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秩序,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依法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并报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条件。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和出让方式,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第八条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但个人申请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小型矿山采矿权除外。
第九条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勘查设计的投资预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02.04•【字号】云国土资勘[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的通知(云国土资勘[2002]3号)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省属各地质勘查单位:《云南省矿产资源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已经厅批准,现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四日云南省矿产资源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各地(州、市)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省属各地质勘查单位: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规范云南省边探边采审批行为。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边探边采申请审批程序。
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边探边采按此程序办理。
二、探矿权人经过勘查发现勘查对象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时,可以提出采矿申请,对该矿床实行边采边探。
三、“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指:按照国家标准GB13908——92《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的勘查技术规定,第三勘探类型中的一部分以及大于第四勘探类型的矿床,一般无法探求C 级储量,作正规的采矿设计的矿床。
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探矿权人申请边采边探,应进行是否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
五、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先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经评审出具矿床类型的评审意见。
探矿权办事指南
探矿权各个环节办事指南一、探矿权的管理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取得1、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渠道,即授予取得和转让取得。
其中,授予取得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批准申请取得;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出让方式取得。
转让取得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在实际操作中,除以上三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融资方式进行合作勘查,可获得部分探矿权,但必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2、探矿权的审批及发证权限:我国对探矿权审批实行的是部、省两级审批制度,即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四条规定:金、银、锰、铜、铁、铅、锌、钼、磷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六条规定: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在此之前,省国土资源厅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凡与该通知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
3、勘查项目设立的基本要求:新立项目最长为3年,且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面积(一个基本区块大约为2.83平方公里)。
首次设立的勘查阶段要根据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而定,一般为普查,但是新立探矿权位于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固体矿产地的,首次设立探矿权的勘查阶段不得低于原矿产地最高勘查阶段。
申请勘查矿种一般要根据探矿权申请人实际勘查矿种而定,但勘查登记(申请)的范围在勘查规划区的,必须按规划的矿种进行勘查,否则,不予登记。
4、探矿权申请人范围及资格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
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的,由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
办理探矿权延续流程
办理探矿权延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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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三、申报资料(5套)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四、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五、收费事项(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1.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采矿权登记费标准: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标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二)缴费方式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14]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14〕4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贯彻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文件一年来的实行情况,现就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流程(一)认真把关,切实做好预审环节审查工作强化首办责任制,省厅矿管处各经办人在预审时进行退件后,该项目经“三级联网”系统再次以同一类型上报的,仍然由首次办理该项目的经办人继续办理,各经办人可根据系统自动分件情况,使用阶段内批转功能进行报件流转。
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由于特殊情况超过5个工作日未预审的项目,不得再转原经办人,由系统自动分件形成的经办人继续办理。
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履行好预审职责,按规定对申请人的报件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要求的应按时限办结,省厅将加强对预审报件质量监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本辖区内上报资料退(补)件率较高的,将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预审件经过三次补件后矿业权人仍未按补件通知要求补齐要件,由经办人写明退件原因并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报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即可按退件处理。
对于累计补件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补件的,由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转入退件节点。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是指由国家授予矿业权人对特定地区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或者开采的独有权益。
第三条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应当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辟利用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擅自向社会发放与矿产资源有关的信息,不得非法出卖、出租、转让矿业权益。
第二章探矿第五条探矿的勘查方式应当遵循科学技术、规范管理、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及时准确掌握中、低等级矿产资源储量及品位情况,为企业合理掌握矿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探矿权人应当根据探矿工程技术要求,依法申请探矿权,并严格按申请内容及工期完成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勘查信息报告、提供样品、地质资料、调查报告等业务手续。
第七条探矿权人不得隐瞒、欺骗、篡改或者伪造勘查报告、计算报告、探测结果和调查材料等信息,不得伤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探矿权人在探矿过程中发现矿体应当即将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开采。
第三章采矿第九条采矿的开采方式应当遵循科学技术、规范管理、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原则,保证矿山安全、高效、可持续开采。
第十条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申请采矿权,并持有加盖公章的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应当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开采、文明施工和生态恢复等经营管理措施,减少矿山采空区、土地破坏、环境污染。
采矿权人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报告矿山安全生产情况,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不得以非法手段、恶意竞争等方式进行矿业活动,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或者故意误导有关部门和公众。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组织采矿权、探矿权的审核、批准、登记、监税、监管和统计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云国土资[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142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整体水平。
经过调研、充分研究、征求意见和公开听证等程序,省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认真组织实施,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之日前已经受理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采矿权延续办件流程
采矿权延续办件流程
采矿权是指国家依法将矿山等矿产资源的开采权利授予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的一种权利,是企业或个人获得合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采矿权的延续办件流程是由矿权管理部门负责的,下面将详细介绍此流程。
一、办理延续登记申请
采矿权持有人在采矿权到期前6个月内,应向矿权管理部门提交延续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表明延续事由和延续期限;
2.有效的采矿权证书;
3.有效的采矿权基本信息表;
4.有效的采矿权测量报告,包括矿山规模、储量、质量等信息;
5.已缴税款证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办理延续审批手续
1.矿权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延续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
2.审查通过后,矿权管理部门将登记申请公告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告内容包括采矿权的基本信息、延续期限、公示期限等;
3.公示期结束后,矿权管理部门将对公示期内收到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延续登记。
三、支付延续费用
在矿权管理部门批准延续登记后,采矿权持有人需要按规定支付延续费用,同时将相关支付凭证提交给矿权管理部门。
四、领取延续证书
矿权管理部门在收到延续费用支付凭证后,将核发延续证书给采矿权持有人。
需要注意的是,延续办件流程可能因地区不同而略有差异,具体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应以当地矿权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此外,延续办件流程也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办理延续登记申请前,采矿权持有人应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云南省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促进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遵循从严管理、科学开发、保护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探矿权管理第四条探矿权的取得1. 探矿权可以通过拍卖、竞标、协议等方式取得。
2. 取得探矿权需遵守相关程序和法规,不得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
第五条探矿权的期限1. 探矿权的期限为不超过5年,期满后可以续期申请。
2. 探矿权期限续期需符合相关条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探矿权的义务1. 取得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需按规定进行勘查和评估工作。
2. 探矿权的持有者对所发现的矿产资源需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安排开发计划。
第三章采矿权管理第七条采矿权的取得1. 采矿权可以通过投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
2. 取得采矿权需符合相关条件,包括勘查评估结果等。
第八条采矿权的期限1. 采矿权的期限为不超过30年,期满后可以续期申请。
2. 采矿权期限续期需符合相关条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采矿权的义务1. 采矿权持有者应依法开展采矿活动,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法规。
2. 采矿活动过程中如有环境污染等问题,需及时采取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条监管机构1. 云南省矿产资源局负责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和监督。
2. 相关地方政府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违法处罚1. 对于违反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持有者,将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2.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或撤销权益等,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经相关部门审议修改后可调整。
第十三条其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结束以上是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本能为云南省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带来参考和帮助。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概述“采矿权”是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享有开采矿藏、矿石的专有权。
在我国,采矿权拥有者应先向当地政府申请、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在省级或市级地质矿产部门注册登记,其采矿权才能生效。
本文将介绍采矿权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一、采矿权设立的审批服务指南1.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探矿权或者已经发现矿产资源,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足够的资金和生产管理、环境保护、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技术力量;2.必须具有从事确定采矿范围和设计矿区内设施设备的条件;3.具有矿井等所需设施,以及与采矿活动相适应的综合利用能力;2.审批流程(1)提交申请采矿权设立申请应由采矿权申请人向最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矿产局”)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以下简称“市矿产局”)递交书面申请。
(2)初审收到申请书后,矿产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矿产局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公告征求意见。
(3)公示在勘查结束后20天内,矿产局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继续审批;如有异议,则进行调查取证。
(4)核准矿产局受理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审核报告,并报送上一级地方政府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审核报告后,应当在60日内进行核准,发给采矿权证书。
(5)备案核准通过后,颁发采矿权证书,同时每年要以书面方式备案。
二、采矿权变更的审批服务指南1.申请条件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采矿权变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与现有采矿权不同,变更内容实质性的;2.变更情况发生在有效期内;3.通过矿产权评估,确认变更后的采矿权具有合理性和价值;2.审批流程(1)提交申请采矿权变更申请应由采矿权持有人向原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矿产局”)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以下简称“市矿产局”)递交书面申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云国土资〔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20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快推进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各地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业务中反映出的问题,经2016年第3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煤矿山企业在采矿权申请延续时,符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2〕63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4号)规定的情形,可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的,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和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剩余服务年限超过2年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
剩余设计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有效期按剩余设计服务年限延续。
已无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年,仅用于办理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价款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等,并在采矿许可证上注明“仅用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采矿”,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持相关证明与采矿权人一同到省厅办理领证手续,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原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并保管。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经2018年3月2日第4次厅党组会研究,现将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将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涉及矿种的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审批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的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和探矿权延续登记(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独立依法审批并使用其印章(具体委托下放事项详见附件)。
二、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省级发证权限委托下放涉及矿种(不含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发证矿种)采矿权出让由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公开出让”的原则,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等国家和省关于采矿权出让的各项规定,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探矿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申报材料
纸质材料
要求
电子报件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申请人公章和勘查单位公章
PDF扫描件和TXT电子报盘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申请公章
PDF扫描件
3.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在营业期限内,原件扫描。(变更矿权人:主体不变且提供工商变更证明)
PDF扫描件
4.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PDF扫描件
5.探矿证(原件)
必须原件扫描
PDF扫描件
6.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原件)
银行公章,近期三个月内
PDF扫描件
7.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原件)
申请人公章和勘查单位公章
PDF扫描件
8.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还须要由云南省国土资源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专家评审并出具意见及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登记表;(电子文档1份)
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专用格式
PDF扫描件
11.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专用格式
PDF扫描件
12.其他相关资料
如过期矿权要出具过期审查表
PDF扫描件
二、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三、收费事项
1.登记费100元
2.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1-3年100元/平方公里;从第4年开始每年递增100元,最多不超过500元/平方公里。
勘查单位公章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登记表必须到省厅备案盖章。(变更矿种,才需到规划院进行评审。)
PDF扫描件
9.年度报告及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须有县局、州(市)局、省厅意见及公章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巩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妥善解决矿业权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和年检工作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
严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延续登记申请、年检申请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和年检工作。
对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及年检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自2010年1月1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原则上不再受理过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登记手续。
对于由于政策因素、资源整合等原因造成矿业权逾期后才申请办理登记的,必须由县、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原因说明,并表明对逾期矿业权已经下达停产通知,且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没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书面意见,省国土资源厅方可受理审查。
二、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年度到期的5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年度报告。
县级国土资源局收到年检申请后必须出具受理回执单,并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年检的初审工作报州(市)国土资源局,州(市)国土资源局在10日内完成复审工作报省国土资源厅年检。
三、申请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50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提交探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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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志当早,存高远
云南省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一式2 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延续(或保留)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1 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
5.原勘查许可证;
6.勘查工作年度报告(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保留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完成报告(或提交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电子报盘1 份)
7.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8.提交勘查设计及附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设计电子文档1 份)
其中探矿权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包含以下材料:
①资源勘查项目报告登记书,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含电子报盘)
②勘查投入会计报表(原件);
③上一年度缴费(年度使用费)的发票复印件;
④探矿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