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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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产业政策讲解

养老服务产业政策讲解

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国家政策的高度关注与支持1、《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二-一年九月十七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28号,在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发展老龄服务业。

内容如下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 ,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

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342万张。

”2、《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 2011〕60号。

在目标和任务中明确指出 :“(三建设方式。

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 ,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

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在第四节发展老年服务业中明确指出 :“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建立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 ;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 ,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 ,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十二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发展老年服务业,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按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DB11!T~148-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DB11!T~148-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ICS03.080.99A 12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48—2017代替DB11/T 148-2008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Service quality specification for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2017-11-24发布2018-03-01实施发布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本要求 (4)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6 质量控制 (16)7 服务评价与改进 (16)参考文献 (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148—2008《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本标准与DB11/T 148—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改标准名称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修订了范围;——引用了最新的规范性文件;——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第4章“基本要求”内容进行了补充;——第5章改为服务内容与要求,并调整了服务项目的先后顺序;——原5.2质量控制单独作为一个章节;——删除了原第6章养老服务合同评审;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绍纯、梁树、杨会英、彭嘉琳、常华、王焕杰、尚振坤、孙文平、宗博文、路玉英、倪浩、鄂勃巍、强鹏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1/T 148—2002——DB11/T 148—2008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质量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示范性养老机构试行标准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示范性养老机构试行标准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示范性养老机构试行标准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鄂民政函[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示范性养老机构试行标准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鄂民政函[2015]58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深化养老机构精细化管理,省厅制定了《湖北省示范性养老机构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机构养老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公办城市养老机构已达128家、床位3.9万张,社会办养老机构382家、床位5.6万张,基本解决了城乡“三无”对象集中供养问题,并逐步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有效缓解了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

但是,我省养老机构总体建设发展水平还不高,还存在公办养老机构重硬件、轻软件,社会办养老机构设施设备较差、服务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急需建立健全标准,培育示范典型,促进全面发展。

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是建设法治民政、标准民政的有效措施,是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建设“幸福湖北”的客观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将其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抓好抓落实。

二、扎实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一)狠抓硬件建设,完善设施设备。

各地要结合编制当地《城镇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5—2020年)》,指导和督促各类新建养老机构在选址、建筑设计、建设标准、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达到《标准》要求,从源头上防止基础设施建设出现偏差或失误。

xx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代养人员入住协议书

xx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代养人员入住协议书

xxx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代养人员入住协议书说明一、即便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的人能力人,本协议书第一页中的“代养人(乙方)”任需如实填写,可是本协议最后页的乙方签字则由丙方代签,且应当签代签人的姓名;二、本协议第七条第5款“五、其他约定事项:”是一条开放性条款,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约定修订、补充、删除本协议中的其它条款时,能够将该约定事项如实填写在该部份,如“甲、乙、丙三方同意将本协议的**条修改成***”等。

代养人员入住协议书协议编号:接收方(甲方):xxx社会福利院地址:邮编:电话:代养人(乙方):身份证号码:诞生年月:性别:地址:电话:代养人亲属或监护人(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与乙方关系:邮编:电话:代养人其他关系人:姓名:电话:与乙方关系:姓名:电话:与乙方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大体规范》及《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志愿经协商,按照平等、诚信原则达到如下协议。

一、乙方目前处于年老身体需要照护状况,丙方由于生活上无人照顾老人的原因须将乙方代养,乙方和丙方通过实地考察甲方的生活、居住环境后,志愿入院老年公寓,同意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同意丙方的委托,接收乙方自费进院由甲方代养。

乙方愿意按照甲方目前的现实状况入住,乙方和丙方愿意同意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的待遇与服务,服从甲方的管理。

乙方愿意丙方作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对其生、老、病、死负责;丙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委托人,承担乙方在甲方生活期间的债务。

乙方及其他亲属同意本合同的条款,同意丙方作为乙方的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具体事务由丙方直接与甲方处置,同意丙方可单独与甲方变更本合同的部份内容,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在丙方未履约时乙方其他亲属主动履行乙方的全数合同义务。

原意对本合同约定乙方、丙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2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2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2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更好地履行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湖北省民政厅2016年6月24日湖北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更好地履行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设立许可、利用政府财政投资及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老机构,包括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等。

农村福利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纳入本办法评估范围。

第三条入住评估是指按自愿申请与分类保障原则,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对其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申请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规范程序。

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湖北省民政厅文件鄂民政规〔2010〕5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十一五”期间,我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蓬勃发展,全省“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明显加快。

为了落实国家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一步规范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工作,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化、专业化水平,现将《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提出如下要求:—1 —一、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提高认识。

标准化、专业化是社会福利机构规范管理的必由之路。

《规范》是指导新形势下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基础制度,对于养老服务机构更好地实践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老年人提供人性化、标准化的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实施《规范》,推进标准化建设,将有利于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效率,降低管理和服务成本,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各地要通过办班培训、学习宣传、知识和技能竞赛等方式,持续不断地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规范》,熟练掌握养老服务的项目内容、质量控制和相关要求,在养老服务机构中营造学习应用的良好氛围,形成依靠《规范》提高质量、增强效益的现代管理意识,大力提升老年人福利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

二、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规范》要求。

各地要以学习《规范》和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为契机,以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评比表彰优秀养老服务集体和个人等活动为载体,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掀起贯彻落实《规范》的热潮。

要按照《规范》要求,指导各类养老机构广泛开展服务自查、集中检查、整改完善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操作技能,提升养老机构综合竞争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标准

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标准

目录前言 (1)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 (2)1.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2)3.1相关第三方 (2)3.2膳食服务 (2)3.3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2)3.4教育服务 (2)3.5生活照料服务 (2)3.6老年护理服务 (3)3.7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3)3.8医疗服务 (3)3.9康复保健服务 (3)3.10委托服务 (3)3.11安宁服务 (3)4.基本要求 (3)4.1机构资质 (3)4.2管理要求 (3)4.3环境要求 (4)4.4设施设备要求 (4)4.5人员要求 (4)5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 (4)5.1咨询服务 (4)5.2膳食服务 (5)5.3生活照料服务 (6)5.4老年护理服务 (6)5.5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7)5.6医疗服务 (8)5.7康复保健服务 (8)5.8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9)5.9安宁服务 (9)5.10休闲娱乐服务 (9)5.11教育服务 (10)5.12委托服务 (10)5.13环境卫生服务 (10)5.14洗涤服务 (11)5.15维修服务 (11)5.16通信服务 (11)6服务评价与改进 (12)6.1评价方式 (12)6.2服务改进 (12)1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MZ/T 03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48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doc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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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1090项国家标准、4项国家标准修改单
和51项国家标准外文版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1090项国家标准、4项国家标准修改单和51项国家标准外文版,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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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老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基 本 规 范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质 量 基 本 规 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养老机构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老年人长期护理和生活服务的重要基地,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得到保障,制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1. 安全规范老年人是一个相对脆弱的群体,养老机构必须保障老人的人身安全。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保证消防设施齐全完善,并组织消防演练。

应当建立老人跌倒防护机制,确保老人在日常生活中不会发生意外。

2. 卫生规范卫生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养老机构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保障老人的居住空间和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

定期对老人的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和指导,确保老人的身体健康。

3. 营养规范老年人的饮食营养需求与年轻人不同,养老机构应当制定老人的饮食方案,根据老人的个人偏好和身体状况提供合理的膳食。

应当定期对老人的饮食情况进行检查,保证老人的营养摄入均衡。

4. 医疗规范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相对较差,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保障老人的健康状况得到及时监测和处理。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记录老人的健康情况和用药情况,以便及时进行医疗干预。

5. 管理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是保障服务质量的关键。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定期开展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

同时应当建立老人满意度调查机制,收集老人和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6. 人文关怀规范老年人除了物质需要外,还需要人文关怀。

养老机构应当注重老人的心理需求,提供精神慰藉和陪伴。

建立老人活动中心,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增进老人的生活乐趣。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是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的重要保证。

只有坚持执行规范,加强管理和监督,才能提升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好的养老服务。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15]19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15]19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15]19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2015年省民政厅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7月1日2015年省民政厅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民政标准化是将标准化的理念、原则、方法运用到民政管理与服务中,通过制定标准并付诸实施,达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精细化,从而获得最佳服务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是构建现代民政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民政部门管理与服务水平的必然选择,是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厅党组工作部署,现制定2015年省民政厅标准化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系统梳理本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研究制定处室标准(工作规范),成熟的上升为厅级标准(工作规范),成效明显的申报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同时开展试点示范,组织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在实践中检验、完善标准,初步形成工作有标准可依、按标准办事、凭标准考核的机制,提升民政管理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研究制定民政业务管理标准(工作规范)1.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湖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指引》《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范指引》《湖北省基金会登记规范指引》《全省性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标准》。

责任单位:厅民间组织管理处。

完成时限:2015年底之前。

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湖北省民政厅文件鄂民规发〔2011〕4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了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标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具体考评细则另行印发。

附件: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对照表—1—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主题词:社会福利养老等级评定通知抄送: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2011年9月13日印发—2—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等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0〕5号)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或指导的湖北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二)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民政、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年检审查合格。

(三)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语言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工作时间内统一着装并佩证上岗。

(四)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第四条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采用星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四个等级。

符合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但达不到二星级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视为一星等级,不参评、不授牌。

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oc

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oc

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试行)目录1围 (5)2规性引用文件 (5)3术语和定义 (5)4服务容 (8)5质量控制 (16)6基本要求 (23)7服务合同评审 (26)8评价与改进 (28)1围本规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容与质量控制、服务合同评审和评价与改进。

本规适用于省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

JGJ 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GB 14934—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试行);消毒技术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护士条例。

3术语和定义3.1 老年人60 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生活自理老人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

3.3 生活半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的帮助,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护理的老人。

3.4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失能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没有任何独立活动能力的老人。

3.5 老年公寓实行家庭式的生活方式,符合老人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养老服务机构。

3.6 养老院(敬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为老人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及多种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3.7 托老所为短期接待老人托管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3.8 社区老人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组织主办,主要在日间为本社区老人提供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和上门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序号制发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3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4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5号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成本〔2020〕491号6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7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科技规〔2020〕1号9《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1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55号1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1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建委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21〕4号14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15《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16《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17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1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19《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20《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21《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22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2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2号2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7号27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28《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2号29《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3号30《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3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5号3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33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3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35《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36《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37《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1〕2号38《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39省住建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20〕1号4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0〕8号41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4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4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4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45《省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5号46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鄂农发〔2020〕2号47《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48《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1号49《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2号50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5号51《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荆楚优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4号52省文旅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53省应急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4号5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5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3号56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57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的通知》鄂粮规〔2020〕1号58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饰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气规〔2019〕2号59省体育局《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体〔2020〕45号60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20〕27号61省人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62《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6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6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8号65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0〕192号6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6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意见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1号68《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69《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认暂行办法》鄂卫规〔2020〕3号70《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71《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5号7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1〕1号7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制品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0〕2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20〕7号82《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0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9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9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丶一公开”监管方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9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的通告》武政规〔2020〕31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97《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保供应促销费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1〕2号98黄石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99《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20〕11号100《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101《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10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7号10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1号10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石政规〔2020〕14号10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5号106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10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20〕12号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1号111《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20〕22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7号115襄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刘集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0〕4号116《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0〕8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8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4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8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0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1号1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20〕29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3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承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对承租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房屋且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租金补贴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7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129宜昌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130《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131《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民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7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9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152荆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9〕3号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1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5号156《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荆司发通〔2019〕17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2号15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159《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20〕11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20〕15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7号16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0〕19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4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9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30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2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16号170荆门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荆政发〔2020〕5号17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20〕6号17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20〕7号17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8号17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9号175《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项目贷政银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8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182《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1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办文〔2020〕10号18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荆政发〔2021〕2号18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

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作为中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之一,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和服务质量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为了提升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需要制定一套科学且具体的服务质量规范,以指导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

下面就是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的一些建议和要求:1.环境设施要求(1)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和建筑物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

(2)场地内部应具备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无障碍电梯等,以方便居民的正常出行活动。

(3)公共区域的照明、通风、卫生等设施必须正常运行,保证居民居住的舒适度和健康。

2.服务人员要求(1)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员工,包括护理员、康复人员、健康管理师等。

(2)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尊重居民的权益和隐私。

(3)服务人员应具备灵敏的观察力和沟通能力,及时发现和记录居民的变化,并与家属做好沟通。

3.服务内容要求(1)提供饮食服务,根据居民的健康状况提供营养均衡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膳食。

(2)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根据居民的健康状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护理方案,包括运动训练、按摩理疗等。

(4)提供社交活动和文化娱乐服务,组织居民参与各类社交活动、文化娱乐和健康教育等,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5)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居民起床、洗漱、穿衣、进食、就寝等方面的照料,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4.安全管理要求(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灾防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投诉处理要求(2)统一设置投诉处理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和调解投诉事项。

(3)根据投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应包括环境设施、服务人员、服务内容、安全管理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115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115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115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福利和权益,养老机构应该遵守以下基本规范:1.依法取得相应服务资质,包括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2.养老机构应该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负责人和养老护理员。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比不低于30%或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3.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4.医生、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养老机构还应该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

5.养老机构应该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

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优秀员工奖等激励制度。

6.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

特困人员入住需要办理入院手续。

7.养老机构应该建立老年人入院、出院制度,协助老年人及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

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8.养老院服务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价格变动应提前告知老年人,不得强制收费。

收住社会老年人的敬老院应符合此要求。

9.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

同时,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评估,对初次入住的老年人开展短期试入住服务。

10.养老机构应该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委托第三方服务的应签订外包合同。

11.养老机构应该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对外公开养老院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

同时,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流程等。

12.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要求适宜老年人居住,老年人房间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配备相应生活设施设备和物品。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质量控制和服务评价与改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3.1-2013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10001.1-2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2008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T 15565.2-2008 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自理老年人 independent elderly经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认定,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无需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3.2部分失能老年人 partially disabled elderly经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认定,失去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具体帮助或指导的老年人。

3.3失能老年人 disabled elderly经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认定,失去独立活动能力,需要完全帮助或指导的老年人。

3.4评估服务 nursing assessment service为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等,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

3.5老年护理服务 nursing /long-term care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通过护理干预,对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的活动。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2)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如课堂讲授、实操演练、经验分享等。
(3)对新入职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岗位技能。
8.2发展
(1)建立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员工提升个人能力。
(2)定期选拔优秀员工,提供进一步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3)建立激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9.1应急管理
(2)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合作,共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通过案例宣传和法律教育,提升社会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十八、环境保护与绿色生活
18.1环境保护
(1)持续推广环保理念,提高老年人环保意识。
(2)加强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3)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如植树造林、清洁卫生等,提升环境质量。
(2)组织定期的志愿服务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社会生活。
(3)对志愿者进行培训,确保服务质量。
15.2社会支持
(1)与社区、企业、慈善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争取社会资源。
(2)开展公益活动,提升养老机构的社会影响力。
(3)建立爱心捐赠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的捐赠和支持。
十六、文化活动与精神关怀
16.1文化活动
(3)定期发布研究成果,为养老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19.2创新发展
(1)鼓励创新思维,探索养老服务新模式。
(2)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奖励在养老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二十、综合服务与个案管理
20.1综合服务
(1)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整合医疗、康复、教育等资源。
(2)开展跨专业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全面、连续的服务。
(3)建立服务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服务无缝对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薄弱环节,创新工作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开放市场,简化流程。

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条件,精简办事环节,加快业务流程再造,明确标准和时限。

优化结构,补齐短板。

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

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激励创新,提质增效。

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

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养老服务是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突出,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服务质量标准。

一、基本原则1.人本原则:养老服务机构以满足老年人需求为核心原则,关注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尊重他们的权益和尊严。

2. 持续改进原则:养老服务机构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3. 公平原则:养老服务机构对所有老年人一视同仁,不以身体或财务条件作为服务的区分。

二、服务内容1. 基础服务:包括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合理的饮食、医疗保健等基本生活需求。

2. 健康管理: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等服务,确保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3. 居家护理: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料、生活照料、心理支持等服务,让老年人在家庭中获得更好的关怀。

4. 社交活动: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娱活动,开展社交互动,增进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与友谊。

5. 心理关怀:针对老年人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提供专业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关心老年人的内心感受。

6. 终身学习: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学习机会,促进老年人的智力活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

三、服务质量标准1. 服务态度: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友好、耐心、热情地提供服务,尊重老年人的感受和需求。

2. 服务时间: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全天候服务,保证老年人随时能享受到所需的服务。

3. 服务效果: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老年人的期望,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目标。

4. 人员素质: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适应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5. 环境设施: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舒适、卫生的居住环境,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6. 管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机构内部的运作和工作流程。

7. 投诉处理: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投诉,并做出相应的改进和补偿。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鄂民政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2020年9月30日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全省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统一评定、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推进、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省级民政部门统筹实施全省养老机构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工作。

设区的市、州级民政部门及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养老机构一至二级等级评定工作,协助开展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相关事项。

第二章评定对象范围第五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未进行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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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目录1 范围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3 术语和定义 (5)4 服务内容 (8)5 质量控制 (16)6 基本要求 (23)7 服务合同评审 (26)8 评价与改进 (28)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质量控制、服务合同评审和评价与改进。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GB 14934—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护士条例。

3 术语和定义3.1 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生活自理老人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人。

3.3 生活半自理老人(半失能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的帮助,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护理的老人。

3.4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老人(失能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没有任何独立活动能力的老人。

3.5 老年公寓实行家庭式的生活方式,符合老人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养老服务机构。

3.6 养老院(敬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为老人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及多种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3.7 托老所为短期接待老人托管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3.8社区老人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组织主办,主要在日间为本社区老人提供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和上门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3.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居家的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养老服务机构。

3.10 相关第三方为老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人或组织。

3.1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向老人个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的过程。

3.12 护理服务通过护理干预,对老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的活动。

3.13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使老人的认识、情感和态度有所变化,增强适应性,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的过程。

3.14 安全保护服务根据老人的需求,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活动。

3.15 环境卫生服务对老人提供保持居室及外部环境的清洁卫生照顾的过程。

3.16 休闲娱乐服务向老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的活动。

3.1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协助医疗、护理人员,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护理的活动。

3.18 医疗保健服务对老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等方面综合性卫生照料的过程。

3.19 功能训练服务对截肢残疾老人装肢前进行的残肢训练以进行增大残肢肌力和活动范围的过程。

3.20 步态训练服务对装肢后的肢残老人进行矫正行走姿势的过程。

3.21 听力语言训练服务对聋哑残疾老人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的过程。

3.22 肢体训练服务对智残老人利用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进行肢体训练的过程。

3.23 智力训练服务对智力残疾老人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进行智力训练的过程。

3.24 技能训练服务对精神残疾老人举办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为其生活自理创造条件的过程。

3.25 居家生活照料服务对居家的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过程。

3.26 膳食服务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向老人提供均衡饮食的过程。

3.27 洗衣服务对老人提供衣物送洗、送回的过程。

3.28 物业管理维修服务提供水、电、取暖、降温、排污、房屋和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障生活设施完好的服务。

3.29 陪同就医服务陪同老人到医院就医的活动。

3.30 咨询服务由专业人员向老人提供顾问服务,帮助其确定和分析相关的问题,推荐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必要时为这些解决方案的实施提供帮助。

3.31 通讯服务提供通讯设备,协助老人与家人和社会联系的过程。

3.32 送餐服务将餐饮送到老人房间的活动。

3.33 教育服务有计划地对老人开展各类形式的有教育作用的活动。

3.34 购物服务根据老人需求,协助或帮助老人购买生活用品。

3.35 委托服务接受老人委托,帮助解决生活不便,满足其日常生活需求的过程。

3.36 交通服务对老人提供交通便利的过程。

3.37安宁服务帮助临终的老人减少死亡前的痛苦以及死亡后对家属精神上支持的过程。

4 服务内容4.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4.1.1 提供个人生活照料服务,为入住的老人提供持续性照顾,以确保老人享有舒适、清洁、安全的日常生活。

4.1.2 服务范围包括老人个人清洁卫生、穿衣、修饰、饮食、如厕、口腔清洁、皮肤清洁护理、压疮预防、便溺护理。

4.1.3 个人清洁卫生包括:洗脸、洗手、洗头(包括床上洗头)、洗脚、按摩、拍背、协助整理个人物品、清洁平整床铺、更换床单位。

4.1.4 穿衣包括:协助穿衣、帮助扣扣子、更换衣物、整理衣物。

4.1.5 修饰包括:理发、梳头、化妆、协助化妆、剪指甲、修面。

4.1.6 饮食起居包括:协助用膳、饮水或喂饭、鼻管喂食。

4.1.7 如厕包括:定时提醒如厕、使用便盆、尿壶,协助入厕排便、排尿。

4.1.8 口腔清洁包括:刷牙、漱口、协助清洁口腔、假牙的处理。

4.1.9 皮肤清洁护理包括:清洗会阴,擦洗胸背部、腿部,沐浴(包括人工和使用工具协助洗澡)。

4.1.10 压疮预防包括:保持床单位的干燥,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会阴部,清洁平整床铺,更换床单位。

4.1.11 便溺护理包括:协助大小便失禁、尿潴留或便秘、腹泻的老人排便、排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更换尿布。

4.2 护理服务4.2.1 提供护理服务满足入住机构的老人健康和医疗照护需求。

4.2.2 护理服务管理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入住老人整体评估结果,对其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老人健康问题,开展护理服务,采取护理措施,实现护理目标。

4.2.3 服务范围包括:老年社区护理、基础护理、老年专科疾病护理、老年心理护理、老年康复指导、老年期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护理技术操作、机构内感染控制等工作。

4.2.4 老年社区护理包括:老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生活方式指导、老人自我防护、老人慢性病的防治。

4.2.5 基础护理包括:老人的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

4.2.6老年专科疾病护理包括:老年专科疾病护理及技术操作。

4.2.7 老年心理护理包括:老人心理卫生教育、老人心理问题评估、实施老年心理护理干预措施。

4.2.8老年康复指导包括:传授老年期自我护理技术、老年病并发症康复预防和指导如何使用康复治疗技术。

4.2.9 老年期健康教育包括:传播老年期健康知识、矫正不良健康行为。

4.2.10 健康咨询包括:老年病的预防、康复,老年期的营养、心理卫生和社会活动等咨询服务。

4.2.11 护理技术操作包括:基础护理技术操作、老年专科护理技术操作、急救技术操作。

4.2.12 机构内感染控制包括: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3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4.3.1 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应满足老年期特殊心理需求。

4.3.2 服务范围包括访视、访谈、危机处理、咨询、公益、送温暖和社会交往。

4.3.3 根据老人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为老人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机会。

4.3.4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4.3.5 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老人的自信状态。

4.3.6 经常与相关第三方联系和沟通,寻求相关第三方的支持。

4.4 安全保护服务4.4.1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以预防为主,采取适当安全措施。

4.4.2 服务范围包括:提供安全设施、使用约束物品、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4.4.3 提供安全设施包括:提供床挡、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

4.4.4 使用约束物品包括:使用约束带、约束衣、约束手套。

4.4.5 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包括:评估老人不安全因素,制定意外灾害、常见意外的预防方案,定期检查安全程序落实情况。

4.5 环境卫生服务4.5.1 提供环境卫生服务,为老人营造舒适、清洁、安全的养老环境。

4.5.2 服务范围包括老人居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4.6 休闲娱乐服务4.6.1 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应满足老人休闲娱乐需求。

4.6.2 服务范围包括开展各种休闲娱乐活动。

如棋、牌、器械、书法、绘画、唱歌、戏曲、趣味活动、参观游览等。

4.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4.7.1 提供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协助医师、护士完成简单的医疗护理照顾服务。

4.7.2 服务范围包括:观察老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协助老人服药、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进行肢体活动;搬运;协助老人使用助行器具;完成标本的收集送检;协助进行并发症的预防;完成物品的清洁、消毒,协助做好院内感染的预防工作。

4.7.3 观察老人的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包括:观察老人生命体征、常见老年疾病症状变化,一般心理反应和社会家庭变化情况。

4.7.4 协助老人服药: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正确服用药品。

4.7.5 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进行肢体活动包括:协助老人采取适当舒适的体位、协助进行肢体被动运动。

4.7.6 协助老人使用助行器具包括:协助老人使用拐杖、步行器、支架、轮椅。

4.7.7 标本的收集送检包括:协助采集、留取标本和送检标本。

4.7.8 搬运包括:协助老人转移至床头、床边,协助下床,协助坐轮椅,利用移位板,徒手搬运、器具搬运。

4.7.9 协助进行并发症的预防包括:协助预防各系统的并发症。

4.7.10 协助做好院内感染的预防工作包括:老人个人物品和环境的清洁、消毒及污物的处理。

4.8 医疗保健服务4.8.1 医疗保健服务应满足入住老人基本医疗需求。

4.8.2 服务范围包括为入住的老人提供健康管理、社区保健、健康咨询、康复指导、预防保健工作。

4.8.3 健康管理包括: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老年专科医疗保健,维持或改善老年人身心状态,减轻病痛,做好老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和院前急救工作和转院工作,为临终老人提供医疗服务。

4.9 功能训练服务利用助行架、拐杖等辅助器具,对截肢的残疾人,在装肢前进行增大肌力和活动范围的功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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