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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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货物及木质包装检疫处理专题汇编的导读

这几年辖区内企业涉及货物和木制包装熏蒸处理的较多,工作中涉及的出口产品更是五花八门,有木门、百叶窗、地板、家具、铅笔、圣诞用品、装饰灯、木衣架等,涉及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近年来也有不少美国、巴西、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提出熏蒸要求。

进口时,因集装箱内检出医学媒介或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情况,往往也需要实施熏蒸处理。

但一般来说,大家对这块工作相对会比较陌生,下面先谈下我个人工作中的几点体会,不代表官方看法。若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

一、熏蒸消毒证书是什么。

熏蒸、消毒都是除害处理方式。熏蒸消毒证书适用于经检疫处理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装材料、废旧物品、邮寄物、装载容器(包括集装箱)及其他需检疫处理的物品等。

熏蒸是一种化学处理方法,采用熏蒸剂在密闭的场所杀死害虫、病菌或其它有害生物的技术措施。常用熏蒸剂主要是溴甲烷、硫酰氟、环氧乙烷等。

消毒指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熏蒸、消毒应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处理单位实施。

特别提醒:百度百科对熏蒸消毒证书的解释比较混乱,将货物熏蒸和木质包装熏蒸混一起了,熏蒸和热处理也没说清楚。

二、关于出口货物熏蒸地点

出口货物熏蒸,可以选择在产地或口岸进行,各有利弊。

一般来说,产地熏蒸优缺点为:

1. 对仅需对产品的一部分成分熏蒸,如布艺沙发的扶手、装饰灯用的柳条;或产品包装前熏蒸;或产品含有部分不适宜溴甲烷熏蒸的部件,如沙发的真皮部分等,在产地熏蒸,具有优势。

2. 产地熏蒸出货时间好安排,不容易耽搁船期。

3. 溴甲烷有效熏蒸的最低环境温度为10℃,当环境温度低于10℃时,熏蒸库房容易实施人工增温。

4. 产地熏蒸的缺点为虽然熏蒸费用不高,但由于库房往往离工厂有一定距离,往往产生不少运输、搬卸费用。

对于出口货物熏蒸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可以和熏蒸公司联系,在公司内设立熏蒸点,熏蒸点须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施和仪器设备要求,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通过。

5. 澳大利亚官方要求货物必须在完成熏蒸处理后21日内出口,对半成品熏蒸后包装、出货的时限要求比较苛刻,工厂应引起足够重视。

口岸熏蒸的优缺点为:

1. 适合来自不同厂家的散货拼箱出口,而且都需要进行熏蒸处理。

2. 方便采用集装箱熏蒸。部分国家注重熏蒸过程控制,如澳大利亚对集装箱气密测定作出新规定。若以集装箱作为密闭容器进行熏蒸,该集装箱必须在每次熏蒸前进行气密测定,否则该集装箱须用帐幕加套熏蒸。气密测定标准要求集装箱在密闭状态下,气压由200帕降至100帕的时间必须在10秒以上。气密测定结果还需在熏蒸证书上注明,要求有如下声明:“下述货物已按照澳大利亚检疫检查署的熏蒸要求进行处理”,并在附加声明中加注:“在熏蒸前,该批货物采用经检查证实无影响熏蒸剂穿透的气密性覆面或覆层”。

3. 澳大利亚官方要求货物必须在完成熏蒸处理后21日内出口,口岸熏蒸情况下基本不会因此造成延误。

三、关于出口货物出熏蒸消毒证书的流程

1. 和客户确认熏蒸消毒证书是否有特殊要求,是国外官方要求还是客户要求,熏蒸药剂品种及浓度,证书是否有特殊用语等。最好能要到证书的样本。

2. 联系检验检疫部门相关人员,确认是否能满足客户要求。

一般熏蒸有三种,包装前熏蒸、无塑料包装熏蒸,塑料包装打孔熏蒸。

包装前熏蒸必须与检验检疫部门相关人员联系,并得到同意。

塑料包装要打孔的,应按国外要求事先打好孔。如澳大利亚官方要求熏蒸的穿孔要求为,气密性材料必需有9个直径6毫米的孔

/ 100平方厘米,或者20个直径4毫米的孔/ 100平方厘米。

3. 货物报检。按要求进行产品生产、包装,货物报检。报检时必须选取“熏蒸消毒证书”,证书后补非常麻烦。

未获得竹木草注册登记资格的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先申请获得竹木草注册登记资格,才有报检资格。

首次出口企业,需办理自理报检登记证书,才有报检资格。

货物检验与货物熏蒸监管属两个部门的(如铅笔、装饰灯用云龙柳),应提醒货物检验部门工作人员需安排辅检。

4. 联系熏蒸处理公司,进行熏蒸。最好提前告知检验检疫部门相关人员熏蒸处理具体时间,方便对熏蒸货物进行熏蒸监管,并核对产品数量。

5. 出熏蒸消毒证书。证书上需体现集装箱号、铅封号、船名等信息的,需提供提单确认件或复印件。无需体现的,可在熏蒸后凭报检资料和熏蒸处理记录,联系出证。

四、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

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货物为木材(木材/木料)时,可使用种类和质量相同并满足相同检疫要求的木材制作垫木用于支撑。在这种情况下,垫木可视为货物的一部分,不应视为木质包装材料,无需加施IPPC标识。

使用企业应从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并取得标识加施资格的生产企业购买木质包装,企业名单可见国检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注册登记名单》,链接地址为:/fwdh_n/qymd/zwjcp/gnqymd/2 01304/t20130422_353340.htm

五、关于木质包装出“熏蒸消毒证书”的问题

根据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国际标准,采标国家或地区不应继续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书。特殊要求国家或地区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时间表》,链接地址如下:

/rdgz/200701/t20070105_229 37.htm

如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出口商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并非出证书就一定好,有时反而自作多情,自作自受,如加拿大就拒绝随附证书的木质包装入境,不管其已加施IPPC标识。

目录内货物报检时,需提供《无木质包装声明》或《木质包装处理合格凭证》,外地采购的,凭证上需加盖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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