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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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

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

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指南

根据《出境货物⽊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2005年3⽉1⽇起出境货物⽊制包装须按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不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标识的内容是什么? 标识由四个部分组成: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质包装上的符号; CN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YY代表除害处理⽅法,如MB表⽰溴甲烷熏蒸处理,HT表⽰热处理; ZZ代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2位数代码,000代表检验检疫机构授予⽊质包装⽣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两者组合代表每个⽊质包装⽣产企业的代码。

⼆、使⽤企业从哪⾥购买加施标识的⽊质包装? ⽊质包装使⽤企业应从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并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产企业购买⽊质包装。

三、使⽤企业使⽤加施标识的⽊质包装的,是否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的⽊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

对《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录》(以下简称⽬录)内的商品,使⽤加施标识⽊质包装的企业在申报时应在报检单中注明,并提供出境货物⽊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抽查检疫时核对包装上的标识与合格凭证中注明的标识是否相符;对于⾮法定检验检疫⽬录内的商品,在⼝岸通道进⾏抽查检疫。

四、加施标识的⽊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往采⽤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不再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往没有采⽤国际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仍按原有规定执⾏。

如输⼊国家或地区有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执⾏。

五、⽊质包装⽣产企业如何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质包装⽣产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境货物⽊质包装标识使⽤申请表》,提交⼯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区平⾯图,包括原料库(场)、⽣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图;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员的资料;质量控制体系⽂件。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审核,并对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考核。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探讨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探讨

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探讨口江信健潘晶友王友强郑荔2002年3月,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 SP MN o.15),要求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措施,并加施统一的标识。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69号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规定进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处理方法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不准进}H境。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现有的木质包装检疫监管体系和人力资源已不能完全满足监管要求。

本文对出境木质包装的使用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对进}H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开展探讨。

一、出境木质包装使用现状及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存在的问题(一)出境木质包装使用现状目前,我国有1/3以上的出口商品使用了木质包装,涵盖了五金制品、机电产品和部分农副产品等,主要出口美国、欧盟及东南亚等国家。

1998年,美国率先对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进行限制,随后英国、加拿大及欧盟也相继采取措施,对我国出口货物产生了严重影响。

据经贸部统计,2000年我国约有400亿美元的出口货物受到限制,仅由熏蒸处理而造成的供货延期索赔一项就高达16亿元人民币,熏蒸费用更是难以统计。

(二)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存在的问题1.检验检疫行政监管资源不足。

热处理企业数量越来越多,但企业自身和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始终不高。

与此同时,检验检疫部门检力资源严重不足,监管手段也相对不完善,导致监管工作日益繁重与监管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

2.进出境木质包装IPPC标识真伪较难判定。

目前大多数进出境木质包装所加施的I PPC标识多采用烙印或者蘸油盖章等方式,极易被模仿和伪造,增加了口岸检疫工作难度。

3.木质包装国际标识加施后不受检疫有效期限制。

部分非法检货物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不重视木质包装成品的防疫措施,极易造成二次侵染。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 15 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 的木质材料除外.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 1 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 2 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 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 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 (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 4) ,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 (附件 5),并发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附件 6)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修订稿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修订稿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

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

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带有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树皮、树枝、土壤等。

(二)按本办法附录1所列的除害处理方法经过处理,并按附录2的要求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附录3)的进境货物针叶树木质包装必须采用附录1中的热处理方法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及标识式样。

第六条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本办法附录1所列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第七条出口商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是否带有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相关贸易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有无木质包装的,按规定实施抽查;未注明的,实施批批查验。

第九条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准则及口岸检验检疫通关实务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管理准则及口岸检验检疫通关实务

Minimum concentration (g/m3) at: 2 hrs. 36 42 4 hrs. 31 36 12 hrs. 28 32 24 hrs. 24 28
≥11℃
64
48
42
36
32
注:熏蒸温度不低于10℃,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熏 蒸处理过程中应至少在第2、4、24小时时进行熏蒸浓度 检测。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
所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必须报检
依据: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
“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
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进境报检的具体操作
进口企业或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时,在:
出境货物木质除害处理技术要求
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 分钟以上。
注:目前我局采用的是热处理库内环境温度70℃,持续7 小时,这是参照澳大利亚的自定标准,是全球最严的技 术指标。
溴甲烷熏蒸处理
Dosage rate (g/m3) 48 56
Temperatu re ≥21℃ ≥16℃
二、我国采纳《准则》情况
1. 制定强制性技术法规: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84号 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总局69号 令) 2. 发布公告:联合海关、商务部、国家林业局 3. 宣传:履行WTO SPS透明度原则、听证会、宣贯、 培训等
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 检验检疫操作方式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 管理准则及 口岸检验检疫通关实务
植检处 张建军
主要内容
一、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及背景 二、我国采纳《准则》情况 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操作方式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国际海运出口应特别注意木质包装要求(上)(合集五篇)

国际海运出口应特别注意木质包装要求(上)(合集五篇)

国际海运出口应特别注意木质包装要求(上)(合集五篇)第一篇:国际海运出口应特别注意木质包装要求(上)国际海运出口应特别注意木质包装要求(上)出口货物不仅要符合中国海关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进口国的相关规定。

货物包装最普遍的就是木质包装,但是一定要选用符合商检局检验检疫标准的熏蒸或免熏蒸的木质。

一般都要该有IPPC标志才可以出口。

如果要装集装箱的货物,最好是用木条将货物订成木条箱,或者用木托盘将货物固定。

如果是装散货船,最好用木板做成大木箱全封闭,比较保险。

其中用木条固定或者用泡沫填充比较好。

根据跨运达的经验,海运最大的缺点就是时间长,在漫长的航程中,除了食品容易出现变质外,货物的包装也容易产生问题。

比如每年都会有多批出境木质包装因为活虫、霉变或IPPC标识不规范等,连续遭到国外官方的违规通报,据分析有如下原因:1、在南方高温高湿地区,昆虫等有害生物的活动依然频繁;由于部分木材的含水率超标,闷在集装箱里一两个月到了目的地后很容易发霉。

2、部分标识加施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不强,经过除害处理后的成品在库存或者运输过程中防疫措施不到位,导致有害生物的二次侵染。

3、少数木质包装使用企业为了控制包装成本而从不具备出境木质包装加工资质的企业采购出境木质包装,导致部分出境实木包装没有经过有效的除害处理。

4、有些企业对相关人员培训不到位或管理不严,导致在装箱环节工人随意添加未经有效除害处理的支撑木或者垫木等包装材料,增加了木质包装携带有害生物的风险。

为此,各出境木质包装使用企业,要选择有出境木质包装加工资质的企业采购所需包装,切勿贪图一时小利而造成更大损失;在与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订合同时,最好将没有树皮虫孔以及含水率上限等写进合同,以此作为验收证明和标准;在木质包装库存期间,做好相关防疫措施,比如将木质包装单独存放在干净和干燥的地方,定期进行清理和药物消毒,防止有害生物的二次侵染;加强木质包装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培训,防止工人在装箱过程中随意添加没有经过除害处理的包装材料。

浙江局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知识题库-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局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知识题库-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局出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知识题库一、选择题(含多选)1、“IPPC”是什么国际组织的缩写?( )A、世贸组织B、联合国粮农组织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D、欧佩克2、“IPPC”颁布《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的时间是( )A、2002年3月B、2002年9月C、2003年3月D、2003年9月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9号令)实施时间为( )A、2002年3月1日B、2004年3月1日C、2005年3月1日D、2006年3月1日4、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 )A、1年B、2年C、3年D、4年5、下列属于木质包装的产品为( )A、垫木B、胶合板C、刨花板D、纤维板6、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中技术指标数据采用什么仪器进行监测?( )A、电子温度计B、外接温度计C、水银温度计D、温度自动检测仪7、“ISPM15”规定,热处理技术要求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 )A、35℃B、40℃C、50℃D、56℃8、“ISPM15”规定,木质包装热处理达到温度指标后应至少持续多长时间( )A、1小时B、2小时C、10分钟D、30分钟9、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一共有几种规格?( )A、一B、二C、三D、四10、下列哪种不属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的规格?( )A、3*5.5CMB、5*9CMC、10*20CMD、10*15CM1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应使用下列哪种颜色?( )A、红B、灰C、绿D、黑12、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木质包装应( )A、出具熏蒸证书B、加施CIQ标志C、加施IPPC标识D、出具厂检证明13、木质包装标识应加施于( ),并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辨。

A、木质包装侧面 B、木质包装正面 C、木质包装相对两面 D、木质包装任意位置14、出境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应从哪里获得木质包装( )A、木质包装加工厂 B、企业自行生产 C、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 D、检验检疫机构15、使用企业购买木质包装时,应向标识加施企业索要( )A、除害处理证明B、除害处理结果报告单C、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D、销售收据16、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A、除害处理计划B、除害处理结果报告单C、除害处理合格凭证D、标识加施申请17、经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应存放在( )A、原料堆场B、加工车间C、成品仓库D、处理设施18、已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用部分未经处理的木质材料进行修理或再加工的,( )A、可以使用原有标识B、需要出具熏蒸证书C、需去除原标识,再次处理后重新加施标识 D、经检验合格可以用于出口19、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 )A、批批检疫B、抽查检疫C、不检疫D、查验承载的货物20、标识加施企业变迁企业地址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 )A、申报情况B、申请暂停标识加施资格C、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D、备案更改的地址21、标识加施企业成品库改建、扩建的,应向检疫机构( )A、申报情况B、申请暂停标识加施资格C、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D、备案新的成品库22、标识加施企业除害处理设施改建、扩建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 )A、申报情况B、申请暂停标识加施资格C、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D、备案新的除害处理设施23、标识加施企业对木质包装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将( )A、要申报情况B、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企业整改D、直接取消标识加施资格24、标识加施企业有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将( )A、要申报情况B、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企业整改D、直接取消标识加施资格25、标识加施企业的木质包装出境后在国外遭到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检验检疫机构将( )A、要申报情况B、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企业整改D、直接取消标识加施资格26、标识加施企业的木质包装出境后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检验检疫机构将( )A、要申报情况B、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企业整改D、直接取消标识加施资格27、标识加施企业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将( )A、要申报情况B、取消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整改D、责令整改并暂停标识加施资格28、标识加施企业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将( )A、要申报情况B、取消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整改D、责令整改并暂停标识加施资格29、标识加施企业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检验检疫机构将( )A、要申报情况B、取消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整改D、责令整改并暂停标识加施资格30、标识加施企业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将( )A、要申报情况B、取消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整改D、责令整改并暂停标识加施资格31、标识加施企业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检验检疫机构将( )A、要申报情况B、取消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整改D、责令整改并暂停标识加施资格32、标识加施企业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检验检疫机构将( )A、要申报情况B、取消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整改D、责令整改并暂停标识加施资格33、标识加施企业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检验检疫机构将( )A、要申报情况B、取消标识加施资格C、责令整改D、责令整改并暂停标识加施资格34、按照省局浙检动函[2007]514号文件规定,新申请的热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占地面积不少于 亩,成品仓库面积达到 平方米以上,热处理能力不低于 立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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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
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

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
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

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

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
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
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5. 澳大利亚官方要求货物必须在完成熏蒸处理后21日内出口,对半成品熏蒸后包装、出货的时限要求比较苛刻,工厂应引起足够重视。

口岸熏蒸的优缺点为:
1. 适合来自不同厂家的散货拼箱出口,而且都需要进行熏蒸处理。

2. 方便采用集装箱熏蒸。

部分国家注重熏蒸过程控制,如澳大利亚对集装箱气密测定作出新规定。

若以集装箱作为密闭容器进行熏蒸,该集装箱必须在每次熏蒸前进行气密测定,否则该集装箱须用帐幕加套熏蒸。

气密测定标准要求集装箱在密闭状态下,气压由200帕降至100帕的时间必须在10秒以上。

气密测定结果还需在熏蒸证书上注明,要求有如下声明:“下述货物已按照澳大利亚检疫检查署的熏蒸要求进行处理”,并在附加声明中加注:“在熏蒸前,该批货物采用经检查证实无影响熏蒸剂穿透的气密性覆面或覆层”。

3. 澳大利亚官方要求货物必须在完成熏蒸处理后21日内出口,口岸熏蒸情况下基本不会因此造成延误。

三、关于出口货物出熏蒸消毒证书的流程
1. 和客户确认熏蒸消毒证书是否有特殊要求,是国外官方要求还是客户要求,熏蒸药剂品种及浓度,证书是否有特殊用语等。

最好能要到证书的样本。

2. 联系检验检疫部门相关人员,确认是否能满足客户要求。

一般熏蒸有三种,包装前熏蒸、无塑料包装熏蒸,塑料包装打孔熏蒸。

包装前熏蒸必须与检验检疫部门相关人员联系,并得到同意。

塑料包装要打孔的,应按国外要求事先打好孔。

如澳大利亚官方要求熏蒸的穿孔要求为,气密性材料必需有9个直径6毫米的孔
/ 100平方厘米,或者20个直径4毫米的孔/ 100平方厘米。

3. 货物报检。

按要求进行产品生产、包装,货物报检。

报检时必须选取“熏蒸消毒证书”,证书后补非常麻烦。

未获得竹木草注册登记资格的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先申请获得竹木草注册登记资格,才有报检资格。

首次出口企业,需办理自理报检登记证书,才有报检资格。

货物检验与货物熏蒸监管属两个部门的(如铅笔、装饰灯用云龙柳),应提醒货物检验部门工作人员需安排辅检。

4. 联系熏蒸处理公司,进行熏蒸。

最好提前告知检验检疫部门相关人员熏蒸处理具体时间,方便对熏蒸货物进行熏蒸监管,并核对产品数量。

5. 出熏蒸消毒证书。

证书上需体现集装箱号、铅封号、船名等信息的,需提供提单确认件或复印件。

无需体现的,可在熏蒸后凭报检资料和熏蒸处理记录,联系出证。

四、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
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货物为木材(木材/木料)时,可使用种类和质量相同并满足相同检疫要求的木材制作垫木用于支撑。

在这种情况下,垫木可视为货物的一部分,不应视为木质包装材料,无需加施IPPC标识。

使用企业应从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并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生产企业购买木质包装,企业名单可见国检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名单》,链接地址为:/fwdh_n/qymd/zwjcp/gnqymd/2 01304/t20130422_353340.htm
五、关于木质包装出“熏蒸消毒证书”的问题
根据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国际标准,采标国家或地区不应继续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书。

特殊要求国家或地区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时间表》,链接地址如下:
/rdgz/200701/t20070105_229 37.htm
如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出口商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并非出证书就一定好,有时反而自作多情,自作自受,如加拿大就拒绝随附证书的木质包装入境,不管其已加施IPPC标识。

目录内货物报检时,需提供《无木质包装声明》或《木质包装处理合格凭证》,外地采购的,凭证上需加盖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业务
章。

《木质包装处理合格凭证》需检验检疫人员核销。

近几年已经很少有客户要求针对木质包装出证书了,一般仅要求出口商进行符合性声明;对于要求出证书的客户,如输入国家或地区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建议企业向对方客户索要书面依据。

六、关于木质包装熏蒸还是热处理好的问题
目前,国际标准认可的除害处理方法有: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和热处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熏蒸是使用溴甲烷等药剂实施熏蒸,一般需要处理24小时,而热处理的指标是木材中心温度56度持续30分钟。

无论是何种处理方式,淋雨后仍会发霉腐烂,因此处理完毕后均需要做好防潮防雨防虫,并尽快使用。

目前发达国家一般鼓励用热处理,以减少环境危害。

建议到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使用热处理的木质包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木质包装材料横截面超过20厘米(厚度超过20厘米)就不能采用溴甲烷熏蒸处理。

七、需办理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
使用木板箱、木条箱、木桶进行包装的,还需办理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生产企业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并随附相关单证办理《性能检验结果单》。

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时,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材料中还是有不少缺陷,希望大家批评指正,多提宝贵意见,直接发我百度私信,也希望大家多沟通交流。

非常感谢。

下面是我近年来收集的一些材料,希望对大家工作中有所帮助。

附件一:货物熏蒸消毒文件一览表
附件二:货物熏蒸消毒参考资料一览表
附件三:其它熏蒸消毒文件一览表
附件四:其它熏蒸消毒参考资料一览表
附件五:违法案例一览表
附件一:货物熏蒸消毒文件一览表
附件二:货物熏蒸消毒参考资料一览表
附件三:其它熏蒸消毒文件一览表
附件四:其它熏蒸消毒参考资料一览表
附件五:违法案例一览表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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