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8.03•【文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通过CA数字证书及时填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上市公司利用CA数字证书在线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等数据的,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5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
要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8.09.02
•【文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5号
•【施行日期】2008.09.0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
为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工作透明度,我部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
上市公司及财务顾问向我部报送重组预案信息披露文件时,应当仔细核对,按要求提供如下核对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部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市场发展情况,对审核关注要点不定期作出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8年9月2日。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7号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1月5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备忘录二号-10页文档资料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的正式启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的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保证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所发放的上市公司专区EKEY(以下简称“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电子化系统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的一般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电子化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原则上,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使用本所电子化系统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无需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再提交“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上市公司不涉及公告信息网上披露申请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保持其联系电话畅通。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使用EKEY,通过本所网站(http://sse)“上市公司专区”“业务办理”下的“信息披露”栏目,创建信息披露申请,并上传相应的电子文件。
电子化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操作手册》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
上市公司应认真阅读和使用上述文件,及时关注其更新。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事项,严格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认真选择正确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文件时,切勿将多个公告内容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上传;应确保公告及附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准确选择上传文件的披露渠道(登报、上网、报备)。
第七条以上市公司名义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该文件已经经过内部审议程序及充分授权,上传时无需提供盖章页扫描件的电子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在整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第八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第九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十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第十一号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获准公告第十三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第十四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第十五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第十六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停、复牌公告第十七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第十八号上市公司取得、转让矿业权公告第十九号上市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适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达到《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达到《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的,应按照《重组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失去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任意一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数据10%以上的,应视为公司出售资产并参照本格式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次交易构成《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一条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履行等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以及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等事项和相关持续信息披露行为,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作出如下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承诺,并按照承诺进行持股管理:(一)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票的其他承诺。
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及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触及事实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公告,说明相关股票延长后的锁定期限。
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的,其在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时,应当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明确继续履行承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应当在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事项:(一)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时间;(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及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客户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上市证券,中证金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业务简介1、业务释义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客户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出借上市证券,中证金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2、适用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试点期间,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3、业务特点Ÿ- 出借对手方为中证金,业务安全性高。
Ÿ- 有效提高股权使用效率,获得无风险收益。
Ÿ- 证券出借到期后补偿相应权益(投票权除外)。
Ÿ- 无开户时间、账户资产规模限制。
二、参与方式出借资格申请: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交证券出借资格申请材料并与光大证券签订《证券出借委托代理协议》开通出借交易权限。
证券出借申报:投资者通过光大证券进行出借申报。
成交后,出借合约生效,证券划转至证金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
出借证券归还:出借合约到期,证金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息费及相关权益。
三、期限与收益根据中证金现行业务规则,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182 天共五个档次,客户参与各档次固定期限的证券出借业务分别可获得年化1.5%、1.6%、1.7%、1.8%和2%的固定收益。
但中证金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调整各档次期限的年化收益率。
四、重点沟通问题1、证券借入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借入方是中证金,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类金融机构,是中国境内唯一从事转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致力于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2、股票流动性及冲击影响客户出借的证券被市场上各家证券公司分散借入,继而分时分量借给各自有融券需求的客户,并不会集中在少数几个客户手中,不会集中出现大额卖单,这种平滑的卖出过程对股价不会造成显著影响。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6•【文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出售所持非上市公司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导致所持非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增强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及《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对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其他涉及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监管,可参照本提示。
一、评估业务的承接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并配备具有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一)常见问题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业务通常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未针对业务承接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二,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没有履行独立性申报和核查程序,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违背独立性原则的情况,不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
第四,内幕交易防控力度不够,未能有效防范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业务洽谈人员不具备应有的风险识别和评价能力及经验,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领域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未恰当分析和评价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能力。
第六,评估机构不具备执行相关业务的能力和条件,在缺乏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或其他资源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承接业务,或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后将业务转交给其他中介机构承办。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第四条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五条相关股东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其减持计划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二)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三)拟减持的原因;(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减持计划可能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的,或者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前款公告中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六条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
第七条相关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实际减持情况与减持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
相关股东在按前款要求公告后,可以提出新的减持计划。
第八条相关股东披露减持计划后,确有原因导致减持计划无法实施完成的,可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规则讲解
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2%,拟继续增持的,上市公 司应当在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
累计增持比例达到1%时,以及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或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的持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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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应 及时将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以书面方式 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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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流程
一、筹划 二、停牌 三、首次董事会(重组预案、定价) 四、二次董事会(重组报告书) 五、股东大会决议 六、证监会核准 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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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划阶段
上市公司
1. 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泄漏。
2. 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申请停牌,直至披露。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 展情况公告。
13.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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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不包括20%)
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
13.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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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包括30%)
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需财务顾问核查。属于国有 股行政划转的免于核查。
3.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 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停牌,核 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 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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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备忘录附件规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不属于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02年实施,2007年第一次修订,2008年第二次修订,2009年第三次修订,2010年第四次修订,2012年第五次修订,2013年第六、七次修订,2015年第八次修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资料填报业务指南 (2013年12月修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2013年12月修订)2013-12-06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2013年12月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资料填报”栏目,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收购各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备忘录要求,认真履行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义务,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填报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基本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当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上市公司信息维护”栏目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相应栏目,完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信息、账户信息、持股变动申报及限售比例调整等相关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填报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关联关系”栏目,及时填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界定关联人,并分别新建、填写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等。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6月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备忘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备忘录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备忘录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布和适时更新的《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手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电子化报送常见问题》等,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第六条上市公司分别通过系统“信息披露”下的“信息披露——公告提交”、“信息披露——非公告上网”栏目,提交公告、非公告上网文件的信息披露申请,并选择相应信息披露时段。
第七条上市公司选择“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或“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发布公告的,应当在相应披露时段内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经公司提交并确认发布后,公告通过本所网站即时披露。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XX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1年3月15日制定、2011年12月30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管理事项,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制定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内幕知情人档案。
二、上市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按照本备忘录的要求及时报备内幕知情人员相关信息。
三、本备忘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我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包括但不限于:(一)获悉公司被收购;(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6股以上(含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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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应当及时将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该书面文件应当载明如下事项:(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三)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股价范围等;
(四)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最终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增持计划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五)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声明:“本股东提出的稳定XX 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措施,构成本股东对投资者的公开承诺,本股东确保自身有能力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
如未履行,本股东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股东将在稳定股价措施期满时向上市公司通报措施实施情况。
”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应当明确可行,描述不存在歧义,履行情况可以有效检验。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主体及提出的时间;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四)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股价范围等;
(五)稳定股价措施设定了实施条件的,应披露“如股价稳定措施计划设定的条件未达成,则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将不予实施”;
(六)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最终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增持计划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七)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声明。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提出并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或者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况、相关行政许可获批情况、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实施情况等,并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况。
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