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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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4.11
•【字号】苏财税字[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苏财税字〔2013〕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府〔2012〕2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往年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3年1月1日前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后,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5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0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1、甲方同意将年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乙方代理。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为:。

3、此次代理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采购计划编号:。

第二条委托权限及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下列事项:1、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时),组织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预审;2、依法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3、依法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随机抽取/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4、依法发售采购文件;5、依法组织项目开标、评审活动;6、依法对开标、评审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并刻盘保存;7、依法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8、依法发布采购结果公告;9、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

发现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改正,并中止合同签订。

10、依法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编号。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实施未授权给乙方的采购事项;2、及时向乙方提供经批复的采购预算、经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项目技术规格、采购数量、服务标准等开展政府采购、编制采购文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以及需回避人员名单,涉及转变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审批手续和资料;3、委派专人与乙方进行衔接,包括参与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评审活动及履约验收工作;委派监督人员参与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现场监督评审活动;4、在乙方提交采购文件之日起 3 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

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采购文件;5、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采购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6、向乙方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的规定,不得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7、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或者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说明;8、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9、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0、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1、采购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乙方通报;12、监督乙方执业行为,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应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13、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甲方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14、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监督检查;15、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乙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内容,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向乙方追究责任;1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采购课件

采购课件

政府采购具有导向性、强制性。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 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目标,包括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等”。《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国货采购原则,第十条规 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 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规定,将空调机、照明 产品(包括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管型荧光灯镇 流器、高压钠灯镇流器、单端荧光灯)、电视机、电热 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9类产品 列为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采购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用财 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如其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的产 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 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5、目录范围外、限额标准下的采购 未列入局本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限额标准以 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采购,要货比三家, 争取优惠。 单次采购3000元及以上耗材需委托财务核算中心 采购科采购;3000元以下可自行采购,但年内耗 材采购总量不得突破50000元,否则视为规避政 府采购。
四、批量采购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2、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 财政部财库(2011)59号文件通知,在信息系统建 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 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 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 的采购活动,存在违法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为保证 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 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 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采购项目提供 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 分项目的采购活动。但属于《采购法》第31条规定的单 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不适用本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电子政务平台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不合理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电子政务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此前有类似行为的应立即停止。

二、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三、各级行政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等有关规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平台进行清理和规范,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立即纠正。

各级财政、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的监督,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8.01•【文号】财库[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政府采购中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近年来,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需求确认书

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需求确认书

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需求确认书政府采购批准编号:编制单位(采购人):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及名章):编制时间:年月日(一)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14号修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8、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产品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9、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1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11、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集成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1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13、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联产〔2006〕199号)14、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15、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16、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17、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16号)18、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16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呼财综[2016]175号)20、其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目录1. 相关政策文件及通知 (2)1.1 福建省财政厅通知: (2)1.2 (财库〔2010〕48号)主要内容: (2)1.3 《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文件重点内容: (3)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法规: (3)3. 防火墙产品ISCCC认证级别与等级保护要求对比: (4)3.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要求: (4)3.2 防火墙ISCCC认证技术要求: (5)3.3 技术要求对比结论 (6)4. 经常接触产品的ISCCC认证情况: (7)5. 目前获得ISCCC认证的产品名录: (14)1. 相关政策文件及通知1.1 福建省财政厅通知: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质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安全产品行为,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1.2 (财库〔2010〕48号)主要内容: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一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三、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1.3 《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文件重点内容:根据《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内实行强行认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进入政府采购领域。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陇政办发[2015]95号【发布部门】陇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6【实施日期】2015.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通知(陇政办发〔2015〕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59号)精神,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还存在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

制定出台《条例》,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全面学习宣传《条例》内容,认真抓好《条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严格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条例》在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文件公开、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开、采购合同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公开等方面的规定。

将使用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做到应采尽采。

在购买服务时,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精神,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冀财法[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法[2013]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2〕127号)的要求,我厅对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制定(包括牵头制定、转发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保留222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84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上述文件以财政部的公布结果为准。

三、对修改内容较多或超过有效期的97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列入限期修改,修改期内原文件继续执行,超过修改期限自行失效。

四、对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或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150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五、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超过规定期限的228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即日起宣布失效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根据省政府关于“非公布即废止”的原则,未列入保留目录的我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规范性文件目录3、河北省财政厅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4、河北省财政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5、河北省财政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省财政厅2013年5月2日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1日共222件)附件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同一母公司下的三家子公司参加投标是否合法?

同一母公司下的三家子公司参加投标是否合法?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公司。

最近应业主要求,开始着手准备一个邀请招标项目。

经过精挑细选,我们发现最合适的供应商是来自同一家集团的3个子公司。

虽说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但是如果同时邀请同一集团下的3家子公司,是否有不妥之处?请问我们可以同时邀请这3 家子公司参加投标吗?顾放(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答: 该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在邀请招标中如何防止供应商围标串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也就是说,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但如果同一母公司下的不同子公司互相之间是不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则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因此,如果这3家子公司是不存在隶属、控股、管理等关系的平级单位,且分别为独立法人,那么同时邀请这3家子公司的做法就不违反此条规定。

此外,关于邀请招标中防止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围标的还有一些其他规定,现整理如下,仅供参考:一是《政府采购法》第34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如果上述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那么拟邀请的这3家供应商是否是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出来的,就是一条判断依据。

二是一些法规或规章针对特定采购内容在采购程序上提出了一些供应商之间避嫌要求,应当遵守。

例如,《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中,“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如果上述案例中的采购内容属于此类,则须排除参加过相关整体采购项目或分项目的供应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7.19•【文号】财综[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财综[2011]59号)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你部《关于申请批准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函》(公消[2010]19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于你部消防局在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承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制定、考试题库建设和考务监督管理等事务,同意你部消防局所属消防协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消防行业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时,向具体负责组织考试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以下简称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人员收取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以下简称考试费)。

二、上述考务费、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取考务费、考试费的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你部消防局收取的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公安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6]94号)等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的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各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财库[2013]1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财库[2013]1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财库〔2013〕1号2013年1月11日)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库〔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乡财县管的各乡镇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未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由县级财政部门比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一、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大意义我省乡镇财政工作在各地领导的重视和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规范了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增强了乡镇财政活力,缓解了乡镇财政困难,提高了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对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财政资金管理上仍存在账户设置过多、管理松散、电子化程度低、手工记账等问题。

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基层财政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公共财政体系和源头治腐的有效途径,对规范和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主要内容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各级财政监管责任不变”的基础上,统一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资金收付方式。

2020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堂考试题

2020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堂考试题

2020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堂考试题采购专家随考题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提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截图B、错了2.“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分值不宜过高。

B、错了3.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的打分可以进行修改,但一定要在修改的地方签字确认4/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对评审数据进行核对校对。

A、对5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应当一致。

A、对6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A、对7.采购文件中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设置为评审因素。

A、对8、采购文件可以将AAA级信用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或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B错了。

9.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bcde10.代理机构如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3.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前应当将随身手机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拒绝提交的,采购组织单位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1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作出结论?少数服众多数15.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C、谈判小组16.下列哪种情况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会被解聘?本人申请17.评审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18. 非中国公民不得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19.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甘政办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5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对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创新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积极组织学习《条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业务操作人员、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讲解《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财政性资金的概念,细化了服务的定义,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作了衔接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适应政府预算体制和财政支出调整新的变化,严格落实《条例》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将使用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做到应采尽采。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制度,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将适用招投标法的工程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遵循依法、透明、高效、实用的原则,依据财政部新修订出台的制度办法,结合《条例》,及时修订完善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等制度。

招标采购代理的要求规范

招标采购代理的要求规范

ZBTB 推荐性行业标准ZBTB/T A01-2016招标采购代理规范Oper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Bidding & ProcurementAgency(2016年版)2015- - 发布 2016- - 实施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编制人员名单编制委员会主任:任珑编制委员会副主任:李小林石国虎编制委员会委员:董永涛荆贵锁岳小川吴强曹峰杜杰刘蛟李大鹏高会晋编制工作小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方劲王胜付建卓叶涛叶锋华孙占海孙启兵刘仁和刘若乔刘洋李强李琛陈琦(上海)陈琦(协会)杨育严蕾吴明启吴萍张凡张启龙张明华赵勇赵洋郭宪郭新宇徐小汀徐灏袁静韩佳庆强兆枫《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编制委员会设工程、货物、服务、集中采购四个编制工作组。

工程组:组长单位: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工程招标公司货物组:组长单位: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成员单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服务组:组长单位: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单位: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组:组长单位:国网物资有限公司成员单位: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为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行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行业自律,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质量,引导招标采购代理转型升级,促进招标采购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

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5.31•【文号】财库〔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财政部决定从2018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

本次检查针对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

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对随机抽取的北京、重庆、广西、海南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

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

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

检查时间从2018年7月开始,11月底结束。

具体安排如下:自行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7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公安部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软件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软件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主要内容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经营许可,向招标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符合《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文)的规定;(7)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8)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主要内容1项目建设背景2010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各地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公金盾〔2010〕46号)及“金盾工程”总体方案要求,积极部署推进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省级平台建设。

目前,各地省级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并投入监管实战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随着各地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省级数据库之间无法实现联通查询、与公安部部分专业系统的信息比对困难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提升全国保安服务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地方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省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实现对全国保安信息数据汇总、比对、统计、分析、研判等功能,服务保安监管工作和公安工作大局,应抓紧建设部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2建设目标和任务2.1建设目标2015年年底前,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国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按照《保安服务监管信息基本数据项》(GA/T 737—2010)的数据项标准,汇集全国保安员信息、保安服务公司信息、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信息、保安培训单位信息,保安相关业务信息,以建立全国保安行业信息库,建立常态化数据维护机制,为保安服务企业资质、保安员资质的异地查验及加强保安服务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4.13
•【文号】财库[2011]59号
•【施行日期】2011.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
正文
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1]5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就信息系统建设政府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

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但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不适用本通知。

请各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办理采购事务,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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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1/04/13
实施日期:2011/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财库[2011]59号
颁布单位: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1]5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就信息系统建设政府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

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不适用本通知。

请各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办理采购事务,开展采购活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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