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作者:梁晓杰来源:《活力》2009年第19期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问题成为近几年讨论的一个热点。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对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怎样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找出其理论依据,进行合理化的程序设计,使其科学、可行、合理。
一、检察机关为什么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一)检察权的性质笔者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单纯的法律监督权,也不是司法权,更不是行政权。
在我国,检察权的权力内容不仅包括法律监督权,而且包括公诉权。
鉴此,如果要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作出准确定位,即应以我国的宪政体制为背景,以承认检察权的独立价值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的抽象和概括。
其实,简单来讲,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权力包括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公益诉讼中,国家干预的成分较大。
公益诉讼包括公益公诉和公益私诉,检察机关提起的毫无疑问属于公益公诉。
公益诉讼也理应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本文仅探讨民事公益诉讼。
相对于对私益的保护而言,对公益的保护存在着诉讼机制的欠缺和诉讼主体缺位,这是民事诉讼法在对公权益保护和对私权益保护方面的失衡。
首先,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近十几年来流失的国有资产达5 000亿元,给国家利益造成极大损失。
而这种流失不同于一般的贪污、盗窃,大多是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投资转让、财产处分等重大民事活动中造成的。
也就是说大多具有合法的民事流转形式,并且都与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相关。
目前在我国行政管理无力、无序或不能行使权力的情况下,不可能依靠行政方式强制解决。
如果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即使追究了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但不足以挽回国家的损失,仍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也只能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摘要]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提起权,并从制度上进行切实保障,以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程序制度的构建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广大同仁。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研究一、公益案件的审理盲区迫切需要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确认和保护所诉合法权益并排除侵害的活动。
公益诉讼与我们日常惯用的公诉有着不同的含义。
从法律的意义上说,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公益诉讼则主要是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而言,两者在主体、法律程序、诉讼对象等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因此应严格区分适用。
关于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应通过有关机关对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污染环境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然而事实上,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在我国,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情况依然存在,并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层面。
具体表现为:一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占、破坏、浪费国有资产案件越来越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特别是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被低估或不评估、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国有资产被低价出让或入股、国有资产被无偿划拨或侵占等等导致国有资产以极快的速度在流失。
而一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能弱化,无法有效肩负起保护国有资产的重任。
二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案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价格违法案件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冲击。
三是违反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案件,对我们的生存环境和质量造成严重和无可挽回的影响。
应当说,对上述情况,我国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管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执法职能没有得到很好行使和发挥,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处于力不从心的地位,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相互脱节及处罚的滞后,形成了行政执法的盲区,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设备,提高民事 公益诉讼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如利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办案。
THANKS
感谢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法律 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力。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 符合起诉条件。
听证会
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作出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起诉的 决定。
诉讼程序
提起诉讼
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 益出庭参加诉讼。
法庭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维护公共利益 。
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民事公益诉讼涉及面广,需要考虑的 因素多,如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涉 及人数、持续时间等,这使得案件认 定的难度加大。
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目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 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 问题突出。
需要加强法律解释和指导
实践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护等领域。在实 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合作,以提高案件的专业性和胜诉率。
实践效果
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成功地解决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 益。同时,这也提高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和信任度。
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以后 。鉴于我 国在法律 上对有关公共 利 益的保 护及救济程序 未作专门系统
要 弄清检 察机 关提 起公 益诉讼 , 的规 定 ,且学术界对公 益诉 讼的内涵
指 检 察机 关 以 国 家法律 监 督 者 的 身份 首 先就 要了解公益的含义 。所谓 “ 厶 公 也没有 统一 ,所以说对什 / 是公益诉 对 涉 及 国 家利 益和 社会 利 益 而 无人 起 益 ”是 “ 讼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 笔者认 为: 公共利益 ”的简称 。 何为 “ 公 诉 的 案 件 , 法 院提 起 诉 讼 , 求 法 院 共 ” “ 向 要 ? 利益” 又做何解?都是我们要 公益诉讼是指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 ,
=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
() 1 社会利益 , 即全体社会成员或部分 的 必 要 性 实行 法律监督 、维护公 平正义是
同追 求的某种社会价值 ,要求以社会 检察机关 的根本职能 。检察机 关就是
【 者 简介 : 作 关玉 新 (9 0 ) 男 ( 伯 为本位 。 2 国家利益是以国家为本位 最合适的代表 国家利益和社 会利 益的 17 - , 锡 () 族) ,辽 宁 北镇 人 ,辽 宁 北镇 市 人 民检 的 国家作 为主体 所拥 有的公 共利 益 , 诉讼主体 。检 察机关工作人 员熟 悉法 察 院研 究室 主任 ,主 要 从 事检 察 实 用 如纳税人不依 法纳税就侵犯 了国家的 律 ,能够有效 地运 用法律手段维 护国 口 0 RN 0 I 0Z N0 广 A I 理 论 研 究;杨 红 (9 6 ) 女 ( 族 ) 税收权 。但公 共利益不能单纯 的等 于 家利益和社会 利益 。在国家利益或者 {8- , 汉 , 辽 宁 北 镇 市 人 民检 察 院 研 究室 主 任 , 国家利益 , 在统治阶级 占少数时 , 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受到 损害的时候 ,检察 主 要 从 事检 察 实 用理 论 研 究 。 利益 实际上 是 少部分人 特定 的利 益 , 机 关作为 国家法律 监督机关 ,有 责任
论检察机关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
中 贵 省 党 学 2 9( 2期 共 州 委 校 报 0 .总1 ) 04 2
思理双 刊 想 论 月
论 机关 我国 事 益 讼 告的 要 检察 是 民 公 诉 原 必 性
● 刘 光 彩
( 河县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剑 河 5 6 o ) 剑 5 4 O 摘 要: 随着我 国经济 的发展 , 益承 受前所 未有 的压 力 , 公 迫切 需要 寻求救 济 , 随全 民公益 情节 的复苏 , 伴
二 、 国民事公 益诉讼 的现 状 我
近 年来 , 国对 公益 的维 护热情 空前高 涨 , 我 这在 民间层 面上 尤为体 现得 淋漓尽致 。我 国在诸 多 的法 律 中 ,对 国家和公 共利益 的保 护都有 明确 和变 相 的 规定 , 如宪法 第 2条 明确规 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的一 切权力 属于人 民, 民可 以按 照法律规 定 , 过各 种 人 通 途 径和形 式管 理 国家事务 ,经济 文化 事务 以及社 会
这一诉 求便 显得 尤为 突出, 国法 学界 就如何 构建 民事公益诉 讼 的探 讨 亦成为 热点 探讨 中, 我 在 原告 的多元化
无疑是 热点 中的热 点 , 在原告 多元化 的前提 下 , 笔者认 为检察 机 关作 为原 告是 必然 的, 故针对构 建我 国民事公
益诉讼 原告 中的检 察机 关作 一个 简要 的探 讨 。
关键 词 : 民事公 益诉讼 原告 检 察机 关 必要 性 中图分 类号 : 2 文献标 识码 : 文 章编号 :0 9 5 8 ( o 90 一 O 18 2 D9 6 A 10 - 3 1 2 0 ) 7 0 0 一O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公 益诉讼 的定 义
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人员机 构 卜看 , 大量 从事 民行 T作 的检 I . 检 察机 关提起公 益诉讼 的法 理依 察干警具有扎实 的理 论基础和较高 的学
历层 次 ; 从 实践 角 度 来 看 , 一 线 的 民行 _ r 作 者大 多具 有丰 富的办 案经验 , 水平较 高, 轻车熟 路 。同时 , 根 据我 国的《 行政
工 作研 究
论检察机 关在公益诉讼 中的重要作 用
口 吕全宝 孟 贞香
诉 讼 中 的“ 利己主义” 之间的矛盾。
一
1 9 9 7 年 由河南省 方城 县检察 院提起 的 , 但由于其 中没有发 现国家丁作 人员 的职 务犯罪线索 , 如何介 入此案 , 如何挽 回国 家损失 , 成 为摆 在检 察 机 关 面前 的 难 题。此后 , 检察机关一直通过 支持起诉 、 督 促起 诉 和直 接 起诉 等 方 式进 行 了探
检察 机关 的监督 职能 得到发 挥 , 监 督 效
质 和功 能 , 检察 权强 调的是 它 的具体权 能 和实 际行驶 , 起诉权 是一 种形式 和手 段 。因此 , 检察 机关 没有对 被监督 行 为 进千 于 裁决 的权 l 力, 需要 通过 诉讼 行 为才 能 实现 司法裁 决 , 将 案件提 交至 法 院判
利益 范围如 何划分 等现 实问题 的 困扰 。 而现实 中侵害公 共利益的主体大部分 为
诉讼 法》 和《 民事诉讼 法》 的规定 , 我 国检
察 机 关 可 以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提 出抗 诉
掌握 着大量 资源 的法人 , 由于法 律意识 的不足 、 诉讼 主体的不适格 、 诉讼地位 不
、
检 察机 关 提 起 公益 诉 讼 的
2 . 充 分发挥检 察机 关的法 律监督 职 能 :从机构设 置 上来看 . 检 察机 关 内部 设 有专 门的 民事行 政检 察机构 , 其拥有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者:娄连义刘洪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4期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整个国家法治程度的不断上升,人们不仅仅关注着自身利益的保护,而且也越来越学会从社会的角度去思考公共利益。
在这样一种趋势的影响下,关于诉讼制度也在悄然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打开了一个缺口,但是由于规定得过于原则因而没有较强的操作性。
因此为了能够使得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应当采取的若干措施。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探讨,以期能够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层面上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公共利益作者简介:娄连义,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洪涛,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016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在我国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进行探析,另一方面从实践基础的角度进行讨论。
首先,如果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进行探析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已经出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的立法规范。
在这些相关的立法规范中,比如“检察机关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就体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思想。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在1957年也对这一思想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然而却由于各种左的错误而使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不但没有发展下去反而被消失殆尽。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财富的增加,而且也带来了各种自然环境污染和侵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频频发生。
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蟹霞匪豳鏊鍪竺竺!型圭2f叁整I』圭塾垒辁器机关苻使公蓝误讼刹霞搡旃张雪峰摘要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新型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各种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法律尚未能紧随时代的步伐,现实中缺乏可靠的制度保障。
因此,被侵害的公共利益往往得不到救济。
重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势在必行,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4-02一、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制度概述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侵害对象的“公益损害”案件,如环境污染、垄断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在现实生活领域频繁出现,这类案件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如何提供救济成为我国法律实务中面临的新课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见,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保护其民事权益,而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多也只有“支持起诉权”,我国法律原告一元化的规定,根本不能保护公益违法行为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适应解决新型的社会矛盾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其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寻求司法救济,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踏入历史舞台突破了对原告资格苛刻的限制因素,给世人提供了实行社会责任的有效途径,关心公益的一些个人、团体,不会再因自身与案件无关被法院拒之在法院大门之外;赋予检察机关依法作为社会公益代表提起诉讼资格,使得公共损害多了强有力的司法救济途径,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由及立法建议
依 照我 国《 宪法 》 规定 , 察机 关 是 国家 法 律监 检 督 机关 , 通过行使 法 律 监督 权维 护 公 共利 益 是检 察
机关 的神圣职 责 。曹建 明检察 长 指 出 : 察 机关 要 检
《民事 诉 讼 法 》 适 当修 改 。 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关键词 : 察机关 ; 检 民事 公 益诉 讼 ; 法律 地 位 ; 案 范 围 ; 法 建议 受 立
中图 分 类 号 : 9 6 3 I l . ) 文献 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 号 : 0 6 4 0 ( 0 9 0 —0 6 —O 10 — 7 2 20 ) 4 0O 4
杨 三正 陈建敏 ,
( . 江 师 范 学 院 法政 学 院 , 东 湛 江 5 4 4 ; .湛 江 市 人 民检 察 院 研 究 室 . 东 湛 江 5 4 0 ) 1湛 广 20 8 2 广 2 0 0
摘 要 :近 年 来 . 群体 性 民事 侵 权 案 件频 发 . 重侵 害 广大 民众 的 合 法 权益 . 响社 会 和 谐 与稳 定 . 为人 们 普 严 影 成
随着 我 国经 济 的不 断发 展 , 社会 生 活 的复 杂 多
样化, 群体 性的 民事侵权案 件层 出不穷 ( 比如近年来 发 生的“ 丹红事 件 ” “ 寿 螺事 件 ” “ 苏 、福 、 辛弗 事 件” 、
“ 三鹿奶粉 事件” ) 等 。所有这 些事件 发生后 , 均显现 出一个 共 同的问题 , 即受害 人 如何 通 过法 律 途径 获 得救 助?这一 问题 的 提 出, 检察 机关 提 起 民事 公 使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 、 察机 关提起 公益 诉讼 的必 要性 检
1 关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是 保 障 公 民权 利 的需 要 。 近 年 来 , . 机 我 国各 种 侵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 要 包 括 : 主 国有 资
损 害 的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益 往 往 无 法 得 到 回 复 。 例 如 .
于公 益 诉讼 问题 的文 章也 屡 见 报端 ,许 多 省市 的地 方 检 察机 关也 在 司法 实践 中作 了大 量 的探 索 。自 19 年 河南 省 方 城县 97 第 一 例 民事 公 益 诉讼 成 功 之后 , 东 、 江 等十 一 个 省 市都 积 山 浙
展, 公共 利 益 得不 到有 效 保 护 的 问题 日益 凸显 。近 几 年来 , 关
2机关 提起公益诉讼是充分实施 民事经济法律规定的需 . 要 。民事经济法律体 系中, 涉及 到保 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规定比 比皆是。但是, 由于缺乏相应 的程序机制, 这些 规定往往无法实现 。实践 中经常发生 的违 背社会公 德, 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 国家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 由于受 害的不是具体 的个人 , 以至于没有合适的主体起诉, 而受到 从
公益诉讼 起源于罗马法, 相对于保护个人所有权 的诉 是 讼——私益 而言的, 它指特定 的国家机关和公益诉讼是 指当
有 侵 犯 国 家 利 益 、 会 利 益 的 不 法 行 为 发 生 时 , 定 的 国 家 社 特
程序 ’ 条款等作 出具体规定 , 使之有成效”3 [ 1 际上 , 。实 公共利
机 关 提起 公 益诉 讼 正 式 授 权 已经 成 为一 个 无 法 回避 的 问题 。
民事公诉制度探析
民事公诉制度探析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2-00摘要:由于缺乏民事公诉制度,我国的民事公益在受损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因此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这与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显然是不相符的,因此,本文拟从民事公诉的必要性方面来谈论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
关键词:民事公诉必要性制度构建一、民事公诉的概念和特征民事公诉是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种形式,是相对刑事公诉而言的一种表述。
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为维护公共利益,以国家名义将特定的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形式。
一般而言,民事公诉具有以下特征:提起民事公诉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这也是与民众公诉的重要区别之一。
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实体活动的一种监督形式,这有别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提起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维护本机关利益或者其他个别人的利益。
民事公诉只针对特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
民事公诉不是独立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制度,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除特别规定外,其他都受民事诉讼的法理、基本原则等约束。
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发挥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守护人,其职责除了追诉犯罪、司法监督以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保障民权。
民事公诉就是检察机关保障民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构建民事公诉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要求。
(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特殊地位决定的。
针对我国目前国情,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对解决重大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有着明显的优势:一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探究
1 . 关于检 察机 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1 )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是 实 现其 基 本 职 能 的根 本 要 求 。实 行
2 . 关 于 我 国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 立 法 构 建
( 1 ) 确立 “ 以公 诉 制 度 为 主 . 私诉制度为辅” 的公 益 诉讼 制 度 模 式 。
法律监督 . 维护 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 职能。 近几 年来 . 检察机关 为 实现其监督职能 . 采取 了一系列检察监督方式。 如检察意见、 检察建 议、 民事抗诉。国外许多 国家的检察实践都有一个共 同特点 即以积极 、 主动 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 因而有学者提 出: “ 现代诉讼 的基本 理论认 为. 检 察机关在诉讼 中最 突出 、 最主要 的职责是代表 国家公众把被告 人( 刑 事被告人 、 民事被告人 、 行政被告人 ) 的违法行 为和违法事实提 供 给法院 . 要求其依 法进 行审理和裁判 . 并对审理 的过程及裁判 的结 果进行监督 。”
( 4 )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可行的 国家为 了保护其利益不受 侵犯 . 法 律应 当把起诉作 为一种义务赋予 特定 的起诉 主体 . 使主张公 益 的起诉变成一种公权力 根据公权力不得 随意委托的理念 . 接受这 种义务 的起诉 主体只能是 国家机关 . 而不 可能是公 民、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此外 . 由于有 的案件涉及几个交叉的国家利益 这就 会造成几个部 门的互相推 诿或重复劳动 . 有的涉及到地 方利益 . 会受 到地方政府 的
与公 益诉讼 私诉制度相对应的是公益诉讼 的公诉制度 。 就 目前能够代 表国家行使 诉讼权利 的三个机关——人民代表大会 . 政府和人 民检察 院来看 . 人民检察 院是 唯一适格的公益诉讼公诉制度的主体 人 民代 表大会虽是国家 的权力机关 .但其主要行使立法权等抽象的权力 . 一 般不涉及具 体权力 的行使 . 况且允许其参与诉讼必然会导致其为部门 利益而滥用 立法权 . 从而破坏法律 自身的正义性 政府是 国有资产和 社会 公共利 益的管理者 . 但其所实施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可能会 侵害到 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 从而成为公益诉讼的被 告人。 因此 , 政府也不 宜成为公 益诉讼 的主体 而检察机关却 因其 自身的特点 而符合公益诉 首先 . 从检察机关 的性质来看 . 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的 监督 与诉讼是有机 结合的 , 实现监督 是诉讼 的 目的 . 诉讼是实现 讼的主体的要求 。 监督 的形式 和手段 对此列 宁曾有过精辟的论述 : “ 检察长的唯一职权 法律监督 机关。“ 法律监督是 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和遵守法 和必 须作的事情 只有 一件 :监督整个 共和 国对法制有 真正一致 的理 律的情况、 维 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一种国家权力 和法治活动。 ” 从这 解。 不管什么地方 的差别 . 不受任何地方的影 响。 检察长的唯一 职权是 定义来看 . 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督权 中. 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 包括起 把案件提交 到法 院判决 。 ” 由于检察机关并无最终裁判权 , 但随着案件 诉 、 参与诉讼 以及依上诉程序 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的权力等 。 “ 只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所谓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的行为,在无人起诉或当事人不愿起诉、不敢起诉、不能起诉、怠于起诉的情况下,有关组织或机关作为代表提起的民事诉讼。
关于民事公诉的提出,近年来,针对这一课题,一些省市参照国外的部分做法,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据悉,河南、四川、福建、山西、贵州等省都有检察机关以保护国有资产为由提起民事公诉的先例,而且,多数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这些尝试也更加激发了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的讨论。
在我国,普遍认为民事公益诉讼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利用无效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检察机关应该具有提起《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确认无效之诉的权力。
二、在非法转让、租赁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时,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行政管理或者无法行使正常诉讼时,检察机关认为有提起民事公诉保护国家利益必要的案件。
三、对公民生存环境构成威胁的环境污染等公害行为的案件。
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又无特殊主体时,个人诉讼困难重重、缺乏诉讼效益驱动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提起民事公诉的必要。
四、不顾生态平衡而对自然资源进行毁灭性、掠夺性开采行为的案件。
五、垄断部门为谋取部门利益,利用垄断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我国加入WTO后,反倾销会显得异常激烈,对因倾销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提起民事公诉的必要。
六、对于弱势群体其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因为经济原因或个人原因不能承担诉讼主体的资格,又没有代为提起民事诉讼人选时,检察机关在适当时候也应给与支持。
论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论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摘要明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并未具体何为“法律规定的机关”。
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予以司法上的救济,是更好地维护公益和完善诉讼制度的需要。
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其是最适合的公益诉讼主体。
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一定司法实践基础的做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诉权作者简介:杨明强、仇兴华,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
当前社会中存在许多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由于无人追究、无人起诉而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维护公共利益已成为时代所需。
明年即将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虽将公益诉讼确立在诉讼体制中,但对于提起诉讼的主体仅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其应为“法律规定的机关”。
一、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必要性当前社会个体都在积极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当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产生矛盾时,代表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主体缺失,就易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权,有着十分必要的现实基础。
(一)扩大权益救济地需要1.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现象大量存在。
《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然而当前社会中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却是大量存在,且日趋加重。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造、重组,个人私谋规避法律、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出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极为严重。
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个别地方企业只顾自身利益,行政部门囿于地方得失,或欺上瞒下,或视而不见,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给环境带来极大的危害。
市场经济中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案件也在增多,个人诉讼维权由于成本过高也面临着困境。
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民事违法行 为。民事实体法也规定 :当事人 的民事行 为, “ 不得
行 不 ’ 但 《 我 国现 行 的 民事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中 , 有 建 立 与 保 护 社 会 公 违 反 法 律 、 政 法 规 , 得 侵 害 公共 利 益 。’ 是 , 民事 诉 讼 法》 没 共 利 益 相 适 应 的诉 讼 机 制 , 而 在 民事 领 域 , 公 共 利 益 有 关 针 对 侵 害 国家 利 益 、 公共 利 益 的行 为 并 未 规 定 有 效 的救 济 机 反 与 这 的诉 讼 纷 纷 涌 现 。 19 9 7年 , 南 省 方 城 县 检 察 院 就 一 起 国 有 资 制 , 明 显 与 我 国建 立 民事 诉 讼 制 度 的 目的 不符 。 在 行 政 诉 讼 河 刑 产流 失案 件 向本 县 法 院提 起 了 民 事诉 讼 , 求 法 院 判 决 一 项 房 与 刑 事 诉 讼 中 ,行 政 法 中 只 对 几 类 特 殊 的 案 件 做 出 了规 定 , 请 屋 买卖 契 约 无 效 , 回 流 失 的 国 有 资 产 , 我 国 首 开 检 察 机 关 事 诉 讼 也 只 能针 对 严 重 违 法 构 成 犯 罪 的 案 件 才 能 提 起 刑 事 附 追 在 大 提起此类诉讼 的先河 。现行法律制度 上的缺失, 致使 大量有关 带 民事 诉 讼 , 量 的 不 合 法 但 尚不 构 成 犯 罪 的侵 害 国 家 利 益 与 民事 公益 方 面 的诉 讼 仍 难 以 得 到 司法 救 济 , 生 了 很 大 的 社 会 社会公益 的行为就无法救济 。只有在 《 产 民事诉讼法》 中建立检察 危 害 。各 地 的检 察 机 关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做 法 各 异 , 院 也 持 有 机关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制度 , 能更加全面有效 的保护国家 法 才 截 然 不 同 的态 度 , 高 人 民检 察 院和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 最
检察机关论文公益诉讼论文:浅析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与正当性
检察机关论文公益诉讼论文:浅析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与正当性摘要:公益诉讼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在近现代西方国家中得到完善发展,在中国亦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呼吁与关注。
那么,为什么公益诉讼在全球范围内能够迅速发展呢?究其原因,其根本在于: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为提高国民素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可行性;正当性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发展,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呈现出“潘多拉盒子”打开时的“壮观”场面。
具体表现在:一是通过非法手段侵害、破坏、浪费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事件层出不穷,数额越来越大,可谓“举国震惊”、“世界瞩目”。
二是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价格违法等公益违法行为充斥于中华大地的每一个角落。
三是环境污染等各类公害事件此伏彼起。
本文试图从公益诉讼的定义、特点、范围等基本问题出发,研究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制度来突破这一困境。
一、公益诉讼的内涵定义对于公益诉讼是什么,现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内部和相互之间尚未达成共识。
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二、公益诉讼的表现特点一是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是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的,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是诉权存在的基础。
二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如果确有进行公益诉讼的必要,可依法院裁定取得本案管辖权及依公益诉讼程序审理。
这是由于公共利益的多样化与时代性特点所决定的。
三是程序机制上与普通私益诉讼程序不同。
浅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事诉讼 , 权力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因为对国家各个行政部门分管的权限 了解 的不是很清楚 , 经常告错了地方, 为了一个案件经常是拜访好几 处地方 , 告状无 门, 往往 是在奔波的过程 中对法律的正义 失去 了信心。 此外, 有些职 能部 门为 了少担责任, 互相推诿, 受害主体被推来推去, 几经周折 , 一个案件往往耗费很长时间, 使社会公害案件 常年得 不到
考 虑 到检 察 机 关 代 为 提 请 民事 公 诉 或 者 支 持 一 方 提 请 民事 公 诉 自身存 在 的优 势 和 劣 势地 位 , 察机 关在 运 作 公 益 诉 讼方 面必 须 把 握 检
首先,检 察机关承办 公益诉讼案件能够比较容易地 掌握案件线 索。一 方面, 察机关控 告中诉处作为对外的窗口, 检 具有被大家普遍
解 决。 如果 公益 诉 讼 划 归 检 察 机 关 统 一 受 理 , 有利 于 受 害 人 或者 知情
关于其是否适合成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大家普遍意见不一 致。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提起 民事公诉有着其 自身的优势, 目前的形势下, 在 应该担当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 另
认可 的 电话 举 报 系 统 和 接 待 部 门 , 电、 访 的 当 事人 经 常 会 提 到 一 来 来
些关于国有资产流失, 境污染等社会公害 问题, 环 这样 , 检察机关可 以
较 为 轻 松 地 掌 握 第 一 手 材 料 。 一 方 面 , 察 机关 在 审 查 刑 事 案件 的 另 检
好度 , 应该在 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好 自己的工作: 加强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为了做好民事公诉 工作检 察机关应
该加 强 与 本地 区 的 国 有 资产 管 理 部 门 等相 关 单 位 的 联 系 , 强 与 本 院 加 自侦 部 门 、 申部 门 的配 合 , 极 主动 地 寻 找 国 有 资产 流 失 、 境 污 染 控 积 环 等 民事 案 件 的 线 索 。 条 件 的 话 , 可 以 配 合 国 有 资产 管 理 部 门 联 合 有 还 对 国有 资 产 流 失 的 情况 进 行 调 查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摘要:现行民事诉讼法本应具有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其欠缺对受损公共利益有效救济之具体制度和方式的规定,这是一种法律漏洞。
本文以法律漏洞为视角,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漏洞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03—02一、法律漏洞概念、特征及其类型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对应该规定的事项没有规定或者虽已有规定但规定的不完全,不能对处理的案件提供完善的答案或指导,从而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
[1]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内容的不圆满。
法律未对一类生活类型进行规定,当这类生活中发生纠纷,就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则。
第二,违反计划性。
凡是计划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以及虽有计划但会随着客观形势变化而改变的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都可称之为违反计划性。
法律规范作为一个价值体系,其核心在于保持其内外的一致性。
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是不可能的。
应当说,法律漏洞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漏洞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第一,自始的法律漏洞和嗣后的法律漏洞。
[2]自始的法律漏洞是指在法律制定时就已经存在的漏洞。
嗣后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制定时法律漏洞不存在,但随着社会发展产生了新的社会调整对象,而法律对此未予规定而产生的漏洞;第二,有认知的法律漏洞和无认知的法律漏洞。
[2]有认知的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时对法律的不圆满状态已经有所认识,但立法者担心操之过急会制定出不成熟的规范,而让各司法机关在学术界的支持下逐步完成的法律漏洞。
无认知的法律漏洞是指立法者考虑欠周全,立法时对应予以规范的事实未予以规范或未完全规范或规范有矛盾的法律漏洞;第三,规范的法律漏洞和规整的法律漏洞。
规范的法律漏洞是指法律规范本身不完整、欠缺必要的组成部分,假如不加入所欠缺的规定,该法律规范将无法得到有效的适用。
[3]规整的法律漏洞则是指在具体的某一部法律中,根据法律的目的,立法者对应予以规整的事项欠缺必要规定的法律漏洞。
二、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法律是一种有着自身价值追求的特殊社会规范,这种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不可避免的存在局限性。
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法是社会中的法,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与法的相对稳定性间的矛盾使得法律漏洞的产生成为必然。
(二)法律目的与法律实然作用的二分性导致法律漏洞的产生。
法律目的体现立法者意图,属于人的主观愿望。
法律实然作用则是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客观后果。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若适用的客观后果与法律目的一致,则不会产生法律漏洞;反之就会产生法律漏洞。
现实生活中,因立法者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与客观社会的复杂性,导致两者的冲突在所难免。
(三)立法者有意识地对应予以规范的事项不加规范也是导致法律漏洞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认知的漏洞就属此类型。
三、以法律漏洞理论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一)现行《民事诉讼法》在保护公共利益上存在法律漏洞产生法律漏洞的原因之一是法律目的与法律实然作用存在二分性。
保护公共利益是我国现行民诉法的一个立法目的。
首先,保护当事人合法、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是民诉法的立法宗旨;其次,通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民诉法的另一立法目的;最后,民诉法保护当事人个人合法权益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双层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之间并不矛盾。
“公地悲剧”现象告诉我们,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是实现个人合法私益的前提,因此,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民诉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民诉法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制度和第五十四条诉讼代表人制度在一定条件下为个人民事权益因公共利益受侵而受损的多数不确定人提供民事救济方式和渠道,可视为民诉法为实现保护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置的间接、具体手段。
司法实践中,这些个人民事权益因公共利益受侵而受损的人们也期望能通过这两种制度实现对受损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救济。
但是,由于这两种制度自身规定的局限性,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广泛的适用。
首先,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有人起诉,若有起诉资格的人不愿、不敢起诉,支持起诉便无从谈起;其次,当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发生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是“可以”支持起诉而非“应当”支持起诉,这种非强制性的规定使得支持行为难以启动,加之法律对支持起诉行为没有设定奖励性规定,是否支持起诉只能取决于有权支持起诉主体对法律的信仰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德之心”,因此,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实在少之又少,不具有可操作性。
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诉讼代表人制度在实践中也很少被使用:首先,该制度坚持诉讼的标的必须是同一或同种利益,其实质就是共同诉讼的特殊形式。
依法,诉讼标的应是同一或同种利益,但实践中,就同一事实起诉法院的当事人,其针对的诉讼标的并不一定相同,这时,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是不得提起代表人诉讼的,显然,这就把诉讼代表人制度局限于很狭窄的范围了;其次,我国对代表人诉讼的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使得群体性公害事件的受害当事人普遍存在坐等他人诉讼成功而分一杯羹的“搭便车”心理,这反倒让诉讼代表人制度很少被使用;最后,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一方面,代表人权限为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意味着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另一方面,代表人又是他所代表一方的成员,理应能够自由处分诉讼权利,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法律问题,也是我国诉讼代表人制度在设计方面的一大缺陷。
实践证明,支持起诉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客观效果并不乐观,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法律的实然作用没有发挥到与法律目的相一致的境界,导致现行民诉法出现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漏洞。
(二)未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保护公共利益法律漏洞的具体体现1、从法律规范的结构来认定。
法律规范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法律规范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其存在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
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
而二要素说则认为法律规范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
笔者在此采二要素说进行分析,即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两部分。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科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4]如果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规范中既没有规定与案件事实相对应的行为模式,又没有规定与案件事实相对应的法律后果,则是规整的法律漏洞;如果法律规范规定了与案件事实相对应的行为模式,但没有规定相对应的法律后果,则是规范的法律漏洞。
[5]反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有法律规范关于检察机关职权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对侵犯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既没有规定相应的行为模式——检察机关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是不得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属于法律漏洞类型中的规整法律漏洞,即对整个应当规整事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欠缺必要的规定。
2、从1979年12月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中写入“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有权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但“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的内容仅限于涉及国家、集体和人民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到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正式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且检察院参与或参加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被1979年重新制定并于1983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删除等等这一系列的转变,我们可以判断出未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属于法律漏洞类型中的有认知的漏洞。
立法者是想把该问题留给司法实践去解决,同时也希望理论界能结合司法实践就此问题探讨出合理的规范模式。
(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权利的法律漏洞之填补依据既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法律漏洞,那么,应当进行填补,而应以什么标准进行填补,正是法律漏洞的填补依据。
事实上,法律漏洞产生的实质原因,并非来源于法律文本本身,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是人们对该法律的一个价值判断。
当法律文本符合当时的主流法学理论以及人们的价值观时,法律文本不存在法律漏洞,反之,则存在法律漏洞。
因此,法律漏洞的填补依据实质就是法学理论和民众期待。
尽管每一种法学理论并不必然都会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但所有法律的适用背后毫无疑问都有某种法学理论作为其理论支撑。
[6]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然存在不同学术取向之间的理论论辩,但同样清楚的是,在社会价值体系相对稳定的时期,都会有某种法学理论成为司法实践的主流,而该主流法学理论就往往成为法官面对法律漏洞时对其进行填补的首要选择。
[6]法律漏洞填补的另一个依据则是民众期待。
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表明,民众期待正在不断地渗入到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存在法律漏洞的场合,民众期待正越来越多地迫使法官对此予以谨慎的处理。
当然,法官必须以合适的“载体”表达出民众期待。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成功案例有很多,我们例举两个:案例1:保护国有资产的案例。
2002年山西省法院审结了两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一例是河津市中医院未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意、评估,而擅自转让办公用房及设施,为保护国有财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另一例是国有企业乡宁县煤运公司在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怠于行使对被保证人的追偿权,检察机关为追回国有资产而提起诉讼;案例2:保护环境案件。
2003年4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污染环境的金鑫化工厂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同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金鑫化工厂自行拆除污染设施、停止侵害、消除妨碍、消除危险。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多以胜诉告终。
究其原因有两点:1、在政治上,检察机关是国家保护公共利益的正当代表,代表国家行使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权,在保护公共利益,尤其是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环境保护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政治优势”。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定是以保护国家、集体以及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因此绝对是慎之又慎,不会随便提起诉讼;2、从经济的角度分析,检察机关相比其他主体而言,拥有专业的司法人员,国家的财政保障,因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能合理利用及节约司法资源。
所以,在民众心目中,检察机关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最佳代言人”,法官及立法者均会从各个方面考虑,将民众心中的期待转化,具体而言,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一般都合情合理,法官判胜诉的机率大,而作为社会规范的宏观调控者——立法者则要考虑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并将这一构思写入法律中,使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有法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