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实务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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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实务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
法 律 稽 核 部
目 录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三、保险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能否追溯
五、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投保主体资格的限制
六、保险公司对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签字的审查义务
七、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及现金价值的归属
八、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主体
九、夫妻离婚时保单如何处理
十、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限定为被保人
十一、保单“受益人”栏能否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 十二、能否以“妻子”、“丈夫”等身份关系来指定受益人
十三、能否通过遗嘱变更受益人
十四、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处理
十五、保险金与保险金作为遗产时的区别
十六、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客户是否有效
十七、订立保险合同以及办理保全业务中委托他人办理是否有效 十八、客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业务时的手续
十九、FC能否代客户办理有关保险合同事宜
二十、保险公司清算对保户利益的影响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
◈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作如下处理:
● 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
● 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不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而当然成立。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的,应当及时退还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因其超过合理期限退还保险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亦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保险合同的成立解决的是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对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
◈成立的保险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三、保险合同生效应具备的要件
◈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 主体资格合法;
●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 死亡保险的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被保险人同意。意义: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尊重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例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但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能否追溯
不能。保险保的是一种风险,即风险的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将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追溯到订立合同前的时间,或者将保险责任时间提前至订立合同前,则合同订立前的时间内,风险是否发生已具有确定性。
我国《海商法》第224条规定“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五、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投保主体资格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
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六、保险公司对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签字的审查义务
保险人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而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及现金价值的归属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别为不同的人时,投保人不再继续交纳保险费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补交保险费、恢复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可以依法行使投保人的权利。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投保人可以向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保险合同复效前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得以恢复而后又解除的,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费实际交纳情况分别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八、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主体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
◈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和变更权。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
九、夫妻离婚时保单如何处理
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限定为被保人
不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