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教职工管理规定试行
鼎城区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鼎城区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前言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队伍的规模和水平也得到了长足的提高。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高品质、高效率、高效益等的要求,制定了《鼎城区教职工管理办法》,以更好地规范、管理鼎城区教职工队伍的各项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目的《鼎城区教职工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教职工的行为,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之间的责任和权利的关系,完善教育管理系统,保障全区学校的稳定发展。
管理办法岗位分类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鼎城区教育管理岗位分为校长岗位、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等。
招聘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省级招聘标准和鼎城区教育教学标准,对教职工进行合理招聘、录用、调动和离职等管理。
岗位聘用任职学校应根据招聘条件和专业要求,确定教师的岗位聘用,实现教育教学机构和教师的互惠互利,学校和教师的相互选择。
学历学位鼎城区教育管理部门要求全区教育教学机构落实“学历学位”管理制度,规范全区教师的学历和学位要求,确保教育教学机构教师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素质不断提高。
教师持证上岗为更好地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全区中小学教育教学机构,必须推行“教师持证上岗”,教师证书是教师拥有教学资格的必备条件。
薪酬管理严格落实区政府有关薪酬的规定,按照教师的学历、岗位、职称、等级和个人工作成绩作为综合考核标准,科学制定教师的薪酬制度,确保教师的薪酬待遇与工作表现相适应。
任期管理对于任命的和经过严格组织程序推荐的在任教育教学机构中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纪律正常,学生教育效果较好,推荐良好,无犯罪记录、违法行为记录等不良记录,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应该给予任期管理。
总结《鼎城区教职工管理办法》的实施,必将促进全区教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进一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为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规范和指导依据,为教育行业未来的发展带来了充分的保障。
教职工职责与管理制度
教职工职责与管理制度一、教职工的职责教职工作为学校的重要一员,肩负着培养和教育学生的重要使命。
他们的职责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塑造学生的品德和人格。
教职工应当具备以下职责:1. 教学责任:教职工应当精心备课,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确保学生能够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
2. 学生管理责任:教职工负责对学生进行管理,包括学生的纪律管理和行为规范的培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3. 学生评价责任:教职工负责对学生进行成绩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确保评价公正、客观,帮助学生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帮助和指导。
4. 课外辅导责任:教职工应当积极参与学生的课外活动和辅导工作,提供学术、生活和心理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二、教职工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教职工能够履行他们的职责,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教职工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 定期考核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评估教职工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通过考核,可以发现教职工的优点和不足,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2. 奖惩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教职工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教职工的不良行为进行惩处。
通过奖惩制度,可以激励教职工积极工作,促进其职责履行。
3. 培训制度: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职工培训,提供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管理方面的培训和专业发展方面的培训。
通过培训,可以提高教职工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4. 激励机制:学校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通过提高待遇、提供晋升机会和提供发展空间,激励教职工积极进取,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教职工职责与管理制度的关系教职工的职责与管理制度密不可分。
只有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够确保教职工履行他们的职责。
管理制度可以为教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准则,激励他们履行职责,并推动学校整体的发展。
同时,教职工履行职责也是管理制度的基础。
只有教职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够使管理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关于教职工的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0篇)
关于教职工的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0篇)关于教职工的管理规章制度【篇1】门卫制度一、坚守岗位,做好保卫工作。
二、按时开、关幼儿园大门,注意幼儿入、离园的安全,防止幼儿走失。
三、做好家长和其他来访者德接待工作。
四、做好报刊、杂志、信件德收发制度。
五、做好园包干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和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请假制度一、所有请假者,必须先到园长室填写请假登记,办理审批手续。
二、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区级以上医院),如急诊必须持有急诊章的'假条,如续假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事假累计。
三、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需提前请假,经领导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紧急情况需电话通知。
四、无故缺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病事假一星期内由班级自行解决,安排好工作;一星期以上由幼儿园与班级协商安排。
六、迟到早退者,由门卫考勤。
七、节假日如外出,需提前告知领导并按时返回,如逾期不回,按旷工处理。
八、法定公假,应事先打招呼,安排好工作办好移交手续方可离岗。
九、未履行请假手续,自行不到岗,则以旷工论处。
奖惩制度为了鼓励教职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幼儿园多做工作,做好工作,设置出勤奖、超额奖、教育教学成果奖、考绩奖、安全奖、卫生奖、教科研津贴、加班、代班补贴、保教朴贴、兴趣小组津贴、职务津贴。
一、出勤奖每月出满勤者,奖励80元,病假一天扣5元,事假一天扣15元,旷工一天全扣,婚丧产假,每天扣3元,函授考试等公假每天扣3元,迟到早迟、中途离岗一次扣3元。
一学期出满勤者发给全勤奖80元。
二、超额奖按市规定标准人数计算,凡幼儿出勤率达80%发超额奖,每班超1名幼儿,在班教师每人每月奖4元,特殊班级和后勤、行政人员拿全园平均数。
三、教育教学成果奖凡在省、市、区、园各项保教活动讦比中获奖或上公开课发表文章者,按获奖等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文娱节目设特别奖,为参赛项目作出贡献的配班教师和后勤服务人员,可发给适当比例的奖励。
教职工管理制度制度
教职工管理制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职工的工作行为,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教职工队伍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障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学校将通过各种方式向教职工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提高教职工的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章教职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学校教职工的招聘与录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经过公开招聘、面试、考察等程序,择优录用。
第六条学校招聘教职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平等权利,不得以籍贯、性别、宗教信仰、政治面貌等非工作相关因素作为录用的依据。
第七条招聘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经过专业岗位的评审和认定,不得将无相关资格的人员安排到教师岗位上。
第八条录用的教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九条录用的教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入职培训,了解学校的章程、规章制度和工作岗位的职责。
第三章教职工的岗位设置与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和教职工队伍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岗位,并定期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十一条教职工的岗位设置应当与其专业水平、工作经验和能力相适应,不得任意调整和变动。
第十二条学校对于教职工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违规提拔和晋升。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的管理档案,对教职工的工作绩效、奖惩情况、考核评价等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的奖惩机制,对于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应当予以奖励和激励,对于违纪违法的教职工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章教职工的工作及考核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制定岗位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的考核制度,对于教职工的业绩、工作态度和专业水平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鼎城区:打好作风建设组合拳
鼎城区:打好作风建设组合拳作者:蔡辉武来源:《科教新报》2019年第47期近年来,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把干部教师队伍作风建设作为振兴鼎城教育的核心举措来抓,打出了立规矩、强督查、抓整治、树典型的系列组合拳,队伍作风明显改进,教育形象不断上升。
立规矩严作风在积极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各项纪律要求的基础上,立足实际,区教育局局党委研究制定了《局管干部管理办法》《严禁教师收受礼品礼金七条禁令》《统筹规范局机关股室站办进校检查制度》《公办中小学校严禁新增债务规定》《鼎城教师20不准》等系列措施,进一步明晰底线,擦亮红线。
每年组织开展局管干部暑期培训、新入職教师岗前培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强化队伍师德师风建设。
积极推动制度建设,局机关制定18项管理制度。
组织专人起草中小学校常规管理制度,筑牢制度防火墙,让干部教师管理,工作推进有制可循,有据可依。
强督查转作风坚持督查常态化,建立了定期督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机制,局领导带队定期巡查基层学校干部在岗履责、作风纪律、值班值守、师德师风等情况,狠刹干部跑通宿、违规饮酒、空岗脱岗、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现象,督查基本保持每周一次,不打招呼,直奔学校。
督查问题一律现场点交,不留情面,全区通报、限期整改。
区纪委监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定期开展主题督导,盯准关键环节,时刻敲响警钟,查食堂管理情况、查违规补课情况、查干部在岗履职情况、查专项整治情况。
两年来立案 20起,处分20人,诫勉谈话10人,警示谈话40人,约谈22人。
抓整治促作风以作风建设年为契机,深入开展了查问题、转作风、树形象、抓整改系列活动,通过“党委班子会议主动查,走访人大代表主动问,深入基层学校主动找,发动校长、老师主动提”的“四主动”方式,全方位、深层次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累计收集各类意见和建议400余条,涉及常规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教育服务各个方面,全部分类整理,清单整改。
同时,区教育局还先后组织开展了校园环境大整治行动,校校参与,周评周结,通报约谈。
关于规范方案中小学校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和基础教育课程方案,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关于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规范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与人事部门编制标准为依据,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顺应基础教育发展的形势,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好的激励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各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武政办[2003]52号文件规定,按照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合理设置.高中学校一般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校长1名.高中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初中学校一般配备校长1名,副校长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校长1名.初中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政教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小学配备校长1名;12个教学班以上的可设副校长1名;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副校长1名.小学内设机构设置教导处和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名;其中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12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可设置政教处,配备主任1名;36个教学班以上的可设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幼儿园结合实际参照小学执行.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三、教职工岗位设置及工作量标准〕一〔教职工岗位设置中小学教职工岗位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岗位.教师: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学校校长及工作机构中或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和图书、电教、计算机管理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中从事后勤服务的工人.学校依据编制人数、专业人员结构比例规定及工作实际,根据满负荷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把教学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制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工作目标.<二>教职工工作量标准专任教师的周课时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高中教师10—14节,高中语文、数学、英语每周10节,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每周12节,音乐、体育、美术每周14节;初中教师12—16节,语文、数学、英语每周12节,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每周14节,音乐、体育、美术每周16节;小学教师16—22节,语文、数学每周16节,其他专任教师每周22节.周课时数的下限是以语文、数学课为标准确定的,其他学科教师周课时数折算标准及学校管理人员、职员的工作量由学校根据满负荷原则,结合实际确定.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兼课,工作量要达到规定要求;其他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由专任教师兼任,做到一人多岗.四、教职工工作量考核办法<一>关于概念的界定1.课时量.指教师完成单位教学时间的教学任务,于课前、课中、课后所付出的脑力、体力劳动.含备课、教学准备、课堂教学、作业批改、个别辅导、技术设备维护维修等.2.标准课时量.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综合考虑各学科教师完成单位教学时间的教学任务所付出的脑力、体力劳动的情况,本意见把初中音、体、美等学科的课堂教学1课时作为1标准课时量.标准课时量是教职工工作量考核的主要依据.3.折合系数.以初中音、体、美等学科的教学1课时作为标准课时量 1.0,其它学科以此为参照进行折算产生折合系数.4.周课时量.学科教师五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安排的课时总量.5.基础工作量.根据现行教学计划、教师编制的规定,教师在五个工作日内承担一<几>科一<几>班的教学任务,相对饱满或合适的课时总量.本意见规定教师在五个工作日内的基础工作量为折算后的16个标准课时量.<二>教学人员周工作量考核办法中小学教师周工作量按周标准课时量计算.中小学教师周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浮动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实际上课时数×学科类别系数×班额调整系数.教学工作量:凡进入课程表的课程〕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且每节按规定时量〕小学40分钟/节,中学45分钟/节〔授课,教师实际每上一节课,计算1课时工作量.班额调整系数=1+<超标准班额人数/标准班额人数>×0.3学科类别系数=备课系数+批改作业系数,指对各学科的调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浮动工作量=备课时数<教案数>×0.2+跨头课时+老年补助课时跨头课时:跨头〕含跨年级、跨学科〔课时数应适当增计工作量.跨头课时数分为跨年级、跨学科两类,小学语数跨年级教学每周增加0.4个标准课时,英语增加0.2个标准课时,音、体、美、劳、小学思品、小学社会、小学信息增加0.1个标准课时.跨学科教学每周增加0.5个标准课时;中学跨年级教学每周增加所跨年级备课课时的1/5-1/4<分大科目和小科目>,跨学科教学每周增加所跨学科备课课时的1/3.以对学生的管理为主要特征的自习课、早操、课间操、课外活动、课余训练等可折合课时量,每次折合系数一般可在0.2—0.5之间确定.其它类似音乐、体育或美术训练等由各校自行确定课时量.注意:凡教学效果显著差,学生反映极其不好的或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可降低其学时系数.<三>管理工作的周工作量考核办法各校的领导职数与内设机构设置要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周工作量标准如下:行政领导工作量=基本工作量+行政调节课时,具体标准如下:班主任=7+〕班级人数/校班平均人数〔×1节.教研组长<备课组长>=1+教研组<备课组>人数×0.1节.年级组长=2+年级班级数×0.3节.<四>教辅人员工作量考核办法网络管理员、中小学图书管理人员、实验教师、校医、水电工、设备管理人员、财会人员、管理干事、体育器材管理人员、固定财产管理人员等教辅人员周工作量考核办法可采用基础工作量<可折合课时>加上与管理的班级数<或学生数>相关的浮动工作量的办法计算.经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加班,节假日加班,大型活动加班等各校可折合课时量计入课时.五、有关问题的说明本试行意见印发后,各校可结合实际〕学段、规模等〔进行适当修改,须由学校教代会代表讨论通过后实施.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构,进一步修订完善绩效考核内容,依照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实施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学校各类人员实施奖惩.。
教育系统教职工管理规定
教育系统教职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管理,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下同)工作人员。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教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请假第四条在职人员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各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教职工的请假申请,不得擅自准假,不得隐瞒虚报。
校长要对各类请假申请严格审核把关,凡不符合规定或没有办理必需证件、证明等手续的请假申请,一律不准签字盖章,更不得上报;对违规准假,或因请病(事)假造成违反计生政策生育者,一经发现,将从严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第五条镇(街道)中心校、市直学校校长、书记,因事、因病离开单位者,须向局长请假,并在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镇(街道)中心校、市直学校副职领导干部,请假6天以内的,由校长签署意见后,向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简称分管领导,下同)请假,并在局人事政工科备案;请假7天及以上者,由校长及局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向局长请假,并在人事政工科备案。
第七条镇(街道)中心校所属学校校级领导请假由中心校校长审批;事假超过22天、病假超过2个月者,由镇(街道)中心校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在局人事政工科备案。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请事假22天以内、病假2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批(中心校所属学校教职工请事假10天以内、病假1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批;请事假超过10天不满22天的、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中心校校长审批)。
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请假超过1个月的,基层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须报局人事政工科登记备案。
教职工请事假超过22天、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3个月的,由学校审核(中心校所属学校须经中心校审核)同意后,报局人事政工科审批;教职工请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由学校审核(中心校所属学校须经中心校审核)同意、局人事政工科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学校教职工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教职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管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绩效考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妥善处理教职工人事争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教职工招聘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招聘遵循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聘委员会,负责教职工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聘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八条教职工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接受报名;(三)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七)办理录用手续。
第九条教职工录用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三)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条新录用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岗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职责任务、任职条件等。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教职工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十四条教职工岗位晋升按照相应的岗位要求和晋升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教职工岗位调整按照学校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与评价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教职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县中⼩学教职⼯管理暂⾏规定××县中⼩学教职⼯管理暂⾏规定(试⾏)(讨论稿)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设⼀⽀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较⾼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省⼈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学⼈事制度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条县教育局主管全县教职⼯管理⼯作。
凡政府兴办并由国家财政承担经费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教职⼯的⽇常管理归⼝县教育局,民办学校的教职⼯管理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实施。
乡(镇)中⼩学教职⼯的党团关系按属地原则归⼝当地乡(镇)管理。
第⼆章教师引进第三条严把教师⼊⼝关。
教师引进,由县教育局向县政府提出计划,经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教育局会同县⼈保、编办、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统⼀组织中⼩学教师招聘考试。
招聘教师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实施细则》和江西省中⼩学教师招聘统⼀考试有关规定执⾏。
新招聘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愿在我县⼯作5周年以上。
第四条经县政府同意引进的特级教师、省学科带头⼈、硕⼠以上研究⽣、“985”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学毕业⽣和说课及优质课竞赛全省⼆等奖以上获得者,在分配公租房、学校教师周转房、职称聘任等⽅⾯优先享受。
第三章教师调配第五条县外教师调⼊原则上必须是第⼀学历师范类⼤专毕业以上(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到中师以上),取得教师资格,⾝体健康的公办教师。
符合条件申请调⼊的教师须经县教育局、⼈保局测试合格,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有关会议研究。
第六条本县⾮教育系统⼲职⼯原则上不能调⼊教育系统从事教学⼀线⼯作。
原调出的教师愿意归队的,必须在45周岁以内,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学历,由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的报县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
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
一、背景和目的
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教育系统的顺利运行和教职工的权益保护。
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教职工的招聘、考核、奖惩、职务调整等方面的管理。
二、招聘
1. 招聘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遵循中小学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2. 招聘需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核和面试评估,确保招聘的教职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三、考核
1. 教职工应定期接受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学质量、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等。
2. 考核结果将作为教职工职务晋升、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四、奖惩
1. 对教育教学质量出色的教职工应给予奖励,包括薪资调整、职务晋升等。
2. 对教育教学工作不称职的教职工应进行相应的惩罚,包括警告、降职等。
五、职务调整
1. 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应根据其工作表现和需要进行,确保教学工作的有效推进。
2. 职务调整应透明公开,避免任意性和不公正。
六、其他规定
1. 教职工应遵守教育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2. 教职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确保教育教学的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中小学教职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教育部门应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和执行,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鼎城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
鼎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鼎城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全区各学校(幼儿园):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6〕398号)和《常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常教通〔2016〕132号)文件精神,我区从今年下半年起将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工作。
现将《鼎城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我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鼎城区教育局2016年9月26日鼎城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教发〔2015〕39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6〕398号)和《常德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常教通〔2016〕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核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
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机制及退出机制,规范教师行为,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目标任务(一)对全区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从教资格定期注册,掌握教师资格持证人员的从教情况,为师资培养规划和教师录用提供依据。
(二)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二十不准
鼎城区教师二十不准
一、不准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二、不准散播对学生身心健康有害的思想。
三、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
四、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五、不准调戏妇女,玩弄异性、卖淫嫖娼,违反社会公德。
六、不准猥亵、调戏、奸淫女生。
七、不准不备课上课、擅自停课、缺课、调课。
八、不准上班无故迟到、早退,跑“通宿”。
九、不准上课时接听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
十、不准在教室内抽烟、在酒后上课或找学生谈话。
十一、不准讽刺、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十二、不准上班玩电脑游戏或炒股。
十三、不准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索拿卡要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十四、不准在职教师有偿举办补习班、辅导班、提高班或任教兼职。
十五、不准接受家长宴请、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十六、不准以任何形式买卖生源。
十七、不准有偿家教家养或诱导、暗示、发动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家养。
十八、不准违规推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
十九、不准在书刊发行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个人私得回扣。
二十、不准有违反《规范》的其他行为。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常鼎政发〔2017〕1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常鼎政发〔2017〕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有关单位:现将《2017年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26日2017年鼎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要点根据区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制定本工作要点。
2017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市区党代会精神,高举“抢抓新机遇,建设新江南”旗帜,加快建设“三城四区五中心”,以“四讲四比”为总抓手,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2017年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5%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以上。
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等各项约束性指标。
2017年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以扩大投入为先导,加快项目推进1.紧盯国家新型城镇化、现代产业政策、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省“135”、“313”重大工程包及市“1115”工程等投资政策,大力争资争项,争取上级投资12亿元以上。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2.围绕阳明湖、临江新区、空港新城、常德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等重大板块、重点项目,着力引进一批龙头型、税源型“两个500强”企业及三产知名品牌企业。
常德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实地考核工作方案(试行)(汇总)
鼎城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实地考核工作方案根据《常德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职务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精神,为了建立客观公正的职务评审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人才评价环境,切实做好我区中小学教师职务称评审实地考核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1,导向性原则。
实地考核突出教育质量核心,体现社会发展对教育的新要求和教育发展的新趋势。
2.激励性原则。
实地考核有利于激发教师工作热情,有利于增进师生之间、教师与管理人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达到以职称评审促教、促管和促学的目的。
3.全面性原则。
实地考核既要考核教师的教学效果,也要考核教师的德、能、勤、廉等方面的表现,促进教师综合素质整体提升。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实地考核要坚持过程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二、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的所有参评对象。
三、考核内容与方法实地考核内容包括参评对象的“教师职业道德”、课堂“教学能力和水平”、“民意测评”及材料真实性等方面,主要是通过听课、测评、问卷、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实地考核占教师职务评审40%的权重。
其中:高级教师:教师职业道德占5%(可一票否决),教学能力和水平占20%;民主测评占15%(其中学生满意率6%、同行公认度5%、家长满意度4%)。
一级教师:教师职业道德占5%(可一票否决),教学能力和水平占22%;民主测评占13%(其中学生满意率6%、同行公认度4%、家长满意度3%)。
(一)“教师职业道德”座谈及问卷调查积极建立并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与监管的评价机制。
操作办法为:考评组随机抽取学校各级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5-10名进行个别座谈及问卷调查。
各题选项计分分别为A-10分;B-6分;C-2分;记分方式为,教师职业道德平均分=参评人员座谈调查测评卷得分之和÷参评师生人数。
在实地考察中,发现参评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并经查实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二)“教学能力和水平”实地考核积极建立教学质量侧重课堂教学的过程性评价机制,强化课堂教学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教职工是学校的宝贵资源,为保障教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的内容。
一、劳动保障规章制度1.工资与福利制度:学校将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及绩效等因素制定工资标准,确保教职工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
此外,学校还为教职工提供完善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
2.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学校规定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表,并保证教职工能够按时下班。
此外,学校还制定了年休假、事假、病假等休假制度,保障教职工的休息和生活需求。
3.劳动合同制度:学校与每位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以及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制度:学校重视职业安全与健康,建立了相关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学校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建立健全的事故预防机制,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确保教职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二、劳动保障管理规定1.合理分配: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教职工的能力水平,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杜绝过度工作或者过度加班的情况。
同时,学校鼓励教职工的进修学习,提升其专业技能。
2.评价及激励机制:学校建立了教职工的评价及激励机制,通过对教职工的绩效进行评价,以激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学校还会根据教职工的表现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4.投诉与申诉机制:学校设立了投诉与申诉机制,对于教职工的合理诉求进行受理和处理。
教职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或申诉,学校将依法处理并及时回复。
通过以上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学校能够更好地保障教职工的劳动权益,促使教职工全力投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该系统化的制度也能够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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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教职工管理规定试行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精品资料网(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师队伍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三条区教育局与各学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的人格尊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职教师、职工的管理。
第五条学校临聘人员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章教师聘任第六条坚持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参聘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二)具备相应的学历:高中本科以上,初中专科(新任教师须达本科)以上,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新任教师须达专科)以上;(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聘任的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常德市教育局颁发的“十七不准”(常教字[1996]3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五)自觉抵制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六)加强师德修养,禁止喝酒后进课堂、带手机进教室、在教室里吸烟;禁止家教家养,在教师评优、评先、评奖及评选学科带头人时实行“一票否决”。
(七)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
第九条聘任教师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做好“三定”工作。
定人员编制:区教育局会同区编办根据编制法规每学年度下达一次编制计划,做到在编内限额聘任上岗。
定拟聘岗位:确定教师岗位、职员岗位、教学辅助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
实行岗位分类,专兼结合。
坚持因事设岗,杜绝因人设岗。
定岗位职责: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具体任务与要求。
(二)公布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学校党政组织研究决定的“教师聘任工作方案”。
(三)由校长主持,党组织、职代会监督“教师聘任工作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教师聘任的期限、范围:(一)期限:教师聘任一般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新任教师由区招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任教师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在法定工作年龄内续聘(见习期一年内原则上不落聘)。
(二)范围:在职教师一般就地应聘;城区选聘教师,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实行公开选聘;各单位紧缺的学科教师,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在全区教师或确定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中调节选聘;区级、片级学科带头人的评选与聘用每三年一届。
由学校推荐,区教育局组织评选、聘用。
第十一条解聘、辞聘、拒聘、落聘与内退。
解聘:教师在聘任期限内因某些原因不适宜担任所聘工作,由校长提议、职代会讨论通过中途解除聘约,称为解聘。
解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解聘者。
被解聘者有权向聘任单位的管理监督机构提出咨询或申诉。
解聘后未作调聘的作落聘对待。
辞聘:教师受聘后中途提出解除聘任协议,称为辞聘。
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将辞聘申请交学校校长。
辞聘须有正当理由,辞聘者须经双方协商获准后方可离岗,如无正当理由且不听劝告擅自离岗者视为拒聘。
拒聘:教师不接受或不参与校方的聘任称为拒聘。
拒聘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落聘:应聘者未被聘任的称为落聘。
落聘待岗人员按常鼎教发[2003]48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内退:在超编单位,男满58岁,女满53岁的教师可申请办理内退。
办理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并报人事、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禁止在职教师外出自谋职业。
原经区人事局、教育局同意外出自谋职业人员,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审定、聘任的监督、仲裁工作;负责办理教师流动的具体手续。
在聘任过程中,涉及与劳动、人事部门相关的问题,由区教育局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协调处理。
各单位必须及时、真实地向区教育局呈报“第十一条”中五类人员的相关材料。
各类人员的工资由区教育局人事股、劳资办负责审定,报相关部门审批,计财股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章考核第十三条受聘的教职工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
受聘教职工必须参加区教育局组织的业务文化知识考试。
考试每三年一轮,其成绩作为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聘任的重要依据。
考试不合格者,周期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四条教师考核工作由校长负责,各单位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区教育局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教师年度考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考核办法进行。
由各单位制订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师德、教书育人、教育科研实绩。
新任教师任期考核根据聘任岗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教师考核一般分为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综合分析四个程序。
考核结论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率一般控制在10%以内。
(一)教职工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次年的工作性津贴按60%发放。
(二)教职工因违法违纪立案调查期间,按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暂时停发工作性津贴,待组织做出结论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教师考核结果进入业务档案,并作为续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学习与培训第十八条教师必须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
教师培训分为非学历教育培训和学历教育培训两种。
(一)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新任教师培训、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接受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学时。
岗位培训指聘任的教师为适应岗位需要而必须接受的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技能、普通话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为每五年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指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由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更高要求、更高标准的培训。
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由学校推荐,参与教学比武,接受统一培训或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后备干部。
非后备干部对象不得提拔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二)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合格学历培训和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十九条教师培训由区教育局人事股负责,有关单位具体落实。
第二十条教师培训采用业余进修、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办法,以业余进修和分散培训为主。
时间一般在暑假进行。
在职教师脱产进修须经教育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读书学习(教育局指定的书目必读)、开展教学研究、撰写教学论文及其他文章。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档案。
教师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教师聘任、考核、晋级、晋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待遇第二十二条受聘的教师的政治待遇:(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受聘教师的经济待遇:(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工资水平不低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的水平;(二)享受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其它福利待遇;(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
(四)实行工资(基本工资)法定与议定(津贴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奖优罚劣。
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明确的范围内,学校可调节工作性津贴的一定比例作为浮动工资,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
第二十四条落聘、内退教师的待遇:(一)鼓励落聘教师离职进修,鼓励落聘教师改职重新就业;(二)内退教师不享受工作性津贴,政府扣减的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三)因病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教师,持指定医院证明,经组织批准,可请病假。
病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国有民办的个人领办学校中,因某些原因区教育局未作安排的落聘教师,暂发本人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薪级工资、提高的10%部分)的70%。
(五)所有落聘人员应承担“三金”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六)拒聘的教师,劝其本人辞职,本人不辞职的限六个月内调出,调出之前发给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费。
辞聘、拒聘人员超过六个月未调出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在相关媒体公告,人事关系移交区人才交流中心;(七)未经教育局批准外出的教师,即人事关系在区教育局而本人没有在应受聘的单位上岗的人员(包括以前经基层单位批准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外出的人员),自外出之日起停发一切经济待遇,书面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岗位,逾期不返回所在单位应聘上岗或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者,人事关系移交人才交流中心,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经区教育局批准受聘的国家公办在职教师,其经济待遇由民办学校与受聘者协商,签订协议予以保障,待遇应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水平。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六条聘任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单位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
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由有关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包括奖品、奖金、发给特殊津贴等。
精神奖励包括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教师进行奖励的,应征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区教育局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聘:(一)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四)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有第(二)、第(三)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假期第三十条一般假期规定:(一)探亲假:符合有关探亲规定的教职工,应向本单位报告,经单位确认。
探望配偶或父母均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不另给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可在单位报销往返路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