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_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2021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21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婚姻法作业1一、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2、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3、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4、婚姻家庭关系,总和5、22周岁,20周岁6、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当时社会制度,男女两性8、一定范围,生活9、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它自身的特点10、废旧立新11、一夫一妻、男女平等12、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索取财物13、有配偶者,家庭,家庭成员14、忠实,尊重15、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三、选择题:1、C2、ABC3、ABD4、ABC5、ABCD四、简答题1、答: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2、(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一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条件:(1)过错方有法定过错;(2)因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3)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法学:婚姻家庭法考试卷及答案.doc

法学:婚姻家庭法考试卷及答案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名词解释 亚血缘群婚制 本题答案: 2、问答题 简述祖孙间的扶养条件。
本题答案: 3、问答题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方面的体现) 本题答案: 4、问答题 婚姻法的原则有哪些? 本题答案: 5、问答题 论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形成的社会原因。
本题答案: 6、问答题 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应具备哪些条件? 本题答案: 7、问答题 离婚时,对于涉及公害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在分割时如何处理?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本题答案:8、问答题简述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本题答案:9、问答题简述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本题答案:10、单项选择题王某已婚,因工作关系离开老家,一人长期在甲地工作,在工作中与女同事李某产生感情,从2007年初开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甲地同居生活。
王某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A.重婚B.事实婚姻C.家庭暴力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题答案:11、问答题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题答案:12、问答题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本题答案:13、问答题简答夫妻的人身关系。
本题答案:14、问答题简述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本题答案:15、问答题简述监护制度的三个特征。
本题答案:16、问答题简述无效收养行为。
本题答案:17、问答题婚约的历史发展阶段及其特点?本题答案:18、问答题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本题答案:19、多项选择题离婚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有().A.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B.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C.夫妻扶养义务的解除D.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本题答案:20、单项选择题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A.社会团体B.自然人组合C.亲属团体D.法人团体本题答案:21、问答题简述法定财产制的分类。
法律文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判案标准

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判案标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判案行业标准一、如何认定父女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驳回一审判决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即便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境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流弊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半二年的;5、一方被正式宣布失踪的;6、一方抑郁症法定禁止结婚生效日期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曾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前会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检察机关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弥赛亚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立案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不法行为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主体资格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不光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只限。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离婚劳资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遗产分配法律条文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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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分配如果分配不够好,可能会导致亲人之间关系破裂,甚至反目成仇,那么如何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我们可以依据相关的遗产分配法律条文,进行遗产分配,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相关法律内容,让大家进行深入了解。
遗产分配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婚姻,是两个人携手走过人生旅程的承诺;家庭,是温暖与责任的港湾。
而《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则为这份承诺和港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婚姻家庭篇中,首先值得关注的是结婚制度。
结婚不再仅仅是两个人的浪漫约定,更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法定的结婚条件明确规定了结婚年龄,保障了双方在心智和经济上具备一定的成熟度,以应对婚姻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同时,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从优生学和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为后代的健康和家庭的稳定奠定基础。
结婚登记制度则赋予了婚姻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让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晰的界定。
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不再是模糊不清的概念。
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
而个人财产则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
这样明确的规定,既保障了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公平,又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
比如,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就有了清晰的依据,减少了争议和矛盾。
再来说说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规范。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共同事务的权利,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
当一方在婚姻中出现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婚姻的忠诚和稳定,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离婚制度也是婚姻家庭篇中的重要内容。
如今,离婚变得更加理性和规范。
协议离婚有了冷静期的设置,这并非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而是给予夫妻双方更多的时间去思考、去权衡,避免冲动离婚带来的遗憾。
而诉讼离婚中,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和具体,让离婚的判决更加公正合理。
同时,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
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内容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内容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其实一直到现在,人们对于新生宝宝的姓氏都是非常的关注的,因为其实90后有很多成长起来的一代都是属于独生子女,所以两家的老人甚至会为了孩子的姓氏要求第一胎随男方姓,第二胎随母亲姓的这样的约定。
接下来小编要介绍的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其实也是属于孩子姓氏的问题。
其实一直到现在,人们对于新生宝宝的姓氏都是非常的关注的,因为其实90后有很多成长起来的一代都是属于独生子女,所以两家的老人甚至会为了孩子的姓氏要求第一胎随男方姓,第二胎随母亲姓的这样的约定。
接下来小编要介绍的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其实也是属于孩子姓氏的问题。
一、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内容是什么?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释义】本条是关于子女姓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其父亲或母亲的姓。
随父姓或随母姓,就是指以其父母的姓作为自己的姓氏,也就是说子女的姓氏与其父亲的姓或其母亲的姓相同。
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协商以谁的姓作为子女的姓氏。
如夫姓王,妻姓李,其子女可以姓王,也可以姓李。
目前,我国多数子女随其父亲的姓。
姓名是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
姓名是自然人人身性格特征的重要标志,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
姓名的意义在于,姓名在法律上使一个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别开来,以便于其参加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姓名包括姓和名。
其中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标记着个体自然人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也可以说姓氏是表示个人同一性的称呼。
《辞海》中,“姓”是指“标志家族系统的称号”,并举例“《史记。
屈原贾生列传》: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
还有一个词与“姓”相关,就是“姓氏”。
姓氏是姓与氏的合称。
秦汉以前,姓和氏是不同的概念,男子称氏,女子称姓。
财产分割法律规定

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本文是关于财产分割法律规定,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财产分割法律相关规定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知识测试题及答案1. 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或继续继承的表示,即视为()。
A、继续继承(正确答案)B、放弃继承C、丧失继承权D、转继承答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哪种情形下男方可以提出离婚?()A、女方处于孕期B、女方处于疾病危重期(正确答案)C、女方分娩后1年内D、女方终止妊娠6个月内答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定立时需要()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A、2名以上(正确答案)B、3名C、2名D、3名以上答案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 《民法典》规定了多少天的离婚冷静期()。
A、15天B、30天(正确答案)C、45天D、6个月答案解析:《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 继承开始原因限于()。
A、自然人死亡(正确答案)B、分家产C、夫妻离婚D、买卖答案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这里的死亡,包括生理意义上的死亡和宣告死亡。
法律规定因继承发生的民事纠纷,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6.肖合从小家里兄弟姐妹多,家庭经济条件又不好。
肖合的父母担心不能养活他,就托人给肖合找养父养母。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共同在北京市某区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逐渐恶化,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其他财产按比例分割。
离婚后,张某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确定房产的价值?3. 房产分割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产系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且购置资金来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价值确定为实际购买价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案中,涉案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李某名下,故应以实际购买价格为房产价值。
3. 房产分割比例确定为各占一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均无特殊贡献,故法院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获得该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四、案件启示1.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3.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比例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双方权益。
五、结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纠纷。
法定财产继承人顺序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法定财产继承人顺序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法定财产继承人顺序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如果家中若有人去世,死者又没有写下遗嘱,那么应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的第10条相关规定,死者的财产应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应包括死者的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继承。
如果死者在生活中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话,应由死者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包括死者的兄弟姐妹、死者的祖父母、死者的外祖父母继承。
2、我国的《继承法》除了第10条的相关规定外,应包括的相关继承人外,第12条还做了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还可以包括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对丧偶的父母,如果在生活中对其父母照顾的无微不至,并尽了赡养义务的话,也是可以纳入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死者的财产的。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相关规定,针对财产继承的情况,还需要对重要的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包括: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否有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第二、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是否有亲疏远近的血缘关系;第三、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否有生活密切关系及扶持关系。
3、还有另外一种继承者情况,就是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都不继承财产,或者继承人已被法律剥夺了继承权的情况下,财产会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变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财产。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在处于同一顺序中,第一顺序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的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不分男女老幼,不论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
除了在没有法律的规定下,或者与继承人有约定的情况以外,所有继承人都要平均分配财产的,即使有排在前面的继承人,也是不能多分遗产的,必须按照均等的获得遗产。
婚姻家庭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

家庭生活自由
家庭成员享有自由安排家 庭生活的权利,不受他人 干涉和限制。
公正原则
公正处理家庭纠纷
公正维护家庭成员权益
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应以事实为依据 ,公正、公平地处理。
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公正、公 平的维护。
公正分配家庭财产
在离婚或家庭财产分割时,应公正、 公平地分配家庭财产。
尊重和保护家庭成员权利原则
刑事责任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果违法行为严重到触犯刑律,构成 犯罪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要包括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措施。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果违法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相关责任 人可以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
06
婚姻家庭法律责任的实践应用与 案例分析
实践应用
要点一
调解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调解是一种常用 的解决方式。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 第三方的协助下,自愿、平等地协商 解决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具有 灵活、高效、保密等优点,适用于各 类婚姻家庭纠纷。要Fra bibliotek二仲裁
仲裁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 决方式。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当事人 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仲裁适用于涉及财产分割、子 女抚养等较为复杂的纠纷。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父母
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在子 女成长过程中承担抚养、教育等责 任。
子女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时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等权利。
客体:财产、人身、精神等
财产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 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等,涉及财 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和处分等
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热门城市:栾城县律师大安市律师二连浩特市律师新乐市律师图们市律师锡林浩特市律师孝感律师青岛律师一、继承人顺序分配原则是怎样的法定继承根据一定的继承顺序进行遗产分配,《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取得继承权,并依法享有继承死者财产的权利。
在法定继承制度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不仅决定法定继承在什么范围内进行,而且依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也影响着遗嘱继承人的确定。
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继承制度的关键。
现代各国继承立法规定法定继承人,一般都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为基础(还有少数国家兼采扶养关系),但各国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广狭不一。
我国采取亲属继承限制主义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其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瞻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房产继承权分配的顺序是怎样的?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房产继承权分配的顺序是怎样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房产继承权分配的顺序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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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不少子女在争夺房产继承权方面关系交恶,甚至引发民事诉讼。
房产作为一种重要遗产,继承权分配上面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那么房产继承权分配的顺序是怎样的?我们不妨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一起了解下。
一、房产继承权分配的顺序是怎样的?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二、房产继承分配的条件是什么?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
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婚姻家庭权益和保护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婚姻家庭权益和保护法律的婚姻家庭权益和保护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法律中拥有特殊的地位和权益保障。
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的幸福与利益,更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介绍法律中关于婚姻家庭权益的基本知识和保护措施。
一、婚姻家庭的法律定义婚姻家庭是指通过婚姻关系结成、履行义务、享受权益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
我国《婚姻法》对婚姻家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等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保护婚姻家庭权益的基本立场。
二、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1. 婚姻自由权益的保护婚姻自由权益是指婚姻的自愿选择权和离婚的自由选择权。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每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非法形式的婚姻。
同时,离婚也是婚姻自由的一部分,法律对离婚程序、离婚原因和离婚效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离婚的自由选择权。
2. 个人权益的保护在婚姻家庭中,个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同时,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非常重视,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确保妇女在家庭中的安全和尊严。
3. 子女权益的保护子女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规定,夫妻有养育、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应当平等地履行抚养责任,并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教育、生活和医疗等保障。
在离婚情况下,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和利益。
4. 财产权益的保护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归属、财产的继承和分割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以保障婚姻家庭的财产稳定和安全。
三、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法庭和社会组织,进行维权和解决争议。
例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庭,尤其是专门处理离婚案件的离婚法庭,提供了专业的司法服务和保护措施。
父母的钱首付新婚姻法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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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登记在男方名下的。
二、男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
三、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四、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五、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六、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大家都知道的是离婚的话,是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清楚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法律上江夫妻关系彻底的理清楚。
当然,我国新婚姻法当中也规定了财产的分割,主要还是房产的分割。
很多人想知道父母的钱首付新婚姻法的规定内容是什么?一、父母的钱首付新婚姻法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婚前婚后父母首付房屋的权属,是不一样的,即:1、一方婚前父母出的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余款是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的,离婚时房子将归产权登记人所有,对婚内共同偿还的房贷及房子增值部分,由产权所有人按比例偿还给另一方。
2、一方婚前父母出的首付款,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时,如果因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离婚,房子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房屋系一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出资一方有权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该房屋。
3、一方婚前(包括婚后)父母出的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时,该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根据双方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分割。
没有约定的,按共同共有分割。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国婚姻法2018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案例一:罗某与刘某两人青梅竹马,1993年12月两人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下一个男孩,当时两人均以达到法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刘某跑回娘家,罗某去接刘某回家,刘某不肯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有登记是无效的,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刘某与本村青年仝某登记结婚,罗某向法院状告刘某重婚,要求恢复与刘的关系.问: 1. 刘某与罗某的婚姻是否有效?2. 刘某与仝某的婚姻是否有效?3. 刘是否构成重婚行为? 滕杰在微笑!4. 刘是否构成重婚罪?5. 仝某是否构成重婚罪?6.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答:(1)有效.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2月1日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刘某与罗某未进行登记结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就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
刘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刘与罗的婚姻是有效的。
答:(2)无效。
在刘与罗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属于有配偶的人,刘又与仝登记结婚,其行为属于重婚行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年龄的此案中符合1行为——重婚,所以认定无效。
答:(3)行为构成。
因为刘已经与仝登记结婚。
答:(4)不构成重婚罪,因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全文)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全文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的法定年龄是:A. 男22岁,女20岁B. 男20岁,女18岁C. 男23岁,女21岁D. 男25岁,女23岁2. 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包括:A. 婚前个人财产B. 婚后一方继承的财产C. 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D. 婚后一方单独获得的奖金3. 下列哪项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A. 重婚B. 近亲结婚C. 未到法定婚龄D. 双方自愿结婚4.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是:A. 优先考虑经济能力B. 优先考虑子女的意愿C. 优先考虑双方协商结果D. 优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5. 婚姻中的个人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B. 个人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C. 个人债务由另一方承担D. 个人债务由法院决定谁来承担6. 根据《婚姻法》,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以下哪项不属于扶养义务?A. 经济上的扶助B. 精神上的慰藉C. 家务劳动的分担D. 子女教育的责任7.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A. 平均分配B. 按贡献大小分配C. 按个人财产比例分配D. 按双方协商结果分配8. 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以下哪项是错误的?A. 立即报警B. 向法院申请保护令C. 忍受暴力,避免家庭破裂D. 寻求法律援助9. 根据婚姻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离婚的法定理由?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B. 家庭暴力C. 赌博成性D. 双方性格不合10. 离婚后,一方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有异议,应如何处理?A. 由法院裁决B. 由双方协商解决C. 由子女自己决定D. 由社区调解解决答案:1. A2. C3. D4. D5. A6. C7. A8. C9. D 10. B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请简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共有的原则。
答:根据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儿子离家出走,此后李先生多次联系王女士,但王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回家。
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先生发现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万元借给其妹妹。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请求,并要求王女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本案涉及婚姻家庭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风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女士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妹妹,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离婚诉讼风险: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诉讼时间延长、费用增加。
(3)家庭暴力风险: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离家出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2.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王女士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妹妹,属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离婚诉讼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
为降低离婚诉讼风险,建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冷静,积极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3)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离家出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为保障家庭和谐,建议双方加强沟通,避免家庭暴力发生。
三、法律建议1.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学习:夫妻双方应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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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是平等的原则,会按照男女平等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去分割。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一、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父母子女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是平等的原则,会按照男女平等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去分割。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
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