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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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目录1总则1

2名词释义1

3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4

3.1机构服务规范4

3.2从业人员服务规范9

3.3禁止行为与行业自律11

4买卖居间业务流程指引16

4.1委托出售19

4.2买方寻找房源19

4.3带买方实地看房20

4.4达成交易意向21

4.5签署《房屋买卖合同》22

4.6交易资金监管24

4.7《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24

4.8办理过户手续25

4.9房款结算26

4.10交房30

4.11其他售后服务30

5租赁居间业务流程指引31

5.1委托出租32

5.2承租方寻找房源31

5.3带承租方实地看房31

5.4达成租赁意向并签订租赁合同32

5.5支付押金及租金33

5.6交房34

5.7其他售后服务34

附件:买卖和租赁居间服务信息公示栏及参考示范文本35

1总则

1.0.1为规范成都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居间行业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居间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房地产居间行业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提高房地产居间行业公信力,促进房地产居间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经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经管办法》、《成都市中介机构经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是指导房地产居间行为的自律准则,是评判房地产居间行为是否符合房地产居间职业要求的行业规范,是行业组织对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进行自律经管的基本依据,也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及指导行业服务规范的重要参考准则。

1.0.3本规范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联合发起制定。

1.0.4本规范适用于在成都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

2名词释义

2.0.1房地产居间

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2.0.2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过工商登记的,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书的,从事房地产居间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2.0.3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

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2.0.4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人员

是指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经注册,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

2.0.5机构备案

是指根据《房地产经纪经管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2.0.6经纪人员佩牌上岗

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员经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登记造册后,佩戴协会统一编号的胸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为。

2.0.7委托协议

是指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完成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同,也称为委托合同或契约。

2.0.8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

是指为促成委托人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房地产经纪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9佣金

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报酬。

2.0.10定金

是指当事人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用于债权担保的钱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

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0.11交房保证金

是指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交付物业和结清相关费用,而由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交易总价款中预留出来的部分款项。

2.0.12违约金

是指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履约方的一定金额的钱款。

2.0.13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14产权过户

是指产权登记部门接受买卖双方提交的过户申请后,为其办理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0.15房地产按揭

是指以交易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用以购买交易的房地产,并依合同分期偿还本息,贷款还清后解除房地产抵押状态的行为。

2.0.16担保

是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0.17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8出租人

是指对约定的物业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通过让渡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获取对价的一方。

2.0.19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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