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自建房违建的认定标准
自建房违建的认定标准
自建房违建的认定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自建房违建认定标准:
1. 用地违法:自建房违法占用或改变规划用途的土地,或占用未经批准的农村集体土地。
2. 建筑结构违法:自建房建筑结构不符合当地建筑法规的要求,如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批或超出了规定的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
3. 公共安全隐患:自建房建筑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使用了劣质材料、违反了消防安全要求等。
4. 未经批准建设:自建房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正式审批和许可,如未申请建设许可证或未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验收。
5. 影响环境卫生:自建房污染环境,如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等,或未按照规定处理垃圾。
6. 违反居住用地规定:自建房违反当地城市居住用地规定,如在禁止居住区域建设居住用房。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还需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来确定。
如果您想了解更具体的认定标准,建议您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关于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近十年来,党的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出现了一些片面的追求“庄园式、别墅式、豪宅式”的农村个人建房,村庄建设用地粗放与城乡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不协调,与国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发生了冲突。
同时,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普遍存在着“不批就建,少批多建,无序乱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作为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农村个人建设用地管理问题亟待加强与创新管理模式。
一、农村个人建房基村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经调查,部分县市在审批过程中及批后监管中主要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少批多占,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地;2、改变地类,虚报地类或人为改变地类骗取批准;3、异地建房,不在批准的位置建筑;4、非法转让,多次申请宅基地并非法转让赢利;5、以租代征,以租用方式代替集体土地征用,规避法律程序和税费。
6、越权批地,当地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牟取经济利益越权收费违法批地。
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现状1、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占多数。
在大量的土地资源违法案件中,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案件比重逐年让升,而且许多个人违法,表面上看是自然人、法人违法,但实上大多数的违法案件往往有政府、村干部或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后默许甚至授意。
这是一个新的特点,并且具有倾向性、规律性。
2、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长、群众对国家某些惠农政策的片面理解等诸多方面因素导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出现了混乱甚至失控的局面。
从每年查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情况看,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住宅的占违法用地比例很高。
很多农户拥有一户多宅,特别是“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
3、大量的农村个人建房非法占地造成了三个方面的危害。
一是吞噬了宝贵的耕地资源。
特别是在一些新修的公路两侧建住宅土地浪费更是触目惊心,建一幢占地100平方米的住宅,加上屋前屋后预留或破坏的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往往高达300-500平方米,从而造成对耕地的极大破坏和浪费。
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第一篇: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1、村支部书记及村干部对违法建设不重视,甚至未经园区批复私自同意村民自己建房行为。
2、群众规划法制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无序开发建设现象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虽然作为一部法律,但它在少数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永远不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他们总认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拥有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碰不得,触犯了就要被公安机关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是部门单行法,即使不听从制止,规划执法人员也无权抓人,等闯过了这道关,到时也肯定能找到办法应付。
3、村委对违法建设不参与、推诿躲避等现象还存在。
4、村委不及时上报,一经发现乱搭乱建的苗头,如沙石堆放,应及时上报并制止。
工作建议:1、加强宣传。
村干部、村民的法律意识应加强学习。
2、加大违法建设的惩罚和奖励机制。
3、明确村干部的关于违法建设的责任。
第二篇: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违法建设管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1、规划法制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无序开发建设现象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虽然作为一部法律,但它在少数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永不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他们总认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拥有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可以剥夺人身自由,碰不得,触犯了就要被公安机关查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是部门单行法,即使不听从制止,规划执法人员也无权抓人,等闯过了这道关,到时也肯定能找到办法应付。
2、停止个人建房审批,只堵不疏,无法满足部分刚性住房者的住房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必须办理“规划许可证”是建房的必备条件,无证施工属违法,这是非常明确的。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20年9月24日起施行)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处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1—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筑处置相关工作。
违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违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违法建筑是指在未经审批、违反规划、超出规模、超出高度、占用农用地、危害环境等情况下建造的建筑物。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对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严厉的处罚。
下面是关于违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违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该法规定,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城乡规划法规,擅自建设建筑物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该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建筑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该法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未经批准的土地上擅自建造或者擅自用于非耕地的建筑物。
对于违章建筑,可以依据该法进行处罚。
二、违建的处罚标准1.罚款违建的处罚标准一般根据具体的违建情况和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根据不同城市和区域的相关规定,罚款金额一般在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2.拆除对于存在违法建筑的,责令拆除是常见的处罚方式。
拆除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可以由违法建筑的所有者自行拆除,也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3.恢复原状对于拆除后的场地,要求违法建筑的所有者进行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包括完全清除违法建筑留下的痕迹,还原为原来的农田或绿地等。
4.行政处罚对于违法建筑的所有者或相关责任人,可以根据法律进行行政处罚,如扣留相关证件、行驶证,限制买卖房产等。
5.教育宣传对于违建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进行提醒和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建设观念,从而避免违法建设的行为。
三、违建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1.依法依规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保障处罚的公正性。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是否合法的法律依据《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从草案规定可看出,草案允许农村房屋出售。
该草案第272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273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该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由此可见,草《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从草案规定可看出,草案允许农村房屋出售。
该草案第272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273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该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由此可见,草案对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采用地随房走。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该条不适用于宅基地,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法本意。
因为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
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
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是采取严格的政策,而宅基地与耕地性质不同,经过合法报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筑物或附着物,一般不会再恢复到耕地性质,允许农村村民出售房屋与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并无抵触。
宅基地使用证书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只有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证书的涂改才是有效的。
他人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是违法的,而且,有可能构成犯罪。
当然,最好能让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原宅基地使用证书上改成你的名字或者给你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如果不能,不必强求。
因为从登记制度的设定目的来看,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即世人周知该权利的存在。
中山下令规范个人自建行为 自建房能买卖吗
中山下令规范个人自建行为自建房能买卖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大家应该都知道,所谓的“自建房”就是指同时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人,自行或者雇佣他人施工建造的房屋。
但是,这其实只是大众赋予它的定义,而中山却在不久前给它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中山下令规范个人自建行为明确自建房定义5月13日,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发布了《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询社会意见。
《办法》对个人自建住房作出了明确定义,规定个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为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性质,城区总建筑面积小于600平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米的自主建设的住房为自建房。
其中,城区主要包括南区、西区、东区、五桂山办事处、石岐区、火炬开发区所管辖的所有区域。
《办法》还规定,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平米,层高高不得超过12米,楼层多不得超过四层,且第四层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建筑面积的50%。
此外,在个人自建住房中,商住用地的商业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另外,如果是城区个人自建房的话,居住建筑面积可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是商业建筑面积就需缴纳该费用。
若是镇区个人自建房的话,需按标准缴纳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办法》还强调了一点,自建房因规划道路、旧城改造控制原因需加固维修,且因维修加固而使房屋超过原有建筑面积,或者因受河涌退让控制,需在水乡特色的基础上建设的,需征得属地政府部门和水利部门同意。
自建房若属于规划绿地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的,应由政府统一收储。
自建房可以买卖吗?自建房同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取得房产证,但这并不代表它可以自由买卖。
农村个人自建住房所占用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的,因此不能像普通商品房一样自由交易,而是仅限于同村居民之间相互买卖,企事业单位的集资自建房也是同样的道理。
但是,现今有一些小城镇的个人自建房是可以取得个人土地使用权的,因此便可以同普通商品房一样自由上市交易。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号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正文:----------------------------------------------------------------------------------------------------------------------------------------------------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号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结束——。
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法[20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段时期以来,在全国一些地方,有关人员与农民联合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现象较为普遍。
2010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依法处理此类案件请示我院。
我院认真研究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的情况,征求并综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意见,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以下简称《答复》)。
鉴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法律、政策性强,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现将《答复》印发给你们,望根据《答复》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依法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
执行中若遇到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2010]黔高法研请字第2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
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
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违法建筑能否拍卖执行?
违法建筑能否拍卖执行?展开全文作者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对房产强制拍卖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常见的执行措施。
实践中,大量被执行房产存在违建或部分违建。
违法建筑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是民事执行领域的一大顽疾。
需要说明的是,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文物保护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从各个领域对“违法建筑”进行了界定。
本文讨论的,主要是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或者虽取得合法审批手续,但在规划核准面积外违规建造,或拆除原合法建筑后重建,且未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致使该房产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有的权属证书登记面积小于建筑实际使用面积的违法建筑的强制处置问题。
一、主要难题、争议及负面影响1、能否以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处置违法建筑。
有观点认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未按批准的内容建造的房产,属于拍卖法第七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院不得以拍卖、变卖、抵债等方式交易、转让、流通。
法院强制处置违法建筑,有通过司法行为使违法建筑合法化的嫌疑,涉嫌侵犯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
2、处置违法建筑时如何正确评估、告知、交付。
违法建筑的违法性使其拍卖各环节比一般房产执行更为复杂和尴尬。
首先是评估。
有观点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违法建筑不具有合法利益,不宜用金钱衡量,不能评估。
也有观点支持评估,但估价往往与被执行人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其次是告知。
法院如何在司法处置前进行有别于一般拍卖的告知,尚未引起足够关注。
实践中多次发生买受人过户时被告知因该房产违建而无法办理的情形,引发大量纠纷及信访。
最后是交付。
是将违法建筑实物转移由买受人占有即可,还是需要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尚有争议。
不少竞买人存有非此即彼的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对待违法建筑要么改正、拆除、没收,要么就应给予办理权属证明,增添了后续交付矛盾。
购买土地擅自修自建房违法
购买土地擅自修自建房违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宝贵。
然而,有些人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擅自购买土地并修建房屋,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本文将从法律、环境和社会角度,深入探讨购买土地擅自修自建房的违法性及其影响。
二、法律角度分析1.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占用、处置土地。
购买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并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擅自修自建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违法后果购买土地擅自修自建房屋的违法行为将面临以下后果: - 法律制裁:一旦被发现,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面临罚款、拆除房屋等处罚。
- 法律风险:擅自修自建房屋的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风险,一旦被他人告发,可能面临民事诉讼或刑事责任。
- 不动产权不明确:未经合法手续购买土地的房屋,其不动产权不明确,存在被侵权的风险。
三、环境角度分析1. 土地资源浪费购买土地擅自修自建房屋,通常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这些房屋可能建在农田、森林或其他有特定用途的土地上,导致原本有用的土地被占用,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 生态环境破坏擅自修自建房屋通常会破坏原有的生态环境。
建房过程中可能需要砍伐树木、挖掘土地等,这些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对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3. 城市规划混乱购买土地擅自修自建房屋会导致城市规划的混乱。
这些房屋通常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建在不适宜居住的地区,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美观。
四、社会影响分析1. 安全隐患擅自修自建的房屋通常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和监管,存在安全隐患。
这些房屋可能存在建筑质量问题,一旦发生火灾、地震等灾害,将给居民生命和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
2. 社会秩序混乱购买土地擅自修自建房屋破坏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给社会秩序带来混乱。
这些房屋可能没有相关的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等,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
3. 经济损失购买土地擅自修自建房屋会导致经济损失。
新《行政处罚法》之49: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确定——以违法建设案件为例
新《行政处罚法》之49: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确定——以违法建设案件为例如何准确认定行政处罚当事人,历来是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难点。
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对象统称为“当事人”,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使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被处罚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使用“当事人”“违法行为人”“被处罚人”显然不同。
因为,行政处罚法是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中,“当事人”先后出现71次,足见其举足轻重之地位。
违法建设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于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的不动产的特性,其历史跨度较长,经常出现行为人和占有人分离的复杂情况,比如违法建设经过继承、交易、赠与,或者承租人搭建后解约、行为人死亡或解散、破产等,导致当事人难以查明或查明后无法继续查处。
司法实践对此认识不一,出现了口径不一甚至完全相反的裁判。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一)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杨某某城建行政非诉纠纷案——(2014)海执审字第47号【基本案情】2010年初,厦门市海沧区文圃花园1号楼102室原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该室东南侧(小区公共部位)搭建构筑物一处,一层,铁皮结构,建筑面积4㎡;并安装卷帘门一处,面积4㎡。
2013年9月杨某某购得该室产权,2013年10月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该室东南侧外墙破墙开门一处,拆除墙体面积5㎡。
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27日以杨某某未经批准违法建设为由,依据《厦门市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九)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厦海城执罚字(2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杨某某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构筑物,恢复房屋原貌;(2)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国有土地个人建房规定
国有土地个人建房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国有制度,个人建房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国有土地是指土地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代表人民所有,以国家管理、配置和使用。
首先,个人建房需要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对土地的利用进行规划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个人建房需要在规划范围内,不得违反规划限制、转化用途或破坏生态环境。
其次,个人建房需要符合国家对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相关要求。
国家有权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对于个人建房所占的土地,需要按规定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
个人建房需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个人建房需要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市场需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个人建房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竞拍、招标、协议等方式取得,按照约定合法使用土地。
最后,个人建房需要遵守相关建设规范和审批程序。
国家对建筑物的安全、环保、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个人建房需要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同时,个人建房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包括规划、建设、环评等程序。
总之,个人建房需要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征收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建设规范
和审批程序等。
遵守这些规定,可以确保个人建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房屋违建的认定标准
房屋违建的认定标准摘要:1.房屋违建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2.房屋违建的认定主体3.房屋违建的认定标准4.违建房屋的认定标准举例5.违建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正文:一、房屋违建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房屋违建认定标准主要依据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属于房屋违建。
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三个部门的法律:建设施工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房屋违建的认定主体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如城乡规划局、规划建设局等。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一些地方部门机构职责合并后形成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3.现在有些地方将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集中给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房屋违建的认定标准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四、违建房屋的认定标准举例1.未经批准在农田上建设的房屋。
2.未经批准在城市居民区建设的简易房屋。
3.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建设的房屋。
4.超过规定面积建设的房屋。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的建筑。
五、违建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
2.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出售小产权房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需求日益旺盛,但与此同时,小产权房屋的买卖现象也日益突出。
小产权房屋是指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房屋。
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针对出售小产权房屋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一、小产权房屋的定义小产权房屋,又称“违法建筑”、“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房屋。
这类房屋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的房屋;2.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房屋;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4.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5. 未取得房产证或土地证的房屋。
二、出售小产权房屋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非法占用土地建成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禁止非法转让、出租房地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出售小产权房屋的法律风险1. 合同无效风险由于小产权房屋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一旦合同无效,买方可能无法依据合同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经济损失。
2. 物权保护风险小产权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买方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处罚风险出售小产权房屋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拆除房屋等。
宅基地以租代售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宅基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用地。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市场的活跃,一些地区出现了宅基地以租代售的现象。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的住房需求,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宅基地以租代售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宅基地以租代售的概念宅基地以租代售,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并由他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土地买卖,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二、宅基地以租代售的法律后果1.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宅基地以租代售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买卖、出租、抵押等行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宅基地以租代售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土地使用权流转风险宅基地以租代售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流转风险。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缺乏法律依据,一旦出现纠纷,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 土地资源浪费宅基地以租代售可能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其土地使用权无法合法流转,导致宅基地闲置或低效利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4. 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宅基地以租代售可能导致农村社会不稳定。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导致纠纷频发,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5. 法律责任追究宅基地以租代售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最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处理的相关规定
最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处理的相关规定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19.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要求赔偿装修或者重建费用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
20.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
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相关链接: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5.现阶段,我国城镇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宅基地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
完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尚不具备。
对于已经确定宅基地转让为试点地区的,因抵押担保、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纠纷,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即相关指导意见处理。
非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或者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般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二手房买卖中的违建问题如何处理
二手房买卖中的违建问题如何处理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违建问题是一个常见而复杂的难题。
违建指的是未经批准或者超过规定范围的建筑物,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购房者需要在购买二手房前仔细调查和处理违建问题,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讨论违建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了解违建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在购买二手房之前,购房者需要了解可能存在的违建问题的性质和范围。
违建通常涉及未经批准的建筑扩建、搭建违章阳台、未按规定封闭车库等情况。
购房者可以通过查看房产证、建筑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来了解房屋的合法性。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咨询房产中介、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咨询,以获取更多关于违建问题的信息。
二、了解法律法规对于违建问题的处罚和处理当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违建问题时,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建问题的处罚和处理。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存在违建问题的房屋可能会面临罚款、强制拆除、停水停电等处罚措施。
购房者可以通过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咨询相关政府部门获取更准确的法律信息,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违建问题。
三、与卖方协商处理违建问题在发现房屋存在违建问题后,购房者可以与卖方进行协商,共同解决违建问题。
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整改文件、批准手续等证明,或者要求卖方承担整改和清除违建的责任。
如果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以要求降低房屋价格或者解除买卖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违建问题购房者如果无法与卖方达成一致,或者发现卖方故意隐瞒违建情况时,可以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违建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相关政府部门会根据法律法规对违建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购房者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报告,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专业律师如果购房者在处理违建问题过程中遇到困难,无法取得实质进展,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可以帮助购房者分析法律条款,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并代表购房者与卖方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自建房罚款凭证
自建房罚款凭证一、引言自建房是指个人或单位自行购买土地并建造住宅的行为。
在中国,自建房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和单位只能在规定的条件下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房屋建设。
对于违法自建房,相关部门会采取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并发放罚款凭证作为证明。
本文将从自建房罚款凭证的定义、发放、使用以及相关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自建房罚款凭证的定义自建房罚款凭证是指相关部门对违法自建房屋的罚款事项进行记录和证明的文件。
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凭证,用于证明违法自建房主已经接受了罚款并进行了相应的缴纳。
自建房罚款凭证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罚款金额:记录罚款的具体金额,根据违法自建房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2.缴纳方式:说明罚款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
3.缴纳期限:规定罚款的缴纳期限,一般为收到罚款通知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
4.罚款凭证编号:唯一标识自建房罚款凭证的编号,用于查询和核对。
三、自建房罚款凭证的发放自建房罚款凭证的发放是由相关部门负责。
一般情况下,发放流程如下:1.罚款通知:相关部门会向违法自建房主发放罚款通知书,通知其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缴纳相应的罚款。
2.罚款凭证制作:相关部门会根据罚款通知书的内容,制作相应的罚款凭证。
罚款凭证需要包括罚款金额、缴纳方式、缴纳期限等信息。
3.罚款凭证发放:罚款凭证会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发放给违法自建房主。
违法自建房主收到罚款凭证后,需要按照要求进行罚款的缴纳。
四、自建房罚款凭证的使用自建房罚款凭证的使用涉及到违法自建房主的权益保护和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具体使用方面有以下几点:1.缴纳罚款:违法自建房主需要按照罚款凭证上的要求,将罚款按时缴纳到指定账户。
缴纳罚款是一种合法义务,也是自建房主履行法律责任的方式。
2.保留证据:违法自建房主需要妥善保留罚款凭证,作为自己已经缴纳罚款的证据。
在日后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律责任时,可以通过罚款凭证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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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法[20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段时期以来,在全国一些地方,有关人员与农民联合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现象较为普遍。
2010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依法处理此类案件请示我院。
我院认真研究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的情况,征求并综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意见,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以下简称《答复》)。
鉴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法律、政策性强,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现将《答复》印发给你们,望根据《答复》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依法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
执行中若遇到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2010]黔高法研请字第2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
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
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此复。
解读:2010年5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人员与农民联合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 2010]395号,以下简称《答复》)。
现将《答复》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一、问题由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近年来,该省部分地区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较为普遍,城镇居民以拆少还多、高额补偿等作为报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开发区和“城中村”,与有地农民通过“合作建房”、“合伙联营”的方式,在农民所有的宅基地或者部分农用地上,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面积违法修建住宅楼,除部分用于偿还农民外,多数被出售或者出租。
此类非法房屋的购买者多为进城务工人员、低收入职工等低收人群体。
据调查,有的县城区此类非法房屋建筑总量达1485套15余万平方米,有的达到2000多套,有的整条街都是非法建造的房屋。
非法建房出售行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一足严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无序占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影响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二是违法建造的房屋一般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建筑队伍无资质或者证照不全、偷工减料等现象较为普遍,买房人生命财产安全无保障。
三是致国家税费大量流失,由于此类行为均为非法,不依法登记和办理各种手续,相关部门无法要求其缴纳各种税费。
四是由于违法建筑被拆除或者违法建造行为被勒令停止后,大量买房人极有可能既得不到所购房屋,又无法收回购房款,遭受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鉴于此类行为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对能否适用刑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存在不同认识,故就该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二、主要争议问题由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在一些地区较为普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城镇总体规划,’严重影响当地房地产市场秩序和税费收入,同时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一种意见认为对此类行为应以犯罪处理,以致有些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没有对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定罪处罚的规定,也没有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予以明确,在没有穷尽经济、行政管理手段,涉案群众无法妥善安置的情况下,以犯罪处理此类行为,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也会出现打击面过宽的问题,影响社会和谐,造成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可能更为严重,极有可能引发大量申诉和群体性上访。
综合各种因素,对此类行为不能以犯罪赴理。
综上,对此类行为的争议主要是,能否以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以何罪名追究?三、答复意见及其理由经慎重研究并结合相关部门意见,我们认为:(1)综合考虑此类行为的性质及可能涉及的问题,处理应更加慎重,暂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要有效协调有关方面,积极争取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大力支持,确保案件处理的良好效果;(3)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结合案件处理情况,促进有关部门依法、正确、积极履行职责。
主要考虑如下:1.根据对此类行为性质、特点等的分析,我们认为,此类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逃税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的犯罪构成。
(1)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有意见认为,此类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此类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非法经营罪不是“口袋罪”,犯罪对象应仅限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司法解释对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都予以了具体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等。
在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将一种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
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黑中介”、“黑出租车”等违法经营行为,与此类行为具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罚。
(2)不构成逃税罪。
有意见认为,此类行为逃避缴纳了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应以逃税罪处罚。
我们认为,缴纳税款的主体都应当是经有关机关依法登记确认的适格主体,此类行为的主体不是适格的纳税主体,以逃税罪处理,等于变相承认了此类行为的合法性,如果缴纳了相应税款是否就应以合法行为对待?非法建筑能否相应转为合法建筑?这种以罚代批的行为,只会助长非法建售房屋行为的泛滥。
(3)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我们认为,行为人与农民联合建造的房屋,一般是在农民自有的宅基地上,几乎不存在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情况。
对此类行为,应当重点惩治与农民联合建房的城镇居民,而非农民,但是,此类人又多数不是宅基地、农用地的使用权人,不存在非法转让的问题;即便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才可定罪处罚,由于此类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占用的土地数量一般较小,达不到定罪处罚的标准,无法对相关人员予以刑事处罚。
另外,此类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对于新类型案件,刑法只有原则规定,如何理解、适用尚缺乏先例的,认定犯罪要十分慎重。
一般应看是否穷尽了社会管理其他手段,包括行政、经济手段等。
是否已到了非刑罚处罚不足以制裁、警示。
是,就可以考虑按犯罪处理;否,就尽量不要适用刑罚这一严厉的手段来解决尚有争议的违法问题。
此类案件处理法律、政策性强,涉及利益主体多,争议问题复杂,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以刑罚追究此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例几乎没有。
因此,暂不宜适用刑罚处理此类案件。
2.从国家大局和相关政策看,对此类行为处理亦应十分慎重。
此类行为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历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涉农民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有关文件,都提出了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试点改革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试点。
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调研,其中亦涉及利用农村土地建房出售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调研工作未有结论的情况下,对此类行为不能贸然以犯罪处理。
3.从中央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看,多数认为不宜以犯罪处理此类问题。
为确保答复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精神,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我院专门就该问题的处理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我院相关部门意见。
从各部门反馈的意见看,多数不赞成以刑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些意见主要包括:(1)此类行为与“小产权房”行为具有相似之处。
目前,中央成立了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4个部门组成的全国“小产权房”问题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已召开相关会议,按照“先清查、后处理”的要求,启动了全国“小产权房”问题清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会室已成立土地政策组、住房和建设政策组,专门负责有关政策的研究起草工作,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的违法性质确定、妥善处理众多违法建造房屋购买者的“权益保障”等问题,是需要研究解决的重点内容。
(2)此类行为可能涉及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问题,涉及农民最为重要的土地问题。
对此类行为,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有关政策出台前,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小产权房”问题,有关政策出台后,再依照相关政策办理。
(3)有关部门,如国土资源部,已开始采取措施查处有关违法案件,同时,注重健全制度,完善制止和查处机制,对行政执法监察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细化和规范,强化责任追究,从源头上防范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郭树忠等非法经营案--无证私自建设、出售小产权房不宜以犯罪论处要点提示: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来认定,而不宜作扩张解释并适用。
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的情况下,私自建设、出售小产权房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等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犯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0)潮湘刑初字第182号。
一、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