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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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已实施2年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对具体问题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政策把握不一致,征纳税双方存在意见分歧,特将实际操作中常出现的问题归纳整理如下:
问题一:如何把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
答:在实际操作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购入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为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二是与生产经营的“标的物”有关,一般情况下应是直接“有关”,而不是间接“有关”。
案例一:某公司购买了二辆大客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用来接送职工上下班,能否作为运输工具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仅限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入生产经营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而该公司购入的大客车,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货物及材料的运输,故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二:某公司搬迁至新办公大楼,为公司领导办公室购入的床、电视柜、床头柜、衣柜、电视机等物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床、电视柜、床头柜、衣柜、电视机等物品系供领导休息所用,属于个人消费,故该项公司购入上述物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三:某企业购入小型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公室、接待室等场所使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一般来说,办公室和接待室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场所,且小型空调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附属设备,故该企业购入的小型空调,可视同与生产经营有关,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二:如何把握固定资产的“实际发生”时限,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的时限掌握,购入大型设备且安装时限较长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有分期付款性质的,可分时段处理。
案例四:某企业2008年7月签订“物流自动化系统采购”商务合同,设备于2008年全部运抵企业,并在年底开始部分安装,还有部分安装调试在2009年完成。合同总金额2000多万元,其中2008年支付1100万元,2009年支付600多万元,2010年支付300多万元,尚未支付300多万元,2010年取得全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设备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从付款方式上看,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可视作分期付款,按合同约定已在2008年付款的部分,虽然取得的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按合同约定应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付款的部分,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11-5-29 16:46回复
中天会计培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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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问题三:如何把握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答:智能化楼宇是现代建筑与高新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进行优化组合,获得高效率、高功能与高舒适性的工作环境。
智能化楼宇,智能建筑包括通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技术自动系统,通常被人们称为3A。例如我们常用的电梯监控系统、高速宽带计算机网络系统、门禁控制系统等都源于智能化控制系统的控制和管理。智能化楼宇就是综合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MAS),包括综合计算机、信息通信等方面的最先进技术,使建筑物内的电力、空调、照明、防灾、防盗、运输设备等协调工作,实现建筑物自动化(BA)、通信自动化(CA)、办公自动化(OA)、安全保卫自动化系统(SAS)和消防自动化系统(FAS),将这5种功能结合起来的建筑,外加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SCS),结构化综合网络系统(SNS)。
案例五:某商业零售企业购入的刷卡器及监控系统能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该企业购入的刷卡器及监控系统,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六:某企业因更新改造购置的母线槽、低温液体贮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工业生产用槽(代码为0321)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归属于构筑物,应属于不得抵扣的范畴,故该企业购置的低温液体贮槽虽然是工业生产所用,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购置的母线槽用于电线分布,同样属于列举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七:某食品制造企业购入风淋室的相关设备,其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