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2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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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需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哪些情形?具体需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中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需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哪些情形?具体需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刑法》中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需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哪些情形?具体需承担什么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14个方面需入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是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1、刑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概述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任何公1.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1)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即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如果行为虽有危害性,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2)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但并非任何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那些违反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

(32.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要件的总和,或者说是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总和,也就是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用来衡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就叫犯罪构成,这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因素。

(1)犯罪的主体。

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人。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达到一定年龄,就是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自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规定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为已满16周岁的人。

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2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如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建筑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 第七十一条
•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建安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 • • • • •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 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 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的。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建筑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建安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建工质量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刑法》中关于涉及安全事故犯罪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认定的要件
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 • 第一百零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 逃匿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法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而安全生产的法律保障则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加强和维护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刑事责任作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实施的重要手段,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一、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之一,非常重视刑事责任的运用。

根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制度对于追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起到了严厉的制约作用,能够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行为,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经营单位犯罪责任: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存在严重失职、违反规定安全管理等情况,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至于刑罚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量刑,可以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2. 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犯罪责任:对于履职不力、玩忽职守以及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监管部门及其人员,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类犯罪行为的情节较重,可能会给社会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3. 个人犯罪责任:对于个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如制造、销售假劣产品、盗窃、破坏等行为,同样也会在法律面前受到刑事追究。

这些个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社会的安全产生严重的影响,需要依法予以严惩。

三、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的意义1. 防患于未然:刑事责任的设立,能够起到重要的预防作用。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者来说,面临刑事追究的可能会让其望而却步,从而有效减少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强化法律意识:通过对违法犯罪者的刑事处罚,能够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从而自觉维护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追责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追责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追责结果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由于安全管理缺陷或人为疏忽等原因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了严格的追责制度,对事故责任人采取了相应的法律行为和经济处罚。

以下是一些安全生产事故追责结果的相关内容。

一、刑事责任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如果事故责任人具有犯罪行为,即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事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重大失职等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导致人员死亡,该责任人将被定罪判刑,刑期通常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如果导致重大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该责任人将被定罪判刑,刑期通常在三年以下。

同时,刑事责任还包括没收个人财产、罚款等。

二、行政处罚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如果事故责任人没有犯罪行为,但仍承担管理责任,将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任人将被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还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三、经济赔偿在安全生产事故中,事故责任人还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事故责任人需要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

受害人还可以向事故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抚慰金等。

四、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对于相关的领导和管理人员,还将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通常包括免职、调离岗位、降级、追回奖金、停职、撤职等处理措施。

对于事故发生的单位,还会追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司法追究。

总结而言,安全生产事故追责结果是多方面的,涉及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经济赔偿、责任追究等。

目的是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来惩戒事故责任人,从而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促使各方加强安全意识,改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安全生产中犯罪行为,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首先,对于构成事故的行为人,如果其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情节严重,致使多人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就是对于一些底层的管理人员或者现场工人对于生产安全问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

其次,对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节严重,致使多人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就是对于企业层面对于安全生产问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责任。

此外,对于监管机关的人员,如果徇私舞弊,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对于监管环节对于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和执法的落实责任提出了要求。

总的来说,刑法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处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提醒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遵守法律法规,不轻视生产安全。

只有共同遵循安全生产规范,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当然,单纯追求刑事责任的提高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还需要加强对于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加对于安全设施的投入等措施,才能更好地保障全社会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该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责任。

以下我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

首先,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该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个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该法的规定,如果个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没有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他们将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他们将面临刑事处罚。

总之,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究,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
安全和财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和监管部门都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有利于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36个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36个刑事责任

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 行
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
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

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施工资质的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行
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
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
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行
人员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
装置的。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 行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安全生产法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是维护国家、公民和社会综合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

该法强调保障安全生产,规定了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一份700字的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执法监管与自律相结合,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相结合,实施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刑事责任第四条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标准、规程或者企业内部规定,以生产、经营、工作方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二)故意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破坏、更改、拒绝使用安全设施或者设备,致使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后果严重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储存、销售,致使人员中毒或者环境污染的;(五)故意隐瞒、报假情况或者隐瞒、报假信息,对应急救援的品质进行欺骗的;(六)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上述行为属于过失犯罪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执行或者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重大事项的安全生产管理不负责任或者不用心、不尽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二)明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采取必要措施排除或者采取不当措施排除,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三)明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不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发生特别严重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对于这样的事故,刑法给予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下面我将介绍一下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

首先,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中的责任人员,如果其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责任人员明知不安全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作业,且后果严重,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经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违章指挥作业或者违反安全作业规程,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二)警示标志、安全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好,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

其次,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如果发现有企业或者单位故意隐瞒、漏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后果严重的,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故意隐瞒瞒或者不报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或者其他重大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次,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如果发现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但后果尚不严重,或者未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发现生产经营人员由于其他不明正德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刑事责任,无论是对于责任人员还是单位,都需要进行相关证据的调查和鉴定。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要遵循法定证据原则,确保证据真实、合法、充分,并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和鉴定。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是社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严重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方式。

通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促使责任人员和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有效遏制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追责,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在安全生产中,如果有人因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造成事故或伤亡,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安全生产中涉及以下几种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罪以及过失失火罪。

这些罪名中,过失是关键词,意味着不是故意造成的结果,而是由于疏忽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造成人员重伤,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

如果造成多人死亡或多人重伤,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而对于过失损坏武器装备罪和过失失火罪,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

如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此外,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如果涉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和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是一种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责的制度,通过对违法者进行刑事处罚来有效防止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

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首要工作,也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秩序,我国对于安全生产问题一直高度重视,并加强了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二是对于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伤亡的责任。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故意违法。

如果企业或个人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但仍然故意制造事故或者把安全责任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重大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一些黑心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故意使用劣质原材料,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导致事故发生。

这种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将会受到刑事惩罚,以起到儆效。

其次,对于过失违法。

如果企业或个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掌握安全生产的规范和要求,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损失,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安全生产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很多技术和操作要求,如果企业和个人不能够做到全面了解并且有效执行,将会带来严重后果。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伤亡的责任,刑事责任追究的重点在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和量刑决定。

首先,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事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参与造成事故的行为人,间接责任指的是因为管理者没有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造成事故发生的行为人。

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不管其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将会受到刑事追责。

其次,对于量刑决定。

量刑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惩罚与保护相结合,既要严惩罪行,又要保障犯罪人的基本人权。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个人的过错程度,将会做出相应的量刑决定。

一般情况下,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责任人将会受到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

总之,安全生产刑事责任是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导致重大事故责任的追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刑事责任1、违反安全生产法应负什么法律责任中国快律为您解答: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和处罚。

法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

行为人只有违反了法律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也只能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适用。

(2)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

(3)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法律的执行。

这种国家强制力来自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1)指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含民事义务。

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指《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民事义务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公民、法人之间依法约定的义务,无论何种民事义务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反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法律关系,违反民事义务往往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安全生产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  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安全生产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如果在安全生产中发生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探讨安全生产的刑事责任。

首先,企业单位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单位要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是罪行是通过企业单位的活动实施的。

对于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单位领导层的刑事责任。

企业领导层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他们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如果因其管理不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单位领导层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安全生产部门的刑事责任。

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如果安全生产部门的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是企业员工的刑事责任。

企业员工要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如果因员工违反安全操作程序而导致事故发生,员工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个人的刑事责任。

在安全生产中,如果个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其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个人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某种权力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

如果安全责任人因过失等原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其他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其他相关人员包括安全监督人员、作业人员等。

如果他们在工作中违反安全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之,安全生产是企业和个人必须重视的重要问题,如果在安全生产中发生事故,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和个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材料

材料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1)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安全设施缺陷,隐患整治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危险物品肇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违反消防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关于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就是一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就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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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取决于 您对生命的敬畏
还是想进监狱
让我们一起了解和知道
安全生产领域中涉及的刑事犯罪

刑法
刑法中对于安全刑事罪有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备注: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文不作说明
具体规定。

行政责任
ABC安全 法学理辩 实用共鉴
事项
处罚条款
行为规范条款
ABC安全 法学理辩 实用共鉴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管理职责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33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法行为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 定
造成后果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
公司名称
惨不忍睹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死亡和受伤的员工
时间段
死亡 受伤
8月2日
75 185
事故发生后30日内 +22 -22
事故发生后30日后 +49 -49
目前为止
146 95
2014.12.31
12
撕心裂肺的哭泣
死伤பைடு நூலகம்家属情绪失控
每一条生命都承载着
一个或几个家庭的希望
公司名称
都是一样的珍贵
事故的背后是多少个幸福家庭的支离破碎 愿悲剧案例唤醒大家对规则/对生命的敬畏!
事后,被告人受雇的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 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45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
第二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违法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条款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3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 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造成后果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公司名称
35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法行为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造成后果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 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 果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36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位停产停业整顿。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
负责人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34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
造成后果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
处罚条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ABC安全 法学理辩 实用共鉴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此处略…
ABC安全 法学理辩 实用共鉴
刑事风险

根据批复过的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确

成立事故调查组
公司名称
14
您知道 这起事故吗?
15
其实 我是想告诉你
16
昆山致146死爆炸事故宣判
14 名责任人一审获刑
14 昆山“8·2”爆炸事故所涉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3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认为,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违法违规进行厂房设计与生 产工艺布局,违规进行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安全生产管理 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公司名称
42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未办理动火作业 可更换添加现场实际违规图片
COMPANG LOGO OR NAME
未佩戴电焊面罩
头发必须盘到安全帽内 气瓶作业未分开到安全距离
43
举个例子
44
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在裕安区分路口镇某制梁场工地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将行走在工地 上的工人王某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部门鉴定,死者王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而死亡。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全事故隐患;
的处罚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总局令77号)中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定是否行转刑。

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监察
(确定责任的国家级依据是安法第18-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22条-安全生

局、工会等部门及专家
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各地可能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里对这些职责有所延伸)


事故 发生

形成 事故报告
刑事 案件调查
法院审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排除故意杀人这
3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 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安全生产
领域刑事犯罪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原 则 需要符合学理和法理的严谨和逻辑

认清职责
安全生产法里的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
违法行为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造成后果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 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37

司法解释
2015年12月15日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未履行规定,导致发生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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