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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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公共设施的分级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宜做地下车库,并附建洗车房。
小 计
3518~17934
973~983




17
社 区
居民委员会
20~28
150~225
2000~3000户/处。
0.6~0.9
18
物业管理处
70
70
700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小 计
90~98
0.3
一户一箱组成信报箱群
15
存自行车处
600~720
600~1000
按每户存自行车2辆设置,每车占1.5平方建筑面积。
0.09~0.15
有利用地下人防存车时采用高限指标,用地以设于地下室计。
16
居 民
汽车场库
2857~17143
893
0.3~1.3车位/户,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按10%控制。
初中:设置2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同时保证足够的篮、排球场地。
“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2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有条件的应设置400米环形跑道,同时应保证设置跑的篮、排球场地。
3
初 中
184~210
368~420
小 计
739~825
1336~1480
本类别“一般规模”为“最低规模”。一般小校(园)采用高限,大校(园)采用低限,标准较高大校(园)可采用高限。100
0.6~0.9
6
文化广场
5
100
50
1000
包括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救灾场所。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宜做地下车库,并附建洗车房。
小 计
3518~17934
973~983




17
社 区
居民委员会
20~28
150~225
2000~3000户/处。
0.6~0.9
18
物业管理处
70
70
700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小 计
90~98
0.6~0.9
6
文化广场
5
100
50
1000
包括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救灾场所。
1
小 计
65
160
大的居住区、小区采用低限指标,小的居住区,小区采用高限指标。




7
综合超市
社区菜市场
250
200
1500~2000
2000
8
再生资源
回收点
10
10
10~20
9
其 它
商业服务
240
90
可设置便民连锁店、书店、修配等。
70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首末站、加油站附近。尽可能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20
公 厕
10
10
50
60
0.45
21
公交首末站
30
200
300
2000-3000
1
22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4~6
地上调压柜(箱)或地下调压柜(箱)
配电室
8
配电箱
5
服务规模 (万人/处) (万m2/处)
10~20万㎡
0.1~0.5万人
1000~3000户
0.7~1万人 0.7~1万人 0.7~1万人
每个街道一处
每个街道一处 3~5万人 0.7~1万人 0.7~1万人 1.25万人 3.75万人 3万人 0.5万人
类别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交通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千人指标最小规模一序号层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m2m2每处1a物业服务用房30401502a室外运动场地2503003b社区管理服务用房503504b托老所901308005b老年活动场站2025252002506b社区助残服务中心2025252002507c社区服务中心203010008c街道办事处304050120015009c派出所304036501200150010c室内体育设施100700100011c社区文化设施100700100012c机构养老设施240400160480100床3000300床300013c30502060残疾人托养所小计760990696112014a出租汽车站2015a存自行车处16a居民汽车场库17c公交首末站40280300小计40300a燃气调压柜箱19a热力站20020a室内覆盖系统机房1521a固定通信设备间101522a有线电视光电转换间4623a配电室箱18024a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25a下凹式绿地26a透水铺装27a雨水调蓄设施市政公用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28a污水处置及再生利用装置29b锅炉房30b固定通信机房507031b宏蜂窝基站机房3070室外一体化基站32b3050有线电视机房33b公共厕所7034c邮政所20035c邮政支局120036c固定通信汇聚机房40037c移动通信汇接机房20038c有线电视基站40039c开闭所40c密闭式垃圾分类250280收集站50小计6班185041b235258350375幼儿园9班270012班340042c42346353659612班6500小学18班950024班1250043c26729035140218班9900初中24班1250030班1550024班1320044c高中22824633438230班1650036班1950018班9500九年一贯制69075388799827班13500补充类型36班1600024班14000495535685784完全中学30班17000小计不含补充类型115312571571175536班2000045b社区卫生服务站2412046c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75300047c社区卫生监督所5小计897548a小型商服便利店102049a再生资源回收点50b再生资源回收站5中小型100051c菜市场501500大型200

北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北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已经第130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此次修订的指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京政发〔1994〕72号文件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八月五日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一、总则(一)本指标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地区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乡镇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二)本指标所指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4万至6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左右。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2.8人,平均每户(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套公建。

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居住区配套公建分类: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

按效益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盈利性配套公建。

公益性配套公建,即非盈利性设施,以指令性指标控制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盈利性配套公建,即居住区日常生活必须的商业服务性设施,以指导性指标引导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五)居住区各级配套公建项目应按照本指标(详见附表1、附表2)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按表1配建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级的,应按表2配建设置项目。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就近入园率9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

(千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98%,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5座。

611551260158117632351 40045014004508001000353520303530401200150035 30403650120015001500180035 203035286100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张,合5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30张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

3511500200025004000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5%,百名残疾人设置床位4张,合2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1401502052151702004000500023车位/户。

含居民汽车场库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车位/户。

190220235225037501500250035万门/处。

普通住宅的固定电话用户线不应少于2线(即2对线)/户,每万户居民须设置容量2万门。

5060万m2设一处。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南通市新建地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1 (目的)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及实施的参考。

1.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周边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通实际情况制定。

1.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地区的更新改造(包含插建项目)时,应按照本指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

在建成区更新改造时应优先完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并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4 (设置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各级社区中心,方便居民生活。

1.5 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类2.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⑴教育设施;⑵医疗卫生设施;⑶文化娱乐设施;⑷体育设施;⑸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⑹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⑺商业金融服务设施;⑻邮政电信设施。

2.2 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北京地区居区配套设施规范

北京地区居区配套设施规范

7.1.3 北京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1.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4-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4-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续)
7.1.4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 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组团,按居住小区指标配置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及必要的市政站点,酌情安排第三产业设施。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1300~1500平方米;
2.居住人口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按居住区低限指标(每项100平方米/千人)设置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和集贸市场,形成扩大小区级购物中心;其余项目均按小区指标配置。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2760~3300平方米。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6日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中小学幼儿园:每4000居民以上的住宅区应配小学及幼儿园,每8000居民应配中学。

每千人口按40名儿童配建幼儿园。

每千人口按80名小学生配建小学。

每千人口按80名中学生配建中学。

幼托:小学:中学:医院:加油站:城市公共加油站服务半径宜为0.9〜1.2 km,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加油站布局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按照昼夜加油站车次确定,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 m20公共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 —1.0平方米计算。

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 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 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公交首末站:公交首末站应大、中、小相结合,分散布置。

每处首末站最小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最大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000平方米, 停放线路不超过5条。

按照公交首末站影响区域内服务人口不小于10标台/万人的公交车辆配置标准确定公交首末站的建设规模。

消防站:消防站距医院、学院、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口不应小于50米。

垃圾转运站:小型转运站每2〜3平方千米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 m2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2 3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m /(m • d )]表2建设规模污水处理量(万 m3/d )一级污水厂二级污水厂 深度处理I 类 50 〜100 —— 0.50 〜 7.40 —— n 类20 〜500.30 〜-0.20 0.60 〜 7.50 0.20 〜0.15 川类 10 〜20 0.40 〜 -0.30 0.70 〜 7.60 0.25 〜 -0.20 "类5〜10 0.45 〜 -0.40 0.85 〜 7.70 0.35 〜 -0.25 V 类1〜50.55 〜-0.451.20 〜7.850.40 〜-0.35变电站(所)JfUHOkV 变蛆卿麹划用地面机控制折标表7-17-1变乐等级闷主昨器^所酗型赵用地碍兄序号一枕电压F 容鼠金户外戎 半户外式 户肉式二扶电JK川地曲枳用地血积川地砸 1 110(66)/1020-63/2-3 3500-5 5(K ) 1500-3000 融 10-1300j35/105.6-5L5/2-320003SCKJ10l)0-2(XX )WdlOOO瓶装供应站:Jt 7,2.7*2序号变傑等iiiikvtIMVA/&1 组)|变电所用地面积一决电压/二款曲压细构型式500/220750/2户外式 WKW-I10000 330/220 ZL 330/110 知以4UR户外式 45000^5000 ^30/110 讯 330/10 TO-24U/2户外式40000-47000220/110(66,^}9(J-1UO^-3 户外式l2<XJO-3tMXX)凰 220/10:2{)/llO(66.S5)W-1^-3 户外比 tf(XXJ-2OOO0 耳如lUOi 缶巧j90-180C-3 半户外式 5000-8000 22omo (皈切W-ISOM户内式2000-150022l^Wk\变电序规划用地面积揑制扌片标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用地面积一般5000~6000卅,而管理所(中心站)面积略大,约为6000~7000讥。

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赤峰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赤峰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说明:1、赤峰城区内居住区规模相对较小,大多数小区并没有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居住小区的规模即1.0—1.5万人,而是居住组团规模即0.1—0.3万人或稍微大一点,所以有些公共服务设施不能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去设置,所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于部分配套设施,表中的设置标准略高于规范的要求。

如幼儿园只有在居住小区(1.0—1.5万人)中设置,我们将其设置标准即人口规模降低到0.3—0.5万人。

如果由于地块相对独立距其他幼儿园较远,则按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幼儿园,同时所设置的幼儿园规模不一定执行规范,而是按实际情况确定规模。

2、小学、幼儿园、垃圾转运站、热力站等有关设施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就已经进行了规定,在控制分图则中就有了明确的标示,其布局是在编制控制时就已经进行了全盘的考虑。

(居住区)公共设施设置标准

(居住区)公共设施设置标准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类别项目名称一般规模(m2/处)服务规模(万人)设置规定设置级别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区域统筹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教育设施高中24班12000 20000(16000)3~4 每班50生。

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6~17 m2/生,建筑面积8.5~10 m2/生。

▲△高级中学应在区域统筹安排。

独立高中应为36班以上规模,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30班或24班高中。

初级中学应为24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8班初中作为下限。

完全中学应达36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30班完全中学作为下限。

中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毗邻。

中学运动场地不宜小于3.3 m2/生,一般设田径运动场(环行跑道250-400米)及100m直跑道二组;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中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1m2/生。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0班14000 25000(20000)4~536班16000 30000(24000)5~6初中18班(9500)(12000) 2.25~3 每班50生。

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5m2/生,建筑面积8.5~11m2/生。

▲24班11500 18000(14400)3~3.7530班13500 22500(18000) 3.75~4.5完全中学30班(13750)(20000) 1.5~2.25 每班50生。

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5~16 m2/生,建筑面积8~9 m2/生。

△▲36班15750 28500(22800) 2.25~348班19750 38000(30400)3~3.75九年一贯制学校36班13850 22400(17920) 1.3~1.6小学每班45生,初中每班50生。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 -2009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报批稿)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3月前言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目次1 总则 (5)2 术语 (6)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5 标准街道社区 (9)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6 标准基层社区 (12)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7 农村社区 (15)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8)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 (5)2 Defin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Professional Language (6)3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7)4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and Principles for Making Adjustments (8)4.1 Principles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8)4.2 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8)5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6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in the Urban Area (12)6.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7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in the Rural Area (15)7.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7.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the Rural Area (15)7.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Appendix Explanation for the Usage of Specific Order (18)1.0.1 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促进“五个重庆”的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建设“宜居城市”的管理依据,保证重庆市经济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类别序号项目名称千人指标一般规模配置规定服务规模(万人/处)备注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教育1幼(托)儿所281~310420~4508班200012班30008班(200生)290012班(300生)4300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就近入园90%,并适当留有余地,事30座/千人;建筑9.38~10.32平方米/座,用地14~15平方米/座,每班25座。

0.7~1.0最小规模8~12班/所。

2小学274~305548~61011000"九年一贯制"学校36班(1440生)22000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3.6%,入学率100%,并考虑2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3座/千人;建筑6.38~7.10平方米/座,用地12.76~14.20平方米/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并考虑2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2座/千人;建筑8.35~9.56平方米/座,用地16.70~19.12平方米/座,每班40~45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入学率100%,并考虑20%的外为人口因素,合65座、千人;建筑7~8平方米/座,用地14~16平方米/座,每班40座(千人指标:建筑面积455~520平方米,用地面积910~1040平方米)2.2小学:24班(960学生)一般规模建筑6200平方米,用地12400平方米;服务规模2.2万人/处。

(一个远郊区、县及市区边缘集团应有一、两所小学采用"较高标准":建筑8.62~9.58平方米/座,用地17.24~19.16平方米/座)。

设置100米直跑道和解决学生上操的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应设置200米环形跑道。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公共设施的配套和建设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南京市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城市特色,为了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城市品质,特制定本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二、城市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南京市将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网络,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按照标准,市区道路网密度不低于每平方公里8公里,道路面积率不低于35%。

能源设施:为了保障市民生活和产业发展的能源需求,南京市将加快建设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提高城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同时,加强燃气、电力等管网建设,确保安全稳定供气供电。

给水设施: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市民饮用水安全。

到2025年,全市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水质合格率不低于98%。

环保设施:南京市将加大环保设施投入,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按照标准,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8%,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5%。

三、教育设施幼儿园:每1万至1.5万人设置一所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小学:每1.5万至2.5万人设置一所小学,满足适龄儿童就学需求。

中学:每2万至3万人设置一所中学,提供初中义务教育服务。

大学:支持高校建设和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每10万至15万人设置一所高等学院,为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

四、医疗设施医院:每10万至15万人设置一所综合性医院,提供全面医疗服务。

诊所:每1万至2万人设置一个诊所,方便市民就医。

药房:鼓励药店开设24小时服务窗口,满足市民夜间购药需求。

五、文化设施博物馆:每20万至30万人设置一个博物馆,展示城市历史和文化。

图书馆:每10万至15万人设置一个图书馆,提供公共阅读空间。

文化宫:每5万至8万人设置一个文化宫,举办文艺演出和文化活动。

六、体育设施体育场:每20万至30万人设置一个体育场,满足市民运动健身需求。

游泳馆:每10万至15万人设置一个游泳馆,提供水上运动场所。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10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1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2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6080
社会福利
12
托老所
90
130
宜安排在地下室或地下。
小计
321597
270614
总计
2765
3196
2807
3437
建筑面积人,用地面积人。
附表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2万人)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1500
含工商、税务。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13
派出所及巡察
3040
3650
12001500
15001800
35
14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5
社区卫生监督所
5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6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勘设测发〔2006〕19号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规划设计单位:2006年3月3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现将《指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各单位应组织有关规划设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指标》内容,并将组织学习及相关设计人员对《指标》的掌握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5月26日前报送至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二、2006年6月1日后,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指标》,如有未按《指标》执行或提供虚假指标的,规划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各单位在学习和执行《指标》的过程中有何疑问,请直接与我办或市规划委有关处室联系,以保证对《指标》的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联系人:赵志强,董辉; 联系电话:68024985)地址: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1号楼二层北段218室邮政编码:100037主题词:规划设计指标△执行通知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2006年4月25日印发市规发〔2006〕3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发布日期:2008-5-7 来源:作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6〕3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文本1 总则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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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
机房
3
3
4
4
每500户设一处光端机用房。
0.14
可设于其他建筑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小计
73~203
385~855
总计
5118~19810
3349~4014
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人,用地面积3.7平方米/人。
1~2
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500
300
(续)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10
储蓄所
14~21
150~200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户可酌情安排。
0.6~0.7




4
社区
卫生服务站
24
40
300~500
500~800
一般3~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功能社区按5000~10000人口设置。
1.25
含卫生服务中心居住区不再设立卫生服务站。
小计
24
40




5
文化活动站
(会所)
60
60
400~600
400~600
内容建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
70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首末站、加油站附近。尽可能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20
公厕
10
10
50
60
0.45
21
公交首末站
30
200
300
2000-3000
1
22
市政站点
20~(150)
160~(630)
其它市政设施(站点)酌情安排:
△无城市热网地区设集中锅炉房建筑100~130平方米/千人;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入学率100%,并考虑20%的外为人口因素,合65座、千人;建筑7~8平方米/座,用地14~16平方米/座,每班40座(千人指标:建筑面积455~520平方米,用地面积910~1040平方米)
2.2
小学:24班(960学生)一般规模建筑6200平方米,用地12400平方米;服务规模2.2万人/处。(一个远郊区、县及市区边缘集团应有一、两所小学采用“较高标准”:建筑8.62~9.58平方米/座,用地17.24~19.16平方米/座)。设置100米直跑道和解决学生上操的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应设置200米环形跑道。
(300生)
4300
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就近入园90%,并适当留有余地,事30座/千人;建筑9.38~10.32平方米/座,用地14~15平方米/座,每班25座。
0.7~1.0
最小规模8~12班/所。
2
小学
274~305
548~610
11000
“九年一贯制”学校36班
(1440生)
22000
初中:设置2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同时保证足够的篮、排球场地。
“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2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有条件的应设置400米环形跑道,同时应保证设置跑的篮、排球场地。
3
初中
184~210
368~420
小计
739~825
1336~1480
本类别“一般规模”为“最低规模”。一般小校(园)采用高限,大校(园)采用低限,标准较高大校(园)可采用高限。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3.6%,入学率100%,并考虑2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3座/千人;建筑6.38~7.10平方米/座,用地12.76~14.20平方米/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并考虑2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2座/千人;建筑8.35~9.56平方米/座,用地16.70~19.12平方米/座,每班40~45座。
可设于住宅底层。
11
邮政所
25~36
25~36
250~350
250~350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户可酌情安排。
0.6~0.7
12
电话局
70~100
60~90
1万门端局1000;
横块局500
1万门端局900;
横块局
500
≥1(端局)
≤1(横块局)
2公里范围内已有电话局的酌情安排。
小计
0.3
一户一箱组成信报箱群
15
存自行车处
600~720
600~1000
按每户存自行车2辆设置,每车占1.5平方建筑面积。
0.09~0.15
有利用地下人防存车时采用高限指标,用地以设于地下室计。
16
居民
汽车场库
2857~17143
893
0.3~1.3车位/户,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按10%控制。
0.6~0.9
6
文化广场
5
100
50
1000
包括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救灾场所。
1
小计
65
160
大的居住区、小区采用低限指标,小的居住区,小区采用高限指标。




7
综合超市
社区菜市场
250
200
1500~2000
2000
8
再生资源
回收点
10
10
10~20
9
其它
商业服务
240
90
可设置便民连锁店、书店、修配等。
△开闭所1万~1.5万户设一处300平方米;
△变电室按负荷半径≤250米设置,每室120~150平方米;
△中低压燃气调压站一般按负荷半径≤500米设置,每处建筑50平方米;
△城市热网区设热力点一般每10万平方米左右(不大于20万平方米)建筑设一处;
△高压水泵房高层住宅酌情设置。
设锅炉房时采用括弧内指标。
宜做地下车库,并附建洗车房。
小计
3518~17934
973~983




17
社区居民委员会20来自28150~2252000~3000户/处。
0.6~0.9
18
物业管理处
70
70
700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小计
90~98
109~157
85~126




13
社区
服务分中心
20~30
30~40
150~225
210~315
含社区服务信息网络站,有社区服务中心的不另设社区服务分中心。
2000~3000
户/处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14
综合服务部
41
50
130
包括邮政信报箱、公用电话、取奶点及礤它便民服务项目,宜结合居以设置。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1
幼(托)儿所
281~310
420~450
8班
2000
12班
3000
8班
(200生)
2900
1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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