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结*缺点
道光二十九年,张集馨作四川按察使,他说:“秋审并 不难办,固须条规例案娴熟,尤在定案时预为秋审地 步。……四川秋审部费,向例给以六百金,部书于五六 月间专人将秋审实缓底折送署,收取部费,司(臬司) 中不与交通,皆在省佐杂,有部办出身者网罗其事,彼 即于中取利。”(《道咸宦海见闻录》,第115页。) 这个事例说明,至少在道光年间,刑部与各省在秋审前 已暗中沟通,刑部将预先审定的实缓底折送交各省,各 省据此信息向皇帝题报本年实缓名单,就不会因错误较 多而受到皇帝申饬,但为此要付出“部费”600两白银, 秋审之流于形式和司法腐败由此可见一斑。清代的秋审 制度实行到后期,更是积弊如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 用了。
会审的发展
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 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是指每年农历秋8月中 下旬在天安门前金水桥西进行的、由军机大臣、 内阁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等中央各部院 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侯案件的审判 制度。审理结果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由 皇帝作出最后裁决。)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乾 隆年间编修《秋审条款》,详细规定朝审、秋 审的时间、会审机关、管辖范围及处理办法等 内容,表明清朝会审制度的完备化。
结论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张文 忠公集》奏疏三)这是明代著名宰相张居正 在万历元年(1573年)提出“官吏考成法” 的奏疏中曾经说过的一段名言,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又岂止秋审一项制度。
渊源


会审制度源起何时,学界看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 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法官会审的制度或者至少是 雏形了; 另有学者认为: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 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溯其渊源,可究于 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 慎刑思想:会审制度的产生有深刻的思想根源,这就 是自殷商以来日渐成熟的“明德慎罚”思想。实行会 审制度,正是“明德慎罚”思想在诉讼制度上的体现, 反映我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形成,首先根源于慎刑思想, 或者说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
会审制度
九卿会审 秋审及朝审,区别,处理结果 热审
九卿会审
九卿: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
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 审理范围: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 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 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 重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古代其他国家的会审

西周时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周 礼.秋官.小司寇》通过三次讯问来使对平民诉讼的审断 正确无误: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民 众。听从他们的意见来决定诛杀或从宽,决定施用重刑 或轻刑。也即“三刺断狱”,它充分反映一个史实:西 周时期,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在判决之前,司法官 必须征求有关官吏,包括百姓的意见。汇集众多官民的 意见,来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处理,一般都将其作为 “会审的雏形”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告于大司寇, 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 参听之;三公以狱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礼 记.王制》 即周王命三公会审定案,然后交由皇帝处理。 在此,三公共同进行审理表明西周时代已经初步建立会 审制度了 。
区别
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 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 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 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 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 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处理结果
①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下 “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②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 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③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 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 他刑罚。 ④留养承嗣:指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 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的首肯后,免于死刑, 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会审制度简介
1. 什么是会审? 2. 会审的渊源 3. 清朝会审的发展
会审简介
会审是中国古代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自西周时期即 已产生,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 会审,顾名思义,是“会同审理”的意思,它是中国古代多人共审 重大疑难或特殊类型案件的组织形式。如学者所言,“所谓会审制 度,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比较重大,案情较为 复杂,主审的司法官员不能单独作出判决,必须邀请其他相关机构 的人员参加审理。”但是,古代的典籍中并未出现“会审”一词。 《辞海》、《辞源》等工具书当中也都没有对其作出任何解释,只 是在《司法词典》及《北大法学百科全书》中找到“三司会审”词 条,实指唐朝的“三司推事”,或者解释为中国古代的一种联合审 判和复议制度。而且,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对“会审”的称呼是 不一样的。如汉朝的“杂治”、隋唐的“三司推事”与“三司使”、 明清的“九卿圆审”、“朝审”与“热审”等等。“会审”一词, 实际上是后人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若干官员及法官会同审理重大 或特殊案件的通称。朝实现制度化。它的形成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 现及行政兼理司法的另类表现,同时,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民主 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
热审
时间:每年小满后10日至立秋前1日 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 部承办司官员审理 范围: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内容:一般笞杖罪决后释放,徒、流以下减 等发落。 目的: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 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狱囚。
小结*优点
会审制度体现了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备性,保 证了案件按法定程序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 了君主的任情生杀、官吏的违法乱纪。清代皇帝 对死刑案件的审断较少发生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君 主随意杀人现象,与其说是专制权力受到制约, 不如说清代高度发展的专制权力已经制度化,虽 然有时这些制度的执行也不免流于形式甚至出现 司法腐败。
录囚制度
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 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 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监狱史和司法制 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又称虑囚。西周时期就有 司法官吏每年仲春三月省视监狱的制度。西汉王朝 建立以后,鉴于秦朝法峻刑残,囹圄成市而激起人 民反抗的历史教训,吸取儒家的慎罚思想,对司法 制度多有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录囚制度,但当 时仅限于州郡刺史太守定期巡视所部狱囚。
国外的会审
在著名的苏格拉底审判中,共有500名古希腊市民参与, 而最后是以280票对220票的结果判定苏格拉底死刑。在 古希腊著名的城邦国家斯巴达,每当发生重大案件的时 候,便由28人组成的长老会议来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 的陈述并作出裁决,这表明古希腊在审判实践中早已使 用会审的方式。在罗马的《十二表法第九表《公法》部 分第二条规定:“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 决,是专属于军伍大会(注释5:军伍大会是罗马第六代 王塞尔维吾斯.图利乌斯改革后成立的。军伍是一种军事 组织,它是按照财产组成的政治权利机关。在表决议案 时,以军伍为单位,每个军伍一票,按照等级排列依次 投票。)的权力。” 。可以说,罗马法是西方会审制度最早的渊源。因此, 会审并非我国独创。
朝审内容
参加朝审的大臣除了司法部门外,几乎包括了在京的所 有重臣,如公、侯、伯、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 侍郎等。 由于参与的官员级别很高,基本包括了在京的最主要官 员,所以朝审也号称“九卿圆审”。 朝审的地点在承天门外,仪式由吏部尚书亲自主持,如 果死囚犯人喊冤,或者有的官员认为案件可疑、可矜 (即值得怜悯),就要认真复审,然后报请皇帝裁决。 一般朝审的死刑犯都是普通的死罪犯人,重犯都已经 遵照“决不待时”(即不等到秋冬季节就执行死刑)的 原则在平时被处决了。因此,在秋后处决的死罪犯都是 一般的杀人犯、严重的盗窃犯。
秋审
简介: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于秋季举 行。 内容
秋审内容

每年一度由三法司对斩、绞监候案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 复核,一般于八月举行。秋审的主要程序有四: 1.初审:对各省奏报的秋审题本,先由刑部审录,摘叙案件原由, 写出具体结论。 2.会审与题报:由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等在京三品以上官 员齐集天安门前、金水桥西进行会审,然后由刑部领衔分情实、 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本向皇帝题报。 3.皇帝批示:奉旨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案犯的秋审程序即告结 束,奉旨情实者,仍要复奏。 4.复奏和勾决:死刑执行前向皇帝复奏,是谓遵行“三宥三刺” 古制,以示特别慎重。复奏本上,由皇帝用朱笔在应立决案犯名 上打勾,称为“勾决”,一旦勾到,即行处决。在全部秋审程序 中,惟有勾决仪式由皇帝亲自主持,以示 “生杀予夺之权操之 自上”(乾隆语,见《大清会典事例》,卷847),即皇帝掌握 着死刑的最终复核权,掌握国家的最高司法权。
wk.baidu.com 朝审
产生背景: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 党崇雅建议沿用明代朝审,并由此开始适用。 时间: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时间略迟于秋审。 地点: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 涉及官职: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 审理范围: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专指京师地 区监候秋审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 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就 是说,清代京师地区的秋审案件不称“秋审”, 而专称“朝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