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驾驶理论考场
驾校考场管理制度
驾校考场管理制度驾校考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学问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置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第五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是否作为考场使用为条件影响或干预社会主体参考考场标准建设驾驶训练场地。
参考考场标准建设的驾驶训练场地非经法定程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二章考场规划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测算,计算本地考场资源缺口,提出考场使用需求。
考试需求、考试供给能力及考场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报总队备案。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标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技能和素质,促进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包括研究和考核。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考试组成和内容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考试。
第五条理论考试包括交通法规知识测试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测试。
测试内容和测试方式由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本规范制定。
第六条实际考试包括路考和场地考两部分。
路考应当以考生一次性行驶路线的形式,考察考生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场地考应当以考生依靠车辆的控制技术,完成各项考试项目的形式,考察考生的具体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路线、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定,应当保证安全,考试机构应当对路线、场地定期检测检查以及协调与其相应的交通设施、交通情况,消除路面障碍。
第三章:考试流程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研究驾驶技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考生所持有效身份证件应当与报名时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一致。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按照预约和分时段实行。
考试机构应当提供预约和考试时间段的确定服务,并且应当采用信息化技术,简化考试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预约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按照考试机构要求服从监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当天完成,发生特殊情况,部分考试项目未能完成,考试机构应当及时补考,一律在三天内安排,不得产生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本人参加,不得有替考行为。
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严密的考试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考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考生。
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种类、颁发、管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918吉安培训
3、音视频监控设备的日常检查制度:音视频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的检查要求;音视频 存储设备运行状态的检查要求。
4、考试系统日常维护制度:考试系统管理软件的升级管理要求;考试系统评判功能 的检查要求。
※典型车辆问题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918 吉安培训
(四)考试场地
1、考场公共区域设置以下公告设施:
➢场地设施分布图 ➢考试方案诱导图 ➢场地运行服务规章公告设施 ➢考试过程视频实施播放设备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918 吉安培训
2、候考区设备设施要求:
➢ 公布评判标准、收费标准、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 投诉电话等内容;
5、异常情况处置管理制度:异常情况描述、音视频证据保存、异常情况处置流程等 要求。
6、台账记录管理制度:日常检查记录、考试过程信息、考试过程音视频监控记录、 考场设施设备维修记录等的保存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918 吉安培训
(三)考试车辆
应符合以下要求: ➢ 符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考试用车标志及车辆编号 ➢ 音视频监控系统(GA/T 1028.3和GA/T 1028.4) ➢ 科目三考试车辆应具有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踏板(除三轮汽车外) ➢ 科目三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A1/A2/A3/B1/B2/C1/C2/C5) ➢ 科目三用于夜考车辆应安装灯箱、反光标识等发光、反光装置 ➢ 科目三考试车辆应有供考试员使用的后视镜装置(三轮汽车除外) ➢ 考试车辆尺寸、外观(保险杠等)应与车辆行驶证照片的一致性。 ➢ 不应安装或具有除视镜之外的间接视野装置 ➢ 不得安装或具有副离合、倒车雷达等可辅助考试操作的装置 ➢ 不应固定油门、拆除原车座椅或头枕等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GA-T1030-2017)9.18吉安培训
(一)总队考场检查工作职责任务
1、组织对全省新增汽车驾驶人考场进行复验;
2、按照公安部考试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对汽车驾驶人考 场进行检查或者不定期对考场进行抽查;
3、根据监管系统数据、地方举报等信息组织对汽车驾驶 人考场进行指定检查。
(二)支队考场检查工作职责任务
1、组织对辖区内新增汽车驾驶人考场进行初验。对汽车 理论考场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考 试任务的考场进行验收;
、材料; (六)考场建设招投标文件、合同; (七)考场设计图纸、施工图纸; (八)考场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含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及资料清单; (九)考试系统设备、拓扑图、考试系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系统使用说明书、考
试车辆等软硬件设施清单; (十)考场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件; (十一)公安部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凭证材料。
四、社会考场使用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 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评估考试能 力,核定考 场需求
公布考场需求及 资质、条件。公 开招标选定考场
合理布局、 满足考试、 方便群众
考场初验,签订 租用合同,明确 权利义务、建立 管理制度
付费租用,不 得无偿使用, 不得参与经营 。
五、职责分工
省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
GA/T 1030.2 2012
考试系统验收
考场使用 验收规范
GA/T 1030.1 驾驶理论考场
GA/T 1030.2 场地驾驶技能考场
GA/T 1030.3 道路驾驶技能考场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监督检查规范
二、标准修订依据
三、社会考场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包括:社会组织 、企业或机构等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与方法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与方法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 驾驶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包括车辆构造和性能、行车安全常识、安全行车基本要求、常见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交通标线等基本理论知识,以及车辆起步、换挡、转向、超车、会车、倒车、停车等操作技能。
3. 交通信号的意义与使用方法:包括交通信号灯和交警手势的意义、使用方法和遵守规则等。
4. 道路交通事故救护常识:包括急救常识和紧急情况处理等。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方法通常分为两个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1. 理论考试:考生需要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考试形式一般是选择题和判断题。
考试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交通信号的意义与使用方法、道路交通事故救护常识等。
2. 实际操作考试:考生需要进行机动车驾驶技能实际操作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车辆起步、换挡、转弯、超车、会车、倒车、停车等操作技能的考核。
考试机构通常会提供相关的教材和模拟考试题目供考生学习和练习。
考生需要参加培训学习,并通过考试机构安排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才能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得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与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与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与方法》得具体要求,结合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社会化机构受托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得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就是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使用、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与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得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构。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得原则、建成后得社会化考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支队车管所申报相关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得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名称统一命名方式为:“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XX 考试场”、社会化考试场一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授权开展得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准考类型等基本信息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得,应当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考场管理系统项目建设意见
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考场管理系统项目建设意见一、项目介绍近年来,全省摩托车驾驶证考试人数呈较快增长趋势,考试工作中存在摩托车业务群众考证不方便,需要“跑多次”,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群众,需要到市区参加理论考试后再到郊区的科目二、三考场参加场地考试和道路技能考试,同时,考试业务监管相对薄弱,缺少对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的有效抓手。
根据公安部“放管服”系列改革措施,在驾驶人理论考场提供更多考试服务,加强公安网机动车理论考场考试秩序管理,同时在专网环境下摩托车考场设置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项目及领证宣誓点,推行申领摩托车驾驶证当场受理和考试,打通公安网与考试专网数据,实现预约、报名、考试、取证“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当天考试,当天领证。
为应对摩托车驾驶证考试业务量增长、方便群众考证、贯彻执行“放管服”等文件精神,给摩托车考生提供线下“一站式”服务,具体包括报名受理、考试预约、上机考试、现场取证,实现当日受理当日取证,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减少群众等待时间,解决群众考证“跑多次”的问题。
通过建设“XX省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考场管理系统”,规范全省摩托车驾驶人理论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场所设置,统一理论考试管理标准,加强对理论考场的管理,从而方便群众进行理论考试、提高考场业务办理效率、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提升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水平,巩固和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整治成效,最终进一步实现群众考证的规范和便利。
在专网实现摩托车驾驶证当场受理和考试,实现群众全科目考试当天完成、驾驶证当日制证的“一站式考证”服务。
二、项目详细需求(一)采购软件清单通过建设“XX省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考场管理系统”,规范支队、大队在考试专网新建的理论考场场所设置,统一理论考试管理标准,加强对理论考场的管理,从而方便群众进行理论考试、提高考场业务办理效率、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提升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水平,巩固和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整治成效,最终进一步实现群众考证的规范和便利。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试行)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省车管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以下简称“考场”)准入资格审核、验收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支队”)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的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以及理论考场的定期检查工作,委托交警支队负责,验收和检查结论向省车管所备案。
第四条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考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要求设置,理论考场应当具备考试场地、候考区域、主控区域、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监管系统等要件;科目二考场应当具备考试场地(含设施)、候考区域、考试车停放区域、主控区域、考试系统、监管系统和考试车辆(含设备)等要件;科目三考场应当具备考试路段、候考区域、考试车停放区域、主控区域、考试系统、监管系统和考试车辆(含设备)等要件。
第二章自建考场第五条交警支队车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车管所”)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申请政府资金建设全科目全车型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考场的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需求。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建考场第三章社会考场第四章验收程序第五章日常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省车管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以下简称“考场”)准入资格审核、验收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支队”)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的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以及理论考场的定期检查工作,委托交警支队负责,验收和检查结论向省车管所备案。
第四条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考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要求设置,理论考场应当具备考试场地、候考区域、主控区域、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监管系统等要件;科目二考场应当具备考试场地(含设施)、候考区域、考试车停放区域、主控区域、考试系统、监管系统和考试车辆(含设备)等要件;科目三考场应当具备考试路段、候考区域、考试车停放区域、主控区域、考试系统、监管系统和考试车辆(含设备)等要件。
第二章自建考场第五条交警支队车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申请政府资金建设全科目全车型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考场的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需求。
驾驶人考场规章制度
驾驶人考场规章制度一、考场管理规定1. 考场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8:00至晚上6:00,除了法定节假日外。
2. 考场严禁酒后驾驶,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责令离场。
3. 考生需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迟到者不得进入考场。
4. 考场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及在非指定区域内行走,违者将受到警告并取消考试资格。
5. 考场内严禁使用手机、电子设备等通讯工具,如有违反将被认定作弊行为,取消成绩并禁止再次参加考试。
6. 考生需遵守考试秩序,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不准擅自离开座位。
二、考试流程规定1.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考试两个阶段,合格才可领取驾驶证。
2. 理论考试包括交通法规、交通信号、道路标志、安全常识等内容,考试形式为选择题和判断题。
3. 实际驾驶考试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起步、直线行驶、曲线行驶等项目,考试形式为现场实操。
4. 考试成绩先进行公布,符合合格标准者方可进行实际驾驶考试。
5. 实际驾驶考试需遵守交通规则,按监考人员的指示进行操作,如有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将影响成绩。
三、考试要求规定1. 考场内需穿着合适的车辆驾驶装备,包括合格的安全带、车头灯、反光镜等。
2. 考试车辆需符合规定标准,保持整洁,在开车前自行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能够安全行驶。
3. 考试中需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道、加速或刹车。
4. 在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需冷静应对,按照监考人员的指示进行处理,避免发生危险。
5. 考试过程中需保持专注,不得分心聊天、吃东西或做其他与驾驶无关的动作,以免影响考试成绩。
四、考试违规处理规定1. 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将被警告或取消资格,并扣除一定的考试分数。
2. 若考生被发现作弊行为,将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对所涉及作弊行为进行处理。
3. 若考生发生事故或造成交通隐患,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立即下车。
4. 考试结束后如发现监考人员有收受贿赂等行为,需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GA-T 1030ppt课件
确定考场检查 验收工作任务
确定检查验 收工作组
提交检查 验收报告
现场检 查验收
下达考场检 查验收任务
①每月20日集中受理复验,1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 验机构成立由业务和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验收。
②新增社会考场复验应在支队规划范围内。
③检查组:3人。其中应包括交通工程、计算机或机电相关专业的 技术人员和熟悉考试业务的人员。
试车辆等软硬件设施清单; (十)考场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件; (十一)公安部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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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还新增了以下验收材料:
科目一理论:考场平面布置图、计算机考位照片、设备清单、考场业主 单位应提供不更改考试计算机设置的声明
科目二考场:考场平面示意图、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场地音视频监控 设备布置图、考试项目采用卫星定位方式进行评判的,至少提供不少于 24h的场地卫星信号稳定性监控记录及考试项目模型数据、考试车辆模 型数据、生产企业提供系统评判、软件功能与检测报告中描述一致的声 明、考场业主单位提供按标准要求使用考试系统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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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考 场条件
7、考试监管系统应监管要求 ;考场应接入驾驶人考试远 程监考监管系统实行考试远 程监考监管;
8、考场应建立日常检查,系 统维护,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配备保障工作人员;
9、考场应建设驾驶人学习、 教育以及驾驶违法/事故案例 警示等教育基地。 考场应当配备相应的考试便 民服务设备设施。
社会考 场条件
2、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大型汽车社会考场:同时具备大型客车、 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科目二和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车型,有条件 的大型汽车社会考场还应当同时配备小型汽 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和科目三实际道 路考试车型; 小型汽车社会考场:同时具备小型汽车、小 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和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 车型;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四章考试员第五章考场和设施第六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1996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科目三的内容为: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第五条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道路、场所进行。
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时间。
第六条关于考试车辆、场地、道路的规定。
(一)车辆:1、大型客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3.9米以上。
2、大型货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车,车长3.3米以上,轴距2.3米以上,轮距1.3米以上。
4、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考核驾驶人是否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法规意识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介绍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一、考试内容。
1. 理论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理论考试是考核驾驶人对交通法规、道路标志、交通信号等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涵盖交通法规、交通信号、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处理等多个方面,考生需通过笔试形式进行考核。
2. 技能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技能考试是考核驾驶人对车辆控制、安全驾驶技能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直角转弯、坡道起步等多个项目,考生需通过实际驾驶操作进行考核。
二、考试方法。
1. 学习理论知识。
考生在备考期间,应通过参加培训班、自学教材等方式,系统学习交通法规、道路标志、交通信号等理论知识,掌握相关知识点,为理论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2. 掌握驾驶技能。
考生在备考期间,应通过参加驾驶培训班、练习驾驶操作等方式,熟练掌握车辆控制、安全驾驶技能,熟练掌握各项考试项目的操作要领,为技能考试做好充分准备。
3. 注重综合能力。
考生在备考期间,应注重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的结合,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理论知识的学习与驾驶技能的掌握相结合,全面提升自身的驾驶水平,为考试取得优异成绩做好充分准备。
三、考试注意事项。
1. 注意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生在报名参加考试后,应注意考试时间和地点的确认,提前做好时间安排和交通规划,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2. 注意考试要求和流程。
考生在参加考试时,应注意遵守考试纪律,按照考试要求和流程进行,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和安排,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3. 注意安全驾驶意识。
考生在备考期间,应注重安全驾驶意识的培养,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驾驶技能,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四、总结。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是考核驾驶人驾驶技能和法规意识的重要手段,考生应通过系统学习理论知识、掌握驾驶技能,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做好考试前的准备工作,提高通过考试的几率,确保安全驾驶,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___转发的相关通知以及公安部的规定和标准,结合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弥补自身考试资源不足,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并对其实施管理的汽车类(除C3、C4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所。
考场分为科目一考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科目二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和科目三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
___负责全省考场的验收、使用审批和定期检查,并对全省考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或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考场日常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考场需求,租用和管理考场,并对考场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考核。
支队应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管理、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位置、服务半径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编制辖区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租用规划。
租用规划报总队备案后,由支队连同建设标准、验收规范、租用程序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支队或大队作为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并按要求依法签订考场租用合同,定期支付租金,不得无偿使用考场。
考场建设要求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等,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资质条件。
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拥有合法的考场建设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科目二考场建设占地面积应不少于20亩,科目三考场考试道路的使用应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考场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了考场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的要求。
按照公安部的规范,需要对考试场地、考试系统、考试设施、音视频监控、考场标识、考试组织进行验收和检查。
第十九条详细说明了考场使用验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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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驾驶理论考场1 范围GA/T 1030的本部分规定了驾驶理论考场(包括科目一考试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使用验收的申请与组织、验收项目与方法、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处理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理论考场的使用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028.1-XXXX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第1部分:总则GA/T 1028.2-XXXX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第2部分:驾驶理论考试系统GA 1029-XXXX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使用验收 project acceptance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首次使用前,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现场符合性验收。
4 验收申请与组织4.1 申请条件业主单位申请验收的考场的业主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a)具有法人资格;b)法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考试设备设施申请验收的考场应具有以下设备设施:a)驾驶理论考试系统的数据库安全符合GA/T 1028.1-XXXX的要求;b)驾驶理论考试系统运行环境符合GA/T 1028.2-XXXX的要求;c)考试场地符合GA 1029-XXXX的要求。
管理制度申请验收的考场应建立以下日常管理制度,并记录管理工作台账:a)考试设备设施的检查制度,包括考试场地公告设施、考试用计算机、视频播放设施、物理隔离设施等检查要求;b)音视频监控设备的检查制度,包括音视频监控设备及存储设备运行状态的检查要求;c)检查结果处置要求;d)考场工作人员职责;e)考场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保存管理制度,档案保存期大于设施使用期5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
工作人员申请验收的考场应设置保障考场运行的岗位,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4.2 验收申请对符合4.1要求的考场,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考场建设需求,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考场使用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a)使用验收申请表,式样参见附录A中表A.1;b)考场基本情况表,式样参见表A.2;c)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d)考场建设或使用的招投标文件、合同;e)考场平面布置图;f)计算机考位照片及设备清单;g)工程验收报告(含隐蔽工程验收报告);h)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件;i)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4.3 验收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验收申请提交资料,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成立由业务和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验收,成员不少于3人。
其中应包括计算机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熟悉考试业务的人员,验收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不应少于1人。
5 验收项目与方法5.1 资料审查现场查阅4.2中要求的文件资料与考场实际情况的符合性,记录式样参见表A.3。
5.2 管理制度及人员日常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考场建立的管理制度,应包括考试设备设施、音视频监控设备、检查结果处置、考场工作人员职责及台账记录管理等,记录式样参见表A.3。
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考场配备的人员情况,应配备承担考试引导、考场巡查、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秩序维护等保证考场正常运行的工作人员,记录式样参见表A.3。
5.3 考试场地信息公告设施实地查看考场信息公告设施,应符合GA 1029-XXXX中4.3.7的要求,记录式样参见表A.3。
场地组成及要求实地查看考场场地组成及配备的设备设施,应符合GA 1029-XXXX中4.4的要求,记录式样参见表A.3。
考试区布置现场检查考试区物理隔离、供电系统、局域网带宽、考位设置等,应符合GA 1029-XXXX中5.1的要求,记录式样参见表A.3。
视频监控现场检查考试区视频监控和考位图像抓拍设备,应符合GA 1029-XXXX中5.2的要求,记录式样参见表A.3。
考试区照明现场使用照度计在考试区不同位置人员视线高度检测取最小值,应符合GA/T 1029-XXXX中5.3的要求,记录式样参见表A.3。
身份认证设备现场检查考试区的考生及考试员身份认证设备,应符合GA/T 1028.1-XXXX中5.2.3的要求,记录式样参见表A.3。
5.4 考试系统运行环境服务器对新增的服务器,现场检查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应符合以下要求:a)数据库审计功能符合GA/T 1028.1-XXXX中5.3.2.1的要求,检查步骤参见附录B中B.1,记录式样参见表A.3;b)数据库用户安全性符合GA/T 1028.1-XXXX中5.3.2.2的要求,检查步骤参见B.2,记录式样参见表A.3;c)数据库备份功能符合GA/T 1028.1-XXXX中5.3.2.3的要求,检查步骤参见B.3,记录式样参见表A.3;d)应用安全符合GA/T 1028.1-XXXX中5.3.3的要求,记录式样参见表A.3;e)性能符合GA/T 1028.2-XXXX中4.2.5的要求,记录式样参见表A.3。
考试用计算机现场检查考试用计算机,应符合GA/T 1028.2-XXXX的要求,记录式样参见表A.3。
5.5 验收终止验收组应一次性完成所有项目检查,但验收中发现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等情形的应终止验收。
6 验收结论6.1 验收合格所有验收项目符合要求,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
6.2 限期整改后合格验收项目中有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列出所有不符合项。
整改期限应小于或等于3个月。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复核。
验收组应及时复核,复核通过后,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
限期整改通知书式样参见表A.4。
6.3 验收不合格存在以下情况的,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a)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b)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c)整改后,复核不通过的。
7 验收结论处理7.1 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组在检查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验收报告;限期整改的,验收组在整改复核后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式样参见表A.5。
7.2 验收结果通知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验收报告,向申请单位出具验收结果通知书。
验收结果通知书式样参见表A.6。
7.3 验收档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保存考场验收档案,验收档案包括考场使用验收申请材料、验收组提交材料、验收结果通知书等,并将验收合格考场的基本情况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基本情况报告式样参见表A.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考场验收文件式样A.1 驾驶理论考场验收申请表式样驾驶理论考场验收申请表式样见表A.1。
表A.1 验收申请表A.2 驾驶理论考场基本情况表式样驾驶理论考场基本情况表式样见表A.2。
表A.2 驾驶理论考场基本情况表A.3 驾驶理论考场验收检查记录式样驾驶理论考场验收检查记录式样见表A.3。
表A.3 驾驶理论考场验收记录表A.4 驾驶理论考场验收限期整改通知书式样驾驶理论考场验收限期整改通知书式样见表A.4。
表A.4 限期整改通知书A.5 驾驶理论考场验收报告式样驾驶理论考场验收报告式样见表A.5。
表A.5 驾驶理论考场验收报告A.6 驾驶理论考场验收结果通知书式样驾驶理论考场验收结果通知书式样见表A.6。
表A.6 驾驶理论考场验收结果通知书附录 B(资料性附录)数据库安全检查步骤B.1 数据审计功能B.2 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考试系统数据库是否开启审计功能,是否设置了对系统参数、考试扣分项、考试扣分等数据对象的删改操作的审计。
B.3 登录考试系统数据库,对数据库中系统参数、考试扣分、考试成绩等内容进行删改操作。
B.4 查看上述操作的审计结果,审计内容是否包括数据库用户名、主机网络地址(IP地址)、操作日期、操作时间、表对象、操作类型、审计内容等关键信息。
B.5 数据库用户安全性B.6 询问有关人员,登录数据库查看已建立数据库用户及授权情况。
B.7 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考试系统所使用数据库所有默认用户的缺省密码或空密码是否已更改。
B.8 使用如表B.1所示数据库默认用户及密码登录,应无法登录数据库。
表B.1 部分数据库默认用户名及密码B.9 询问有关人员,检查考试系统数据库用户密码策略,并观察使用数据库用户密码登录过程,密码应满足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四者中三者以上组合要求,不应包含用户名,至少10位以上长度。
B.10 数据备份功能B.11 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考试系统所使用数据库是否有定期数据备份功能,并查看备份记录情况。
B.12 如果具有备份功能,要求有关人员手工备份考试系统数据,再手工删除全部数据,最后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恢复后考试系统应能正常运行且不丢失任何考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