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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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近来在国内引起广泛的关注。因此,本版将陆续推出系列文章,介绍海外各国的个人信息立法与实践,以资借鉴
美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旨在强调信息的隐私性保护,采取公、私有别的分散式立法模式,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元格局。与德国式集中立法保护不同,其更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灵活性,避免立法过于集中,也为了防止一刀切所引发的武断性
公私有别的个人信息保护立场
美国个人信息保护在公权与私权领域有着明显不同的保护理念与政策。就私权领域而言,基于美国自由市场经济的传统与价值,个人信息保护一贯倡导以行业自律为中心,尽量减少政府采用立法方式进行强制干预。通过行业性的自律规范,注重企业自身制定的信息保护政策,发挥中介组织的监督与认证作用,如在互联网领域,美国在线隐私联盟于1998年公布了一份指导网络和其他电子行业隐私保护的指南,通过采取网络隐私认证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在线信息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
而个人信息立法层面的保护则侧重于避免来自国家公权力领域的侵权。起初,围绕着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美国参众两院曾分别通过了两个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的提案。参议院版的《关于设立联邦隐私委员会的法案》比较接近欧盟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其适用范围上一并调整联邦、州以及私人行业,并主张设立联邦信息保护委员会,赋予个人知情权与查阅、修改等权利。而众议院版《隐私法案》则独树一帜,其仅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收集、使用和传播个人信息的行为,也不主张建立联邦信息保护委员会。
最终的法律以众议院版为蓝本,吸收了参议院版的部分内容。法律适用对象上放弃了私人行业,而执行机构上采取设立临时性的保护隐私权委员会。于1974年通过并于次年实施的《隐私法》为美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典范,该法广泛适用于政府所储存的个人信息,是规范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使用与传播行为的规则,以保证政府正确处理个人信息,避免政府滥用个人信息以及侵犯个人隐私。
以隐私权为中心的保护理念
在很多国家,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都有着不可分的联系,这一点在美国体现得尤为突出,在美国法律语境中讨论个人信息可视同为讨论隐私权。从联邦各类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成文法上看,大多以保护隐私的名义出现。其中,1974年《隐私法》最为典型,该法虽然冠以隐私的名义,但其内容却是围绕个人信息保护而展开,被视为行政公权力领域内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经典法律。
隐私权是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理念,同时也是属于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并发展了公民隐私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的权利形态与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并发生变化。从沃伦和布兰代斯式消极的“不受干扰的权利”逐渐演进至具有积极意义的“信息隐私权”,强调个人信息免于不当公开以及信息主体控制自身信息被收集、处理以及使用等权利。
《隐私法》是美国最重要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联邦法律,也是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性法律,为其他具体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确立了基本原则与权利体系。该法对于政府机构应当如何收集个人信息、如何储存以及处理个人信息、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通过《隐私法》,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理念一方面承认并保护公民对其个人信息存在的重要利益,特别是与信息相关的隐私权益;另一方面也承认政府机关为了依法执行职务或其他掌握公民信息的机构为了实现特定公共利益而使用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两者之间须保持适当的平衡,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亦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益。
灵活多样的分散立法保护模式
在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的最大特点是多样性。议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准则与理念;不同行政部门在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过程中以制定行政规则或决定等方式解释法律所规定的准则;法院则通过个案以判例的形式拓展个人信息保护的领域与力度。美国联邦层面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近40部,以1974年《隐私法》这部综合性法律为起点,随后几十年内,根据个人信息在不同领域内不同的保护要求制定了《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法》、《财务隐私权利法》、《隐私保护法》、《通电通讯隐私法》、《电脑匹配和隐私保护法》、《电缆通信法》、《驾驶员隐私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健康保险移转与责任法》、《反网络欺诈法》、《社会安全号码保护法》等。
可以看出,以上法律既有专门针对隐私的,也有在调整某事项时涉及到隐私的;既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也有调整商业主体或者医疗、教育机构等特定主体的。所涉及的面极广,包括金融、医疗、教育、税务、通讯等多重领域。在20世纪的多数时期里,美国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涉及的是限制政府获取个人信息和保护其免受侵害。但是,近些年来,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越来越多地着手规制私人领域的信息收集与利用。而在“9·11”事件后,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因《爱国者法案》的通过而有了新的立法趋势。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从公权力角度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监控力度。正是由于灵活多样的分散立法保护,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一直都处于变化与扩张之中。
【摘要】美国是对隐私权保护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其通过宪法、单行法、专门法等各种途径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对隐私权保护起步较晚,对隐私权的立法仍较落后,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通过对美国隐私权制度的梳理研究,有助于探求一些保护隐私权制度的经验,为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隐私权制度启示直接保护完善立法
美国隐私权制度概述
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概况。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共同撰写的论文《论隐私权》,正式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随后美国法学家对隐私权问题产生了普遍的兴趣,发表了大量文章研究隐私权理论,同时美国法官开始通过判例确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其中最早的判例为纽约州低等法院于1890年审理的Manola·Stevens私拍演出图片案。1939年,“第一次侵权法重述”确认了隐私权制度,隐私利益被逐渐权利化。20世纪中期,随着社会生活的进步,新问题的出现以及更多新技术的普遍运用,个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