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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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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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原则和制度
减量化原则
要求采取合理的管理和技术措 施,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资源化原则
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 工、再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 资源化利用。
无害化原则
要求采取合理的技术和措施, 确保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后不 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有害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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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
行政责任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03
刑事责任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将依法追究刑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汇报人:文小库 2023-12-24
目录
•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5修订)
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 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
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
根据水环境状况和水污染趋势, 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 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和 措施。
建立水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对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和 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防范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

《环境与资源法》课程教学大纲

《环境与资源法》课程教学大纲

环境资源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环境资源法原理与实务?课程讲明〔一〕课程代码:02231205〔二〕课程英文名称:Environmentresourceslawprincipleandpractice〔三〕开课对象:事务专业学生的专业选修课〔四〕课程性质:环境资源法是法学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也是法学的二级学科。

它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环境科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和环境伦理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

环境与资源法同时要紧依旧一门具有特定内容的独立的法学学科。

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一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探究性的课程,学习本课程,既要具备充实的法学全然理论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第二,它也是一门应用性特别强的课程,随着环境咨询题的不断加剧和对人类行为的不断反思,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经济开展模式正在悄然发生改变,环境法学能够直截了当效劳于我国可持续开展战略的实施,并对我国环境与资源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参与国际环境合作以及对有关环境与资源纠纷的处理等具有直截了当的运用价值。

〔五〕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教学活动,使学生较为全面地掌握环境与资源法的全然内容、环境与资源法的全然体系;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法中独特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分析环境与资源法案例、将所学的环境与资源法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的要紧内容能够分为几个局部:一是环境与资源保卫法的全然原理,包括环境咨询题、环境与资源保卫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卫法的全然原那么、全然制度和环境标准。

二是有关污染防治法的全然内容,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要紧内容。

三是有关自然资源保卫法的全然内容,包括土地、水、矿产资源、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以及有关自然保卫区、风景名胜区和城乡、农业环境的保卫。

四是环境与资源保卫法的责任;五是有关国际环境法的全然内容。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3~16章)【圣才出品】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3~16章)【圣才出品】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13.1复习笔记一、关于防治对象的法律规定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①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的“公害”,是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危害。

②“其他公害”则是指除前述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之外,现在尚未出现而今后可能出现的,或者现在已经出现但尚未包括在《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九种环境污染和危害之中的公害,如废热、光污染。

(2)公害的特点①公害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

②公害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群造成危害。

③公害具有综合性和积累性。

造成公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且往往是综合起作用;公害还具有积累性、连续性特点。

④公害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不仅表现为同时侵害不特定的人群,还表现为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⑤公害危及的范围广。

⑥公害引起的疾病往往难以发现和治疗。

2.我国防治公害的对象和重点(1)防治公害的对象①从污染和能量的种类来说,我国防治公害的对象就是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九种污染物质和能量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②从排放单位来说,则是指工矿企业的排污者。

③加重我国环境污染的新行业,也是防治环境污染的对象。

(2)公害的防治重点①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②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

③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④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⑤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

⑥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⑦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关于防治公害的法律制度1.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是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法律规定。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推动可持续发展。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等内容。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污染防治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负责、公众参与、政府监管等。

这些原则指导着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确保了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责任主体。

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其中,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

企事业单位应当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减少污染排放,主动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个人应当增强环境意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三,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环境污染防治法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规定了一系列的防治措施。

例如,对大气污染,设立了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实施惩罚;对水污染,设立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对固体废物污染,实行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登记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第四,环境损害的赔偿。

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如果污染者造成环境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进行修复。

这是保护受污染环境的权益,同时也起到了对环境污染者的警示作用。

第五,环境监管和执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明确了环境监管和执法的职责与权限。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管,制定相关的环境标准和排放限值,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法律还赋予了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污染防治的措施、环境损害的赔偿以及环境监管和执法等。

这些内容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力地推动了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环境法学第四版复习资料

环境法学第四版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1.环境: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状况。

2.人类环境: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二、其他1.人类与环境的关系:①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②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第二章环境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环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法律关系:由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规范确认和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其他1.环境法的三层含义(内涵):①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②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持生态平衡、促进人类自然和谐发展;③环境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2.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⑴任务:①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②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公众健康;③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⑵目的:①目的一元论:环境法唯一的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应强调环境保护,抑制经济发展;②目的二元论:环境法的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类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①主体:指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参加者。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②内容: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③客体: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施工现场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和措施

施工现场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和措施

第十二章施工现场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和措施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5-2016年度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基本规定根据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5-2016年度有关要求,按照扬尘污染治理必须遵循“六个到位”、“六个百分之百”的基本原则,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以施工场地不扬尘为目的,防治工作做到: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进度、范围和顺序施工,确保施工作业场地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车辆在进出施工场地处尤其是出场即进入混凝土或沥青道路的要百分之百对车辆进行冲洗、施工场地路面百分之百硬化硬化方式含混凝土路面、沥青路面、泥结碎石、黏土压实、拆迁场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建立项目施工场地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明确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专职安全员应承担扬尘防治管理工作;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配备足够的专职保洁人员,负责防治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大气污染及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沿周边连续设置围挡,不能有间断、敞开;围挡高度,并配有底座;施工现场在穿越公路、乡村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处,设置统一围挡,高度;围挡立面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理;围挡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且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施工场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野外工程含泥结碎石处理,裸露场地采取防尘网等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防治措施;加工区场地面进行硬化,生活区、办公区裸露地面进行绿化、固化等处理形式,以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建立洒水清扫制度,专人负责定时对场地进行打扫、洒水、保洁,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确保场区干净;车辆冲洗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装置;车辆冲洗有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场所车辆出口30m以内路面上不能有明显的泥印,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严禁车辆带泥上路;物料堆土堆放施工现场无露天存放砂、石、石灰、粉煤灰等易扬尘材料;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严密遮盖;砂、石等散体材料集中堆放且覆盖;场内装卸、搬运易扬尘材料要遮盖、封闭或洒水;其他细颗粒建筑材料要封闭存放;土方堆放时,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土壤湿润;备土期间的堆土湿土须翻晒,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不起尘;建筑垃圾处置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出量,产生的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建筑物内清理施工垃圾,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或容器合理清运;施工现场内不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废弃物,施工场地的遗弃物、废油等进行预处理后,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污水排入当地的排污管道或经集中净化处理后排出,污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放至市政管网、江河或其它水体中;土石方作业时,采取洒水、覆盖措施,缩短开挖和回填时间;无法及时外运的土石方集中堆放,并用防尘网等进行覆盖;河道扩挖、堤防扩宽及其他土石方工程施工扬尘防治采取以下措施:1灰土的拌合采用厂拌法,采用路拌法时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等作业时,采取喷洒水等降尘措施;3道路基层养护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洒水或采取覆盖措施,确保表面无浮尘;4沥青混凝土采取厂拌,运输至施工现场时车辆要进行遮盖;5路面基层清扫要采用人工洒水清扫;空气质量监测系统1、安装扬尘监测与超标报警系统,系统包含建筑环境监测、PM10监测、噪声监测、气象环境信息采集等;2、扬尘监测与超标报警系统布设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或季风下风向位置安装;3、扬尘防治人员负责采集、存储、传递空气质量、气象信息和现场扬尘情况等数据,提升现场扬尘防治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施工中浓度3h平均值大于等于78μg/m3或PM10浓度3h平均值大于等于115μg/m3时,启动现场喷淋及其他应急措施;资料管理1、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台账;2、制定扬尘防治责任书、管理制度、专项方案、应急响应预案、技术交底、教育培训、检查整改记录、费用使用台账、车辆冲洗、监测数据记录等扬尘防治档案资料;扬尘防治教育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档案;扬尘防治检查。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6•【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1989.12.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2第十二章 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法

12第十二章  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法

第十二章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法第一节废弃物及倾倒废弃物的定义及污染现状一、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相关定义1、海上倾倒的行为界定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倾倒废弃物,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但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不属于此范围。

海洋倾废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行为;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过程产生的废弃物排放。

2、废弃物的含义及分类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人们身体健康,我国对海洋倾废作了严格规定。

我国也和《伦敦倾废公约》一样,按照废弃物有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把废弃物分为三类。

一类废弃物被列入“黑名单”中,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包括:含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强放射性废弃物及其他强放射性物质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原油及其废弃物;渔网、绳索、塑料制品及其他能在海面漂浮或在水中悬浮、严重妨碍航行、捕鱼及其他活动或危害海洋生物的人工合成物质。

除非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类健康,而把这类物质向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惟一办法时,经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方可在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二类废弃物被列入“灰名单”,包括:含砷、铅、铜、锌、铍、铬、镍、钒及其他化合物、有机硅化合物、氰化合物、氟化物等的废弃物;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各种废金属和金属容器及某些杀虫剂等。

环境法概述

环境法概述

环境法概述环境法概述引言环境法是通过法律手段调控和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体系。

近年来,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关注逐渐增加,环境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领域,成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环境法进行概述,介绍其定义、分类、功能和发展趋势等内容。

一、环境法的定义环境法是一门与环境关系紧密的法律学科,它以环境问题为研究对象,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

环境法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立法、行政管理和司法等方式,确保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法的分类1. 环境管理法: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监测法、环境信息公开法等,以确保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2. 大气环境保护法: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税法等,以减少大气污染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3. 水环境保护法: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法、河湖管理法等,以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环境质量;4. 生态环境保护法:主要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等,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5. 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管理法:主要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以控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三、环境法的功能1. 具备规范作用:环境法通过制定环境标准,规范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稳定;2. 具备引导作用:环境法以经济、生态、社会三个方面为基础,通过经济手段引导社会各界行为,使之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3. 具备监督作用:环境法通过制定监测、检测、监管等制度和措施,监督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质量的改善;4. 具备赔偿作用:环境法在环境损害发生时,要求造成损害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修复和补偿环境损害。

四、环境法的发展趋势1. 国际化: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跨国企业的行为会对多个国家的环境资源产生影响。

因此,环境法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公约和国际机构在环境法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2. 综合化:环境法的发展趋势是将环境问题纳入到各个法律领域中,实现环境法与其他法律的融合。

环境保护法讲义

环境保护法讲义

环境保护法讲义第一篇:环境保护法讲义环境保护法讲义第一节概述一、环境和环境问题(一)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问题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叫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叫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环境法主要研究的是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1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使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

环境破坏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

2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

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 1 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当今世界五大问题,人口、资源、能源、粮食和环境,广义上都属于环境问题。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的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1.综合性。

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功能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调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门法的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

2.技术性。

3.社会性。

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的产物。

环境保护法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

2024年度生态环境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24年度生态环境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24/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 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024/2/3
森林资源保护
加强天然林保护和植树造林,扩大森林 面积,提高森林质量。
野生动植物保护
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打击非法猎捕和交易行为。
9
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治理 ,推广清洁能源。
土壤污染防治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实施土 壤修复工程。
4
立法背景与意义
01
立法背景
02
立法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保护和改善环 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024/2/3
明确了国家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建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 制度,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 障。
数据。
2024/2/3
数据整理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 类、筛选和标准化处理

数据分析
结果可视化
运用统计学方法分析数 据变化趋势,评估环境
状况。
20
将分析结果以图表、报 告等形式呈现,便于理
解和应用。
评估结果反馈及改进建议
01
02
03
04
反馈机制
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政府、 企业和公众,提高环保意识。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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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有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征:P212
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3、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标及其确立和实施过程主要包括:P213
1、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行政之前,必须先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国家环境标准。

2、为了实现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国家必须制订环境保护的规划,以及针对各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等制定国家爱污染物排放标
准来规范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3、通过确立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定来促成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环境污染防治法P214
1、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部门法的划分法
对环境与资源各部门采取了将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环境保护分开的方法作出划分。

2、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P215
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取得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中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放置的专门法律有六部:P215
1)《大气污染防治法》2)《水污染防治法》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海洋环境保护法》6)《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P216
1、环境污染防治法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危害物质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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