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之税收票证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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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自查报告
【篇一:2015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报告列示项目(1)】
税收自查报告列示项目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类型、地址;主要经营范围;
自查期间经营情况;企业职工数量;是否存在分子机构及关联企业;财务核算方式。
2、纳税情况介绍。(1)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是否属于地税
管理,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自查期间税款缴纳情况。
3、自查情况介绍。(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何种记账方式?是否存
在股权变更事宜?若有,请说明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包
括转让方、受让方,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2)是否存在债权转让、债务重组以及大额房产、土地资产转让等事宜。(3)自查出的主要问
题是什么?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篇二:涉税风险自查报告】
税务自查报告根据*地税直查(2014)2002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
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
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14年7月13日
-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
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12至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
司2012至2014年度
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
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
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
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
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12年—2014年税务工作基本
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
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12年—2014年应补
缴企业所得税13,096.18
元;其中: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13年应补缴
企业所得税8,515.42元。
具体情况如下:
1、2012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
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 13,88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小计 13,88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4,580.76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12年未按照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
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81.10元。 2、2013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
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
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 14,06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
20,000.0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 34,06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8,515.42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13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 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
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04年应付莱思软
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
函[2004]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
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附件:企业纳税情况自查表 *省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7月18日篇二:税务风险防范与企业自查如何应对税务风险防范与企业自查如何应对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每年3月份开始到12月份,税务都会要求对上一年度税负异常的企业展开自查或进行纳
税评估,如果企业平时没有注意控制税负或者税负过低,恭喜你,已经被纳入自查范围了! 税局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
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
合统计学原理。比如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
513亿元,占0.94%,考虑到2009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或者你参照你所属行业的税负率平均数再偏上一点作为你需要补税的指标数。大多数企业老板一直指示或要求会计税负不能做高,会计在老板压力下,税负做到极低。
糊涂财税一个学员,公司年营业额1个亿,老板给财务下的指标,全年纳税不能超过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