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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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加强对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开发商行为,保障购房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开发商资质管理1. 开发商在辽宁省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2. 开发商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申请开发商资质必须符合相应等级的要求。

3. 申请开发商资质的开发商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开发商资质的申请、审核和颁发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三、开发商行为规范1. 开发商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夸大销售、损害购房者利益等不正当行为。

2. 开发商必须按照规划、设计和合同要求,按照合理的工期和质量标准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不得以次充好。

3. 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必须公开房屋价格和相关信息,并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政策执行,不得乱设价格,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4. 开发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并严格按照公示的时间、方式和要求进行销售,不得擅自延期、变更。

5. 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房屋安全、合格,不得交付不符合规定的房屋。

四、购房者权益保障1.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有权了解房屋价格、房屋质量、房屋交付时间等相关信息,开发商必须如实提供。

2. 购房者有权参观和验收房屋,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时,购房者必须对房屋质量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赔偿。

3. 购房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开发商的信用状况和房地产开发历史,开发商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 购房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开发商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索赔、投诉等。

五、监督与管理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辽宁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房产办法】盖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盖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盖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等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在房地产开发业界中有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到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备案。

第七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核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八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2、城市规划设计条件;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5、项目拆迁补偿及安置要求。

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doc 20页)

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doc 20页)

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doc 20页)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预售商品房等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兰州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处(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住所证明;(三)企业章程;(四)验资证明;(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年检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等,核定或者审核其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确定和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项目公司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追求卓越,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房地产产品和服务,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目标是:通过科学的管理和高效的运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国内一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重大人事任免等事项。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管理部、开发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公司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职责:1. 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收发、档案管理、会议组织、办公用品采购等。

2. 负责公司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办公场所的维护、车辆管理、员工福利等。

3. 负责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包括企业形象宣传、员工活动组织等。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职责:1. 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工作。

2. 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等工作。

3. 负责公司的人才储备和梯队建设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职责:1. 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分析等。

2. 负责公司的税务筹划和纳税申报等工作。

3. 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十条市场营销部职责:1. 负责公司的市场调研和分析工作,为公司的项目开发提供市场依据。

2. 负责公司的项目策划和营销推广工作,提高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常熟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常熟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常熟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

属地政府、国土、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税收、地名、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四条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核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五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暂定资质到期后,根据规定申请延长有效期或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按《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执行。

第七条外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到市房管处进行备案。

第八条市房管处应当对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市房管处应当根据《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据信用档案进行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市房管处应当定期将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住建、国土、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税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建立惩戒机制。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本(2篇)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本(2篇)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购房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的开发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预售及销售合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辽宁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核发审批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和辽宁省规定的环保要求,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活动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要求,进行项目规划、用地申请等前期准备工作,并经相应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开发经营主体,并履行相应的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公布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总体规划、建筑规划等信息,以便购房人了解和选择。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商品房销售职责,并提供真实、准确的销售信息。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房屋交付和交付验收制度,确保购房人能够及时收房。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房屋市场动态和价格信息。

2023修正版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23修正版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的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规划与审批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损害城市环境、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申请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合理,不得滞后。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合法的建设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发和销售。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和用途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地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前,应当编制详细的开发计划,包括项目的建设安排、销售价格、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合同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房屋建设,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有权查阅相关材料,并对购房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已经销售的房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销售等环节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有关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

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范本

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范本

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范本【前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行业逐渐崭露头角,对于规范开发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规遵循、项目管理、销售与运营、后期维护等方面,提供一份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范本,以供参考。

【一、法规遵循】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等相关法规,并通过以下措施保证法规的遵守:1. 成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2. 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企业的合规运营;3. 加强法律培训,提高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二、项目管理】1. 项目前期准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址、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权落实等前期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居民需求、社会影响等因素,并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2. 施工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工程施工,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并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工人和居民的人身安全;3. 工程验收:建成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确保建筑物结构、设备设施等符合相应标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正常运营。

【三、销售与运营】1. 销售管理:在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公开销售信息,保证销售合同的真实、有效,并建立健全购房者投诉处理机制;2. 物业管理:建成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建立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区环境;3. 运营管理: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

【四、后期维护】1. 质量保修:建筑物交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质量保修服务,确保业主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维修和维护的权益;2. 建立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相关档案,便于项目管理和后期维护;3. 环境保护: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加强对小区内环境的监测和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本(2篇)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本(2篇)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品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发展。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注重培养和吸引人才,提高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建设要求,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展开。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进行前期规划和调研,明确项目可行性和市场需求,防范项目风险。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公开透明,推行公开招标、公开竞争等方式,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应当依法申请销售许可证,并明确销售范围、方式和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应当公开透明,禁止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应当建立购房人权益保护机制,明确维权途径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应当依法纳税,并遵守相关销售规定,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监管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XX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地产项目部管理工作,提高经济部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侧重对项目投资的计划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费用管理、预(结)算、工程款支付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涉及经营管理的其他方面内容按公司的相关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条计划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年度开工、复工、竣工交用、完成工程投资指标等。

(二)项目建设计划:包括开发房屋的种类、结构、层数、层高;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的数量及比例。

(三)质量目标计划:包括工程合格率、优良率。

(四)工期目标计划:包括项目建设周期、竣工交用率等。

第四条由地产项目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修订年度建设项目工程费用投资计划。

第五条由地产项目部负责对年度开发项目工程费用投资计划,进行修订,报请主管领导、总经理审阅后确定。

第三章内部档案管理第六条合同(协议)签定后,由合同(协议)承办人将合同(协议)正本,有副本的保留副本一份,连同《经济合同汇签单》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并交公司存档;同时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分别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合同(协议)档案管理以项目为单位独立立卷,卷内材料应包括签订合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文字材料,如请示、批复、报告、表格、招投标等文件及资料。

立卷时,按项目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八条工程预(结)算报告,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签批后加盖公司专用章存档。

第九条工程预(结)算资料以项目为单位独立立卷,卷内材料应包括工程预(结)算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结算所依据的原始资料(原件),招投标文件如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通知单、预算(结)书等预(结)算等文件及资料。

立卷时,按项目的实际进度分土、水、电等专业以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条有关部门各项工作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复印件由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案卷卷首为卷内文件目录,案卷封面名应准确反映出卷内文件材料内容。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二篇)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二篇)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保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注重社会效益,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

第四条辽宁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的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及项目审批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建设用地,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予以驳回。

第三章合同及交易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签订购房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合理,确保购房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购房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交付条件等,并约定房屋质量保证期。

第十三条购房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履行。

第十四条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格,并且享有按揭贷款权利。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保房屋的质量符合标准,并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购房人。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对购房人提供售后服务。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哄抬价格,不得歧视消费者。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商品房价格,依法向购房人公开,并明确标明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标准进行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制度CATALOGUE目录•公司治理结构•计划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风险控制管理•合规与审计管理CHAPTER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股东组成,代表公司进行重大决策。

股东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股东会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和地点由董事会决定,并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事会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其中主席是公司的监事长。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业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对董事会的决策提出建议或意见等。

监事会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由主席决定,并应提前通知所有监事。

管理层CHAPTER计划管理制定依据计划内容审核与批准调整与修订年度计划月度计划根据年度计划、当月市场需求、企业运营状况等制定月度计划。

制定依据计划内容审核与批准调整与修订明确企业月度经营目标、销售计划、项目进度计划、财务预算等。

由中层管理团队审核,总经理批准。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修订月度计划。

周计划制定依据根据月度计划、当周市场需求、企业运营状况等制定周计划。

计划内容明确企业周度经营目标、销售计划、项目进度计划、财务预算等。

审核与批准由基层管理团队审核,部门经理批准。

调整与修订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修订周计划。

CHAPTER人力资源管理招聘与选拔030201培训与发展绩效管理绩效指标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和反馈。

绩效评估绩效与薪酬挂钩CHAPTER财务管理预算控制通过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预算以适应公司发展需求。

预算制定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预算,确保公司财务活动的合理分配和实施。

核算管理建立规范的核算制度,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管理,规范公司的开发经营行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营业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房地产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三)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三)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等事项;(五)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经理层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七条经理层的职责主要包括:(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管理制度

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管理制度

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及派遣人员。

二、组织结构1.公司设有总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市场销售部、项目开发部、财务部、技术部等职能部门。

各部门根据公司需要设有具体的岗位。

2.公司设有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

部门经理负责各自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岗位职责1.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包括决策、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

2.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包括人员安排、业务推进、问题解决等。

3.员工: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工作,完成公司交代的任务。

四、招聘与任用1.公司招聘人员需经过严格的面试、考核,符合相关岗位要求并达到公司制定的录用标准。

2.公司根据人员岗位需求与员工能力状况进行岗位分配,并签订劳动合同。

3.绩效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可获得晋升或加薪机会。

五、劳动纪律1.员工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2.员工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准时到岗、不早退、不晚归,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六、薪酬福利1.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员工的基本工资,工资支付形式以银行转账为主。

2.公司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3.员工享受法定带薪年假和病假、婚假、产假等法定休假。

4.成绩优秀的员工可享受年终奖金和其他激励措施。

七、培训与发展1.公司根据员工岗位和发展需求,提供员工培训的机会和相应的培训计划。

2.公司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参与岗位轮岗、挑战和跨部门合作。

八、绩效考核1.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

2.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加薪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九、奖惩制度1.公司设有奖励机制,对成绩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表扬和奖励。

2.公司设有惩罚机制,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员工给予警告、罚款、停职或解雇等处理措施。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编写说明1、本汇编所包含的任何条文和条款,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汇编已经批准下发,即为公司最高行动准则,公司所属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3、本制度汇编在执行中,由于部门工作内容、职责的变化需要修订、增删汇编中相关条款的,须先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统一进行修正。

4、本制度汇编作为内部文件其所有者为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以外的场合出示。

第一部分总述第一章公司简介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公元2001年注册资金:企业精神:公司现开发的项目:项目情况:公司发展目标:第二章公司人员机构设置一、总经理二、常务副总经理三、总工程师四、总会计师五、办公室(一)办公室主任:(二)总经理秘书:(三)办公室总务:(四)办公室秘书:(五)司机:(六)保安:(七)临时工:六、财务部(一)经理:(二)会计:(三)出纳:七、工程部(一)经理:(二)各专业工程师:1、土建:2、暖通:3、电气:八、开发部(一)经理:(二)专业人员:九、材料设备部(一)经理(二)专业工程师十、销售部(一)销售总监:(二)销售经理:(三)销售代表:第二部分各部门岗位职责第一章办公室岗位职责一、办公室工作内容(一)公司人事管理工作1、协助公司领导制定、控制、调整公司及各部门的编制、定员;2、协同各部门办理员工的招聘工作,为各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员工;3、协助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做好员工的考核、转正、任免、调配等工作;4、协同各部门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及工作能力;5、负责员工工资的管理工作;6、负责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7、负责保存员工相关个人档案资料;8、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大病统筹等相关福利;9、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招聘临时工及对其的管理工作;10、负责为员工办理人事方面的手续和证明。

(二)公司行政管理工作1、制定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各项制度、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的情况;2、负责对员工进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及考勤工作的管理;3、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行政费用总额度,每月制定公司行政费用预算,并严格控制行政费用的支出;4、负责公司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购买、验收、使用登记及定期检查使用情况的制度;5、负责公司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严格执行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规定;6、负责公司文件的管理工作;7、根据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做好电话、传真和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8、负责公司车辆的管理和调度工作;建立车辆档案,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使用情况,加强对司机、非司机的安全教育工作;9、负责公司外围环境卫生的管理;10、负责公司办公地点安全、保卫、消防工作的管理;11、负责员工食堂工作的管理;12、负责对外的接待及票务、住宿等工作;13、根据总经理的指示,积极组织好公司级的重大会务活动和日常的办公会议;14、负责公司大事纪工作;15、负责信访接待工作;16、负责对派出所、安委会、居委会等单位的联系工作;17、负责办理营业执照、代码证、统计证、税务证等的换发年检工作。

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改、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网,定期发布新建、存量商品房供应和成交等房地产市场信息,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出让前,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提出商品房项目的建设规模、套型比例、配套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与出让人、受让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一同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依法交存项目资本金,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分期实施的开发项目,可分期交存项目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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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预售商品房等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兰州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处(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
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坚持旧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章开发企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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