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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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康健监护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康健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电离辐射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康健监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GBZ 98放射工作人员康健标准GBZ 99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 101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1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 113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51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GBZ/T 163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T 164核电厂操纵员的康健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 188职业康健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1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215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 21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T 16148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8197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GB/T 18199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及治疗方案3术语和定义GBZ/T 191和GBZ 2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工作人员radiation worker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2职业康健监护occupationalhealth surveillance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及参加工作后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者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和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医院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 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的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3、医务科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得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 天,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六、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了放射工作岗时,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科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 日内,应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的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范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范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范文一、引言放射工作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和特殊性的工作,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容易接触到放射性物质,具有较高的健康风险。

为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健康风险,特制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二、监护对象范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放射诊断医学影像科医师、放射治疗科医师、核医学科医师、核医学科技师、放射治疗科技师、X线工程师等。

三、职业健康检查1.入职前体检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进入岗位之前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全身检查、放射影像检查、血液常规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血糖测定、血脂测定、血红蛋白含量测定等。

2.定期体检放射工作人员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定期体检。

检查项目包括放射影像检查、血液常规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血糖测定、血脂测定、血红蛋白含量测定等。

根据个人情况,还可以进行必要的心电图、肺功能检查等。

3.职业健康问题发现时的体检如果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不适症状或有其他疾病病情、放射安全事故、放射源污染事故等情况发生时,需要进行一次专项职业健康体检,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四、放射剂量监测1.剂量监测仪器的配置在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剂量监测仪器,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剂量监测。

监测仪器具有自动报警功能,当剂量超过设定的安全阈值时,会自动发出报警。

2.个人剂量监测对每位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每月一次。

监测结果需要记录并妥善保存。

当监测结果超过剂量限值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减少工作时间、调整工作岗位等。

3.年度剂量统计和分析每年对个人剂量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或剂量异常集中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核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五、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教育与培训1.健康教育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包括放射工作中的健康风险、常见职业病症状和防护措施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范文(3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范文(3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有效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岗位:1. 放射源管理人员;2. 放射制品管理人员;3. 放射治疗人员;4. 放射仪器操作人员;5. 放射防护人员;6. 放射设备维护人员;7. 环境辐射监测人员;8. 其他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据工作特点和风险等级分级管理,分类确定健康检查项目和频率。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须保证本人符合国家关于个人剂量限值的要求,并服从放射工作管理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安排。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对个人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个人及他人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由放射工作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内容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食物辐射监测;2. 个人剂量监测;3. 健康体检;4. 心理健康监测;5. 职业暴露风险评估;6. 职业健康教育;7. 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食物辐射监测应对放射工作人员饮食的重要食物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食物辐射水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个人剂量监测应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辐射剂量进行定期监测,确保个人剂量不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健康体检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常规体检、骨密度检查和肺功能检查等。

放射工作人员离岗后一年内应进行一次离岗检查。

第十二条心理健康监测应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心理状态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心理问题。

第十三条职业暴露风险评估应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实际操作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教育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加强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和了解,提高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和能力。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受到应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时的健康检查,以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和受到过量照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随访观察。

二、职业健康监护的对象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为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可能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2、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安排在岗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1-2年(不得超过2年)到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单次个人剂量高于单位确定的年剂量约束值1/10时,必须由放射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对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者,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6、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7、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1–01–21发布 2011–08–01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35—2011目次前言1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2)6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3)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5)附录A(规范性附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7)参考文献 (8)235—2011前言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1章、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长安、陈尔东、钱叶侃、张照辉、姜恩海、贾廷珍、王可心、赵欣然。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电离辐射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107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151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163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16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91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18197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及治疗方案3术语和定义191和 2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3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3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一、健康检查对象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厅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

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三、健康检查管理(一)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对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的工作人员,及时____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标准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每1~____年____一次健康检查。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对调离岗前健康检查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____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健康检查结果处理健康检查结果,应将对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健康检查结果记入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并终生保存。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将职业病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利用公示栏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2)是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而设立的一套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监测和评估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照射水平以及相关健康风险,并采取措施来预防和减少这些风险。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健康监测: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包括体检、生物学监测和辐射监测等。

2. 辐射防护措施: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措施,包括个人防护装备、辐射区域管理和辐射设备操作规范等。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是为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和监测措施。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暴露量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健康风险。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监护对象确定: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监护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各类放射设备操作人员、放射诊断医师和放射治疗医师等。

2. 记录和报告:监护机构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做好辐射暴露记录,及时报告工作人员的辐射暴露情况,并进行相关风险评估。

3. 健康监测项目:定期为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职业病防护项目和辐射相关病症的检测项目。

4. 环境监测:对放射工作环境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辐射源处在可控范围内,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

5. 职业危害防护培训: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的培训,加强职业健康意识,提高辐射安全意识。

6.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记录相关健康数据和监护情况,为今后的管理和监测提供重要依据。

通过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可以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减少职业危害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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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 引言1.1 背景放射工作是一项与辐射相关的工作,如医学影像工作、核能领域工作等。

放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中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辐射暴露,因此需要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以确保其工作安全与健康。

为了规范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制定本技术规范。

1.2 目的本技术规范的目的是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提供具体操作指导,确保其在辐射环境下的安全与健康。

2. 职业健康监护内容2.1 人员分类根据放射工作的特点,将放射工作人员分为四类:•A类工作人员: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如核能领域工作人员;•B类工作人员:与辐射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如医学影像科室工作人员;•C类工作人员:辐射工作环境中间接接触放射源物质的人员,如清洁人员;•D类工作人员:与辐射工作环境间接接触的其他人员,如管理员等。

2.2 健康监护项目针对不同类别的放射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健康监护项目,以确保不同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以下为健康监护项目的具体要求:2.2.1 A类工作人员健康监护项目•定期对A类工作人员进行全身辐射剂量监测,确保其辐射剂量不会超过法定限值;•定期进行体检,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血液生化指标等项目;•对A类工作人员进行心电图、胸部X射线等特殊检查,以评估其体内辐射的影响。

2.2.2 B类工作人员健康监护项目•定期对B类工作人员进行全身辐射剂量监测,确保其辐射剂量不会超过法定限值;•定期进行体检,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血液生化指标等项目;•对B类工作人员进行特殊检查,如眼科检查,以评估其眼部辐射的影响。

2.2.3 C类工作人员健康监护项目•定期进行体检,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等项目;•对C类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剂量测量,确保其辐射剂量不会超过法定限值;•向C类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相关培训。

2.2.4 D类工作人员健康监护项目•定期进行体检,包括血常规、尿常规等项目;•对D类工作人员进行特定职业病筛查,如职业性皮肤病的检查。

GBZ_235-2011_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_235-2011_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主检医师应当向下列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咨询和医学建议: a) 怀孕或可能怀孕的以及哺乳期的女性放射工作人员; b) 已经或可能受到明显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c) 可能对自己受到辐射照射的情况感到忧虑的放射工作人员; d) 由于其他原因而要求咨询的放射工作人员。
5.10 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广义的职责范围内,必要时,主检医师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增加 除国家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之外必要的健康检查项目。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应符合GBZ 98和GBZ/T 164的要求。 4.9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格式与内容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1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检查资格,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5.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1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GB/T 18197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
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及治疗方案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91和GBZ 2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GBZ 235—2011
3.1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
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一、前言职业健康,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维护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过程。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通过对职业人群的体检、检测、问诊等手段,及时发现和预防职业病和工伤,维护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本技术规范旨在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提高职业人群的健康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所有职业人群的健康监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业人群:1. 工厂、工地等生产场所的工人、技术人员等;2. 医院、学校等服务场所的医护人员、教师等;3. 办公室、商场等办公场所的行政人员、销售人员等;4. 农村劳动力等。

三、健康监护项目根据职业人群的不同特点和工作环境的不同情况,健康监护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目:1. 体检: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血脂、血糖等常规检查项目,以及职业相关的听力、视力、肺功能、心电图等项目;2. 检测:包括职业暴露物的检测,如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等的检测;3. 问诊:包括对职业人群的职业、工作环境及职业病史的询问,以及对职业病症状进行询问。

四、监护周期职业健康监护的监护周期应根据不同职业人群的特点、工作环境及职业病的特点进行调整,但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监护。

1. 高度毒物或放射性物质接触者,应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护;2. 亚健康人群,应每3个月进行一次监护;3. 普通职业人群,应每年进行一次监护。

五、监护机构职业健康监护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实施,监护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1. 具有医疗机构资格,能够提供体检、检测、问诊等服务的医疗机构;2. 具有职业病检测和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3. 具有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专业机构;4. 具有监管资质的职业健康监管机构。

六、监护标准职业健康监护的监护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合理:监护项目、监护周期和监护方法应科学、合理,并根据职业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监护的全面和准确;2. 统一标准:监护标准应当统一,避免出现地区差异或行业差异;3. 全面准确:监护应包括体检、检测和问诊,确保监护结果的全面和准确;4. 保密性:监护结果应该保护职业人群的隐私权,不得泄露。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电离辐射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51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GBZ/T 163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T 16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1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8197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及治疗方案3 术语和定义GBZ/T 191和GBZ 2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2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及参加工作后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者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和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一、引言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指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一套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实施,对于降低辐射工作所带来的健康风险、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权益以及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展开探讨。

二、现状分析放射工作人员是从事辐射作业的从业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他们的健康状况容易受到辐射的影响。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针对不同级别、不同种类的辐射工作人员,采取不同的监护措施。

通过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培训,可以及时掌握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

三、监护措施1. 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核心措施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全面体格检查、生化指标检测、辐射暴露检测等项目。

通过健康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诊断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问题,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医疗保健服务。

2. 职业健康培训为了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需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辐射知识、辐射防护方法、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通过培训,可以使放射工作人员增强对辐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对辐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能力。

3. 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和使用为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必须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

个人防护用具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通过使用这些个人防护用具,可以减少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接触,保护其健康安全。

四、监护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由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实施。

这些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健康监护。

同时,监护机构应当担负起收集、整理和分析放射工作人员监护数据的责任,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依据。

五、推进措施1. 完善监护政策为了更好地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卫通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卫通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卫通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引言卫通号是一种用于通信和卫星导航的人造卫星系统,其放射工作人员在维护、修复、升级等过程中将接触到辐射物质。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避免辐射对其健康造成损害,制定本技术规范,对卫通号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进行标准化管理。

1. 职业健康监护基本要求卫通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的基本要求如下:1.1 监护人员资质和要求监护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和要求:•具备从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相关资质(如职业健康监护师证书);•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1.2 监护程序和标准监护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和标准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入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辐射检查;•根据健康监护结果,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健康干预措施;•定期对职业健康干预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1.3 记录和报告监护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完成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和健康监护记录;•及时提交健康监护报告给相关部门。

2.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流程卫通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流程如下:2.1 入职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入职前应进行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格检查、辐射检查、心理评估等。

检查结果应建立健康档案,供后续监护使用。

2.2 定期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辐射暴露情况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确定检查频次和项目。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辐射剂量检查;•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检查;•心电图检查。

2.3 职业健康干预根据健康监护结果,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健康干预措施。

职业健康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辐射防护装备,并正确佩戴使用;•提供辐射防护知识培训;•组织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

2.4 评估和改进定期对职业健康干预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优化。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模版(3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模版(3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其安全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放射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护第一、合理使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测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职业健康监测要求,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确保体检结果真实有效。

第五条职业健康监测内容包括:1. 放射工作人员工种、岗位、工作环境等基本信息的记录;2. 职业健康史、家族遗传史、个人史等的调查;3. 定期进行的放射性物质体内监测;4.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结果等。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测所需的信息和样本,并接受职业健康监测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职业健康监测结果应做相应的记录和分析,及时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对有异常情况的人员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处理。

第八条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隐私权,职业健康监测结果仅限于用于职业健康监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职业健康培训与教育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本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掌握放射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职业健康意识。

第十条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内容包括:1. 放射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要点;2. 放射危害及防护知识;3. 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学习;4. 突发事件处理和应急措施等。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和保管放射性物质、辅助设备和防护用品,并定期接受技术状况和操作指导的培训。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组织定期的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水平。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章个人防护与实施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岗位和放射工作特点,正确选择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并定期检查保养。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并保证其数量、质量和使用状况符合要求。

职业健康监护及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及技术规范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职业病诊断标准GBZ系列.
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
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1997.
低温作业分级GB/T 14440-1993.
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
四 依据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章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41 氯丙烯 42 氯丁二烯 43 有机氟 44 二异氰酸甲苯酯 45 二甲基甲酰胺 46 氰及腈类化合物 47 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 48 五氯酚 49 氯甲醚[双(氯甲基)醚参照执行]
50 丙烯酰胺 51 偏二甲基肼 52 硫酸二甲酯 53 有机磷杀虫剂 54 氨基甲酸酯类 55 拟除虫菊酯类 56 酸雾或酸酐 57 致喘物
应急检查:
八 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3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02
在岗期间开展定期健康监护的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时的健康状况。
01
离岗时健康检查:
本次对职业禁忌症的范围作了较大修订,主要体现两个原则:
一是本着从严的原则 只有和所接触的有害因素有必然联系的疾病才作为职业禁忌症.
二是可操作的原则 避免一些含意不确切的词,如原来“明显的肝肾疾病”、“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等,尽量用具体的病名或功能损害来表达。
职业禁忌症
职业病危害
原附录
技术规范

1.各种精神疾病及明显的神经症 2.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3.严重的肝、肾及内分泌疾病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63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GBZ/T 2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WS/T 187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方法WS/T 583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员。

3.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of radiation worker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及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DOC)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DOC)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for radiation workers 2011–01–21发布 2011–08–01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235—2011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2)6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3)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5)附录A(规范性附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7)参考文献 (8)GBZ 235—2011前言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1章、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长安、陈尔东、钱叶侃、张照辉、姜恩海、贾廷珍、王可心、赵欣然。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电离辐射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51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GBZ/T 163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T 16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1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8197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及治疗方案3术语和定义GBZ/T 191和GBZ 2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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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电离辐射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51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GBZ/T 163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T 16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1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8197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及治疗方案3 术语和定义GBZ/T 191和GBZ 2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及参加工作后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者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和评价。

4 总则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总的原则是,保证其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体质能力足以胜任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工作,不至于引发导致危害工作和公众安全与健康的误操作。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主要目的是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 并为事故照射的医学处理和职业病诊断提供健康本底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受到应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时的健康检查,以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和受到过量照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随访观察。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实施。

放射工作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和义务、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权利和义务应同时符合GBZ 188的相关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程序应同时符合GBZ 188的相关规定。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者,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按照GBZ 98执行。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应符合GBZ 98和GBZ/T 164的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格式与内容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资格,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a)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c) 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技术;d) 具有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设备和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剂量的能力;e)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技术人员担当。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配有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主检医师:a) 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b) 熟悉和掌握放射医学、放射生物学、辐射剂量学和辐射防护专业知识;c) 熟悉和掌握职业病防治法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d) 熟悉放射工作场所的性质、操作方式、可能存在的职业健康危险和预防控制措施;e) 有评价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特定放射工作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的能力。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中涉及的医学常规检查方法(眼科检查除外)要求按GBZ 188的相应规定执行,眼科检查按GBZ 95的相应规定执行,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和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对每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应由主检医师审核后填写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签名。

处理意见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按照GBZ 98和GBZ/T 164(如果适用)提出对受检者从事放射工作的适任性评价意见;检查时发现单项或者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的,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发现疑似放射损伤的,应予以载明,并提示受检者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提交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来自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应遵守职业健康监护的伦理道德规范,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隐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被用于不正当目的。

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有义务接受放射工作人员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质疑或咨询,要如实地向放射工作人员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解释时应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

主检医师应当向下列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咨询和医学建议:a) 怀孕或可能怀孕的以及哺乳期的女性放射工作人员;b) 已经或可能受到明显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c) 可能对自己受到辐射照射的情况感到忧虑的放射工作人员;d) 由于其他原因而要求咨询的放射工作人员。

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广义的职责范围内,必要时,主检医师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增加除国家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之外必要的健康检查项目。

6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对需要复查确定其放射工作适任性的,应当予以及时安排复查。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应评价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对预期从事工作的适任性,还应确定哪些工作人员需要在工作过程中采取特别防护措施。

应系统、仔细、准确地询问职业史和进行医学检查并详细记录,以便为上岗后定期健康检查或者事故健康检查提供基础信息。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见附录A,需要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在上岗前(和上岗后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需要考虑下列三种特殊情况:a) 如果工作需要穿戴呼吸防护装置,工作人员是否适宜;b) 如果工作涉及非密封源,患有严重皮肤病的工作人员是否适宜;c) 对从事放射工作存在心理障碍的工作人员是否适宜。

在确定是否适宜穿戴呼吸防护装置时,应进行肺功能检查。

对于患有皮肤病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所患皮肤病的性质、范围和发展情况以及工作的性质,来判断其是否适宜。

如果放射性活度水平较低,而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遮盖住病灶表面),可不必排除患有这类皮肤病的工作人员从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工作。

对于存在心理障碍的工作人员,判断其适任性时,应特别考虑心理障碍的症状性偶发是否会对该工作人员本人或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对受检者的放射工作适任性意见,由主检医师提出下列意见之一:a) 可从事放射工作;b) 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从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从事需采取呼吸防护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从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c) 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

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1年~2年,但不得超过2年。

核电厂操纵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每年一次。

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见附录A。

如发现异常,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查频度和必要的检查项目。

需要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从事放射工作后的情况,应记录:a) 从事放射工作的工种、起始时间、操作方式和工作量;b) 对放射工作的适任情况;c) 从事放射工作后,患过何种疾病及治疗、转归情况;d) 有无受到医疗照射、过量照射、应急照射、事故照射等情况;e) 上岗后至本次检查期间的累积受照剂量。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史、医学史、症状及体征、放射工作类型、方式及靶器官的不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时应适当增加有针对性的检查项目。

例如,疑有内污染可能,可根据放射性核素的理化性质和代谢特点进行相关的器官功能检查和核素测定;对于长期吸烟而且在粉尘和(或)放射性气体、微粒暴露环境作业的放射工作人员可进行痰细胞学检查;对于所受辐射照射或者其他危险因素超过相关限值的工作人员应安排特殊检查和评价。

上岗后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应考虑所列的三种特殊情况。

应将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上岗前进行对照、比较,以便判断放射工作人员对其工作的适任性。

上岗后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对受检者的放射工作适任性意见,由主检医师提出下列意见之一:a) 可继续原放射工作;b) 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从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从事需采取呼吸防护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从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c) 暂时脱离放射工作;d) 不宜再做放射工作而调整做其他非放射工作。

对于暂时脱离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复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主检医师应提出可返回原放射工作岗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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