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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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9•【文号】卫妇社发[2006]489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4•【文号】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系统操作手册-国家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系统操作手册-国家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系统操作手册国家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一、系统概述二、登录与权限管理1. 登录系统打开浏览器,输入系统地址,进入登录页面。

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钮即可进入系统主界面。

2. 权限管理系统根据用户角色和权限进行分级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

管理员可以分配用户权限,用户可根据自己的权限进行相应的操作。

三、数据录入与维护1. 数据录入在系统主界面,“数据录入”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录入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保存”按钮即可完成数据录入。

2. 数据维护在系统主界面,“数据维护”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维护页面。

可以对已录入的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四、数据查询与分析1. 数据查询在系统主界面,“数据查询”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查询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设置查询条件,“查询”按钮即可查看相关数据。

2. 数据分析在系统主界面,“数据分析”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分析页面。

系统提供多种数据分析功能,如统计、图表展示等,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数据。

五、报表与导出1. 报表在系统主界面,“报表”模块,选择相应的报表模板,进入报表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设置报表参数,“”按钮即可报表。

2. 数据导出在系统主界面,“数据导出”模块,选择相应的数据表,进入数据导出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设置导出条件,“导出”按钮即可将数据导出为Excel、CSV等格式。

六、系统设置与维护1. 系统设置在系统主界面,“系统设置”模块,进入系统设置页面。

可以对系统参数进行配置,如单位信息、数据字典等。

2. 系统维护在系统主界面,“系统维护”模块,进入系统维护页面。

可以对系统进行备份、恢复、升级等操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七、常见问题与解答1. 如何修改密码?在系统主界面,“个人中心”模块,进入个人中心页面。

“修改密码”按钮,按照页面提示修改密码。

2. 如何找回密码?在登录页面,“忘记密码”,按照页面提示进行密码找回。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出生缺陷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出生缺陷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市立医院临床医务制度三甲评审复评审修订版资料目录: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出生缺陷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一制定目的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健康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二适用范围全市医疗保健机构三主要内容1各医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妇幼信息人员负责院内妇幼健康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2医院内部与妇女儿童出生、死亡、出生缺陷、母婴阻断、两癌筛查、叶酸发放有关的科室(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急诊室、病案室、内科、外科、检验科、妇女保健等)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娩登记簿、死亡登记簿及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薄及报告卡、放弃治疗登记薄及报告卡、母婴阻断咨询登记簿、三病检测阳性登记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登记簿、两癌筛查花名册、异常病例登记簿及阳性个案登记卡、叶酸发放登记簿。

3医院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母婴阻断、两癌筛查、叶酸发放应做好相关登记并及时上报本院相应的负责科室,并于每月初3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所在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区级保健机构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至市级妇幼保健院。

4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利用妇幼信息例会,根据家庭地址将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放弃治疗报告卡(漏报线索)返给乡镇妇幼人员,乡镇妇幼人员认真核实后于一周内返给区级妇幼保健院。

5发生于院外的死亡由所属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中心的妇幼保健信息人员负责调查核实,并上报至区级妇幼保健院。

6报送时限要求:1住院分娩月报于4日前报送,2.叶酸、两癌、母婴阻断月报于5日前报送;3.叶酸、两癌季报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4.出生缺陷资料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

四参考文献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3—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3—2030年)》2关于印发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等八项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3]184号)3《省妇幼卫生监测报告工作手册》4《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使用手册》5《关于印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沪卫妇幼字(2023)2号)6《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幼字(2023)4号)7《中国出生缺陷监测系统疑难和微小畸形报告指南》(试用版2012)8《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版-制定目的1为获得准确、可靠并能反映本市主要出生缺陷基本信息;2动态观察主要出生缺陷发生情况;3为制定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及评价干预效果提供依据;4为政府部门制定预防出生缺陷的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目录中华人民国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三章机构设置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五章制度建设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 2015-12-28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满足广大妇女儿童健康和育龄人群生殖健康需求,指导地方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探索规范化管理模式,推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指导原则(一)坚持工作方针。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二)明确功能定位。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应当加强内部业务规划,规范科室设置,强化公共卫生责任,突出群体保健功能。

(三)合理规划设置。

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合理设置,建设规模适度。

按照《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项工作落实。

妇幼信息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妇幼信息工作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

妇幼信息工作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指导妇幼信息工作的开展,确保妇幼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妇幼保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职责1. 负责制定全县妇幼信息工作计划、组织管理和实施。

2. 负责组织全县孕产妇死亡和新生儿死亡病例评审工作。

3. 负责全县妇幼卫生信息、妇幼卫生三项监测、孕前优生检查、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项目信息的收集、统计、汇总、分析、审核、上报、反馈与质量控制工作。

4. 负责督促全县妇幼卫生信息三级网络的运转工作,督促辖区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妇幼卫生信息有关制度规范运行。

5. 负责督促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完成妇幼卫生指令性指标。

6. 负责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的业务培训工作。

7. 负责全县妇幼卫生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8. 负责全县妇幼卫生信息各项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流程1. 信息收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要求收集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儿童等相关信息,并进行整理和归类。

2. 信息录入:将收集到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信息审核: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信息上报:将审核后的信息按照要求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

5. 信息分析:对收集和上报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为妇幼保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 信息反馈:将分析结果和指导意见反馈给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指导和推动妇幼保健工作的改进。

四、工作制度1. 信息工作制度:制定全县妇幼信息工作计划,明确信息工作的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确保信息工作的有序开展。

2. 信息录入和审核制度:明确信息录入和审核的标准和要求,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信息上报制度:明确信息上报的时间、格式和流程,确保信息的上报质量和效率。

4. 信息分析制度:明确信息分析的方法和指标,确保信息分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报告第八条妇幼卫生信息包括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妇幼保健服务情况、妇幼卫生资源分布、妇幼卫生工作绩效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日常诊疗服务、专项调查、远程监测等方式,收集妇幼卫生信息。

妇幼卫生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定期报告,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卫生信息,为政策制定、决策支持和公众健康提供参考。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妇幼卫生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妇幼卫生信息资源在政策制定、健康管理、医疗服务、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应用。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妇幼卫生信息化水平。

妇幼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妇幼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妇幼信息归口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整体框架1. 目的:统一管理妇幼保健信息,保障妇幼健康;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从事妇幼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人员;3. 责任单位:卫生部门、妇幼保健机构;4. 领导责任:相关部门领导负总责;5. 具体职责:各单位明确各岗位职责。

三、信息归口管理机制1. 建立信息汇总中心: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妇幼保健信息,对各类信息进行统一归档和整理;2. 制定信息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信息的来源、积累、保存、利用和归档等流程,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3. 划分信息管理权限:设立不同级别的权限,限定不同人员对信息的访问和使用权限;4. 定期更新信息: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和清理,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5.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体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四、信息归口管理流程1. 信息采集:从各级卫生单位、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渠道采集妇幼保健信息;2. 信息整理: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建立信息库;3. 信息共享:根据需要,将信息进行共享和传递给需要的单位和个人;4. 信息利用:各单位根据需要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利用,指导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5. 信息反馈:将信息的利用情况进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

五、信息归口管理制度的落实1. 树立意识: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信息归口管理,树立正确的信息管理意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2. 健全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归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3. 加强培训: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信息管理培训,提高信息管理技能和意识;4. 督促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检查各单位信息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5. 完善制度: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需求不断完善和调整信息归口管理制度,保证其有效运行。

六、结语妇幼信息归口管理是保障妇幼健康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3条,7-9)
机构职能描述:
第8条
考核评估机构:第16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经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纳入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年度常规工作经费预算计划,实行总体
规划、分步实施、稳定投入。
各地可在本规范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3条,7-9)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一章 总则(6条,1-6)
第2条 信息工作的定义: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为实行科学管理和开展 优质服务,掌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评价 妇幼保健和临床诊疗工作开展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各项信息 管理工作,是妇幼保健机构常规管理工作组成部分之一。
按业务管理内容和范围划分,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包括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医院信息管理等两个主要方面。
第6条 扩展原则: 信。息工作经费主要指设备设施购置费、信息系统开发购置费、信息网络系统运维经费,以及调研、培训、督导、会议等业务工作经费
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目的: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学科体系发展,满足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
科学决策和开展规范化管理与优质服务的需要。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6条,1-6)
总则(6条,1-6)
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和考核评估办法,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各地可在本规范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6条,1-6)
组织机构设置要求:
第7条
开展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需要建立的基本制度:第15条

妇幼保健资料搜集管理和信息统计制度

妇幼保健资料搜集管理和信息统计制度

信息统计在妇幼保健中的应用
监测母婴健康状况
通过定期开展母婴健康调查和统计,可以及时了 解母婴健康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需求,为制 定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指导资源配置
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母婴健康状况进行 统计,可以帮助决策者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 利用效率。
评估妇幼卫生政策
信息统计可以帮助评估妇幼卫生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提供科学依据。
该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妇幼保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 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为妇幼保健工作的可 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研究范围和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规定了各级机构在资料搜 集管理和信息统计方面的职责和任务。
研究内容包括建立完善的资料搜集管理体系、信息统计制度和技术规范,明确信 息采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利用的方式和程序,规定监督和考核的方法。
将搜集到的资料储存到可靠的数据中心或云 端平台,并定期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或损坏。
分析与应用
更新与维护
对储存的资料进行分析和处理,提取有价值 的信息和知识,用于指导实践和研究工作。
定期更新和补充资料,保持其时效性和准确 性,并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以确保其稳 定性和安全性。
03
信息统计制度概述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妇幼健康信息统计合 作,可以分享经验和成果,共同提高全球妇幼健 康水平。
04
妇幼保健资料搜集管理和信息统计具 体措施
建立资料管理制度和流程
1
建立严格的妇幼保健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各级 管理和使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设立资料分类、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等流 程,确保资料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妇幼信息的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的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妇幼信息工作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妇幼卫生信息,为制定妇幼保健政策、计划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为了确保妇幼信息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组织机构:设立妇幼信息工作小组,负责妇幼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2. 职责:(1)制定和修订妇幼信息工作计划和流程,确保信息工作的高效运行。

(2)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妇幼卫生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3)负责妇幼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

(4)负责对妇幼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信息工作的专业水平。

(5)负责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交流和合作,促进资源共享。

三、信息收集与处理1. 信息收集:根据妇幼保健工作的需要,收集孕产妇、儿童、妇女健康等相关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健康状况、医疗服务利用情况等。

2. 信息处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利用,形成定期报告、统计表格、分析报告等,为决策提供依据。

3. 信息上报: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将分析结果和统计数据上报给上级部门和单位。

四、信息管理与利用1. 信息管理:建立和完善妇幼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 信息利用:利用妇幼信息,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监测、评估和决策,为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措施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3. 信息共享:与其他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妇幼保健信息的共享和利用。

五、工作人员与管理1. 工作人员:选拔和培训专业的妇幼信息工作人员,确保信息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

2. 管理:对妇幼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质量控制:建立和完善妇幼信息工作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2. 监督:对妇幼信息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一、引言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是保障妇幼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提高妇幼信息质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我们制定了妇幼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制度。

二、信息采集1.明确信息采集的目的:妇幼信息采集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和掌握妇幼健康状况、需求和问题等相关信息,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有效参考。

2.开展信息采集的方式: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访谈、观察等方式进行妇幼信息的采集。

3.确保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受访者的背景信息,明确提问的目的,排除主观倾向,避免信息的失真和偏差。

三、信息管理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妇幼信息管理系统,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制定信息管理规范:制定信息管理规范,明确信息管理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做到信息的及时录入和更新,并保证信息的保密性。

四、信息验证1.信息验证的目的:信息验证是为了确保采集到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信息验证的方式:可以通过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对比验证,或者通过向专家咨询来确定信息的真实性。

3.信息验证的时间节点:在信息采集完成后,及时对信息进行验证,及时纠正和更新不准确的信息。

五、信息发布1.信息发布的内容:信息发布应包括妇幼健康知识、政策宣传、服务指南等内容,并对信息进行筛选和加工,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权威和可信。

2.信息发布的渠道:可以通过妇幼保健机构、医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信息发布。

3.信息发布的周期:根据妇幼健康工作的需要,确定信息发布的周期,保持信息的更新和及时性。

六、信息监测与评估1.信息监测的内容: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监测,包括信息的传播效果、反馈情况等,及时掌握信息发布的效果。

2.信息评估的指标:根据信息的传播效果、反馈情况等指标,对信息的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七、信息协调与沟通1.协调工作的对象:与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专家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协调和沟通,共同提高妇幼信息质量。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范文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范文

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范文一、引言妇幼卫生信息是促进妇幼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保证妇幼卫生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制定和落实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非常必要。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妇幼卫生信息质量控制制度的范文,以供参考。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确保妇幼卫生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妇幼健康发展。

2.原则:(1)科学性原则:妇幼卫生信息应基于权威、科学的数据和研究成果。

(2)客观性原则:妇幼卫生信息应客观中立,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3)全面性原则:妇幼卫生信息应包含全面、综合的内容。

(4)及时性原则:妇幼卫生信息应及时发布,以便用户能够及时获取和应用。

三、质量控制制度内容1.信息来源管理(1)建立信息来源清单:对妇幼卫生信息的来源进行清单化管理,明确来源单位、人员和联系方式。

范例:建立信息来源清单,包括妇幼健康研究机构、卫生部门、专家委员会等。

(2)设定来源审核程序:对妇幼卫生信息来源进行审核,确保来源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范例:建立来源审核程序,包括审核来源单位的科学研究资质、研究成果的论证等。

(3)建立信息采集流程:确保妇幼卫生信息的采集规范和流程化,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范例:制定信息采集规范,包括采集时限、采集数据的标准和格式等。

2.信息发布管理(1)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妇幼卫生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确保信息的统一和一致性。

范例:建立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

(2)确定信息发布规则:制定信息发布的时间表和周期,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范例:制定信息发布规则,包括每月发布一次综合信息汇总、每季度发布一次研究成果回顾等。

(3)确保信息的审查与监控:对发布的妇幼卫生信息进行审查和监控,避免发布不准确或失实的信息。

范例:建立信息审查与监控机制,包括对信息发布前的审核和对信息发布后的监控等。

3.信息质量评价与反馈(1)建立信息质量评价体系:制定针对妇幼卫生信息的评价指标体系,对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等进行评价。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1.引言妇幼保健工作是国家现代医疗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和优化妇幼保健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以确保妇幼保健工作顺利进行。

2.工作目标本制度的工作目标是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组织架构3.1 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3.2 领导体系:该机构设立妇幼保健部门,部门负责人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工作职责4.1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制定妇幼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妇幼保健工作。

4.2 妇幼保健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指导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

4.3 妇幼保健部门负责组织妇幼保健工作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4.4 妇幼保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妇幼保健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妇幼保健工作的关注和认知。

4.5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妇幼保健工作的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5.工作流程5.1 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制定流程:- 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 制定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审议和修改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最终确定并发布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5.2 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流程:- 制定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计划;- 分配工作任务和责任;- 监督和检查妇幼保健工作的执行情况;- 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 进行工作评估和总结。

6.工作要求6.1 妇幼保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

6.2 妇幼保健工作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优质的妇幼保健服务。

6.3 妇幼保健工作要加强内部协作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能。

6.4 妇幼保健工作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

7.工作评估和改进7.1 建立妇幼保健工作的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和检查妇幼保健工作的执行情况。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是针对妇幼卫生工作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范和操作程序,旨在保障妇幼健康,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妇幼卫生信息的管理和保密。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和政府部门必须遵守的规定,对保障妇幼权益,保护个人隐私,提高工作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应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妇幼保健相关法规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妇幼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

2. 客观、真实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应确保妇幼卫生数据的客观真实,避免虚假信息的产生和传播,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需求导向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方便为目标,满足妇幼卫生工作的实际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4. 安全保密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确保妇幼卫生数据的安全及个人隐私的保护,加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妇幼卫生数据的泄露和滥用。

5. 统一标准原则: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卫生信息标准,包括数据录入、存储、传输等方面的标准,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据采集与录入: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和录入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包括基本信息、检查结果、病历记录等。

2. 数据存储与传输:建立信息存储和传输的安全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采用合理的存储介质和技术手段,定期备份数据,防止数据的丢失和损毁。

3. 数据查询与分析:建立数据查询和分析的系统和流程,方便用户查询和分析信息。

提供快速、准确的数据查询功能,根据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隐私保护与权限管理:建立个人隐私保护的机制和权限管理的规定,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限制非授权人员访问和使用信息,加密敏感信息,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防止信息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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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学科体系发展,满足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科学决策和开展规范化管理与优质服务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卫生部《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为实行科学管理和开展优质服务,掌握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评价妇幼保健和临床诊疗工作开展情况而组织开展的各项信息管理工作,是妇幼保健机构常规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

按业务管理内容和范围划分,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包括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医院信息管理等两个主要方面。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是对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在组织管理、工作内容、资源配置、制度建设、考核评估等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第四条本规范内容不包括信息工作中关于数据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反馈等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规范化要求以及信息系统标准等,相关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医院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开展以服务对象信息、临床诊疗信息、药品信息、后勤物资信息、病案统计信息、财务信息、医保结算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院内信息管理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主要围绕医院管理层、医护人员和就诊服务对象三方,实现辅助科学决策、提高内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加强过程监管的医院管理目标。

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不列入本规范内容。

第六条各地可在本规范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妇幼保健机构院(所)长直接负责管理。

妇幼保健机构内设置信息中心(科),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可下设二级科室,实行分工协作。

第八条信息中心(科)是兼具信息化建设管理、信息服务和综合协调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各项群体保健与临床诊疗信息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信息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反馈以及信息化建设等任务,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实行信息归口管理。

第九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中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反馈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信息化建设。

(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相关数据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质控、上报和日常管理,是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基础单位。

(三)县(区)、市(地)、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相关个案信息的逐级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共享。

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向下逐级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妇幼保健机构应指导辖区内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和保存各类业务数据与信息的原始记录,做好妇幼卫生信息搜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主要是:(一)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

(二)参与开展妇幼卫生专项调查活动,提供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和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等信息。

(三)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各级各类从事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四)负责信息归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妇幼卫生信息资料,保证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五)执行国家有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和信息系统标准,贯彻落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六)开展与辖区内各类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公安户籍机构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七)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系统的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和运行管理;市级和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求使用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信息管理工作,对于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尚未作统一部署要求的妇幼卫生类信息系统,市级和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开发、引进之前须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审批备案。

(八)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领域应用性科学研究项目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开展妇幼卫生信息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资源配置第十一条人员配置要求:(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熟悉国家医疗卫生保健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保健与临床各项信息管理与信息化建设工作。

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二)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须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

信息管理人员的配置数量应与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辖区规模和业务开展情况相适应。

(三)信息管理人员应具备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培训结业证明或相应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还须具有国家法定执业资格。

(四)信息管理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妇幼保健机构应对其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设施配置要求:(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配备本级信息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相关设备设施、办公场地和计算机房,确保各项信息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开发、引进和使用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等有关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独立的计算机房,机房面积和相关安全防护要求参照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安全法规标准。

(三)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各项信息系统运行需要,装备必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备份设备、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设备以及网络通讯线路等;用于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的设备和用于医院信息管理的设备应分别独立装备并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保证网络安全;机房和电源等相关基础设施可以共享。

(四)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装备适当数量的、专门用于信息管理工作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通讯线路等。

第十三条经费配置要求:(一)信息工作经费主要指设备设施购置费、信息系统开发购置费、信息网络系统运维经费,以及调研、培训、督导、会议等业务工作经费。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经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纳入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年度常规工作经费预算计划,实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稳定投入。

其中属于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范畴的,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在年度群体保健工作经费预算计划中予以审批、安排。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信息标准,制定并落实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具体工作规范,并根据信息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

加强对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差错和事故,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主要规章制度。

(一)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工作制度、妇幼卫生统计年报工作制度、妇幼卫生专项调查信息工作制度、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业务指导与培训制度、妇幼卫生信息资料管理与信息服务制度、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等。

(二)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参照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化管理规定。

(三)其他管理制度:信息管理中心(科)工作制度、信息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计算机房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运维服务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算机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六章考核评估第十六条由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依据本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市各项信息管理制度,负责制定统一的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制度和考核评估办法,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考核评估内容应围绕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从组织管理、资源配置、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信息工作质量考核评估结果纳入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卫妇社[2007)48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区直医疗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加强和规范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促进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确保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行妇幼卫生信息分级管理自治区卫生厅是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土管部门,负责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考评及妇幼卫生信息的审核、发布。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相关工作:(一)将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纳入辖区各有关单位目标考核内容,统一规划,健全辖区内女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建立妇幼卫生信息专业人员库,完善各项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二)协调本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妇幼卫生信息,与相关部门(计生、公安、民政、统计等)进行数据核对。

负责本地区妇幼卫生年报,妇幼卫生监测及两纲监测中妇幼卫生指标等数据的分析、审核,上报和相关数据保密及对外公布等。

(三)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计划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方案。

组织对辖区有关单位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

承担国家和卫生厅下达的妇幼卫生服务调查和其他专项调查任务。

(四)为辖区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五)对妇幼卫生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二、明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各级妇幼保健院要认真履行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公共卫生职能,设立由院长负责的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办公室(以下简称监测办),配备专职信息人员,建立健全当地妇幼卫生信息监测网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是全区妇幼卫生信息的管理中心,在自治区卫生厅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能:1.制定全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方案,全区妇幼卫生信息年度工作计划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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