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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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应当及时将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该书面文件应当载明如下事项:(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三)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股价范围等;

(四)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最终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增持计划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五)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声明:“本股东提出的稳定XX 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措施,构成本股东对投资者的公开承诺,本股东确保自身有能力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如未履行,本股东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股东将在稳定股价措施期满时向上市公司通报措施实施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应当明确可行,描述不存在歧义,履行情况可以有效检验。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主体及提出的时间;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四)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股价范围等;

(五)稳定股价措施设定了实施条件的,应披露“如股价稳定措施计划设定的条件未达成,则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将不予实施”;

(六)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最终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增持计划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七)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声明。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提出并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或者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况、相关行政许可获批情况、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实施情况等,并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况。

本备忘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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