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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四节证券法

第八章第四节证券法

2、自愿、有偿、诚信


(1)自愿——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 参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 (2)有偿——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取得另一方的利益时,必须付 出代价。 (3)诚信——诚实守信,不得欺骗他人, 当事人之间必须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必须 保持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均衡。

3、合法——遵守法律、法规、禁止欺诈、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等非法行为。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第6条:“证 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 分别设立。但金融市场的融合已经成为发 展趋势

近几年,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货币政 策、措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如允许证券 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融资和用股票在 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等。1999年10月,经国务 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而间接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同时规定:保 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 司总资产的5%。目前中国保监会已根据保险 公司的资产结构质量、内控制度及人员素质 状况等对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进一 步放开,部分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 场比例已达10%以上。
3、承销团承销与承销期

1)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 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2) 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 组成 3)证券的代、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承销人的义务

1)正当获得承销业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 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 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2) 核查募集文件:证券公司在承销证券时,应 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 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 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3) 将证券先行销给认股人:证券公司在承销期 内,对所承销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股人 4)报告承销情况:证券公司包销的,应当在包 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监机构 备案;代销的,应在代销期满15日内,与发行人 共同将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备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

三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四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

五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六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十届全国人大一、二次会议期间,有2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修订证券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订证券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起草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聘请刘鸿儒、周道炯、厉以宁等八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顾问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DOC)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DOC)

第一章第四节基金法基金——组合投资五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自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如果违反: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没有独立财产,5万至5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3万至30万罚款。

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1.公开——面向社会公众,非公开——特定投资者2.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熟悉)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宣传,私募不公开宣传募集对象不同 : 公募为不确定对象,私募为少数特定投资者(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制度1.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2.投资范围(了解):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额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三)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1.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四)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1.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对资金总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一期货概述(掌握)概念:期货合约,即有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基础资产)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的特征:①合约标准化;②场所固定化;③结算统一化;④交割定点化;(期货交易所确定①-④)⑤交易经纪化(通过中介,即期货公司);⑥保证金制度化;⑦商品特殊化。

新版证券法

新版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第八章证券公司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于管理和监管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证券法的内容和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个对比新旧证券法的例子,以中国证券法为例:
新证券法(2021年修订):
1.加强对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监管:加强新股发行和上市审核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知情权。

2.加强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管:增加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加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加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

4.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优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加强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5.加强投资者保护:增加了对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旧证券法(1998年修订):
1.对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监管不够严格:审核制度相对较弱,信
息披露不完善,投资者知情权得不到保护。

2.对证券交易行为监管力度不够: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3.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制度不完善,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约束力不足。

4.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不够健全: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机制不完善,市场风险较大。

5.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完善:对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以上是一个对比新旧证券法的简单例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可能根据当地法律和市场情况有所不同。

证券类法律法规

证券类法律法规

证券类法律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三、四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二)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7]96号)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5、《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国发[1997]21号)7、《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9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四)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证监会令第63号)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6、《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证监会令第69号)7、《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年5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6]15号)8、《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令第49号)9、《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7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08]30号)1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2号)1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6月24日证监会令第55号)1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1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证监发[2006]69号)1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1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证监会令第56号)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4月16日证监会令第53号)18、《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19、《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证监会令第21号)2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9月16日证监会令第22号)21、《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令第23号)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证监会令第36号)2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令第61号)25、《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3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9]2号)26、《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2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0日证监会令第65号)28、《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公告[2010]11号)29、《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证监会公告[2008]25号)3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证监会公告[2008]26号)3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2日证监会公告[2010]27号)3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2日证监会公告[2010]28号)3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证监会令第54号)3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 38号)3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3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37、《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 51号)38、《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 120号)39、《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6月8日证监会令第19号)40、《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证监会令第20号)41、《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9] 14号)42、《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证监会令第64号)43、《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2010年4月21日证监会公告[2010] 14号)(五) 证券业自律准则1、《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六)证券交易所规则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5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1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 年 6 月 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法律法规可从证监会等相关网站下载。

证券法-8

证券法-8

第八章证券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导语】证券违法行为可以归纳为两类: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

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应由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采取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方式解决。

《证券法》、《民事诉讼法》和《股票条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构成证券犯罪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因此,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共同构成证券法的责任体系。

根据行为的性质进行区分,证券违法行为可以分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和其他证券违法行为。

限于篇幅,本章重点分析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问题。

第一节概述一、我国有关证券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立法近10多年来,我国已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证券法》、《公司法》、《刑法》、《股票条例》、《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会计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

这些证券违法行为的立法构成了我国相对完整的证券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法律体系。

最高法院颁布的《规定》在主体资格、侵权行为认定、因果关系、主观归责、损失界定等方面更是填补了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的空白,具有重要的价值,并对司法实践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

二、证券违法行为的特点和种类证券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具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书所指的证券违法行为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一)证券违法行为的特点证券违法行为呈现复杂多样的形态,但它们仍然可以被抽象出以下一些共同特点:1.证券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大都属于当事人的故意行为。

证券法2022修订

证券法2022修订

证券法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2修订(以下简称“本法”)是针对调整证券发行透明度、提高防范市场风险的技术对接、优化监管机制等事项而启动的修订。

本法共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交易市场,第三章发行人和承销机构,第四章投资者,第五章证券投资基金,第六章中介机构,第七章期货,第八章行政许可、纪律处分和行政复议。

本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重点推进证券发行透明度改革,做到发行和发行机构充分披露,投资者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2、推动技术与监管的有机结合,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市场风险的及时防范和发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完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增强对金融市场运行的时空性调控,充分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态势、投资者守则等因素,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优化监管机制,实行多部门多层次协同监管,建立完备的规则和市场机制,确保市场秩序。

本法对于完善市场规则和秩序,提升证券发行透明度,加强市场技术对接和风险防范,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曾招文第一部分证券法的地位和作用一、证券法是证券立法的全然大法。

二、证券法是一部行政治理法。

三、证券法是一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处罚法。

四、证券法是一部以证券公司为主角的法律。

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内容介绍第三部分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介绍第四部分案例分析第二部分证券法的修改内容介绍新通过的《证券法》共有240条(旧法共有214条),其中新增53条,删除27条,从公司法中并入的有8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要紧修订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监管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按《证券法》篇章顺序介绍。

一、第一章总则(第1——9条)(一)扩大证券法调整范畴。

(第2条)1、除旧法规定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2、新增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

(二)对分业经营中显现的混合经营和金融改革给予了法律的支撑,为银行、信托、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预备了条件。

(第6条)二、第二章证券发行(第10——36条)(一)公布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对公布发行的情形进行界定,未经依法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发行证券。

非公布发行证券,不得采纳广告公布劝诱和变相公布方式。

(第10条)(二)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用范畴(第11、26条)1、保荐制度的适用范畴2、保荐人的义务3、保荐人的法律责任(三)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1、删除“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3、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换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换为“具有连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5、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6、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实操解读2020年3月1日《证券法(2019修订)》生效施行。

本次修订后形成的新《证券法》特色鲜明,亮点突出一一分述如下。

一、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与注册制推进安排(一)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从法理上看,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不仅限于《证券法(2019修订)》,而由“一法”(一部法律)、“三规”(三个规范性文件)和“两则”(两个业务规则)构成:1.《证券法(2019修订)》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下称“国办5号文”)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4.《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5.《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发〔2020〕13号)6.《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号)(二)注册制的推进安排新《证券法》的第一大亮点就是正式推出注册制。

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审核制度,先后经历了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个发展阶段。

所谓审批制,是经行政机关层层实质审查最后决定是否批准的制度,特点是没有公开透明的标准,完全计划发行。

所谓核准制,即虽有公开透明的标准,但仍需行政机关予以实质审查然后予以发行许可的制度。

所谓注册制,就是不但标准公开透明,而且注册主管机构仅对发行人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审查,核查无误后予以发行许可的制度。

过去29年中,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过了如下演变过程:1990年至1999年,证券市场实行单一审批制。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施行,核准制与审批制并行,直至2005年12月31日才告结束。

2006年1月1日,《证券法(2005修订)》生效施行,实行单一核准制。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下称“证监会2号公告”),注册制在新开设的科创板率先试点。

新修订《证券法》析

新修订《证券法》析

新修订《证券法》析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前后历时两年零三个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修订后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原《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删除27条,修改条款高达百余条,涉及40%左右的条文。

本文以资本市场的发展为脉络,就新颁布的证券法进行了全面研究与分析。

一、《证券法》修订的背景概述1999年7月1日施行的原《证券法》历经六年多起草,跨越七、八、九三届全国人大,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才获通过。

2003年该法的修订即被提上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

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如此漫长而修改启动却如此迅速,这在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在原《证券法》实施后的几年中,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与当初该法制定时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而证券市场实践的不断发展使这部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的需要。

究其原因,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

三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四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

五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六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制约了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二、修订后的《证券法》新意从《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风险防范是本次修订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注重各类风险控制和防范,在法律法规严谨全面、市场参与体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将有利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合法、合规地正常开展业务。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新旧对照摘要:一、证券法新旧对照概述1.证券法修订背景2.修订的重要性和影响二、新证券法的主要内容1.证券发行与交易2.投资者保护3.信息披露与监管4.法律责任与处罚三、新证券法与旧证券法的对比1.证券发行制度的变化2.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加强3.信息披露要求的提高4.法律责任和处罚的加重四、新证券法实施后的影响和挑战1.对市场参与者的影响2.对监管机构的要求3.应对国际化的挑战正文:一、证券法新旧对照概述证券法是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自1998 年首次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

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9 年12 月28 日,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20 年3 月1 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对证券发行与交易、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整,旨在加强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

二、新证券法的主要内容1.证券发行与交易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包括:注册制取代原来的审批制;优化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完善科创板、创业板等不同板块的发行和交易规则。

2.投资者保护新证券法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措施包括: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扩大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信息披露与监管新证券法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强化了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4.法律责任与处罚新证券法加重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对证券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大幅提升;增加了对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三、新证券法与旧证券法的对比1.证券发行制度的变化旧证券法实行的是审批制,即企业发行证券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

而新证券法则采用注册制,企业发行证券只需向证券监管机构注册,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2.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加强旧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相对较少,主要依赖于证监会等部门的规定。

证券法(新)

证券法(新)

一、问答( 每题参考分值5分)1、公积金公积金又称储备金、公司的附加资本,是公司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

2、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3、征集委托书征集委托书是公司股东为特定目的,征集其他股东授权,并按照约定行使表决权的书面文件。

4、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5、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6、串通相互买卖串通相互买卖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数量等,一方卖出、一方买进特定证券的行为。

7、发行核准制发行核准制是指满足条件的发行人依法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并经证券监管机构审查同意方可获得进入市场发行证券资格的制度。

8、次级债券次级债券是表明本金、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其他负债之后的债务凭证。

9、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和名义,为了自己利益从事的证券买卖业务。

10、发行登记制发行登记制是指发行人依法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后,即可获得进入市场发行证券资格的制度。

二、单选( 每题参考分值2.5分)11、上市公司每次配股的最高限是()。

10配2B.10配3C.10配4D.10配5错误:【B】12、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有()。

股权B.劳务C.信用D.商誉错误:【A】13、下列法律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

《证券法》B.《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C.《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D.《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错误:【B】14、正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在每年的()月底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内容整理

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内容整理

证券法证券法律制度目录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的概念与种类(二)证券市场(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监管原则(四)证券法二、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概述(二)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三)服票的发行(四)公司债券的发行(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六)证券发生的程序三、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概述(二)证券上市四、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三)要约收购(四)协议收购(五)其他合法方式收购(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五、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二)信息披露的原则与要求(三)证券发生市场信息披露(四)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五)董事、监事、高管的信息披露职责(六)信息的发布与信息披露的监督(七)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六、投资者保护(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二)证券公司与普通投资纠纷的自证清白制度(三)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四)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五)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与受托管理人制度(六)先行赔付的赔偿机制(七)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八)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诉讼制度(九)代表人诉讼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的概念与种类1.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一种书面凭证。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股票、债券、证券衍生品等),货币证券(汇票、本票、支票等),商品证券(提单、仓单、栈单等)。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这也是证券法所介绍的证券。

2.证券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种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主要有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认股权证、期货、期权。

(二)证券市场1.证券市场的结构。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证券发行市场一般被称为一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也就相应被称为二级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再区分为不同的市场。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此前几次修正和修订分别是:1、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该次修正涉及两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此次修订主要是推动股票发行询价机制改革和完善公司债场内交易机制。

2、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这次修订有五大亮点:一是明确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是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误导投资者行为的罚则。

三是为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打开大门。

四是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五是解除了部分限制性规定,调整优化了有关规定。

原证券法中“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有了“新的说法”: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这次大修适应了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稳步有序发展的新形势。

此次修法后,具有历史意义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实施,并且取得成功。

2、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只修改一条,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最新证券法

最新证券法

旧《证券法》第32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经依法核准的股票、公司债 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
新《证券法》第42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旧《证券法》第35条
新《证券法》第96条规定,明确只有“协议收购”方 式下,可以适用豁免要约收购。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强化信息披露制 度,旨在体现严格维 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 立法宗旨。
新《证券法》增 加的内容大部分已经 通过证监会 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交易所 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 行政法规规章在市场 实施较长时间,经过 了实践检验。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 做了更严格的规定。
新《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 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过错原 则,对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公开发行概念中的“累计不超过200人”如何计算 、以 及“特定对象”的认定均尚待明确。
修订了股票公开发行条件
新《证券法》规定的公开 发行股票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 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 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

证券法

证券法

证券上市
申请上市: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百分之十以上; •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 暂停上市: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 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
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务院授权的部 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 以核准、批准的;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 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 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或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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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07 级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教学对象
任课教师赵汉伟授课日期2008.6

证券法
第十一章

1.知识方面:了解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法的概念,我国的证券立法的情况,违反证
券法的法律责任,证券承销的有关内容,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内容;理解股票和债券
教学
的含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交易中的限制与禁止,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目的
2.德育方面:证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技能方面:案例分析。

教学
重点 1. 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的条件
与难 2. 证券交易中的限制与禁止

参考高等教育出版社:《经济法基础概论》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课时理论教学 3 课时;
分配技能教学 1 课时,以案例分析为主。

教学方法说明
教学环节与内容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讲授法
二、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三、证券立法例举法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二、股票的发行
三、债券的发行
四、证券的承销
第三节证券的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
二、股票上市交易
三、债券上市交易
四、证券交易中的限制与禁止
第四节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经营限制
第五节法律责任
一、擅自发行、承销证券的法律责任
二、非法设立交易所、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的责任
三、泄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出具假资料的责任
四、违反规定参与股票交易、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人员的责任
课后小结:
证券市场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资本市场,因为起步较晚,因此有很多不规范和不完善的地方。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通过健全和完善法律以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步走向健全和完善。

了解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有助于我们了解资本市场的运作,为以后涉足资本市场有一定的帮助。

作业布置:
一、简答题
1.什么是股票?有哪些种类?
2.简述《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3.简述股票上市的条件。

4.简述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5.简述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二、案例题(略)
抽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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