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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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一、补贴对象及标准1.补贴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且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2.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500元。

二、补贴发放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社区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家庭指定的银行卡。

4.监督: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三、补贴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补贴资金。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捐助,共同帮助住房困难家庭。

四、宣传及培训1.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2.培训: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政策,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实施保障1.政策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让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掉队。

3.人员保障:充实社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六、后期评估1.数据收集:定期收集补贴发放情况,分析政策效果。

2.问题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去倾听群众的需求,用情去解决群众的困难。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让这项政策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的家庭,让他们在城市中拥有一个温馨的家。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就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时刻,悄然展开。

让我们一起携手,为城市的美好明天努力!注意事项一:确保补贴申请的公正性解决办法: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申请者的资料进行细致核查,避免出现虚假申请的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份申请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每一分补贴都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手中。

关于海口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关于海口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关于海口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好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海口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海府[xx]2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符合条件标准的普通住房,解决其家庭住房困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普通住房,包括一般装修标准的砖木结构平房、混合结构楼房、钢砼结构楼房,不包括别墅。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 年(含3 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3 个月(含3 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1、家庭人均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低于5 平方米(含5 平方米)以下的;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国家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3、没有住房的。

第五条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的兄弟姐妹界定。

第六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二)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处单位或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三)申请家庭成员的 ___明及户口簿;(四)现居住地所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或申请人所处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住房租赁意向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书;(六)其他相关材料。

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方案为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XX]2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 [XX]106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涡政 [XX]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XX年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同时结合我县实际,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的办法,逐步改善我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2、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尽力而为;坚持政府为主,社会支持的稳定资金来源,量力而行,应保尽保;坚持规范管理,平稳起步,分段实施,综合配套。

二、组织建设和职责分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房改办负责具体实施;县财政、国土、发改委、建委、民政、民生办、监察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1、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资金账户设在财政局,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2、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包括:(1)、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4)、财政预算资金;(5)、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3、房改办根据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结合上年度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领导研究审批后,由财政局足额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资金拨付到资金专户。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范文一、实施目的。

咱这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啊,目的就是为了给那些收入不咋高、住房有点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帮个大忙。

让大家能有个安稳的地儿住,这可是关系到民生的大事儿呢。

二、补贴对象。

1. 家庭方面。

首先得是低收入家庭。

啥叫低收入呢?就是家里挣那点钱啊,也就够勉强糊口,想租个好点的房子那是想都不敢想的。

具体的收入标准,咱得按照当地政府划定的线来,就像考试划分数线一样,过了这条线才符合要求。

然后家庭住房面积也得小得可怜。

一家子人挤在一个小破屋里,转个身都费劲的那种。

一般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比如说15平方米啥的,具体还得看当地政策。

2. 个人方面。

那些没成家的单身人士,自己一个人打拼,收入低又没地儿住的,也能申请。

比如说刚毕业的大学生,到一个新城市工作,工资不高,房租却贵得吓人,要是符合咱的条件,也能得到补贴。

三、补贴标准。

1. 按面积算。

咱这个补贴啊,是根据住房面积的缺口来计算的。

比如说,一个家庭按照标准应该有50平方米的住房,可实际只有30平方米,那这20平方米的缺口就是计算补贴的一个依据。

一般每平方米补贴多少钱,也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来定的。

就像买菜一样,不同地方价格不一样,咱这补贴也得因地制宜嘛。

2. 分档次补贴。

还有一种分档次的补贴方法。

把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收入水平再分个三六九等。

收入越低的,补贴的比例就越高。

比如说,最困难的那档,可能能补贴房租的80%,稍微好点的可能就补贴60%。

这样既能照顾到最需要帮助的人,也能合理分配资源。

四、申请流程。

1. 准备材料。

申请人得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这就相当于自己的“身份牌”,证明自己是谁。

家庭收入证明也不能少。

这就有点像给政府看你的“家底”,看看你是不是真的收入低。

可以是工资单、低保证明之类的。

住房情况证明也得备着。

像房产证(如果有小破房的话)或者租房合同,好让政府知道你现在住的啥样。

2. 提交申请。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分配和租赁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分配和租赁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分配和租赁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平政办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度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分配和租赁补贴工作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平度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分配和租赁补贴工作办法》已经十七届人民政府2016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8日平度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分配和租赁补贴工作办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我市对近年来开建的保障房房源进行了梳理,拟将全部未分配房源向符合条件的市民分配。

本次分配后,原则上不再建设新的保障房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实行租赁补贴政策。

一、现有房源情况目前,我市待分配的保障房房源共468套,包括未分配房源390套及前期分配剩余房源78套。

(一)未分配房源。

共390套,位于裕龙润邦小区,为高层建筑(26层)。

其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380套,每套约6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公共租赁住房10套,每套约50平方米。

(二)前期剩余房源。

共78套,位于翰林府邸小区和华府东区。

1.翰林府邸小区保障房,为高层建筑(15层)。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30套,每套约65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37套,每套约60平方米。

2.华府东区保障房,为多层建筑(6层)。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8套,每套约65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3套,每套约50平方米。

二、分配条件(一)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住建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以下申请条件(申请人须同时符合):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我市城市规划区(潍莱高速以南,白沙河以西,泽河以北,秦皇河以东,下同)内常住户口;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3541元;4.家庭财产在调查期内不高于人均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建保[2016]281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财政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因城施策。

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

公租房存量较大、租赁补贴需求较小的地区,应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

2.市场导向,动态调整。

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

3.分类保障,差别补贴。

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各地可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

【住建方案】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实施方案

【住建方案】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实施方案

【住建方案】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实施方案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分配实施方案为改善我区城镇低保无房家庭住房条件,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东昌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完全产权出租的方式进行。

一、分配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低保无房家庭中重病重残或独生子女死亡困难家庭;(四)享受民政优抚待遇的伤残军人中的低保无房家庭优先予以分配;(五)根据各乡(镇)、街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数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最终分配方式及抽签流程;(六)本次分配未能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实行轮候,进入下一轮实物配租分配。

(一)租赁房源1.位于佐安“左岸桦苑”小区239套(其中高层231套,多层8套)。

2.位于金厂镇“金世佳园”小区6套(多层)。

以上共计245套。

(二)租金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月租金0.5元/㎡;承租人入住前需交纳1000元保证金,承租期内保证廉租房室内设施完好,门窗、墙体等保持原样,不被损坏。

(三)申请条件1.申请家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1)具有东昌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2年以上;(2)民政部门认定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无房家庭中的大病重病重残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大病重病家庭是指: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以下重症的病人: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白血病;红斑狼疮。

或患有其他特殊疾病而导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津国土房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我局整合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公租房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市房产总公司负责全市公租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为“三种补贴”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附件1),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一)本人身份证明;(二)《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三)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

齐齐哈尔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齐齐哈尔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齐齐哈尔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第162号令,黑龙江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黑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黑建住保(200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加快廉租住房工作,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等办法,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齐齐哈尔市市区总人口:142.8万人,市区家庭总户数:52.6万户。

低收入家庭总数:18535户、41704人。

计划2008年末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到“十一五”期末扩展到低收入家庭。

计划2008年至2012年建设廉租住房10万平方米,套型30-50平方米三至五种套型,2220套,概算投资1.8亿元,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中的11.98%获得实物配租。

三、保障标准(一)、租赁补贴标准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

下年度租赁补贴标准如有调整由政府另行公布。

(二)实物配租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户人口需要,合理分配。

四、范围、条件、(一)申请范围:凡在齐齐哈尔市市区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常住户籍并居住在一起的家庭。

(二)申请条件:租赁补贴申请。

申请家庭应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双困”家庭。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

申请家庭应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无房户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

湘: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湘政发[2011]11号

湘: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湘政发[2011]11号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各市州、县市区。

第四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各市州、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市州、县市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

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60%。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将各市州、县市区划分“0.8、1.0、1.2”三档,作为安排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七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

某市州、县市区的补助资金总额=〔(该市州、县市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各市州、县市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40%+(该市州、县市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各市州、县市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60%〕×年度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总额。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16]3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08【实施日期】2016.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8日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已租赁的廉租住房租赁期满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第五条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徐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与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8〕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8〕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8〕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保障力度,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新市民逐步纳入保障范围,切实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一)申请条件1.成都市户籍居民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个人)收入财产在规定标准以内;(2)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3)家庭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

单身居民申请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人年满35周岁;(2)申请人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且已成年;(4)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5)申请人在成都市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交住房公积金。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个人年收入在规定标准以内;(2)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并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在缴存状态;(3)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5)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0.30•【文号】财综[2007]6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全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全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全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x市x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现我区城镇范围内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全面覆盖。

二、组织实施单位x市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补贴范围x市x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人口低收入家庭。

四、补贴住房面积标准1人户家庭的按25平方米计算补贴;2人至3人户家庭(含3人)的按50平方米计算补贴;4人户家庭(含4人)以上的按70平方米计算补贴。

有私有住房的家庭应当扣除私有住房面积后,再计算补贴面积。

五、租赁补贴标准小市街道、莲花池街道、红星街道片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4元;鱼塘街道、罗汉街道、安宁街道片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元;石洞街道、双加镇、胡市镇、特兴镇、金龙镇、长安镇片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

六、补贴期限x年10月1日至x年9月30日。

七、补贴资金来源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八、申请补贴家庭须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一)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x市x区城镇常住户口。

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收入证。

3.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3人家庭私有居住建筑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4人及其以上家庭私有居住建筑总面积低于70平方米)或者未婚子女、离异子女(男士年龄在28周岁以上,女士年龄在26周岁以上)户口与父母在一起的,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

申请人原则上是申请家庭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申请。

1.两年内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继承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2.两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

3.正在领取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正在领取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费的。

4.申请人父母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子女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4㎡以上的(人均私有房产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产权登记人数)。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补贴有关
政策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30
•【字号】马政办[2008]46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
意见
(马政办[2008]4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条件的调整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从13平方米调整为15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从5000元以下调整为6000元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家庭现住房面积差,低保家庭从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调整为10元,低收入家庭从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调整为8元。

三、实施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具体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财综
〔2008〕175号)执行。

附件:《关于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财综〔2008〕175号)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关于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大政办发 [2013] 109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3] 10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三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

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对和复审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国土房屋分局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和终审,核算、发放廉租补贴资金,安排实物房源配租,受理社会举报,并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一)具有本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第六条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一)配偶是外地的;(二)现役军人;(三)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四)其他依法可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公有住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公有住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09]68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28【实施日期】2009.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暂行办法》的通知(抚政办发〔2009〕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抚顺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及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暂行办法为做好我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租金核减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9部门下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抚顺市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抚政发〔2007〕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机构与职责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本市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申请、审核及租赁补贴审批发放等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初审、复审、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由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坚持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原则。

第三条申请租赁补贴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含“三无”对象)具有本市城区非农业户口(不含各区住乡镇非农人员)3年以上;(二)同一户口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不含另有住房空挂户口和共同生活居住另立户口的家庭成员);(三)领取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家庭无住房或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

2024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模板

2024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模板

2024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模板
根据《关于开展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实施方案》,经批准,为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特制定本补贴协议,约定如下:
第一条协议签署方
甲方(出租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乙方(承租方):
姓名/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注册号: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第二条租赁房屋基本信息
房屋地址:
房屋结构:
建筑面积:
租金标准:
租赁期限:
其他约定:
第三条补贴标准及发放
1. 甲方同意按照市定标准给予乙方租金补贴,具体金额为每月租金费用的20%。

2. 补贴将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3. 补贴的具体发放日期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四条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满日终止。

第五条协议解除条件
1. 乙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政策规定的条件。

2. 乙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3. 其他违反协议的情况。

第六条协议变更
协议的任何变更必须经过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条协议争议解决
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以上是《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请双方认真阅读,确保协议的合规性。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乌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发〔2008〕60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第三条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廉租住房房源:(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第五条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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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
方案
2016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施2016年住房保障计划,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湘政发〔2007〕30号、湘建房[2008]461号、湘财综〔2008〕15号和市政发〔2007〕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及条件
(一)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为酿溪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二)发放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xx县酿溪镇常住户口;
2、xx县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950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

租赁补贴发放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条件。

二、保障范围及保障经费
1、保障范围:酿溪镇所属社区(酿溪、资滨、栗山、长滩、大新、大塘、新涟、临江、沙湾、新阳、新东、畔田、五四园艺场)
2、保障经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

补贴标准:1人户年补贴800元,每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每户最多不能超过4人(1100元),超过4人的家庭按4人计算。

家庭人口要求:指配偶、具有血缘关系和赡养扶养关系的子女、父母。

具体以户口簿为准。

四、租赁补贴年审程序
(一)领表登记。

(8月15日-8月26日)凡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领取《xx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领表登记需携带下列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
2、低收入家庭由社区出具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件;
3、有房户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无房户出具房屋租赁协议书、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
4、结婚证书或离婚证明;
5、提供原发放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5、其它相关有效证件。

以上证件需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作审批附件报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收到材料后,派人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在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五、租赁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领表登记。

(8月15日-8月26日)凡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领取《xx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领表登记需携带下列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
2、低收入家庭由社区出具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件;
3、有房户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无房户出具房屋租赁协议书、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
4、结婚证书或离婚证明;
5、曾经享受租赁补贴对象提供原发放存折复印件;
5、其它相关有效证件。

以上证件需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作审批附件报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初审。

(8月29日-9月2日)《申请表》填好后交到所属社区,镇民政办组织各社区对申报人的户籍、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签署初审意见。

(三)审核。

(9月5日-9月12日)县住保办、民政局、财政局对初审合格的家庭进行审核,并对部分家庭进行抽查,对审核合格的家庭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为6天。

(四)公示。

(9月15日-9月31日)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和县民政局对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家庭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予以确定,并且在《x x信息》及xx 政府网站上公示。

经公示有异议的家庭县住保办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诉。

(公示期为15天)
(五)发放。

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县房产局、县财政局根据租赁补贴家庭名单和补贴金额按户办理银行存折手续,并将银行存折发放到个人。

这次租赁补贴发放申请人应认真如实填报,严禁虚报情况,骗取冒领,如有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六、组织领导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多、资金量大、涉及面广、时间紧,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工作,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住保办电话:3602952)
七、工作责任
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在xx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县房产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酿溪镇及各社区要增强民本意识,务必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能,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把党和政府对我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县房产局牵头负责租赁补贴发放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县民政局配合做好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及审核工作,镇民政办及各社区对申请对
象的相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张榜公示。

八、工作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应保尽保。

县住房保障办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

2、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县房产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酿溪镇各社区要严格按照本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索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xx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
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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