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宪法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演变
我国宪法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演变历程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生产资料所有制存在资本家剥削制度,保证逐步消灭资本家剥削制度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
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二、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生产资料所有制确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完成消灭资本家剥削制度1978年~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六段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
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三、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生产资料所有制主体社会主义公有制,恢复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1978年~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六段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宪法的发展可追溯到20世纪初。
在1912年辛亥革命之后,中国成为了一
个共和国,但由于政局动荡不安,法制建设方面进展缓慢。
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成立,中国的宪法才开始得到正式确立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颁布实施。
此次宪法的制定是在新中国成立后
五年左右的时候,也是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这部宪法明确了国家的性质和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明确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作机制。
然而,由于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主义色彩。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和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宪法也随之进一步修订。
1982年,中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实施了现行的宪法。
这部宪法
明确了中国的基本国体是社会主义,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义务,强调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此外,该宪法还规定了中国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等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职责。
自那时以来,中国宪法已经数次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1999年和2018年,中国
分别对宪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以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这些修改涉及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例如加强人权保护、推进法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等。
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变迁和国家治理的不断完善。
宪法
的修订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发展需求,也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中国宪法的发展不仅反映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变迁,也彰显了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进步。
1954 年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价值解读
收稿日期:2010-02-19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项目“建国前后十年中国共产党人的民主宪政理论研究”(08C525)作者简介:胡玲芝(1967-),女,湖南永州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宪政的发生和发展道路以及宪政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本国的具体国情、历史和文化传统。
我国1954年宪法的制定正是依循了这一思路,其确立的宪政体制既体现了普遍的宪政价值,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既“有我们的民族特色,但也带有国际性,是民族现象,也是国际现象的一种”[1](P 130)。
一、1954年宪法确立的宪政体制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社会转型由传统向现代转型,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
在这一历史变迁过程中,中华民族面临着两大历史任务: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
这两大任务的实现,有赖于由传统到现代,由农耕到工业,由专制到民主的社会转型。
1954年宪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充分考虑到了当时中国社会的过渡性特征和实际情况,构建了有利于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宪政体制。
一是体现了社会转型的现实需要。
中国人民经过100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于1949年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
新中国的成立以及相继取得的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的胜利,为已经实现民族独立的中国建设富强民主的理想社会准备了必要条件。
1954年宪法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其基本目的就是要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制度向社会主义制度的转变。
基于这一考虑,1954年宪法虽以社会主义为取向,却又不得不考虑过渡时期的中国实际,从而既有苏联1936年宪法风格,又具中国特色。
向苏联学习,为的是要建设社会主义。
但当时中国的实际不是马上建设社会主义,而是要向社会主义过渡。
毛泽东指出,“我们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1](P 130)。
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既存在着封建因素,也存在着资本主义因素,而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因素正在逐步消退,社会主义因素需要逐步成长。
宪法历次修正的条数及内容
宪法历次修正的条数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49年颁布以来,历经了数次的修正和修改。
每次宪法修正所涉及的条文和内容都有所不同,但是每次的修正都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
下面将从历次宪法修正的条数和内容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的情况作一个概述。
一、宪法历次修正的条数从1949年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历了五次大修和多次小修,总共修正的条数达到了四十几条。
其中最大的修正是1982年的宪法修正,涉及41个条文的修改。
下面分别对各次宪法修正的条数进行简要概述:1、1954年宪法修正:增加14条,主要内容包括设立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国家主席制度等。
2、1975年宪法修正:增加7条,主要涉及组织形式、interform 和反帝国主义的内容。
3、1978年宪法修正:增加6条,主要含义在于修改政体、政府的担任者和权力机构。
4、1982年宪法修正:修改41条,名义上增大了人民的权利和地位,在宪法中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增添了“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内容。
5、1988年宪法修正:增加4条,主要涉及到政府机构和部门组织的内容。
6、1993年宪法修正:修正了3条,主要改变是取消了巨额资产申报制度等内容。
7、1999年宪法修正:增加13条,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了人民群众的权利,增强了法制意识和意识形态上的内容等。
8、2004年宪法修正:增加1条,主要涉及到农民和城市居民追求的生活权利和基本保障的内容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9、2018年宪法修正:减少4条,主要修改集中在公民权利、国家机构和纪律等方面。
10、2021年宪法修正:增加1条,主要是明确国家统一、法治、基本法律制度的好处以及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
二、宪法历次修正的内容1、1954年宪法修正主要增加了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的设立,其他主要内容包括权力结构、法律原则等。
1954年宪法所体现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1954年宪法所体现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新(1954年)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正如毛泽东同志在谈到我国宪法的原则时指出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2]民主原则即人民民主原则,就是在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民主权利,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社会主义原则是说这一新型法制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同时又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人民民主原则,即广大人民的民主。
人民民主原则在国家生活中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有权监督并依法撤换不称职的人民代表;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政府,政府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③一切国家机关都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1954年宪法就确认的人民民主是一种极为广泛的民主、民主的主体不仅包括了工农劳动群众,还包括了“可以合作的非劳动人民”,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专政的对象也不是整个资产阶级,而只是官僚资产阶级,这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社会主义原则。
主要表现在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中“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表述及“总纲”第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大杂居小聚居是指的我国各民族居住的状况。
我国有五十六个民族,汉族是人数最多的民族,其余五十五个都是少数民族。
从各民族居住地看,各民族分散在各省区市,混合居住,因此叫“大杂居”,但从各省区市看,少数民族聚居在一乡、一县,又是“小聚居”的形式,小聚居的少数民族区域内又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汉族区内也有少数民族聚居。
新中国制定和颁布四部宪法
新中国制定和颁布四部《宪法》的背景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
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
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
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1954年宪法的两大原则
1954年宪法的两大原则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通称“五四宪法”。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1954年宪法的两大原则,希望大家喜欢!1954年宪法的两大原则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通称“五四宪法”。
该宪法是一部较好的宪法,她吸收了苏联1936年宪法的精华,同时也汲取了中国立宪史上较好的东西,以及某些世界宪法惯例。
有两大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我个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在实施法律时,即司法、执法、守法上的平等,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在立法上也一律平等。
首先,在我国,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无权参与法律的制定;其次,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现,我们在制定法律时,明确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都是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不反映少数敌对分子的利益和意志。
社会主义的法律剥夺少数敌对分子的政治权利,也表明法律本身并不是对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也就是说,并非任何人都享有立法权。
至于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的关系。
我认为,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在现实中是有一定差距的,比如说,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却不能完全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通常一个出生在上海的儿童要比一个出生在西部农村地区的儿童能够更好地享受这些权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54.09.15•【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刘少奇各位代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我国国家生活中,是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情。
我国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首要任务,就是制定我国的宪法。
现在提交大会的宪法草案,是经过了郑重的起草工作而完成的。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成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宪法起草委员会在一九五四年三月接受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随即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八千多人,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这个初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应当说,这八千多人都是宪法起草工作的参加者。
以这个初稿为基础经过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
全国人民的讨论进行了两个多月,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
广大的人民群众热烈地拥护这个宪法草案,同时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补充的意见。
根据这些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再度作了修改,并且经过一九五四年九月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这才产生了现在提交大会的这个草案。
现在,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向大会作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做根据的。
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取得了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了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修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的制定、修订与完善,以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以下是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宪法的制定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和各项基本政策,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
二、宪法的修正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宪法,即1975年宪法。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和排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极左思潮的影响,在条文上还保留着许多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78年宪法。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和排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极左思潮的影响,在条文上还保留着许多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三、现行宪法的形成与历次修改1982年1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关于宪法修改草案几个问题的说明》指出:“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这是在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十年内乱之后,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制定的一部全新的宪法。
”现行宪法的形成,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起草宪法草案、全民讨论宪法草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
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现行宪法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全民讨论而制定的,是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果,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现行宪法的诞生和历次修改完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的。
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
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1954年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希望大家喜欢!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
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议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现行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主要表现(一)宪法修改的程序和方式1978年宪法只规定由全国人大修改宪法,而没有具体规定宪法的修改程序.1954年宪法第29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现行宪法即是按照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的.1954年宪法在由全国人大通过之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三次规模巨大的全民大讨论,参加讨论的达到了一亿五千多万人,提出了经过整理的意见138万条.现行宪法在修改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即决定要按照1954年宪法制定时的模式进行全民讨论.现行宪法的这次全民讨论从1982年5月至8月共进行了四个月,比1954年宪法要长一个月,参加的人数达到几亿人之多.为了能够充分地进行全民讨论,原定于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后推迟到第五次会议通过.(二)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1954年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这在当时是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的.这条经验或者说是指导思想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许多规定上,都是如此.例如,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上,对于一些在目前条件下做不到的就没有规定,或者是按照中国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而对于各国普遍所采用的制度或者规定,予以采纳.如关于政治避难的规定.(三)宪法结构1954年宪法的结构是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现行宪法在起草过程中,秘书处部分成员曾想改变这一结构,但最后还是坚持了这一基本结构.只是将公民基本权利部分提到国家机构之前,基本结构并没有变化.(四)宪法规范1954年宪法的规范表述和文字是比较符合法的基本要求的.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这方面则嬖谧疟冉涎现氐娜毕荨F渲凶罡?镜氖侵苯右?昧煨涞挠锫迹??煨涞挠锫际游??腋?痉ǖ哪谌荩??痹诠娣缎陨弦膊豢蒲АO中邢芊ㄔ蚧?揪勒?苏饬讲肯芊ǖ娜毕荨R皇窃谀谌萆细??∪?憾?窃诰咛逄跷纳细??晟啤@?缭诠?竦淖诮绦叛鲎杂傻墓娑ㄉ希?975年宪法和I1978年宪法规定,违背了宪法规定这一自由的基本出发点,现行宪法的规定则更为科学.(五)国家机构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l975年宪法取消了的设置和检察机关的设置,使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国家权力的分配非常不正常,1978年宪法仍然没有恢复的设置.这两部宪法关于政府的设置、性质和地位的规定也比较含糊.现行宪法不仅恢复了的设置,还将文化大革命中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并增加设置了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会.(六)公民基本权利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非常简单化的,某些规定也是非常不科学的.现行宪法基本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在1954年宪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新的权利内容或者某些提法作了改变.1954年宪法对现行宪法的影响的最根本之处,我认为,在于对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最高法所应该持有的基本态度.在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领袖们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特别是最高领袖非常关注,并倾注了极大的心血.中国共产党的两大领袖毛泽东和刘少奇分别就宪法草案作了报告,报告中不仅对宪法是什么,为什么要这么重视宪法的制定作了说明,尤其是对宪法通过以后,应当如何进行实施作了要求.现行宪法是在国家基本恢复正常秩序,将国家的中心任务转移到进行经济建设,发扬民主、建设法治,这样一些背景下修改的,修改时的重视,是为了实施宪法.现行宪法通过以来的实施状态,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中国近代史宪法排序
中国近代史宪法排序
1、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2、五四宪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
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2]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3、七五宪法
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可参阅文化大革命)。
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30条,被称为七五宪法。
[3] 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
扩展资料;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序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个宪法以一九四九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
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
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
论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
论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1954年宪法又称为五四宪法,新中国宪法是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的。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论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希望大家喜欢!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无异是耸立在在中国历史上的区分两种截然不同宪法的分水岭。
”[15]从宪政发展的历史看,五四宪法对新中国宪法发展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可以说,新中国宪法是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的。
历史潮流,浩浩汤汤,作为一部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民主宪法,当其内容得到较好实施的时候,国家总体发展就比较好;反之,当其被束之高阁,甚至“不宣而废”的时候,国家发展就处于停滞乃至陷入浩劫境地。
(一)五四宪法奠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自1954年9月20日五四宪法通过至1975年1月17日七五宪法通过之前,五四宪法运行了21年,使中国社会持续着法律意义上的宪法有效期。
通过五四建立了国家基本制度、建构公民与国家的宪法关系,实现政治结构和经济、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化,为新的宪法秩序的形成提供统一的宪法依据。
五四宪法颁行前后正处于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这是一个革故鼎新的过程,国家制度也在摸索和变革之中。
其中,最重要的国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与实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结合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础。
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毛泽东就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工农兵代表会”的设想。
1928年,他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表达了工农兵代表会与工农兵政府(委员会)的关系,认为“没有代表大会作依靠的执行委员会……往往脱离群众的意见”,代表会不是对执行委员会的临时选举机关,而应掌握是真正的权力。
[16]在解放区政权组织形式上,他也要求各解放区普遍建立起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使之成为当地人民的权力机关,“只有基于真正广大群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会议,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会议。
1954年宪法的历史意义
1954年宪法的历史意义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政的基础与制度体系,为国家治理和基本制度的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1954年宪法的历史意义,希望大家喜欢!1954年宪法的历史意义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54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政的基础。
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的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
1954年制宪之时,对这部宪法的一个基本评价是“得人心”[1],无论是在草案讨论阶段还是全票表决通过之时,都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同和拥护。
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
54宪法承继并完成了《共同纲领》的建国目标,其传统还可追溯至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法文件,延续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传统。
它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其精神延续至今。
60年来,新中国的宪政建设曲折前进。
客观评价54宪法的历史地位,认真总结五四宪法遭遇的“不宣而废”的历史命运对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原则,完善宪法监督机制,具有警示与启迪的意义。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54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政的基础。
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的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
1954年制宪之时,对这部宪法的一个基本评价是“得人心”[1],无论是在草案讨论阶段还是全票表决通过之时,都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同和拥护。
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
54宪法承继并完成了《共同纲领》的建国目标,其传统还可追溯至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法文件,延续着中国共产党人的宪法传统。
详述我国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详述我国1954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它于1954年9月20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这是一部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的社会主义宪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宪法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宪法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组织形式。
二、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责。
国家权力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
其中,国家主席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负责主持国家事务。
国务院是国家的政府机构,负责行政事务。
三、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确认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权。
同时,还规定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人权保障和社会权利等。
四、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管理和监督。
五、宪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工和协作关系。
宪法还规定了对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任务。
通过这部宪法,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为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奠定了政治基础。
在后续的宪法修订中,这些原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被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
在现代社会中,宪法的作用更加重要,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是政府行为和政策制定的依据,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我国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在1954年9月20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它的产生过程以及内容都展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具有重要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一直以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进步,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基础。
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确认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表明了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阶级基础,人民的重要地位也在它的内容里面得到体现。
它让人民的地位得到了明确,这个内容也是中国历史上的首例。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于_____年。
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于哪一年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1、1954年9月20日,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
经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2、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
3、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解析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影响
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影响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宣告成立后制定通过的正式宪法。
它的颁布,一方面宣告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挥临时宪法作用时代的结束,另一方面在内容上,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中国人民在近代100多年中革命斗争的历史进行了总结,记载了中国人民在争取民主、自由和人权方面取得的胜利成果。
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和方式加以了确认;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外交、民族等领域实行的基本政策,为保障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代的宪法,以全面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为核心,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为价值取向。
因此,除了对国家的组织进行规定外,还需要对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给予确认。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既是个人在国家和社会中主体性地位的法律表现,也是个人作为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途径,同时也是国家权力作用的界限。
在此方面,我国的1954年宪法也不例外。
1954年宪法在第三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用了14个条文来规定中国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自由,这些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史,其中封建的传统和思想意识又比较强大的国家来讲,应当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确立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
鸦片战争以后,伴随着西方文化的冲击和宪政思想传入,中国也曾出现了许多的立宪活动。
其中最早的当属清末的“预备立宪”,为进行“预备立宪”,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一个《钦定宪法大纲》,其中关于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在该宪法大纲中是作为“附录”规定在作为正文的“君上大权”之后的,而且在名称上用的是“臣民的权利义务”,虽然有研究者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历史地位作出了一些肯定性的评价,[1]但无论如何,就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的名称及体例安排来讲,很难说是真正出于保障人权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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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Content-896.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序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胜利地进行了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这就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这个宪法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治上、经济上的新胜利,并且反映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共同愿望。
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
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
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
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
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第一章总纲文章来源:/Content-896.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
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七条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
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
第八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文章来源:/Content-896.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九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十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
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十四条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六条劳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事情。
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文章来源:/Content-896.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二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包括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延长任期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制定法律;(三)监督宪法的实施;(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文章来源:/Content-896.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十一)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十二)决定大赦;(十三)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三)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九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文章来源:/Content-896.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第三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二)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解释法律;(四)制定法令;(五)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六)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七)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的个别任免;(九)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十)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十一)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二)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十三)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十四)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五)决定特赦;(十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文章来源:/Content-896.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十八)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十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