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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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和建议一、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1、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四种形态”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对“四种形态”在思想上还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2、基层纪委监督执纪方式方法单一滞后。

在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致使没有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在基层纪委“四种形态”从理念变为现实,还需不断完善纪律审查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二、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建议1、提高思想认识“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工作理念的重大创新,要运用好四种形态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要提高,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学一做”活动结合起来,让每一位党员,每一位纪检干部切实增强自觉性、主动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理想信念、坚持对党忠诚、坚持干净做事。

2、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不断增强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意识,通过典型示范、专题廉政警示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等形式,深入开展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反腐倡廉自觉性。

3、创新监督执纪方式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

4、严格责任追究。

要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不仅对严重失职渎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责任追究,还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依据《党章》、《国中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

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

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考对基层党组织实践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思索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五条增加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内容,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实践阅历的总结,也进一步明确“四种形态”是做好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工作的根本方式。

本文以第一种形态为重点,对基层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的状况进展调查讨论,分析当前的运用成效,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根本成效目前,基层党组织综合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取得了实效,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一)谈话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

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负有教育党员、治理党员、监视党员等职责,党支部书记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通过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视、治理和教育,准时把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状态及综合表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主动通过谈话提示、约谈等方式提示教育党员,做到早发觉早提示。

另一方面,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视的专责部门,为履行好特地职责,以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各种活动载体,丰富教育形式,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工作落实不力、上班纪律松弛等状况,准时进展谈话提示,有力催促了问题的整改,责任担当进一步压实。

(二)常态化约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约谈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工作不力、党风廉政检查评分排名靠后的党组织负责人已经形成制度体系,对新入职或提拔的干部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已经成为常态。

针对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被上级党组负责人约谈,已经成为落实问题整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扎紧制度笼子的有效手段。

在各级基层党组织中,综合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约谈、谈话函询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第一种形态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制度影响进一步凸显。

(三)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纪检监察干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纪检监察干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纪检监察干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王岐山同志关于“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寓意深刻,体现了反腐败分类施策、逐级递进的战略考量,宣誓了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严管就是厚爱”的谆谆之心,开启了纪检监察工作新篇章。

纪检监察干部要以挺纪在前的责任担当,强化监督职能,提升执纪能力,深入推进“三转”,落实“四种形态”要求,当好党的健康肌体的“守护神”.一、在深化认识中启发自觉.“四种形态”适应了反腐败斗争由治标向治本转变的需要,深化了我们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对监督执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从范围上讲,由关注党员领导干部向全体党员拓展。

以前党风廉政建设聚焦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关键少数”,其他党员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谈论“老虎”落马案例、数据、地域分布甚至花边新闻的“外围看客".“四种形态"既严厉惩处极少数,又常态严管大多数,削除了大多数党员“与己无关”的侥幸心理,保证了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严管之中。

二是从任务上讲,由重执纪查处向重日常监督转变.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是“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聚焦在执纪查处上,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强力打虎拍蝇,赢得民众的广泛赞誉,但“治标”永远是权宜之计,“四种形态”才是推动由“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跃变的永逸之策。

与注重查处相比,“四种形态”更关注对全体党员的日常监督,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用更加严肃的党内监督避免一种形态向下一种形态发展。

三是从时机上讲,由严重违纪介入向小过小错前移.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一些地方出现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现象.受此影响,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只盯着严重违纪,重视查办大案,无视小错小节。

如果平时能多“正正歪树”“治治病树”,在小错小节上及时给党员干部提提醒、敲敲钟,我们的党员干部也就不至于出现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断崖式蜕变。

“除烂树”必然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更加关注对“小错小节”的执纪,注重把好“好同志”和“阶下囚”中间的带电缓冲区,及时敲钟提醒,让“严管就是厚爱”体现在每个党员身上。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精品范文】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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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理解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

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

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

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然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招致这样一些疑惑和误解:疑惑一: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

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

“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辙。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摘要】国有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监督执纪在其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从国有企业监督执纪的问题、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难点、加强措施、对企业影响以及实际意义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提出国有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理保障,对促进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国有企业能够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加强监督执纪工作,重视“四种形态”的落实,对于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难点、措施、影响、实际意义、管理、保障、发展、积极作用、重要性、意义、加强、促进1. 引言1.1 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意义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承担着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责任。

监督执纪在国有企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监督执纪可以有效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运作秩序,防范和纠正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监督执纪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监督执纪也有助于净化企业经营环境,建立廉洁、透明、公正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最重要的是,监督执纪可以有效防止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的监督执纪工作必须始终抓紧、抓好,确保企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1.2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四种形态分别是警示教育、组织处理、约谈函询和约谈函问。

通过对这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可以有效预防和纠正国有企业中的违纪问题,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

警示教育能够通过惩前警示、惩后教育的方式,对违纪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约束。

通过向全体员工宣传法规和纪律,提高员工的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心得体会: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

近期,笔者对我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调研,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一、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主要问题1、思想认识上存有误区。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转到位,才能落实到位。

当前,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有偏差,有的人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要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了。

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抓早抓小、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

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

把握上偏窄,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

2、严格执纪上存在欠缺。

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3、监督约束上留有死角。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

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单位的监督力度不够。

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纪委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纪委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党建与社团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纪委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工程塑料公司 殷红涛摘要:党的报告明确提出,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新修改的党章也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党的纪律的重要内容写入党章,确定为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重要任务,这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重要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

关键词: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一、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监督执纪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些党员干部对于“四种形态”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

有的认为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事,是对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求的理论提升,和其他部门没有关系。

有的认为管住大多数,就会放过关键少数。

有的认为反腐力度要减弱、反腐节奏要放缓,甚至出现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的声音。

2.监督执纪责任落实不到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有的党委和纪委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不到位,落实“两个责任”仅停留在签订责任书、会议传达和文件印发上,一些具体工作和责任仅在嘴上“空跑”、在纸上“旅行”,压力传导递减,缺少具体抓手。

有的党委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把落实问责制度当儿戏。

有的纪委不愿得罪人,勇于担当的精神不足,敢于碰硬的意识不强,对反映的问题不敢大胆查办,只想当老好人。

3.监督执纪方式转变不到位。

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和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要求相比,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执纪方式还需要提高和转变。

有的对“四种形态”的使用界限把握不准;有的使用谈话函询时的方式和程序不规范;有的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不管不顾,认为小问题不必引起重视;有的存在将小问题养成大问题再去处置的意识,存在只想查办大案要案的思想;有的将绝大多数案件都集中在处理廉洁纪律行为上,而对违反其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的处分较少;有的在追究责任人员时只重视处理直接责任人,而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的处分较少等。

关于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探索

关于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探索

关于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探索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积极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即警示教育、约谈函询、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

这一制度的推行为企业营造了廉洁风气,约束了企业内部不良行为的发生。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本文将对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和探索进行总结。

首先,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需要充分发挥预防和教育的作用。

警示教育是通过提供案例、警示和教育的方式,增强党员干部和企业员工的廉洁意识和纪律观念。

约谈函询、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则是在发现问题、违纪违规行为后采取的监督措施。

但是,这些措施的核心在于预防,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使企业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其次,企业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坚持严谨和公正的原则。

监督执纪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权力。

在约谈、谈话和诫勉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公正和平等,不能存在私人偏向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此外,监督执纪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惩罚和打压企业。

因此,企业需要从整体利益出发,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员工。

再次,企业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注重个案和集体的结合。

每个企业都存在自身的特点和问题,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

不同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问题和矛盾,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通过个案分析和集体学习相结合,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最后,企业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需要注重及时和有效的执行。

监督执纪工作是及时纠正问题的关键环节,必须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而且,措施必须得到有效执行,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

企业领导应对这些措施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指导,确保整个运作流程的顺利进行。

总之,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探索是一个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

企业在运用这些措施时需要充分发挥预防和教育的作用,坚持严谨和公正的原则,注重个案和集体的结合,以及注重及时和有效的执行。

2024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2篇)

2024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2篇)

2024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在2024年,我有幸参与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获得了丰富的经验和体会。

监督执纪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四种形态既是监督执纪的基本方式,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和作用,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能够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2024年,我们着力推行以纪律教育为基础、违纪惩处为核心的“四种形态”工作。

通过组织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廉政建设的意识形态教育,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党风廉政的自觉性。

同时,通过严肃追究不守纪律的党员干部的责任,实行严肃问责,营造风清气正的党风廉政建设环境。

这些做法有效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

其次,在运用四种形态时,要注重区分不同情况和不同性质,把握好尺度和力度。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虽然轻微,但却暴露了思想不端、作风不正的问题,如果不及时予以纠正,可能会引发更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这类情况,我们要坚决采取重教育、轻惩处的原则,既要给予教育批评,引导其改正错误,又不应过于苛求。

而对于其他情况,则必须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给予惩处。

在实践中,我们严格按照执纪四种形态的相应程序和要求,同时灵活运用,尽量实现错处必究、查处必严,既以严厉的方式警示一些潜在的违纪行为,又注重教育引导、使其重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再次,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

稳中求进是指在推进监督执纪工作的过程中,既要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又要防止“抓死抓翻”。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重对党员干部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全面分析,并抓住关键问题,切忌宽泛敷衍、简单纠错。

同时,在运用四种形态时,要抓住关键环节,着力在监督执纪的每一个环节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只有稳中求进,才能更好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持续的、实质性的进步。

最后,四种形态的运用必须依法、公正、公平。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一、四种形态概述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中国共产党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形成的重要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总结,是党的纪律检查的基本遵循。

这四种形态包括: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要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通过不同层级的纪律处分和组织措施,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使党员干部在感受到纪律约束的同时,也能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四种形态的划分,不仅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也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四种形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认识不到位。

部分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的理解不深入,将其简单地等同于传统的纪律处分方式,没有真正理解其内涵和精髓。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愿用、不敢用、不会用”的现象。

执行不力。

有的地方和部门在执行“四种形态”时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未能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落实。

例如,在批评和自我批评时避重就轻,未能触及实质问题;在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时犹豫不决,影响了执纪效果。

监督不足。

党内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仍需加强。

一些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权力滥用、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同时,监督执纪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透明度不够,影响了监督效果。

制度不完善。

虽然“四种形态”为监督执纪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缺乏具体的制度支撑和操作细则。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偏差和误解,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三、改进措施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建议:加强教育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四种形态”教育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理解水平。

同时,注重培养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和自律能力,增强其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摘要: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人们生活水平不断在提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已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体现了抓早抓小、严管厚爱的理念,是党的优良传统的回归,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思考引言十九大报告和中纪委全体会议提出了纪检监督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这一工作形式,以常态化的方式,实现对党员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经常性的监督,抓小抓早,从爱护的角度,实现党内监督的常态化,遏制腐败现象的漫延,实现党的建设和纪律监督工作的全面发展。

1践行“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践行“四种形态”是促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四种形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是严,要害在治,重点在“关键少数”。

只要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委和纪委,各有关责任主体履职到位,运用好“四种形态”,就一定能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实践证明,运用好“四种形态”,将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履职尽责的方法和具体抓手,是加强纪律建设的有力手段,是提高监督执纪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践行“四种形态”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有力武器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仅仅靠惩处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是不够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贯彻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以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体现了“全面”“从严”的要求,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

“四种形态”是从具体问题抓起,综合运用教育提醒、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审查等手段,抓早抓小、层层阻截、步步趋严,能够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促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

5工作总结:自治县纪委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

5工作总结:自治县纪委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

工作总结:自治县纪委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谋划忧深思远。

自治县纪委把“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转变监督执纪问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明显成效。

一、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要成效1.坚持防微杜渐,强化源头治理一是强化教育宣传。

扎实抓好“两项法规”的学习贯彻,及时成立宣讲团,在全县广泛开展党纪党规政策宣讲,共召开“两项法规”宣讲报告会93场次6400余人次。

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建成基层廉政文化示范点18个,开展警示教育100余场次、受教育党员干部6600余人次。

开通了信访“五级联动”网络监督平台,在县纪委机关建立了群众诉求中心,在9个乡(镇)、2个农场管委会和92个村(社区)建立了群众诉求站(点)。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细则、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规定、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等20余项制度。

三是抓好日常监管工作。

建成民生资金电子监管平台,对96项14.4亿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适时监控,督促整改问题87个。

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69个县直部门查找出廉政风险点448个,制定防控措施1503条。

建立完善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516份,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开展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审查3000余人次、单位100多个。

实行公务用车标识管理,全县79个单位432辆公务用车张贴了标识。

推进巡视整改工作,抓好省委第七巡视组对我县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2.坚持抓小抓早,强化监管“大多数”一是落实“两个责任”,强化政治责任担当。

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抓手。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监督执纪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通过强化纪律约束,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既能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又可以有效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而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四种形态”更是对违纪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我的理解和实践中,对这“四种形态”有了一些心得体会,现总结如下。

一、“谈话函询”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我发现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谈话函询是非常有效的。

首先,谈话函询能够及时纠正党员干部的错误行为。

通过与被谈话函询的干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可以使干部对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形成改正错误、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其次,谈话函询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对于有些轻微违纪行为是由于不了解纪律规定或者轻视纪律,通过对他们的谈话函询,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纪律观念,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向其他党员干部公开对被谈话函询的情况进行宣传,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他党员干部严守纪律。

最后,谈话函询是一种教育方式,通过与干部面对面的交流,可以帮助干部深入思考自己的错误行为产生的原因,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二、“批评教育”是对一般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我发现批评教育是一种有效的纪律约束方式。

首先,批评教育能够给予党员干部必要的惩戒,引起干部对自己违纪行为的警觉,使其认识到违反纪律的严重性。

其次,批评教育能够借鉴教育的力量,帮助党员干部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批评中找到自己的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同时,批评教育还可以通过对典型违纪案例的深入剖析,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从案例中吸取教训,真正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三、“组织处理”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我发现组织处理的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

首先,组织处理能够通过党的组织力量对违纪行为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做到有据可依。

其次,组织处理能够通过行政、纪律处分等方式,对违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起到震慑作用。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作者:暂无来源:《经营者》 2017年第12期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各级党委和纪委都普遍比较重视,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关口前移、挺纪在前,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在运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需要引起党委、纪委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当前“四种形态”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认识不到位。

有的同志错误认为把纪律挺在法前是“抓小放大”,会出现要管住大多数而分散纪委精力,纪委会忙于应付,对关键的少数反而管不住的现象。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小倾向、小苗头看不上眼的错误想法。

少数党员干部对咬耳、扯袖感觉不好,认为是没事找事。

有的党员干部甚至认为打招呼、提醒有被审视的感觉,滋生不满或不安的情绪。

第二,责任不落实。

部分党委认为“四种形态”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没有意识到是党委的主体责任,在落实上层层递减,致使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四种形态”主要由纪委在做、在推动;还有部分党组织存在在落实“四种形态”上“口号喊得多,步子迈得少”,运用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情况。

部分纪委在监督执纪的过程中关注“四风”和“腐败”问题较多,在纪律规矩的执行上关注较少,喜欢抓大放小、疏于细节。

第三,方法不得当。

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在“三转”上还没有转变职能,工作定位还不够清晰,在执纪过程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界限。

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了解情况不深入、发现问题不主动、掌握动向不及时,纪法不分。

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把握不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党政纪重处分较多;批评教育、谈心交流、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较少。

第四,机制不健全。

落实“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或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作者:金媚来源:《求知》 2018年第12期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

要积极实践“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全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一、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1.认真学思践悟,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

一是深入宣讲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通过组织宣讲、集中学习等方式,及时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传递给各基层纪检部门和党员干部,切实做到“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

二是强化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强化责任担当,把主体责任紧紧抓在手上、记在心里、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当好管党治党“领头羊”。

2.立足抓早抓小,把功夫用在平时。

一是立足“早教育”,持续提升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将教育体现在平时,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结合工作实际,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有特色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强化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

二是立足“早发现”,真正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督促各单位认真查找廉政风险点,用“制度+科技”的手段,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巡察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转变监督执纪理念,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一是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把工作着力点放到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围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六大纪律加强和改进纪律审查工作。

二是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特别是突出“关键少数”,突出政治性,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坚持快查快结,及时将违纪案件通报驻在部门。

三是改变过去依靠信访举报作为问题线索主渠道,而是善于发掘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中的发现、巡察巡视中的发现等多条枢纽,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属实、责任人清楚的问题线索,及早及时启动非纪律处分方式的责任追究。

如何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如何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如何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发表时间:2020-12-23T14:20:50.983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4期作者:王婷[导读]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实践原则,也是必须坚持的标准。

太原煤气化运输分公司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的实践原则,也是必须坚持的标准。

“四种形态”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和战略意义,是表述“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等重要问题。

本文对如何提升“四种形态”运用实效、运用“四种形态”需破解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三点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的意见。

关键词: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形成良好的风气。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停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为此,我就如何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履行党章职责的遵守依据,是纪律划分的尺子,也是全体党员需要坚守的重要原则。

一是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

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其本人红红脸、出出汗,深刻剖析问题,及时改正错误,从而坚守底线,远离违纪。

二是抓小错,防大错。

一旦发现违纪行为,要硬起手腕,依据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处分和组织处理,绝不包庇姑息。

同时要把握好“大多数”,将惩与治结合,给予挽救帮助,避免走上严重违纪和犯罪道路。

三是惩贪腐,零容忍。

对于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的“少数”、“极极少数”,要无禁区、零容忍严厉打击。

《条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要求党组织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主体责任,把功夫下在平时,抓早抓小,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受到纪律严格约束。

二、注重提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实效一是落实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范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范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范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通过警示教育、组织处理、执纪审查和司法追究四种形态,有效地维护了党的纪律和形象,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我深感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不断总结反思、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

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一、警示教育是警示一线,促使干部自觉遵守纪律的有效手段。

在日常工作中,我认真学习警示教育案例,深入了解典型案例中的问题和教训,尤其是弄清了违纪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同时,我也经常带头给干部员工宣传警示教育,通过讲述案例,传达警示,引导大家深刻认识违纪的危害性,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在工作实践中,我注意发现和防止微腐败现象,严厉批评违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组织处理是在正常程序下对违纪问题进行处理,目的是纠正错误,挽救干部。

我深入研究干部的违纪问题,在有效处理的基础上,探索了一套完善的组织处理方式。

首先,我注重调查取证工作的严密性和公正性,确保处理基于真实的事实。

其次,我注重对违纪问题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因材施教,帮助干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最后,我注重处理结果的公正和公平,依法依规处理,让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通过组织处理,我帮助很多违纪干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纠正了不良行为,实现了从“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目标。

三、执纪审查是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处分的重要方式。

在执纪审查工作中,我认真研究和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制定的纪律审查工作方针政策,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重大违纪问题追究责任人的执纪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了震慑。

在工作实践中,我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也加强自身的学习和能力提升,不断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通过执纪审查,我坚决查处了一批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违纪问题,保护了党的形象,维护了党的纪律。

四、司法追究是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进行司法追究的重要方式。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重大的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清晰标下了执纪戒尺层级的刻度,开启了管党治党标本兼治的新纪元,对精准执纪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的运用原则是用足用准,其着力点在一个“急”字。

第一种形态有两个层次,层次一是“咬耳扯袖”,适用范围是“听说型”和“模糊型”问题线索;层次二是“红脸出汗”,适用范围为点滴查实型而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线索。

两种问题线索都具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发现就用,一次也不可或缺,此谓用足。

所谓用准,就是把第一种形态的两个层次分开用精准。

现实中我发现我们的领导和同志都惯用第一种形态的第一个层次“咬耳扯袖”,提醒、警示谈话过于温和,没有煞气,不痛不痒,何来效果?很多领导干部不习惯“红脸出汗”的谈法,有准备不足谈无底气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政治站位不高,热衷于当老好人、局外人,造成谈话不深、力度不够、效果不佳的结果。

我认为第一种形态的核心要义是“红脸出汗”,而不是“咬耳扯袖”,着力点是让被谈话对象达到“内急”,内心矛盾交集,震动震撼,而不是毫不在乎、无关痛痒。

主谈者约谈前要做足功课,精心准备,发现问题,能够指明后果,道出危害,让被谈者心惊肉跳,冷汗冒出。

在主谈者的引导下,被谈者要深刻剖析,努力反省,预测后果,感到后怕,主动纠错,对于不愿放弃侥幸心理、失衡心理、贪婪心理者,对提醒教育中目光漂移、用心不专者,主谈者还要猛击一掌,大喝一声,促其幡然醒悟。

提醒、警示谈话只有到了“红脸”和“出汗”的份上,才能收到“治未病”、“正歪树”之功。

“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的运用原则是用满刺痛,其着力点在一个“痛”字。

用第二种形态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广大党员干部敬畏纪律,规范行为,通过达到针刺般“痛”,使其以后不敢再犯。

运用好第二种形态要把握几个痛点:一是要严格落实处分对政治待遇的影响。

影响期不得晋升提拔,不得评优表模,处分进入组织人事档案,一身都有印记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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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提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上下功夫。

由此可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基本内涵
把握“四种形态”的实践根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对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四种形态”抓住了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的共性规律,刻画出从破纪到破法、从小病到重病、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轨迹,阐明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基本路径,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着力点,为推动执纪审查工作转型提供了方向指引。

把握“四种形态”的政治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党内监督的手段和方法,更是政治性的安排和考量。

政治目标上,根本是为了维护党的肌体健康,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政治方针上,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政治要求上,重点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关键在各级党委要真正担负起主体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把握“四种形态”的工作原则。

“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工作原则,也是应当掌握的政策和具体操作的方法,它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是苗头性问题还是轻微违纪乃至重大违纪违法,都提出相应处理纪律要求。

“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纪律审查要从以往的法律思维转到纪律思维上,避免出现以纪代法的情况,更不能做选择、搞变通,存私心、谋私利。

注重提升“四种形态”运用实效
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实践第一种形态。

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以民主生活会、谈话函询了结、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警示教育、批评教育等为载体,推进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

纪检监察部门应了解掌握所在系统的政治生态,既要对监督对象个体情况有所掌握,也要对该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既要盯住“树木”,也要关注整个“森林”,对发现的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党委(党组),协助其履行严肃党内关系、净化政治生态的主体责任。

一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善于掌握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切实提高质量,不能流于形式,通过健康的互相批评,红红脸、出出汗,达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的目的,使这个武器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果。

二是加强纪律建设。

深入开展纪律教育,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利用网站、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把教育融入平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之中,做到喜闻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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