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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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太原市是山西省的省会,也是中国的重要工业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供热管理成为了城市经济和居民生活的重要方面。

为了推动供热事业的规范发展,太原市制定了一系列供热管理规定,以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供热设施管理太原市要求所有供热设施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保证供热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二、供热服务管理太原市要求供热企业必须提供优质的供热服务,确保居民能够获得舒适、安全的供暖条件。

供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供热服务体系,实行供热服务“一站式”管理,为用户提供及时、方便的服务。

三、供热价格管理太原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供热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供热价格。

供热价格应当合理,确保供热企业的合法利润,同时也要保护用户的权益。

四、供热质量管理太原市要求供热企业必须确保供热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避免供热出现停暖、温差大等问题。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监测和检修,及时排除设备故障,保证供热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五、供热安全管理太原市将供热安全管理作为重要任务,供热企业必须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测。

供热企业要建立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供热过程中不出现安全事故。

六、供热环保管理太原市要求供热企业在供热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燃煤污染,保护环境。

供热企业要加强对燃煤设备的监控,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供热过程的环境效益。

以上就是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太原市将进一步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太原市供热管理,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供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切实维护供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的供热单位和供热用户。

第三条太原市供热管理应坚持“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原则,推动供热方式向清洁高效方向发展,提高供热效益和环境质量。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供热质量检验标准和技术标准,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供热服务。

第二章供热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供热资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制定供热规章,明确供热服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热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供热质量。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用户需求和合同约定,提供稳定温度、稳定压力的供热服务。

对于供热设备故障或停热的情况,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提供解决方案。

第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管网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热管道畅通无阻。

对于供热管道的漏水、冻结等问题,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供热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供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热费用。

供热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供热单位制定的费用标准计算。

第十条供热用户应当合理使用供热设备和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热源和热水管道,不得损坏供热设备和管道。

第十一条供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单位的要求配合进行供热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供热用户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问题、故障和设备损坏等情况。

第十三条供热用户不得私接燃气、电力设备,不得私自改动供热设备和管道。

第四章供热服务管理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管理制度,明确供热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供热服务人员进行服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和素质。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供热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回复用户问题和解决用户投诉。

太原供暖费收取标准

太原供暖费收取标准

太原供暖费收取标准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冬季气温较低,供暖费的收取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太原市政府相关规定,太原市的供暖费收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供暖费计费方式。

太原市的供暖费计费方式主要分为集中供暖和分户供暖两种方式。

集中供暖是指由供热公司统一供热,按照面积或热量计费;分户供暖是指由居民自行安装供暖设备,自行承担供暖费用。

二、供暖费收费标准。

1. 集中供暖的收费标准。

太原市的集中供暖费用按照供热面积或热量计费,具体标准由供热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府相关规定确定。

一般来说,供暖费用会根据供热面积进行计算,按照每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会在每年的供暖季前由供热公司公布。

2. 分户供暖的收费标准。

分户供暖的收费标准主要由居民自行承担,包括供暖设备的购买、安装和使用费用。

居民可以根据自家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供暖设备,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三、供暖费缴纳方式。

太原市的供暖费缴纳方式一般包括线上缴费和线下缴费两种方式。

居民可以通过手机App、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线上缴费;也可以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社区服务中心等地点进行线下缴费。

供热公司也会定期发送供暖费账单给居民,提醒他们及时缴纳供暖费用。

四、供暖费的优惠政策。

太原市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供暖权益,实行了一系列的供暖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享受政府补贴或减免部分供暖费用,具体优惠政策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总之,太原市的供暖费收取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气候特点、居民收入水平和政府政策来制定的。

希望居民们能够理解并支持相关政策,合理缴纳供暖费用,共同营造温暖舒适的生活环境。

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1.doc

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1.doc

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1 太原市出台《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来源:山西日报作者:丁园2010-11-04 09:06:27抢沙发我要分享记者日前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太原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于今冬供暖季正式执行。

该办法对之前标准不一的特殊层高建筑供热费收费和供热分户计量收费进行了明确,对如何办理停热做了具体要求。

太原市居民建筑层高超过2.8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

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可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仍实施按面积计价收费。

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用户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

前者的计算方法为基本热价×供热面积(建筑面积),后者的计算方法为计量热价×热表读数。

供热计量用户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以按面积收费方式向供热单位一次性预交热费。

供热单位于次年4月30日前,将用户该采暖期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

在次年5月31日前,供热单位依据每户结算单与用户结算,多退少补。

用户提出停止用热的,应向供热单位提出停热书面申请(已实行分户控制的在每年10月10日前,未实行分户控制的在9月30日前)。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供热单位于收到停热申请后10日内与用户签订停止供热协议,但停止供热用户还应缴纳基本热费。

对于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对于整栋、整单元未售出的房屋,经房屋建设单位申请,可以办理停热,但应缴纳基本热费。

对已部分入住并实施供热的建筑,未售出或未入住的房屋第一个采暖期不能停热,由房屋建设单位按供热面积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

新入网的建筑,第一年进行供热热态试验,运行一个采暖期后,经供热单位、房屋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用户可根据需要申请停热。

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doc

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doc

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节能降耗,保障城市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第七条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2023年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2023年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2023年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太原市供热行业的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辖区内所有供热企事业单位的供热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太原市供热行业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太原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供热行业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居民和用户的沟通,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和维护第六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供热设施,确保全市范围内供热的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第七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八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设施巡检机制,定期检查供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九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供热设施的运行效率,降低能耗和运营成本。

第三章供热服务管理第十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供热服务,确保供热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管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向用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供热服务的宣传,向用户提供供热操作指南、安全知识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用户临时供热措施,确保用户在供热中断期间的生活需求。

第四章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供热管理和运营。

第十五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提倡用户节约能源,倡导用户合理使用供热设施和热量。

第十六条太原市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供热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太原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管,确保供热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八条太原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行业的监督机制,对供热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3篇)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3篇)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根据太原市的供热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定:1.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供热生产和供热服务,并确保供热设备和管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2. 供热单位必须对供热设备和供热管网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供热季节提供供热服务,并在供热季节结束后及时停止供热服务。

4. 供热单位必须保证供热设备和供热管网的供热质量,确保供热达到规定的温度和湿度要求,并保证供热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5.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供热收费,并确保收费公正、合理和透明。

6. 供热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供热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用户的投诉,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

7. 供热单位必须加强供热安全管理,确保供热过程中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供热事故的发生。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参考,并不是完整的规定,具体的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当地的供热单位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的规定和信息。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发展集中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

太原市供暖进出水温度标准

太原市供暖进出水温度标准

太原市供暖进出水温度标准
根据《太原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太原市冬季供热进水温度标准为80℃,回水温度标准为60℃,室温标准为18℃。

拓展资料
供暖系统的进出水温度标准因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
暖气片供暖:
进水温度建议保持在60至80摄氏度之间。

出水温度一般建议在40至60摄氏度之间。

地暖供暖:
进水温度应达到60摄氏度。

出水温度需达到40至50摄氏度。

集中供暖:
一次管网的供水温度通常在120摄氏度左右,而回水温度约为75至85摄氏度。

二次供热系统的供水温度约为85摄氏度,回水为75摄氏度。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温度标准可能会根据具体的地区气候条件、建筑物的保温性能以及供暖系统的具体设计和运行情况有所不同。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供暖系统的设置以确保最佳的供暖效果和节能效率。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已经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发展集中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

规划、物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

对旧建筑物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行改造,采用先进设备,做到方便用户,利于管理。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工程竣工后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模版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模版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模版一、引言本文规定了太原市供热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市民的供热需求,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

以下为具体规定:二、供热单位的责任1.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供热工作的稳定进行。

2. 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可靠,及时进行检修和维护,防止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3.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合理调整供热温度,确保供热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用户的权利和义务1. 用户有权获得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并享受公平合理的供热价格。

2.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交纳供热费用,并及时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设施的异常情况。

3. 用户应当合理使用供热设施和热能资源,不得以损害供热设施和热能资源为目的进行浪费或滥用。

四、供热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 供热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合理公正。

2. 供热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用于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和能源的采购。

3. 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回应用户对供热费用的咨询和监督,并向用户公布收费细则和标准。

五、供热设施的建设和维护1.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太原市的气候特点和人口密集程度,合理规划供热设施的建设。

2. 供热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供热事故的处理和赔偿1.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事故处理和赔偿制度,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受害者的合理赔偿。

2. 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供热事故的发生,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置,并做好调查和事故报告的工作。

3. 供热单位应当对因供热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

七、法律责任1. 供热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太原市供热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2. 用户违反本规定的,由太原市供热管理部门进行扣费、停供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措施是集供热就是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利用集中热源,向该区域的工厂及民用建筑供应生产、生活和采暖用热。

下文是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发展集中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

规划、物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

对旧建筑物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行改造,采用先进设备,做到方便用户,利于管理。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工程竣工后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与热网管道间距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市供热管理,保障居民供热权益,维护城市供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供热企事业单位的供热活动。

第三条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供热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供热活动。

第五条太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供热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供热生产第六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供热生产工艺和规范。

第七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供热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八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供热故障时能够及时处理,保障用户供热需求。

第九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三章供热设施第十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供热管道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一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管道的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管网管理制度,确保供热管网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热换热站和热力站管理制度,确保换热设备和热力站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供热价格第十四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供热价格,并报太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供热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提高供热价格,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价格调整。

第十六条太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用户权益第十七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用户的供热权益,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供热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要及时回复并解决问题。

太原市供暖收费标准

太原市供暖收费标准

太原市供暖收费标准
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冬季气候寒冷,供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
规范供暖收费,太原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供暖收费标准,以保障市民的供暖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太原市的供暖收费标准。

首先,太原市的供暖收费按照居民和非居民两种类型进行划分。

对于居民用户,供暖收费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来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供暖季的实际气温情况而定,按照阶梯式收费,即气温越低,收费标准越高。

而对于非居民用户,供暖收费则根据实际使用的热量来计算,收费标准也是根据气温情况而定的。

其次,太原市的供暖收费还考虑了社会公平和经济适用性。

对于低收入家庭和
特殊困难群体,太原市政府实行了一定的补贴政策,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足够的供暖服务。

同时,对于高收入家庭和大型企业等非居民用户,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维护整体供暖收费的公平性。

另外,太原市政府还对供暖收费进行了监管和管理。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供暖收
费进行审查,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同时,对于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供暖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并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太原市政府还鼓励和支持供暖技术的更新和改进,以提高供暖效率和降
低供暖成本。

这不仅有利于减少能源消耗,还能够降低用户的供暖费用,实现经济和环保的双重效益。

总的来说,太原市的供暖收费标准合理、公平、透明,充分考虑了市民的实际
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为保障城市供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希望太原市政府能够继续加大对供暖收费的监管力度,确保供暖服务的质量和用户权益,让市民温暖过冬。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城市供热系统是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

下文是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节能降耗,保障城市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有计划地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第七条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是由太原市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太原市供热行业的管理与运营。

以下是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
1. 供热设施: 规定供热企业应建设安全、可靠的供热设施,确保供热稳定和供热水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2. 供热价格: 规定供热价格应按照太原市价格局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供热价格。

3. 供热合同: 规定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应签订供热合同,明确供热服务内容、责任和权益。

4. 供热服务: 规定供热企业应提供及时、高效的供热服务,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无泄漏和安全隐患。

5. 供热监管: 规定太原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热企业依法运营、合规经营。

6. 用户权益保护: 规定供热企业要保障用户的供热权益,如提供热水、解决供热问题等。

7. 供热设备维修: 规定供热企业应及时维修和更换供热设备,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8. 安全管理: 规定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供热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9. 环保要求: 规定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环保要求进行供热操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以上是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条款和细则可根据该市政府的文件规定进行查阅。

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太原

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太原

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太原
太原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

随着冬季的来临,太原市的供热季也将拉开帷幕。

作为太原市民的一员,我们
都对集中供热收费标准非常关注。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就太原市的集中供热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太原市的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是根据居民使用的供热面积来确定的。

按照
规定,太原市的供热面积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小于30平方米、30-60平方米和大于60平方米。

对于不同档次的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这种按照面积来
确定收费标准的做法,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也更加公平合理。

其次,太原市的集中供热收费标准还考虑了居民的收入水平。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低保户、特困户和残疾人家庭可以享受一定的供热补贴政策。

这种差别化的收费政策,能够更好地照顾社会的弱势群体,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享受供热服务,也体现了政府的温暖和关怀。

最后,太原市的集中供热收费标准还包括了相关的违约金和滞纳金规定。

在使
用供热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居民违反了相关规定,就会面临一定的违约金。

而如果居民拖欠供热费用,也将会面临滞纳金的处罚。

这些规定的出台,能够更好地约束居民的行为,保障供热服务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太原市的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是根据供热面积、居民收入水平和违约
行为来确定的。

这种差异化的收费政策,能够更好地照顾不同居民的需求,也更加公平合理。

希望太原市的集中供热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为广大居民提供温暖的冬季。

太原供暖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太原供暖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Always have hope for life, and face difficulties and tribulations with a smi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太原供暖费收费标准是多少导读:太原供暖费的收取标准是每平方米24元,非居民热用户的供暖费收费标准是每月每平方米7.5元。

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用户在每年的11月1日前需要缴纳供热费,逾期不缴纳供热费的,供暖公司可以暂停供热。

一、太原供暖费收费标准是多少?太原市供暖费的收费标准是: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3.6元/平方米、按使用面积每月4.8元/平方米(相当于每平方米24元);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每月7.5元/平方米。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

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使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

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煤炭价格联动机制和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

供热单位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供热价格的书面建议。

因不能及时调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单位亏损的,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后给予临时补贴。

第三十条城市供热的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产权人收取。

第三十二条热用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交纳热费。

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发出限期缴费通知书。

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者暂停供热,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困难家庭给予热费补助。

二、太原市用热管理的规定有哪些?《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热用户用热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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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
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是指热源、热网
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发展集中
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

规划、物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供热行
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

对旧建筑物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行改造,采用先进设备,做到方便用户,利于管理。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工程竣工后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与热网管道间距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或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在热力管网周围种植树木、挖地取土、堆放物料及进行其它行为时,不得影响管网的安全。

第九条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以产权划分,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条凡供热经营单位,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供热资质证后方可供热。

第十一条热源和热网应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

烟尘排放、噪音等指标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限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

室温应保持18±2℃。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不同类型的供热设施出水和回水温度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设备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第十四条供热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在检查供热、用热情况和处理违章事宜时,应与用热单位和个人协同配合。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搞好服务,接受
监督。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十六条凡申请用热或扩大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签订《供热合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用户变更应重新办理供热手续。

第十七条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所辖供热设施的管理。

采暖系统应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二)严禁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

(三)严禁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第十八条严禁用户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不得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第十九条工商业蒸汽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供准确的用汽参数。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

供热费用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

用热产权单位的供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用热
单位统一收取;零散用户由供热单位向用户全额直接收取。

空闲房的
供热费由产权单位向供热单位交付。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在当年十一月一日前按规定交纳供热费,逾期加收滞纳金。

否则,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暂停供热。

第二十二条住宅收费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和
建筑层高计收。

要逐步推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凡在金融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由金融机构按收款单位提交的供热合同、与供热单位签定的特约委托书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供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核定,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未交纳供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在无法切断热源的情况下,实际为其提供用热的,用户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对拒不交费者,可由供热单位报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供热的,应责令其限期供热,同时按所欠供热时间,按标准热价计算退还用户供热费,并处以退还用户
供热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责令其限期恢复正常供热,超过限期仍然达不到规定室温的,按计费面积和时间退还用户供热费,并
处以一次性所退还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工商业用热达不到合同规定,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用户进行赔偿。

(四)供热单位的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勒卡用户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的罚款。

(二)损坏和擅自移动、拆迁供热设施的,供热产权单位除责令其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和恢复原状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当事人
处以赔偿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用户管辖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失修,严重影响供热质量或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除的,由供热单位通知限期
修复,按实际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逾期未修复的,停止其供热。

(四)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供热单位应通知其限期拆除,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五)擅自安装取水装置、散热器的,供热单位除通知限期拆除外,用户按其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者,供热单位责令其立即停工清除物料,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

第三十条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罚款,由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执罚,罚款使用全省统一票据,并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
行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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