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城市规划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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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平政发[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平政发〔2008〕117号)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效能,妥善解决城市居民和“城中村”农民个人建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实际,现就中心城市规划区居民、农民个人建房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省政府批准的《平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确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点范围:东起四十里铺平镇桥,西至崆峒聚仙桥,南起南山高压线,北至北山根区域。

其中:双桥路以西,太统路以东,崆峒大道与北山根之间区域为城市新区范围。

二、本公告所指个人建房,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居民和“城中村”农民个人投资新建、扩建、翻建二层以下(含二层)私有住房。

三、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民、农民个人建房的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和批后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个人建房的日常巡查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城市公厕和地下管道、地上线网等市政工程设施和电力通讯设施以及河堤、护岸、邻里通道等;不得阻碍交通、影响市容环境;不得影响邻里采光、妨碍消防安全。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列区域和地段不允许个人建房:(一)城市规划确定的近期开发建设和改造配套的区域。

(二)已建成或己规划的主、次干道两侧及各条道路的交叉节点四周。

(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非住宅用地及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

(四)已审批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五)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不允许进行建设的区域。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阳府办[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城市规划局、房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工作;负责推进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管理。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直管公房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负责代征本行业税费工作。

整治私搭乱建工作方案(四篇)

整治私搭乱建工作方案(四篇)

整治私搭乱建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分级督察、预防在前、责任追究”的原则,做好普法宣传和教育,树立全社会依法建设的观念,建立完善日常巡查机制、考评机制和问责机制,促进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始终保持制止私搭乱建高压态势,实现街道私搭乱建有效治理和长期不反弹的目标。

二、工作责任街道制止私搭乱建工作____职责。

负责对各社区、居委会制止私搭乱建工作进行协调、巡查、督察、考评,定期向街道私搭乱建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供处理意见。

各社区、居委会职责。

各居委会是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责任主体,社区书记和居委会主任是辖区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私搭乱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拆除,负责做好维护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出现因制止私搭乱建引起群众越级____和____,杜绝安全事故。

三、工作措施(一)建立领导工作机制街道制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辖区制止私搭乱建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实行对管理辖区付责,制止私搭乱建。

(二)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第一级办事处主任总负责;第二级由分管副主任负责;第三级每个社区分配两名办事处工作人员兼职负责;第四级每个居委会由各自居委会主任负责;(三)建立巡查报告机制建立街道制止私搭乱建日常巡查报告制度,确保私搭乱建及时发现、及时上报____局。

1、各社区、居委会安排专人每日巡查,对发现的私搭乱建要及时制止和上报,并按要求向街道制止私搭乱建工作____,建立台账。

2、街道制止私搭乱建工作____要将各居委会上报的情况及时汇总,并切实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工作职责。

3、对居委会未及时发现私搭乱建造成影响的,或存在漏报、瞒报行为的,街道制止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启动问责机制。

(四)建立考评问责机制1、考评主体街道制止私搭乱建工作____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各社区、居委会的巡查、督察,强化对责任单位制止私搭乱建工作的考评,制止私搭乱建工作实行日常检查与定期考评制度,定期考评原则上每月一次。

同安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同安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同安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

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分区规划》(2004—2020)划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洪塘镇、凤南农场及五显镇的部分区域。

具体包括大同街道、祥平街道、新民镇、西柯镇、洪塘镇、凤南农场、五显镇镇区及五显镇同新路南侧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系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区建设局是私危房翻改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划分局是个人新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的受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国土房产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用地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建设局、国土房产分局、规划分局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个人建房如涉及到公共设施、名木古树、历史风貌建筑、相邻房屋安全电线电缆及相关隐蔽工程的,则必须由镇、街进一步落实,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报送区建设局。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无锡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1992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无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中心城规划区、规划控制区和近郊规划区。

中心城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近郊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马山区,郊区在中心城规划区以外的部分,太湖风景名胜保护区的梅梁湖景区、蠡湖景区、锡惠景区、马山景区,水源保护区等。

江阴市、宜兴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四条无锡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具体负责并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三)参与各县(市)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对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与测绘实行统一管理;(五)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无锡市规划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长、郊区、马山五个区规划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根据授权,分管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信政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坚决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通知(信政办〔2012〕34号)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市管各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大规划执法管理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坚决遏制私搭乱建蔓延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信阳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项目公示。

对城市规划区内开工建设项目,要按照信阳市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管理办法的通知》(信规〔2012〕6号),全部按标准在施工工地设置项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效果图、规划红线、容积率、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其规格、内容等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进行确定。

对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放(验)线手续,城管执法部门监管建设工程不得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加强巡查管理。

辖区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履行第一巡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出现的违法违章建筑,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

社区居委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办事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辖区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

《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海陵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为加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建设行为,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一、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建设(包括新建、翻建、扩建、维修等,以下称个人建房),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全区个人建房实行分类管理,按城市建设规划分为控制建设区、一般建设区。

控制建设区:南至周山河,西至引江河,北至新通扬运河,东至兴泰公路、新328国道,以及其他因城市、集镇建设需要依法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

海陵工业园区翻身河以北、京泰路以西、浙江路以南、328国道以东区域。

一般建设区:控制建设区以外的全部区域。

控制建设区和一般建设区都必须按有关规定修编完善城市或村镇(园区)建设规划,规划未经批准的范围一律停止审批个人建房。

三、控制建设区严格控制个人建房。

在不影响近期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个人建房。

1.现居住房屋经区建设局鉴定为危房的,可批准原地原规模维修或翻建;2.现有居住用房紧张或因拆迁需异地安置的农村居民,符合安排宅基地条件的可以到统一规划的集中居住区新建(集中居住区包括已建成且符合规划的住宅区和新规划的住宅区,新规划的住宅区由各街道(镇、园区)拿出方案后,报区政府审批确定),符合原地翻(扩)建条件的,可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翻(扩)建。

现有居住用房紧张的城市居民按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有关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或享受廉租房的相关待遇。

四、一般建设区个人建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各街道(镇、园区)修编的村镇(园区)建设规划批准建设,但在规划撤并、拆迁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个人建房。

五、各街道(镇、园区)必须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积极推进居民向城镇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大力兴建农民公寓和农村住宅小区。

小区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安排,逐步做到道路、供排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绿化等设施配套齐全,配套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据实分摊,自求平衡。

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

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

县城规划区农民住房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民住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民住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由农村村民自筹资金建设以自用居住为目的的住宅建筑,不适用私人建设的其它用房。

本规定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物的土地上建设住房;扩建,是指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改建,是指拆除原有房屋后重新建设。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丹霞街道办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同做好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民住房。

第五条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

不得以建设农民住房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七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住房要积极推行新农村建设,由丹霞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现状及村民需要,组织编制新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规划委员会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农民住房建设规模:独户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立面须按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实施。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农民住房建设申请不予批准: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县政府确定近期要进行开发建设区域以及县城近期重点规划控制区域;3、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债权债务和查封、抵押、冻结等问题的;4、将原农民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建设农民住房的;5、原农民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楼房建设最新规章制度范本

楼房建设最新规章制度范本

楼房建设最新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楼房建设活动,保障建筑质量和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楼房建设活动,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楼房建设项目。

第三条楼房建设应遵循“绿色、节能、可持续”的原则,注重生态环保,提高建筑质量,保障建筑安全。

第四条楼房建设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划及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五条楼房建设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合理规划建设用地,提升城市空间质量。

第六条楼房建设应强化管理,完善监督制度,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楼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共同遵守本规章,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设计规范第九条楼房建设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满足功能要求和安全要求。

第十条楼房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统一风格、合理布局、科学结构。

第十一条楼房设计应合理利用空间,注重照明、通风、采光等环境要素,提高住房质量。

第十二条楼房设计应考虑节能减排,采用绿色建材、先进技术,提高建筑能效。

第十三条楼房设计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需求,提供无障碍设施,保障其权益。

第十四条楼房设计应考虑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风险,提出相应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任务书要求,认真设计、合理布局,提供优质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派遣资深设计师参与设计,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管理体系,完善设计文件归档,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沟通,明确设计要求,保障设计实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九条楼房施工应按照国家建筑施工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安全。

第二十条楼房施工应配备专业施工队伍,保证技术水平,保障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楼房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楼房施工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

个人建房工程管理制度

个人建房工程管理制度

个人建房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建房工程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特编制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所有从事个人建房项目的施工人员。

第三条个人建房工程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规划设计,注重安全质量,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第四条个人建房工程管理制度由个人建房业主制定并实施,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工程管理组织第五条个人建房施工项目应设立专业的施工管理组织,明确负责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施工管理组织应有施工监理人员,监控整个施工过程,确保按照设计规范施工。

第七条施工管理组织应建立完善的施工日志和施工记录,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事件和问题处理情况。

第八条施工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三章施工流程管理第九条个人建房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制定,明确施工流程和分工。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施工方案施工,不得私自变更设计和材料。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应及时与设计师和监理人员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材料验收和工序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工程应按照相关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格,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已完工的建筑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不得瞒报漏报。

第六章文明施工第二十一条个人建房施工应文明施工,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规范个人房屋建设行为,加强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个人建设房屋规划,进行个人建设房屋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建设房屋的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个人建设房屋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个人建设房屋的日常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行政执法、林业(园林)、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个人建设房屋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设房屋应当坚持规划先导、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有效保护耕地。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修改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等有关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住宅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编制和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地质、水文、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

编制规划需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第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业主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业主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业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工。

第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注重节约资源,确保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程建设管理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六条工程项目立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必要的评估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项目立项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工期,确定项目的负责人和要求。

第八条项目立项应当制定详细的项目管理计划,包括项目实施的流程和时间表等。

第九条项目立项应当确定项目的经费来源和使用方式,确保项目的资金安全与有效利用。

第十条项目立项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一条设计管理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和技术规范,进行详细的设计方案设计。

第十二条设计管理应当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第十三条设计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设计图纸和文档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设计管理应当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设计变更和调整。

第十五条设计管理应当对设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记录,确保设计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设计管理应当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七条施工管理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合理的施工组织和分工。

第十八条施工管理应当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第十九条施工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施工管理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施工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施工管理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永政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1〕9号)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民用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依据规划、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合理安排。

冷水滩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零陵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

湖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促进经济繁荣、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逐步把全省城市建设成为适应四个现代化需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城市建设局和各市城建、房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是全省和各市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城市辖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业社队和城市居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的市、镇和工矿区。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

各城市都要编制城市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六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认真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实施中如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七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一切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统一布局,确定其建设位置。

建设单位选址时,必须有城市规划部门参加。

定点和建设用地确实定,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和批准。

第八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均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买卖、出租、转让和变更使用性质。

征用土地许可证,统一由城市规划部门签发。

对征而未用、多征少用超过二年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部门有权收回。

对于被征用的土地,按当地标准作出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或索取额外代价。

第九条临时占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到期应无条件退出。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条邮亭、商亭、临时摊点和农副产品集贸市场须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设置,不准违章占道,并要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范围内人民公社进行各项建设及社员进行房屋建筑,均应服从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住建局规章制度汇编

住建局规章制度汇编

住建局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建设、交易、拆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建局是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章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住建局应当依法加强规划管理、建设监督、房地产市场监管、城市更新等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住建局应当按照政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住建局应当加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维护公共利益。

第七条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第八条住建局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规划,符合国家、地方的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十条住建局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文件,确保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必须符合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必须考虑交通、绿化、环保等因素,保障公共利益和市民权益。

第十三条住建局应当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规划设计质量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必须经过专业评估机构审核,保证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规划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第三章建设监督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保证建筑质量。

第十七条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审核,保证在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安全法规,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私搭乱建管理办法》

《私搭乱建管理办法》

《私搭乱建管理办法》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章建筑1)在现有房屋四周、屋顶等处擅自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2)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搭建的货亭等。

3)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楼梯通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临时性设施。

4)私人在小区内擅自占用公用土地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禁止私搭乱建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私搭乱建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建设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各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道路及居住区内的管理。

对本辖区内私搭乱建情况开展排查、监控、制止。

第四条农场国土资源所负责对私搭乱建的查处,凡未经批准已建成或正在建的建筑物由国土资源所决定性质,凡违章建筑的处理办法1.经检查确认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的,按规划、城管部门通知的限期整改意见处理,不服从管理者,要加重处理。

第二篇:私搭乱建论文浅谈“私搭乱建”现象摘要。

近年来,城市居民小区中私搭乱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破坏了小区的形象,而且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力。

甚者给小区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出于以上因素加强小区共用部分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私搭乱建的行为,势在必行。

关键词:私搭乱建,管理,法制一、私搭乱建存在形式和影响从分布区域上看,私搭乱建多出现在。

上世纪的单位福利分房形式的小区,这些小区的水、电、车库等设施混杂在一起,尤其是房改后居住情况比较复杂,对私搭乱建管理难度更加;城乡结合开发的小区,小区配套设施不全,管理以社区为主尚未理清责任关系;高档别墅小区,业主有一定资金打动土木,设置占用公共绿地盖厨房,盖车库,甚至挖地下室,留下安全隐患。

在城市中私搭乱建的影响表现为以下三点在房顶上建平房、搭阳光棚和多层屋顶上种花、种菜,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和卫星接收器等,造成屋面承载加重,引起房顶渗水和下水道堵塞,遇上台风天气还会引发高空坠物等不安全因素。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黄政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 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现将《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4日黄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个人自建住房D级危房改造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使用集体土地或已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地)上建设的,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由市住建部门核发危险房屋通知书的房屋改造。

第三条 D级危房按照“原位址、原高度、原面积、原房主”和“以消除房屋基本安全隐患”的原则进行维修加固或改建。

第四条下列区域内的D级危房,不适用本办法:(一)白潭湖片区范围(106国道以南、江北一级公路以西、南湖路以北、三台河以东);(二)城市规划区非居住用地、遗爱湖公园控制区域、赤壁风景区控制区域、禹王城古墓遗址控制区域,已纳入“棚改”、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区域;(三)已批准规划安置小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 (村)。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级危房,不适用本办法:(一)另有自建住宅、商品房住宅或安置性住宅的;(二)为骗取改造审批资格而进行人为破坏或擅自拆除原住房的;(三)危房改造严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通风等要求,征询相邻住户意见不同意的;(四)占压城市规划道路(含已规划但未实施的)、消防通道和邻里通道的;(五)影响城市供电走廊、排洪设施和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含已规划但未实施的);(六)有地质灾害隐患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七)申请改造的原住宅用于出售、出租或改变自住用途的;(八)其他不得进行危房改建的情形。

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

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

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在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村庄建设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其中,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不规范、建房质量低劣、安全隐患存在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提升村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制定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制度内容1.建房规划管理村民建房前,应向村委会提交建房规划方案,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建房规划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划要求,不得违法违规建设。

2.建房用地管理村民建房需申请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占耕地和集体土地资源。

同时,村民建房用地应按规定进行流转或者出让,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建房施工管理村民建房施工应遵守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施工,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生活。

建房施工应按照规划设计及时验收,确保建房质量符合要求。

4.建房质量管理村民建房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应保证房屋结构稳固、防水、防火、抗震等功能齐全。

建房竣工后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村民住房质量应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5.建房安全管理村民建房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火灾、闪电等自然灾害。

建房后应做好房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建房监督管理村民住房建设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村民住房建设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制度实施为了有效实施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村民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建房意识和规范能力。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及时处理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展望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对于规范村民建房行为,提高建房质量,保障村民的安全和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石政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通知的通知(石政发[2005]1号)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六日石家庄市规划局、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市内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我市实施城中村改造以来,已有73个村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为保障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居)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遏制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村(居)民私有住房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城中村改造遇到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各村镇(办事处)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已审批两年尚未实施完成的,应重新审核。

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按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

二、凡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庄,停止办理村(居)民私有住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的各类手续。

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房管等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三、凡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庄,在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新建项目,应按审批的规划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前应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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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城市规划私人住房建设管
理制度
建设局城市规划私人住房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私人住房及私人临时性房屋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XX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区范围;建成区,是指在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覆盖的区域。

建成区界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实际建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控制区,是指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规划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坚持“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取消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

第五条城市居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人住房。

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私人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第六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区内农业人口的住房安
置规划。

鼓励、支持社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配套设施齐全的商品住宅小区。

城市居民取得住房的主要途径是购买商品住房,引导建成区内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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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住房逐步向住宅小区集中。

控制区内的农户新增住房可采取统建安置方式解决。

政府按国家政策建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廉租房补贴。

建成区内尚未转为城市居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农户,可参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户执行。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建成区内危旧私人住房收购制度,鼓励危旧私人住房申请政府收购。

对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土地无法建设的,可交由县政府收回或收购,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划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用于解决农户分户和征用集体土地搬迁农户的住房安置。

第二章安置小区规划建设
第九条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小区的建设和农户安置管理工作,并会同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做好安置小区的选址、规划和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条安置小区规划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

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安置小区规划选址,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严格履行用地报批程序,依法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的原则。

环境质量、建筑形式既要与建成区接轨,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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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农户生产生活实际。

安置小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可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安置小区内农户的住房安排,要统筹兼顾。

第三章私人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永久性私人住房。

已构成危房的私人住房,在两年内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建房许可,但翻建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多于原有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在规划区内,不受理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安置小区未建设前,在控制区内,准许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户申请临时使用本村村界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临时性房屋。

在建成区内,对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取得宅基地,不能被批准建房的农户,可将宅基地交由政府收储,给予相应补偿;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可优先解决经济适用房。

第四章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私人房屋建设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一)填写申报表;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三)拟建房屋图纸;
(四)有关相对利害人的意见;
(五)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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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申请翻建私人住房的,应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和该房屋的权属证书。

批准翻建的私人住房,应在原房屋的边界内建设。

规划控制区内农户因分户申请建临时性房屋的,应持农户分户证明,申请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临时性房屋只准许建设一层。

批准的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建设永久性房屋。

临时性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临时性房屋每次使用期限为两年。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折除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补偿不超过该建筑的成本价,不得申请产权调换;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逾期可申请延期使用,但每次延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安置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安置小区管理单位统一申请。

农户的安置资格,由安置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审查。

规划控制区内符合翻建条件且自愿到安置小区的农户,可向安置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安置的,原有危房自行拆除,所占用的集体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

安置小区安置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十九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建设、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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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对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与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私人住房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私人房屋,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拆除;对超标准建设的私人住房,由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划区内买卖和变相买卖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在私人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所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的土地上从事的建设;扩建,是指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翻建,是指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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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构成危房,拆除后重新建设;永久性房屋,是指两层以上(包括两层)的砖混结构、钢筋砼结构、普通钢结构房屋;临时性房屋,是指一层砖木结构、木结构、轻钢结构和其它临时搭建的房屋;农户,是指有承包耕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七条规划区内,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其它文物景点的私人住房建设,还应遵守文物保护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划内农户分户条件、安居小区建设办法与规划设计标准和建成区危旧私人住房的政府收购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县国土、房产、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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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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