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请假条范例(完整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休假请假条范例

公休假请假条范例

需要请假,请假时间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共xx 天,恳请领导批准。

下款..请假人:

x x x

201X年xx月xx日

公休假请假条怎么写?

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篇:

公休假请假条

请假条

尊敬的所领导:

本人申请201X年工休假,休假期限为201X年01月05日至01月09日,共计5天,望领导予以批准,

谢谢!

请假人:

王厚坤

201X年01月04日

第三篇:

公休假请假条

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本人申请201X年公休假,休假期限为201X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共计5天,望领导予以批准,

谢谢!

请假人:

201X年11月13日

第四篇:

科级干部公休假请假条

姓名职务参加工作时间可享受休假天数本年度已休假天数休假起止时间从月日到月日,共天科室负责人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201X年X月X日分管部长意见

分管部长签字:

201X年X月X日部长

部长签字:

201X年X月X日备

第五篇:

公休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行政机关办公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五条实行考勤登记应根据行政机关实际,采取打卡或考勤登记表上签到等形式。考勤的内容包括:

被考人,上下班时间,休假,请假。

第六条被考勤人员必须自己打卡或签到,不得请代替。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办事或因公出差、事假、休假、因请假等,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在考勤表上注明事由。

第七条单位应加强考勤管理,每月定期汇总、公布勤结果。考勤的管理由单位人事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责。

第三章休假、请假

第八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 、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条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

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

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公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由未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单位安排休假。

第十条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

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所在单位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30x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女休假山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六条各种假期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