并逐级上报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备案。
企业申请变更过轨站、使用单位、运输区段均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车辆的检修由铁路车辆部门统一管理,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每年应与所在地铁路车辆部门签订检修协议。
需要改造时,将改造方案和技术条件报部车辆局批准,同时报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自备车定期检修、临修和过轨检修等费用,由过轨申请单位承担。
遇有临时扣修车辆,及时上报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
第六条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是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由运输局管理。
其职责范围如下:1、负责研究、制定自备车参加铁路运输的有关具体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督促落实。
2、负责跨局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或购置新增自备车过轨运输申请的审批。
3、组织协调跨局自备车运输计划、运输方案编制与实施,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的管理,组织协调签订互保协议。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第一篇: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 9 号《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备货车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的、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货车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过轨运输是企业自备货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运输过程。
第四条企业自备货车在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为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审批机关。
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审批机关的职责为:(一)受理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二)审核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事项;(三)将审核结果通知提出申请的企业;(四)向批准过轨运输的企业颁发《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五)负责《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年检工作;(六)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企业申请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自备货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二)自备货车的过轨运输主要用于满足企业自身生产需要,并具有稳定的货源;(三)拥有自备货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自有铁路线、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企业申请办理自备敞车过轨运输,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自备敞车的企业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二)经由的国家铁路主要干线能力利用率低于80%。
第八条企业申请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二)申请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资信证明文件;(三)国家铁路货车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证明;(四)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满足企业自身生产需要的运输货源及货物流向的证明;(五)自备货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自有线路、必要的场地和设施的证明;(六)自备货车运输危险品的企业还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七)铁道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铁道部《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所有企业自备货车(包括军用自备货车)。
本细则所称“国家铁路”系指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所辖铁路。
第三条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必须获得铁道部许可,取得“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过轨运输许可证”),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受理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审查。
第五条提出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申请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须提交“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并附以下申请材料:(一)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的正式公函;(二)申请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交企业法人的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基本条件审核表(附件1);(四)申请运输危险货物的自备货车应提交新购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技术审查表。
第七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将全部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
第八条铁道部运输局收到全部材料后,及时对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基本条件进行审查:(一)自备货车车种、车型是否符合铁路发展技术政策,过轨运输区间能力是否具备增加自备货车运行条件、符合铁路运输组织原则;(二)自备货车的过轨运输是否主要用于满足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并具有稳定的货源;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单位是否具备危险货物托运人资格;(三)企业是否有自备货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专用线路、必要的场地和设施;经审查,对不符合过轨运输基本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由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统一送达;对符合过轨运输基本条件的申请,由运输局通知申请企业进行自备货车技术检验。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中国铁路总公司与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管理权责,加强和规范运输集中统一指挥,落实铁路局生产经营自主权,构建市场化铁路运输管理和组织体系,增强铁路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依据国务院关于铁路管理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铁路运输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指挥、逐级负责、全路效率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四条总公司是国家铁路运输组织的责任主体,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履行国家赋予的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职能。
主要是:运输基本规章制度的集中统一管理;路网性运输资源的集中统一布局;跨局列车开行方案和运行图的集中统一编制和调整;路网车流径路和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的集中统一管理;跨局列车运行和分界口列车交接的集中统一指挥;国铁货车的集中统一管理和调配;能力紧张去向及接卸点运力的集中统一平衡;跨局机车运用的集中统一调配;主要干线施工维修的集中统一安排;客货运输价格及杂费的集中统一管理。
总公司为铁路局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和运力保障,最大限度地保证铁路局“有货即运、有客开车”。
第五条铁路局是安全、生产、营销、服务的责任主体,在服从全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完成公益性运输和重点运输等任务的前提下,充分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
主要是:承担本局运输安全主体责任;自主开展市场营销;自主配置管内运力;自主组织管内运输生产;自主开展客货运输服务。
第二章运输调度指挥第六条运输调度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铁路局与铁路局间由总公司,铁路局管内各区段间由铁路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七条总公司统一管理和调配国铁货车,为铁路局实货运输提供运力支持。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协议订立第八条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自备机车进入国家铁路接轨站(包括纳入国家铁路接轨站联锁统一控制的其他单位线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站)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的安全管理。
国铁车站衔接的工程线自备机车进站作业、铁路局非运输企业过轨作业机车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营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国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设备第三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过轨作业机车须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安全装备。
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站间按列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按调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安装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各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需按规定办理无线电设台手续。
第三章作业组织第四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或经国铁线路担当工作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操作规则》《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接发列车作业》《铁路调车作业》《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有关规定。
车站与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间的行车办法,由车站与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并纳入协议。
第五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时(专用车场作业除外),必须服从国铁接轨站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的领导和统一指挥。
单位内部认证铁路货运员初级考试(试卷编号2101)
单位内部认证铁路货运员初级考试(试卷编号2101)1.[单选题]集装箱内单件货物的重量超过( )时,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分别注明实际重量。
A)50kgB)100kgC)500kgD)1000kg答案:B解析:2.[单选题]客车及( )的货车上应有所属局段的简称。
A)自备企业B)固定局属C)专业配属D)固定配属答案:D解析:3.[单选题]整车货物( )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时起,即为承运。
A)接收B)受理C)装车D)验收答案:C解析:4.[单选题]流动式装卸机械在站台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公里。
A)15B)5C)10D)20答案:C解析:5.[单选题]车站应在发生或接到机车乘务员报告区间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以及气体类货物泄漏,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时,立即向铁路局总值班室、调度所、( )、铁路公安局报告。
A)列车调度员D)铁路局机关答案:C解析:6.[单选题]铁路箱检验和修理由具有( )的单位进行。
A)能力B)资力C)资质D)资格答案:C解析:7.[单选题]向专用线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标准中整车为( )元/车公里。
A)8.1B)6C)9D)4.05答案:A解析:8.[单选题]货车的技术参数由铁道都( )公布。
A)技术部B)运输局C)设计部门D)车辆部门答案:B解析:9.[单选题]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K、C62BT、C64K、C64H及C64T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时,车辆负重面长度5000mm,车辆负重面宽度B大于等于1300小于2500mm,容许载重量是()吨。
A)17B)26C)18.5D)29答案:C解析:10.[单选题]卸下的货物要件数清楚,码放稳妥,便于清点,发现破损件应交由( )处理。
A)班组长答案:C解析:11.[单选题]卸车站卸车后对车辆洗刷除污有困难时,须凭( )向指定站回送。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编号:(2009-)过轨车站:过轨单位:乌鲁木齐铁路局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协议一、甲方:铁路局乙方: .二、为了保证安全运输,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依据铁道部《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实施细则》(铁运[2004]123号)的规定和有效的《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批准的内容,经过轨车站代表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乙方过轨运输的车辆总数()辆。
其中:(车)辆;(车)辆;(车)辆。
车种车型、车号、装车局/站、卸车局/站、装运货物品类等详细内容按本协议所附《运行范围明细表》执行。
四、过轨车辆标志:乙方过轨车辆除铁路规定的标记外,应在车体两侧明显处涂打“企业自备车”和“到达局站”字样。
五、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有关规章制度。
六、乙方在车站办理装车时,要出示有效的《许可证》及本协义正本。
在甲方以外的铁路局装车时,要携带本协议正本和《许可证》到装车局自备车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本协议《运行范围明细表》中的装卸车站应符合铁路营业办理限制,乙方车辆只能在该表中的装、卸车站办理装、卸车。
八、企业自备车检修。
按铁道部《企业自备铁路货车制造检修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06]73号)办理。
九、企业自备车事故处理:企业自备车发生事故,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十、企业自备车运杂费:企业自备车的运杂费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协议经乌鲁木齐铁路局自备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生效,其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和过轨车站以及装车站各一份,跨局运输时,装、卸车铁路局各增加一份。
过轨站代表:乙方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电话:传真电话: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公章)铁路局自备车办公室意见:年月日(专用章)。
自备车辆的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车辆的管理暂行规定自备车辆的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单位:铁道部第一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整列和成组(___辆及其以上)企业自备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其车种系指棚、敞、平、罐(粘罐,装煤、汽、柴油的轻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用,原产权关系不变。
其他专用自备车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条新增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自备车,需要过轨参加铁路运输时必须征得省、市自备车联合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填报申请书,逐级上报铁道部审批,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办理过轨协议。
属于经营性质的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
第三条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自备车,每年办理一次过轨运输合同。
企业应在每年____月底前向过轨站提出申请并附车辆检修合格证书。
跨局由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审批,跨分局由铁路局自备车机构审批,分局管内由分局自备车机构审批。
并逐级上报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备案。
企业申请变更过轨站、使用单位、运输区段均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车辆的检修由铁路车辆部门统一管理,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每年应与所在地铁路车辆部门签订检修协议。
需要改造时,将改造方案和技术条件报部车辆局批准,同时报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自备车定期检修、临修和过轨检修等费用,由过轨申请单位承担。
遇有临时扣修车辆,及时上报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
第六条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是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由运输局管理。
其职责范围如下:1、负责研究、制定自备车参加铁路运输的有关具体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督促落实。
2、负责跨局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或购置新增自备车过轨运输申请的审批。
3、组织协调跨局自备车运输计划、运输方案编制与实施,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的管理,组织协调签订互保协议。
4、督促检查自备车各项管理工作,解决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5、负责协调跨局自备车运输的经济费用补偿事宜,并收缴各铁路局应上缴的管理费。
6、根据市场变化需求和铁路能力的允许,扩大组织整列自备车运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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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协议订立第八条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
(六)装运危险货物的自备车应当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
(七)自备车的装卸车站作业能力、运输区段及分界口通过能力应符合国家铁路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需要过轨运输的自备车企业,应向铁路总公司提出要约。
购置新造自备车或既有自备车过轨运输的,采取公函和《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见附件2)相结合表述。
(一)过轨运输要约内容:1.自备车的车种车型、数量、装运品类、货源及货流去向、年运量、运行范围、运输方式(整列、成组或零星运输)。
2.与本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对应的概况说明。
(二)过轨运输要约通知:1.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起草和填写要约通知公函及《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
2.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按规定确认并核实要约通知资料后,填写《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运行范围表》(见附件3)。
企业应及时将上述资料送达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
要约企业提出要约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出要约的还应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收到要约通知后,应及时对要约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对符合本文第八条所列条件的,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起草签报,经法律事务部门会签,报铁路总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以《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技术检验通知书》(以下简称《技术检验通知书》)的方式给予回复。
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撤回要约。
《技术检验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
超过有效期的,铁路总公司与要约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企业接到《技术检验通知书》后,应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检验事宜,将取得的以下自备车技术资料提供给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留存:(一)购置的新造自备车,应提供车辆制造企业出具的购车发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新造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1并车统-13)、制造单位出具的《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客)车车号申请表》。
(二)购置的既有自备车,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转让合同》、购车发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证》(以下简称《过轨运输证》,见附件4)、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33并车统-36)、《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客)车车号申请表》。
(三)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所有权转移的自备车,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和原《过轨运输证》。
(四)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供所购车型的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跨铁路局购置既有自备车过轨运输的,应出具自备车转出铁路局的注销证明。
企业凭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的《技术检验通知书》,到转出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收到第十一条所列的有效资料后,与企业就过轨运输安全、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签订《过轨运输协议》,经审核无误后加盖铁路总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核发《过轨运输证》,加盖“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自备车过轨运输专用章”。
《过轨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
(一)为了保证运输安全、加强日常管理及统一安排全路过轨运输方案,铁路总公司与企业每年度签订一次《过轨运输协议》。
签订《过轨运输协议》时,企业应提供自备车近期的《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二)《过轨运输协议》由铁路总公司、企业和自备车装、卸车站(包括过轨站)所属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第十三条不跨局过轨运输的自备车由过轨站所在铁路局与企业签订过轨运输协议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过轨运输协议的格式和版本由铁路局自定。
第三章协议履行第十四条《过轨运输证》是自备车过轨运输的凭证,在自备车办理过轨运输时使用。
第十五条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根据《过轨运输协议》、《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运行范围表》,向装车站发出《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通知书》(见附件5)。
车站在办理装车前要查验《过轨运输证》和核对《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通知书》,其使用的车种车型、车号、车体标记、装运品类(品名)应与《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通知书》相符,车站在办理承运发现不相符时不予办理,如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过轨运输证》中的过轨站,是指企业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的车站,不等同于装车站或卸车站。
第十七条自备车返空时,车站不再查验《过轨运输证》,其返空到站按空车托运人要求办理。
在返空途中发生定检过期或临时故障扣修,修竣后凭原票据运送到站,不再另行收取回空费。
第十八条自备车作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移动设备的重要方式,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过轨运输协议》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并在运输组织上应予以重视,给予运力保障。
第十九条为提高自备车的使用效率,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对具有大宗稳定货源的企业,要积极组织自备车整列直达运输,努力实现固定车次、固定装卸车站、固定编组内容、固定装运品类(品名),循环运输。
第二十条整列自备车的车次由五位数组成,第一位“6”代表自备车,跨局开行时,第二、三位为局别代码,各铁路局代码如下:哈1、沈2、京3、太4、呼5、郑6、武7、西8、济9、上10、南11、广12、宁13、成14、昆15、兰16、乌17、青18。
第四章协议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出变更企业名称、车种车型及数量的,企业和铁路总公司双方应终止原《过轨运输协议》,重新签订《过轨运输协议》。
变更运行范围、装运品类及车型改造的,仅修改《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运行范围表》。
变更时,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须收回原《过轨运输证》,并换发新证。
企业提出变更时向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变更企业名称的:1.《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国有企业改制发生自备车所有权变更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所有权转移的自备车,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对符合变更企业名称的,铁路总公司以《技术检验通知书》的形式给予回复。
(二)变更货物品类(品名)的:1.普通货物变更普通货物或危险货物变更普通货物的,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
2.普通货物变更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变更危险货物的,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
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车辆使用说明书和原车型设计主导单位出具的改变用途可行性论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变更车型的: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和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已变更车型的《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33并车统-36)。
(四)变更运行范围、过轨站和补发《过轨运输证》的: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铁路总公司应终止与企业的《过轨运输协议》:(一)自备车达到使用年限时(自备车与国家铁路车辆使用年限相同)。
(二)未与国家铁路车辆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的。
(三)因企业原因需退出过轨运输的。
(四)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退出过轨运输的。
终止《过轨运输协议》的自备车,企业应向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提出自备车退出过轨运输的书面通知。
铁路局及时收回其《过轨运输证》,并上缴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注销。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要以办公自动化信息网为载体,优化计算机联网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信息管理系统。
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建立自备车过轨运输中央数据库,以企业和自备车过轨运输的基本信息为数据源,系统内实现各类自备车信息自动生成和查询功能,做到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自备车数据信息准确,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自备车调度台及自备车装卸量较大的站段,应配备接入自备车过轨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接入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和预确报查询系统,实现自备车运行的动态管理,服务于企业。
第二十五条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要准确掌握自备车企业、车种车型、车号、数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过轨运输范围以及新购、既有车辆转让等情况。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检查、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十六条建立自备车过轨运输十八点统计报告,其内容如下:(一)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企运报一”代号:QYB1(二)现在车报表“企运报二”代号:QYB2(三)货车停留时间报表“企运报四”代号:QYB-4(四)货车运用成绩报表“企运报五”代号:QYB-5(五)装卸车报表“企货报一”代号QXB1(六)货物分类装车报表“企货报二”代号:QXB2第二十七条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应分别建立自备车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