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20120227)
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201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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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商标抢注”一直是最近几年比较热门的话题,从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到国内的“刘老根”商标权之争,再到国内外众多演艺明星的姓名在被大量注册为商标,“商标抢注”一直为国人所关注,尤其是近一段时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 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就“乔丹”商标侵犯其姓名权案件再一次将公众的视线吸引到了“商标抢注”以及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之上。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抢注”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同时因为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抢注”也不一定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标取得是以申请注册为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推行这一制度的结果必然会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必然性.但是并非所有的“商标抢注”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合法,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便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同时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至于对抗不当“商标抢注”的理由,主要包括:1)商标申请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侵犯了驰名商标权;3)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案例专门就商标申请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案例分析之前,笔者总结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2001年实施的《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对在先权利的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尽管存在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商标法》却没有对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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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市场的不断开放和竞争的加剧,商标使用与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在商标使用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容易遇到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分析其影响以及解决措施。
首先,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先后顺序问题。
商标权利人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享有该商标的专属权利,包括使用、转让等权利。
在先权利人则是指在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该商标之前,已经在某一地区使用、销售该商标的个人或者企业。
在同一地区内,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享有该商标的独占权利,但在先权利人则拥有该商标的使用权。
因此,若商标权利人要求在先权利人停止该商标的使用,很容易引发纠纷。
其次,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影响主要是给予商标使用者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浪费。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商标使用者可能因为没有及时查询商标权以及在先权利导致的侵权而被他人起诉。
如果诉讼胜诉,商标使用者不但需要承担赔偿费用,还会损失商业信誉和商标市场价值。
此外,冲突需要进一步处理和解决,商标使用者也需要支付时间、经费及人力等成本。
最后,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办法主要是在商标注册前通过搜索、审查,避免重复使用以及尽可能避免侵犯在先权利。
同时,在遇到侵权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有意识地通过官方查询、征询法律意见等方式及早预防纠纷的出现。
同时,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与在先权利人协商,达成协议划分使用范围及协同经营等互利共赢的方案,以共同促进商标合法化和市场竞争。
在现实中,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是比较常见的事情,对商家和消费者在商业运作和维权上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建议商标注册活动应更加注重对已有商标资料的分析,企业应更加严格地根据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活动,以避免在未来的商标维权中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同时,除了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商标的正常保护外,提高政府部门在商标保护、维权等方面的宣传和实践也是必不可少的。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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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不仅是企业的形象代表,更是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识别的重要标志。
商标的合法权利保护对企业至关重要。
随着商标的申请数量不断增加,商标之间的冲突与纠纷也屡有发生。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是一个常见但又复杂的问题,本文将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进行研究,并探讨解决措施。
一、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概念及冲突表现形式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商标的权利。
而在先权利则是指先前取得对某一商标的权利,通常是指先注册商标或先使用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 同商标申请的冲突:同一商标被不同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或者在先取得商标权利的申请人与后来的申请人之间发生冲突。
2. 商标使用的冲突:一方面是指商标使用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即某一商标的使用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另一方面是指商标权利人之间的使用冲突,即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与在先权利人之间发生冲突。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主要产生于以下原因:1. 商标申请系统不完善: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商标申请审查系统不够完善,可能导致同一商标被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注册。
2. 商标权利人未及时维护权利:有些商标权利人未能及时申请商标续展,导致商标权利丧失,或者未能及时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导致在先权利丧失。
3. 商标使用不规范:有些商标注册人未能按照商标法规定的方式使用商标,或者未能及时将商标使用情况变更通知商标局,导致商标权利丧失。
4. 商标权利人之间的恶意竞争:一些商标权利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采取了侵犯他人商标权利的手段,导致商标使用冲突。
为了有效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2. 加强商标权利保护:加强商标权利的保护力度,提高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降低商标冲突发生的概率。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及对策探讨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及对策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4e0d9b32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c0.png)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一直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焦点问题,当前企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加深,这是社会进步发展的表现,为此,要想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就要清楚地认识到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内涵和特征,在把握特征的基础上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因此,本文主要就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与对策展开讨论,并分析了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原因等问题,希望给相关的单位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商标权;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对策探讨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的企业如同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增加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力。
很多企业都在加强品牌建设,在一些优秀的企业中形成了响当当的品牌,打开了企业产品的销路。
其中有不少企业为了降低宣传成本,提高产品的销售量,往往将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品牌在先权注册为商标,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一旦在先权人的利益受到影响,将有可能与侵权人对簿公堂,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基于此,加强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及对策探讨十分必要。
一、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内涵与特征(一)商标权的内涵与特征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取得商标权的单位或者组织有对商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别人的商标权。
商标权与著作权、财产所有权等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需要实行注册原则,并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商标权需要注册和登记才能获得,如果不注册将不适用于商标权取得,同时谁先注册谁便获得商标权,基于此,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树立维权意识,当产品和商标一经落实,就要在第一时间找到相关部门申请注册商标权,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商标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独占权。
独占权也被称为专有性或者垄断性,独占权是商标权最显著的特征,取得商标权的单位或者组织专门享有对商标的处置权利,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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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摘要:商标权与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领域中重要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概念,并分析两者之间的冲突原因。
我们还将介绍一些解决冲突的常见措施,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强解决冲突的效果。
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保护消费者权益等重要作用。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先权利是指在特定时间之前已经享有某一权利的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在实际运行中经常发生冲突,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概念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权等。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区别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先权利是指在特定时间之前已经享有某一权利的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
在先权利可以是知识产权、合同权益或其他法律权益。
在知识产权领域,常见的在先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等。
三、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原因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商标注册冲突:当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容易引发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已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利,而申请商标则享有在先权利。
2.侵权行为:当某人使用了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的商标时,可能引发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被侵权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自己的商标权益,要求侵权方停止使用该商标。
3.转让合同冲突: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如果存在转让合同冲突,可能引发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合同中涉及的权利归属、转让范围等问题可能导致权利冲突。
1.权利人协商:当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权利人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可以通过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权利纠纷。
2.法律诉讼:如果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权利人可以诉诸法律。
通过法庭的判决,确定权利人的商标权益和在先权益。
3.改变商标:当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无法解决时,权利人可以选择改变商标,以避免冲突。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权利冲突及协调——以公平、效益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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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vs t em A nd Soci et y ■—园匿圜l整型竺!型!!f苎型圭垒金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权利冲突及协调——以“公平”、“效益”为视角郑曦摘要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无论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都强调以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作为解决冲突的首要糠则。
其实,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在后权利人即使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可能进入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因此,在权利冲突的解决问题上不宜过分强调尊重在先权利。
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既要坚持尊重在先权利的原则,也应遵循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对在后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给予关注,否则,将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文将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从‘公平”,“效益”的角度出发,反思当今司法实践中解决权利冲突的“禁令救帮’方式的缺陷,探讨如何建立公平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机制。
关键词商标权在先权利权利冲突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0—02伴随着知识财产取代有形财产成为社会财产的重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日渐彰显。
尤其是注册商标权与其在先权利的冲突更是层出不穷,极具代表性。
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的解决,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大都采用了绝对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便于解决权利冲突,便于实践操作,但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诉讼长达两年之久的“上岛咖啡”注册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也引起了笔者对绝对保护在先权原贝1j的反思。
一、著作权、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在“上岛咖啡”注册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纠纷中,经过四个月的调查审理,北京高院对“上岛咖啡”品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现有证据表明,广泰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没有征得陈文敏许可,侵犯了陈文敏的著作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上海上岛公司以陈文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反悔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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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标识,具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作用。
然而,由于商标的注册程序相对复杂,很容易出现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这给商标的使用和运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本文从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定义、产生冲突的原因及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定义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力。
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已经得到法律保护,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在先权利则是依据先使用原则在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并形成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享有的优先权。
在先权利的优先程度要高于后注册的商标。
二、产生冲突的原因1. 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名称由于商标名称的可重复性,很容易出现不同企业商标之间名称的重复。
在没有注册商标之前,如果存在与已成名的优秀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破坏原商标的声誉和品牌价值,进而产生商标权纠纷。
2.存在多方使用同一商标名称在某一领域内,多个公司或机构使用同样名称的商标可能会产生商标权的争议,这时候只有按照先使用原则决定商标权的归属,对于未先使用该商标的机构,可能存在商标法的侵权行为。
3.无诚实信用、恶意抢注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申请人故意欺骗评审机构,恶意注册已经被其他公司使用并且形成市场影响的商标,将导致商标申请失败,却也会对商标的使用方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解决措施1. 加强商标审查,避免同类商标注册商标审查是解决商标权与在权先利冲突的有效途径之一。
加强商标审查制度,尤其加强商标异议和复审制度,可以有效降低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和频率。
对于商标名称相似或小众领域同一商标名称的审查一定要严格。
2. 管理商标注册运营在注册商标前,应该先了解市场气氛,判断是否有商标名称与该品牌相同或相似的品牌,从而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修改商标的申请名称,避免产生商标权上的纠纷。
此外,要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建立商标使用规范,避免使用过于相似或重复的商标。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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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载体,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权等。
在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这就需要对冲突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措施。
一、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的类型1. 相同商标的冲突:当两个不同的商标申请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出现时,即存在商标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会导致混淆消费者,损害其他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2. 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商标注册申请与商号注册之间的冲突,也可能引发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纠纷。
商标权人在商标权利发生纠纷之前,应当尽快提出行政诉讼。
3. 在先使用权和注册权的冲突:在市场上先使用的商标与后来注册的商标之间的冲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在先权利和在注册权利之间如何选择和平解决冲突。
对于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需要通过以下解决措施来解决:1. 调解或协商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冲突,可以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解决纠纷。
2. 申请异议或撤销:当发现商标申请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者向法院请求撤销对方提交的商标申请,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3. 采取法律行动: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冲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商标法、民法和商标法院都会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4. 重新设计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遭受在先权利冲突时,可以考虑重新设计商标以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或者修改商品或服务的分类以避免冲突。
5. 转让或许可:当双方因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难以解决时,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解决冲突。
双方可以协商通过许可或转让商标权利,来解决冲突问题。
以下将以一些实际案例为例,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进行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在商品A上使用了某商标,并已在该商品上使用了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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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商标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可能会遇到在先权利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
一、商标注册时遇到在先权利的问题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如果存在与他人商标权产生冲突的情况,那么就需要考虑这种冲突是否会影响商标注册的结果。
在商标注册中,主要会出现以下两种在先权利的情况:1、被他人商标注册的情况。
如果你在申请商标时发现别人已经注册了你想要的商标,那么你的注册申请就会被驳回。
这是因为商标注册不仅需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还需要符合商标处于先用、先申请、先得到注册的原则。
2、被他人商标使用的情况。
如果你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原因可能也是他人已经在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这种情况下,你需要证明自己的商标更具有区分性和独创性,以及自己的商标不会对他人的商标造成不良影响。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会带来不良的后果,例如商标的弃权或取消,因此我们需要做出权衡和决断。
通常情况下,在先权利的时效性比商标权更长,因此在先权利的影响也更为直接。
1、在先权利的种类在先权利包括多个方面的权利,如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营业秘密等。
这些在先权利是我们在商标注册时要考虑的因素。
2、商标注册冲突的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必须得到妥善解决,解决的方式包括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通常情况下,尽可能通过协商协调来解决冲突问题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因为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保持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
商标注册时,我们要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在先权利冲突呢?1、优化商标设计。
在申请商标注册前,我们可以调整商标的设计方案,使其与在先注册商标相比更有区分度和独特性。
2、证明自己的商标是独立的。
我们可以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商标是独立且有区分性的,而不是直接模仿或复制他人的商标。
3、协商和和解。
我们可以主动与起冲突的商标方展开协商,争取达成合理的协商结果。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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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是知识产权领域常见的问题之一。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而在先权利是指先于商标申请人使用、取得一定知名度的标识,在先使用者可能依法主张其在先权利,从而对商标权产生影响。
本文将就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商标注册申请与在先使用标识冲突,商标注册申请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冲突。
在第一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就使用了该商标,但是该商标与在先使用的标识相似或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商标注册申请人拥有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但另一方面在先使用者可能主张其在先权利。
对于这种情况,解决的关键在于确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具备在先使用标识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对此,建议相关立法规定在先使用标识者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标识的合法性和获得足够知名度的程度,从而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二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
当商标注册局对商标申请进行初审时,发现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经在商标注册局注册。
在此情况下,商标注册局会拒绝商标申请,因为商标注册法规定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诉讼纠纷,商标专用权的确认也无法确定。
解决这种冲突的方式之一是建立更为严格的商标初审制度,对商标申请进行更为细致的审查,避免类似的冲突出现。
建立一套快速解决商标权争议的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例如建立专门的商标纠纷解决机构,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快速解决商标权争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工作。
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提高商标权的保护力度,避免商标冲突的发生。
加强商标信息的监测与收集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商标冲突,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以乔丹案为例
![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以乔丹案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25a6d731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2f.png)
圆园21年第2期一、引言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2020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依法做出驳回决定。
此次驳回的63件商标注册申请均以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依法予以驳回。
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收到44件“李文亮”文字商标申请,其中8件已撤回,其余均已实施管控,将依法予以驳回。
从该报道中可以看出,以名人姓名为内容的商标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全民皆知并享有巨大声誉的以正面形象而闻名的名人,以至于不少投机人士受利益的驱动对其实施抢注行为。
钟南山院士、李文亮医生作为抗疫英雄,集中体现了整个国家的人民团结一心战胜疫情的意志和决心,理应被社会公众尊重和爱戴,将二人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进行商业化操作,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将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理应予以驳回。
司法实践中,相关的案例不胜枚举,特别是抢先注册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外国名人姓名,因为语言的翻译转化问题给侵权的认定造成了更多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判决结果的出炉,给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也引发了一些关于在先权利和商标权冲突的思考。
二、相关概念辨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确立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任何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去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关于在先权利的概念有多种定义方式,从时间的先后及相对性判断,在先权利是指相对于某一特定的合法权利或者行为,在该权利形成之前,他人就已经依法取得的合法权利。
在先权利并没有具体指向哪一类权利,而是依照法律应该予以保护的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就存在的权利的总称。
在先权利拥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时间在先,这是该类权利存在的前提,还应该注意的是以商标申请注册日还是商标核准日计算,学界尚有争议。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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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是商标领域经常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先权利是指在同一领域,在同一商标注册申请或商标注册受理之前,他人已经在该商标上具有了一定使用或知名度,依法对该商标享有防御、要求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独占性的冲突: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时,发现该商标在同一领域已被他人先行使用,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
2. 商标优先权的冲突:商标注册人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时,并没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先行申请注册该商标,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存在他人注册了相同或相似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优先权将受到挑战,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
3. 著名商标的保护:著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如果在同一领域的商标使用与著名商标相似,容易引发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以上问题对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及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来说,都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协商解决:当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解决的方式。
商标注册人可以与在先权利人协商许可使用商标,或对商标进行变更以避免冲突。
2. 专家鉴定:当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鉴定。
专家可以根据商标的使用情况、注册时间、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进行评估并提出解决建议。
3. 司法仲裁:如果协商和专家鉴定都没有解决问题,双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法院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进行审理和裁决。
一旦裁决结果作出,双方必须按照裁决结果执行。
在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注册时间、知名度等因素,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判断。
建立健全的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商标质量监管,加强商标权利人的宣传教育,也是预防和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重要途径。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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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主要指的是当两个或多个企业在同一商标上申请注册时,由于发生在先使用权的争议而导致的冲突。
在先使用权是指企业在特定领域内率先使用并建立了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尽管该商标未进行注册,但仍享有一定的权利。
如果有其他企业同样申请注册该商标,就会引发冲突。
1. 加强法律保护:在先权利的保护是商标权冲突解决的关键。
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在先使用权的地位和权益,并对滥用商标申请注册或在先权利导致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
需要建立健全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
2.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对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
及早申请商标注册,并及时监测市场,防止他人对自己商标的侵权行为。
3. 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提高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引入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防止滥用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发生。
与此应加强商标行政复议和司法审判的监督,确保公正处理商标权冲突。
4.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处理商标权冲突。
可以通过签订国际商标保护协议,并建立信任机制,在跨国商标冲突中提供更加有效的解决方案。
5. 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对商标权冲突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市场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停业、禁止入市等措施,提高商标侵权的成本,降低商标冲突的发生。
6. 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商标权冲突的辨识能力。
公众如果能够辨识商标权冲突,并选择购买合法的商标产品,将有助于降低商标冲突的发生。
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关键在于加强法律保护、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改革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强化市场监管以及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通过综合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有效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促进国内企业的创新发展。
商标权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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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the heart is tired, a person loses his soul, and does not have a mind to do things, and everything in the worldseems to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him.(页眉可删)商标权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增加,各商家都将目光投向老字号商标,因为它可能更具有吸引顾客的属性。
而有些商家可能一直用自己的商标,而没有进行注册,其他商家发现了该商标吸引顾客的属性后进行了抢注,那么就侵犯了其他商家的在先权。
1、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增加,各商家都将目光投向老字号商标,因为它可能更具有吸引顾客的属性。
而有些商家可能一直用自己的商标,而没有进行注册,其他商家发现了该商标吸引顾客的属性后进行了抢注,那么就侵犯了其他商家的在先权。
一般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表现在权力客体的重合,权力客体的意思就是商家经营过程中所采用的外包装,或者是经营范围,或者是品牌名称等。
2、比如某甲公司注册,其公司名下的某产品,外包装的商标权,而某乙公司旗下的这个包装也同甲公司一致,那么甲乙两公司产生冲突的权利,客体为麻花外包装。
一般经营范围完全不同的两公司不存在权利客体的重合,可能其仅是名称相同或类似,比如说经营许久的卖毛衣的品牌,其品牌名称叫__公司,并在当地小有名气,但是一直没有向相关的单位进行商标注册。
而此时一个卖轮胎的公司,也给自己品牌命名为__公司,而该公司新成立注册,并且向有关部门注册了该商标。
3、那么两公司的权利客体一般是没有重合的。
一般出现注册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情况,是因为某些经营者为了自己经营生产的便利,其出于投机的心理抢注了他人的商标,导致了两种权利的冲突,其行为也属于不当竞争。
但是这一行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这一情况可能也会使实际经营者,或者商标原来所有人,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维护的欠缺,而在法律上产生了被动的效果。
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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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是什么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主要体现《商标法》的规定中,这⾥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现有在先权利。
以及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也分别进⾏了相应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是什么⼀、在先权利的认定商标的根本作⽤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因此注册商标⾸先应避免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冲突;⼜因商品及服务所涉及的权利范围并不局限于商标权,为避免造成混淆,注册商标也不应与他⼈其他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三⼗⼆条便是对此⽴法精神的具体描述,故本条规定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其他知识产权及《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相关⼈⾝权。
⼆、侵犯在先权利的⾏为(⼀)侵犯著作权未经著作权⼈的许可,将他⼈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著作权⼈可通过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在先通过继承、转让等证据材料证明著作权的存在。
如果系争商标注册申请⼈能够证明其商标是独⽴创作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外观设计专利权未经专利权⼈的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关于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按照系争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整体进⾏⽐对,或系争商标的主体显著部分与外观设计的要部进⾏⽐对的审查标准进⾏判定。
(三)商号权将与他⼈在先登记、使⽤并具有⼀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来⾃于商号权⼈,或者与商号权⼈有某种特定联系,致使在先商号权⼈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四)姓名权未经他⼈许可,将其本名、笔名、艺名、别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姓名权的侵犯。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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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措施研究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方面存在冲突的情况是很常见的。
商标权是指商标的注册所有人享有的权利,而在先权利则是指某个事物或创造的最早权利的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可能会导致纠纷和法律诉讼。
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进行研究,以分析解决该冲突的措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可能发生在商标注册阶段。
商标注册是指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以获取商标的专有权。
在这一阶段,可能会出现与在先权利相关的冲突。
在先方可能已经注册了与商标申请类似的商标,或者拥有与商标申请一致或相似的在先权利。
这种情况下,商标局可能会拒绝商标的注册申请,或者被在先方提起异议,从而引发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可以通过仔细审核商标注册申请,核对商标与在先权利的相似性,以避免引发冲突和纠纷。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也可能发生在商标使用阶段。
商标所有人通过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来获得商标专有权。
在先方可能已经在相关领域使用了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或商号,从而与商标权发生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可以对商标的相似性、商标所有人的使用情况、在先方的在先权利等进行综合考虑,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在解决该冲突时,法院可以采取暂时禁止侵权行为、给予赔偿、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措施,以有效保护商标权利。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许可来解决。
商标所有人可以与在先方进行协商,商讨是否可以以某种方式共同使用商标。
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在先方放弃部分在先权利,或者许可商标所有人在特定范围内使用商标,从而达到解决冲突的目的。
协商解决的优势是可以快速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并且可以达到共赢的效果。
协商解决也存在风险,如协商不成功可能需要继续诉讼,或者存在一方偏向的情况。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是常见的,解决该冲突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商标局可以在商标注册阶段通过仔细审核商标申请来避免该冲突的发生。
案例:一起在先使用商标“侵权”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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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起在先使⽤商标“侵权”案的启⽰⼀起在先使⽤商标“侵权”案的启⽰ 上海市⼯商局奉贤分局吴育衡⼀、案情: 2012年10⽉10⽇,浙江省建德市杨某委托杭州市西湖区⾃称是律师的谢某⼀⾏三⼈来到分局投诉,称发现本辖区上海Y(字号)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称Y公司)未经商标权利⼈同意,擅⾃在其⽣产的电动机产品上使⽤带有A的组合商标,该产品与权利⼈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的商品为相同商品,已构成侵犯委托⼈的商标专有权。
其诉求是:查封Y公司⽣产的所有带有A的组合商标的电动机产品;责令该公司⽴即停⽌侵权,停⽌⽣产侵权电动机;查封该公司的帐册、发货记录、客户名单、销售记录,保全公司侵权的证据。
投诉⼈提供了⼿写的《投诉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被投诉⼈⽣产的带有A标识的产品照⽚若⼲。
执法⼈员要求查看律师证或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当事⼈当场都提供不出,⽽⼀再只强调Y公司是否侵权,注册⼈的权利是否应当得到保护),要求提供(或⽇后提供)投诉⼈经营的资格证明、商标使⽤及经营情况等(在之后执法⼈员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还是始终未提供)。
从当事⼈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看,核定使⽤商品为第7类,有⾮陆地车辆⽤传动马达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2011年9⽉7⽇⾄2021年9⽉6⽇。
执法⼈员从投诉⼈提供的资料看,被诉企业具备了涉嫌商标侵权最核⼼的要素,出于慎重考虑,分局当场电话通知辖区⼯商所组织开展现场执法⾏动。
执法⼈员当场查获了Y公司涉嫌侵权的电机33020只,涉嫌违法⾦额258447.5元。
分局遂于2012年10⽉15⽇对Y公司进⾏⽴案调查。
经查,Y公司成⽴于2009年3⽉,是⼀家⽣产销售⿇将机⽤电动机马达的企业。
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胶标签上标注A+CNE上下组合标识粘贴在包装箱上,或在电动机塑料外壳、外包装纸箱标有该标识。
另据Y公司⽼板夏某(主要投资⼈之⼀)陈述,“他们”早在2004年4⽉19⽇在毗邻本辖区的另⼀辖区注册成⽴了上海A(字号,与杨某注册的商标相同)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并开始在其产品、包装上使⽤A+CNE上下组合标识;2006年9⽉27⽇实际投资⼈变更,夏某为⼤股东,2008年⼯⼚遇到拆迁,新⼯⼚搬迁⾄本辖区,2009年3⽉6⽇,夏某与陈某注册成⽴了Y公司,“并将原来A公司的业务全部转接到Y公司”,遂于产品及其包装上开始使⽤Y+YQE上下组合标识(也同时使⽤带A+CNE的标识,据称是⽼客户还需要,也是⼀定时间过渡的需要),但有已决定逐步转⽤Y+YQE标识,将过渡之⽤的A公司于2012年9⽉14⽇迁出,12⽉27⽇迁⼊另⼀辖区予以保留。
论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兼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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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兼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
善
周详
【期刊名称】《广东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0(000)003
【摘要】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类型可从不同的角度予以界定。
冲突的具体表
现形式有商标权与著作权、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与商标权、商标权与商号权、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等九种。
现行法律未能提供有效的解决冲突的办法。
因此应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及努力消除冲突的原则,修改现行的商标法和相关的法律,力争避免冲突的发生和妥善地解决已发生的冲突。
【总页数】6页(P75-80)
【作者】周详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广州,5106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3.3
【相关文献】
1.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与商标权冲突探讨——兼析《商标法》第31条的适用[J], 赵凤梅
2.论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认定--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范俊
中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评析 [J], 朱文彬;陈中山
3.浅析商标权与商标在先使用权之权利冲突 [J], 谢奕
4.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冲突——兼评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 [J], 林国荣;杨文森
5.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
——以乔丹案为例 [J], 曹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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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商标抢注”一直是最近几年比较热门的话题,从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到国内的“刘老根”商标权之争,再到国内外众多演艺明星的姓名在被大量注册为商标,“商标抢注”一直为国人所关注,尤其是近一段时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就“乔丹”商标侵犯其姓名权案件再一次将公众的视线吸引到了“商标抢注”以及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之上。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抢注”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同时因为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抢注”也不一定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标取得是以申请注册为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推行这一制度的结果必然会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必然性。
但是并非所有的“商标抢注”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合法,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便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同时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至于对抗不当“商标抢注”的理由,主要包括:1)商标申请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侵犯了驰名商标权;3)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案例专门就商标申请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案例分析之前,笔者总结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2001年实施的《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对在先权利的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但是尽管存在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商标法》却没有对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为了规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等权力冲突问题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颁布《关于页脚内容1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指出,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首次在司法层面列举了在先权利应当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
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确权争议中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要求法院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可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该意见进一步指出,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在先权利”保护。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还颁布过《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同样就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相冲突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
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上看,通常因“商标抢注”被侵犯的在先权利除了前述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指出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外,还包括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
以下笔者将引用相关案例,分别就各种类型的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二、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案例:在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案号:(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818号),第三人苏益和注册了“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但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珠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引证商标许可使用人佛山市萨米特陶瓷有限公司的在先的商号权,同时损害了其在先享有的著作权,为此新明珠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新明珠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证、委托设计证明、盖有公司公章的设计手稿,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新明珠公司已获得引证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并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已可接触到引证商标标识。
现被异议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完全一致,侵犯了新明珠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对证据中的设计手稿予以评述,并据此认定被异议商标未损害新明珠公司在先著作权的结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故此,北京一中院支持了新明珠公司的诉讼请求。
页脚内容2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以商标权侵犯在先著作权提出商标异议或撤销申请,其关键点在于如何举证异议(或撤消)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对该图案或文字已经具有了著作权。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异议(或撤消)申请人必须主张其具有在先的著作权,此方面比较常见的证据有:委托设计合同、设计底稿、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设计思路沟通材料等等。
当然,如果在作品完成后曾进行过著作权登记,则著作权登记证书更具有证明力。
也因为前述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具有独创性的图形标志,在进行商标登记的同时,还可以进行一个图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在此情况下即使商标没有进行全类注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他人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将该图形抢注为商标。
三、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案例:在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488号),阳江市金辉煌日化有限公司(简称金辉煌公司)申请了“肤阴洁FUYINJIE”商标,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源安堂公司)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其申请理由之一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损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院认为,判定注册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以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为前提。
该案中,根据源安堂公司提交的相关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所示,该外观设计主要使用在药品外包装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此外,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已于2003年11月19日失效。
因此安堂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商标权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举证相对较为简单,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必须经过公告、登记后方为有效,只要拿出外观设计专利的登记证书以及相应的公告文本,便很容易确定异议(撤销)申请人对此是否具有在先权利。
但是笔者需要说明的是,在判断商标申请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1)外观设计专利在商标申请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该专利必须在十年的有效期内且按时在缴纳专利费用,若外观设计专利已失效,则不具有在先权利;2)外观设计专利所使用的物品必须与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构成类似,方可构成在先权利,若两者所使用物品不构成类似,则即使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且图形完全一致,此时专利权人同样不能以其具有专利权为由阻碍他人注册商标。
页脚内容3四、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案例:在黄程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山市安得利制锁有限公司等“安得利ADL”商标行政纠纷案中((2007)高行终字第592号),中山市利安制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公司)申请了“安得利ADL”商标,中山市安得利制锁有限公司(安得利公司)认为“安得利ADL”商标侵犯了其合法在先权利,故提出了商标争议申请。
法院认为,安德利公司的关联企业安得利制锁厂、安德利五金厂在1994年即已进行工商登记,该企业商号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构成了安得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在先权利。
安得利商号在一定地域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利安公司注册“安得利ADL”商标,可能使安德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
在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争议中,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1)商号权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方可构成在先权利,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异议(撤消)申请人必须能够举证该商号在当地广泛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比如: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号具有较高的知晓度;证明该商号使用了很长的时间;证明该商号进行了大量的宣传等。
2)只有当商号的使用地与商标抢注人的所在地位于同一区域,两者属于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经营者时,商标抢注人的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商号持有人才有权阻碍商标抢注人抢注该商标。
至于具体的区域范围,法律没有明确,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一般会根据商品的性质、经营的方式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五、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案例:在布兰妮·斯比尔斯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案号:(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257号),广州市白云区骏鸣皮具手袋厂(简称骏鸣厂)申请将“BRITNEY”注册为商标,布兰妮·斯比尔斯则认为该申请侵犯了其姓名权。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姓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应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
通常情况下,当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商标时会自然联想到某人的姓名,并认为该商标或该商标所使用商品的提供者与该人有关联时,才有可能给该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故在判断某一商标是否会损害他人在页脚内容4先姓名权时,应当考虑该姓名权人的知名度。
而且在判断某一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应以该商标申请注册日为准。
因此,本案中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姓名权的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姓名“BRITNEY SPEARS”或名字“BRITNEY”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在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将“BRITNEY”与原告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原告基于其姓名权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
因此原告布兰妮·斯比尔斯的主张不能成立。
而在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案号:(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707号),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易建联自1999年开始从事篮球训练,先后参加了多起国际赛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名乐公司(“易建联yi jian lian”商标原申请人)作为体育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在运动鞋等商品上注册与第三人姓名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使相关公众在争议商标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了对应关系,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第三人或者与第三人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损害了第三人基于其知名度可能产生的相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