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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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铝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铝冶炼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第一版)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

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1、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是否属于重点区域,属于重点区域的需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考虑氮氧化物);(2)环评批复、备案文件必填一项,且需逐一填写;通过环评批复时间(2015年),确定为三者取严或二者取严;(3)总量分配计划文件需填写具体文号(或名称);总量控制指标需逐一填写,并备注来源,来源包括:总量分配计划文件、现有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获取、环评文件(2015年后)、其他政府文件形式确认的;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1)生产线名称不要填写生产单元,划分依据为原料-最终产品(非中间产品);(2)生产工艺根据字典项选择,未在字典项内的选择其他,并注明具体工艺名称;(3)生产设施填写完整,包括技术规范的必填项和产生排污的生产设施;相同生产设施,若排放口相同可备注数量;电解槽设施参数填写为电流强度、电流效率,氧化铝焙烧炉填写氧化铝生产能力、熟料烧成窑填写熟料生产能力、石灰炉(窑)填写石灰生产能力。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政府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加强,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已经成为钢铁企业必须要面临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审批部门不仅需要考虑到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还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

一、审批标准和审核要点1. 要考虑地方政策的影响。

地方政府在制定环保政策方面也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在审核过程中,审批部门需要考虑当地的环保政策和法规,以确保企业是否符合当地环保标准。

2. 要考虑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影响。

对于钢铁企业而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影响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审批部门需要对企业的产业链进行全面的审查,以了解该企业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和废料处理等问题,并且估算企业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3. 要考虑企业的排污能力及技术措施。

在审核过程中,审批部门要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标准进行评估,并了解企业现有的治污技术和措施,尤其是BAT(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技术,以判断企业的排污能力是否达到国家污染排放标准。

4. 要考虑企业的环保管理体系。

在审核过程中,审批部门还要考虑企业的环保管理体系,包括对环保法规法律的认识、环境监测和数据报告,以及储存和处理废物的安全性等方面。

审批部门要确保企业拥有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二、审核过程和申请材料1. 审核过程环保部门审核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报名申请企业需向所在省、市、县等环保部门提交申请,这需要准备详细的资料,包括企业介绍、产业链流程、环保措施、使用新技术、替代环境污染物等信息。

2) 审查申请材料环保部门的审查过程主要是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涉及到申请企业的资质和证件、生产和废弃物处置方案等。

审查申请材料的过程通常需要在一个月左右。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资料后,如果有必要,环保部门将要求申请企业编写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该报告通常需要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要点(2023年版)某区2023年执行报告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模版)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要点(2023年版)某区2023年执行报告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模版)

附件1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要点(2023年版)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审核要点。

一、及时性审核结合许可证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审核持证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限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一般应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

个别行业如火电等行业的年报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

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无需提交年报。

(二)月/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月报/季报)一般应于自然年每月/季度下一个月15日前提交。

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无需提交当月月报;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无需提交当季季报。

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月报和四季度的季报可并入当季季报和当年年报,无需单独提交。

二、完整性审核主要对执行报告中以下十一项内容在报告周期内的信息填报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于年报,第(一)至第(八)项为必查内容,第(九)至第(十一)项为选查内容。

对于季报,应审核第(二)、第(三)和第(六)项内容。

对于月报,应审核第(六)项内容。

(-)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汇总表应完整填报基本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等内容的变化情况。

若上述内容存在变化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如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等),且变化情况与支撑材料保持一致。

(二)企业基本信息表应完整填报运行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用量、能源消耗量、全年生产负荷和取排水信息等内容。

当主要产品产量或主要原辅材料用量超出许可证载明产能或用量时,还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1.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完整填报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时间、处理量、处理效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时间、运行效率等内容。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以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 术语和定义GB 31574、HJ 86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环评编写掌握要点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环评编写掌握要点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recycling, treatment and disposal (发布稿)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 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 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许可原则 ?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 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 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
? 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1 一般原则
?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 的相应信息表。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 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料 及燃料年使用量,并标明计量单位。
4.4.3.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
为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污染物排放标 准中的“第一类污染物 ”以及有关文件 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及其在 原辅料中的成分占比,按设计值或上一 年生产实际值填写 。
4.4.4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一 规范定位、适用范围/技术体系
?(三)正在启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 12项)
火电(修订)、造纸(修订)、人造板、水处理工序、无机化学、聚氯乙烯、电子、废弃资源加工、工 业炉窑、羽毛(绒)加工、涂料油墨、金属铸造
?(四)尚待启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 18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归属C 33金属制品业中的C 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C 3392有色金属铸造的排污单位。

废气产排污环节废气排放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两种方式,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

其中,颗粒物主要来自金属熔炼(感应电炉、冲天炉、电弧炉、精炼炉、燃气炉等)、造型、制芯、浇注、冷却、落砂、旧砂再生、清理及热处理炉等工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来自冲天炉、燃气炉和热处理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表面涂装和消失模、实型铸造工艺的浇注工序;三乙胺主要来自冷芯盒制芯工序。

废水产排污环节废水主要来自厂内废水综合处理站,包括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废水排放去向主要有厂内回用、厂外污水处理厂、自然水体三种方式。

典型生产工艺a)砂型铸造生产工艺流程图b)非砂型铸造生产工艺流程图(以高压铸造为例)执行标准废气目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标准,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标准。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和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等。

其中:1.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

2.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包括:废气中的铅(限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企业)、三乙胺(限冷芯盒制芯)。

排放口划分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冲天炉废气排放口和铅基及铅青铜铸造企业熔炼(化)工序废气排放口为废气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编制说明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编制说明

附件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标准编制组2020年4月目录1 项目背景 (21)1.1 任务来源 (21)1.2 工作过程 (21)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2)2.1 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 (22)2.2 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22)2.3 相关标准规范不足以满足再生金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的需求 (23)3 国内外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23)3.1 国外情况 (23)3.2 国内情况 (24)4 污染物排放状况分析 (27)4.1 再生铜工业 (27)4.2 再生铝工业 (30)4.3 再生铅工业 (33)4.4 再生锌工业 (38)5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43)5.1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43)5.2 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 (43)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4)6.1 适用范围 (44)6.2 术语和定义 (45)6.3 监测方案制定 (45)6.4 信息记录与报告 (56)6.5 其他 (57)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经济成本分析 (57)7.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经济成本测算 (57)7.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经济成本分析 (6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支撑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生态环境部的组织下,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以下简称《总则》)。

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包括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下同)自行监测行为的指导,支撑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总则》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的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的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的审核要点为更好的配合业主审核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审核工作,我单位根据以往同类型工作项目及本项目工作需求,特编制此审核要点。

一、工作要求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关于排污单位延续的相关要求如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的审核要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0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延续板块进行申请填报工作,我方将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如下所示:2.1 完整性审核(1)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a)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b)自行监测方案;c)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d)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e)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f)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g)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h)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2 规范性审核(1)申请前信息公开a)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实行的管理类别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

b)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c)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

d)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再生铜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再生铜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不适用于本体系未涉及的含铜废渣综合利用企业,以及原生矿合并处理含铜废料 的企业的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1030 再生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 GB/T 467 阴极铜 GB/T 1176 铸造铜及铜合金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5231 加工铜及铜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 7466 水质 总铬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2 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I 级基准值
Ⅱ级基准值
Ⅲ级基准值
选取纯净的铜废料,不含绝缘层,如去皮的电线缆等;对漆包线等除漆需要焚烧的,须采用 0.1 烟气治理设施完善的环保型焚烧炉。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HJ863.1-2017),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规范我公司排污许可管理,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排污单位。

三、取证管理要求1、安环部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公司任何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公司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安环部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4、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安环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环部应当组织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6、当公司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安环部重新组织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

三、取证后管理要求1、公司各生产单位严格按照工艺、设备要求运行环保治理设施,严格把控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年排放总量情况,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工作。

2、安环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组织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及相关记录存档工作。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生产部应组织协同安环部、项目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4、公司各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检查、修复,并汇报安环部,由安环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公司安环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04-16发布
2015-07-01实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 6 实施与监督.............................................................................................................................. 1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目次前言 (9)1 适用范围 (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3 术语和定义 (10)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11)5 监测方案制定 (11)6 信息记录和报告 (16)7 其他 (17)—7—前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再生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及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1 适用范围本标准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以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及其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 术语和定义GB 31574、HJ 86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排污许可证审核流程

排污许可证审核流程

排污许可证审核流程及审核要点一、审核流程二、审核要点1.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若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2.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3)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5)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1)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2)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3)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4.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 3 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5)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排污许可证常见审核方法及要点的分析

排污许可证常见审核方法及要点的分析

排污许可证常见审核方法及要点的分析发布时间:2022-03-11T01:42:33.15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期作者:齐贺高畅[导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需要重点解决的民生问题之一,这就要求各类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环保要求和环保标准,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贡献力量。

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审核的方法,结合相关工作实践给出了排污许可证常见的审核要点,希望为其他同仁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增强日常工作效率。

齐贺黑龙江政通生态环保评估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高畅黑龙江政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是需要重点解决的民生问题之一,这就要求各类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环保要求和环保标准,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贡献力量。

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排污许可证的相关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审核的方法,结合相关工作实践给出了排污许可证常见的审核要点,希望为其他同仁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增强日常工作效率。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审核方法;要点概述去年国务院颁布了第736号令,于3月正式施行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就进一步规范企业和相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排污行为,严格控制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切实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放到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此,企业和相关人员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旦需要排放污染物就需要到相关的环保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规定相关单位可以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染物,是一种行政许可的牌照和凭证,是环保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管理的重要行政手段,更是严格落实中央相关规定,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方法。

当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审核流程复杂,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要点也很多。

排污许可证常见审核方法分析(一)排污许可证基本情况排污许可证,顾名思义,是指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者如果在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时需要排放污染物,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旦获得排污许可证,相关企业和工商户才可以在法律和相关条例规定范围之内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染物。

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

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

HJ1115—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metal foundry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20-03-04发布 2020-03-04实施生 态 环 境 部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28)附录A(资料性附录)废气和废水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49)附录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 (53)附录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 (57)附录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 (58)附录E(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 (7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工业固废排污许可审批要点和典型案例讲解(公开版)

工业固废排污许可审批要点和典型案例讲解(公开版)

xxxxxxxx年x月1提纲13工作背景2典型案例审核要点工作背景13•对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固废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将与污染物排放行为直接关联的生产工艺设施纳入许可管理•将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关的污染物控制要求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综 合 许 可•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保部门依证监管,依法处罚污染治理责任体系《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推动环境要素全覆盖。

落实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出台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积极推动将工业固体废物环境要素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新修订版自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体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行业规范)3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工业固废基本信息厂内固废设施信息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废气、废水污染因子首次申请(固废技术规范实施后)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排污许可证已发证排污单位延续、变更、重新申请(固废技术规范实施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增加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排污许可证可不增加有效期内执行报告信息表排污许可证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工业固废申请材料:•固废基本信息表•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工业固废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台账记录要求•……增加申请核发②③①④环评司组织开展“首证审核”“质量复核”,通过核查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废管理信息”“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模块的内容,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和企业提交平台的相关资料,分析2022年1月1日起,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完整性、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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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对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有一种情形属于淘汰类装备或工艺: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再生金属工业全部属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前均需信息公开。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

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

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封面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

行业类别选择“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

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

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原则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九、改正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染因子。

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

此外,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 31574的污染控制因子,根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如需要,则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

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用再做选择。

3、表2及表2-1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

多个相同型号的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并分别编号,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

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t/a。

4、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原辅料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包括各元素占比,无相关成分(如有毒有害成分),划“/”。

除锅炉以外的设施用到的燃料信息应如实填报相关各项信息,无相关成分(如有毒有害成分),划“/”。

5、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规范填写完整。

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技术规范中表10为所有无组织排放的统一必填表。

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

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所列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6、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主要分为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两类。

生产废水排放口包括废水总排口和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

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

间接排放时,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推荐的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

对于未采用技术规范中所列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

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九、改正规定”。

7、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

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8、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名称及污染因子种类等应符合技术规范中标准要求。

注意执行排放标准中有排放速率要求的,不要漏填。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应填报地方标准。

若排放标准规定不同时间段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其中两个及以上的时间段与排污单位本次持证的有效期(三年)有关,填报时排放浓度限值或速率限值应填全,具体情况可以在“其他信息”中说明。

环评批复要求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的,应以数值+单位的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9、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排污单位申请的浓度排放限值是否准确。

审核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否与标准一致。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是否清晰,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一是许可量确定的原则,对于新增污染源(2015年1月1日起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及环评文件要求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现有排放源(2015年1月1日前投产),按总量控制指标、规范计算结果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二是计算方法、公式、参数选取来源以及许可量取严过程需描述清晰,计算结果准确无误,最终计算结果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填写是否正确:“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限值”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冬防应对等时段对排污单位更严格的控制要求;若有,应审核排污单位是否填报正确。

10、表9及表9-1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填报无组织排放的编号、产污环节和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排放标准等信息。

无组织排放编号指产生无组织排放的生产设施编号,应与表2和表4(如填写无组织排放)保持一致。

在“其他信息”一列,可填写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对应的监测点位,如“厂界”。

无组织排放无需申请许可排放量,划“/”。

表9-1为必填表,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报排污单位所有无组织排放环节和无组织管控现状(即表9中填报的无组织防治措施),从而可以判断无组织管控现状是否满足技术规范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1、表10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审核“全厂合计”是否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量之和、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数据是否为取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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