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第八章-临床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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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与陪偿:
人身损害赔偿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 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赔偿内容:
①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 ②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③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④工伤和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⑤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⑥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⑦食品、药品及环境因素致身体损害赔偿; ⑧人寿及健康保险的赔偿等。
1. 案件受理:
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 民事纠纷可接受单位、妇联、医学会等委托; 自诉案件可由被告人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2. 案情了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情 节,受伤及其诊治的经过。 3. 活体检查:记录、拍照、绘图等。 4. 现场勘验。 5. 制作鉴定书。
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
伪装精神病的鉴别;
伪装精神病的特征:
1) 2) 3) 4) 5) 6) 7) 8)
有一定的目的性; 起病急骤,结束也突然; 与精神病的一般规律不相吻合; 症状夸张、离奇和造作; 易受外界影响,症状变化多端; 发作的间歇性; 强调自己有病; 检查治疗不合作。
鉴定结论:对损伤部位、残废级别等作出法医学鉴定 。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鉴定的特点:
对象是活体,涉及领域与临床医学一致,但目的 不同。前者提供证据。 三性原则:合法性,相关性和可信性。 工作面广,难度大。鉴定人既具有临床知识,又 有法医学知识和技能。
对鉴定时限有严格要求。
临床法医学签定书项目及程序
调查资料摘录:包括原告、被告、旁证的询问笔录等。对比
各人叙述发案过程,从中了解真实经过。 活体检查:重点、详细检查全身各部位的损伤,并绘图及如实 地用文字记载,最好照相,应在损伤附近放比例尺及案例编号。 衣着检查:比对身体损伤相应部位的衣服、损伤情况及血迹分 布、形态。
补充鉴定:委托人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的 论据不足或发现了新资料,提交原鉴定人, 行补充鉴定。 再鉴定: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有疑义 时,委托其他专家重新鉴定。 联合鉴定:聘请有关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 联合鉴定。
临床法医学签定书项目及程序
前言:包括委托单位、委托人、委托鉴定目的 和要求,被鉴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家庭地址,送检 材料、委托日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等。 案情摘要:包括事件发生的缘由、时间、地点、 人物、致伤物、经过、伤害部位、症状等。 病历摘录:包括急诊、门诊、住院病历,各种 辅助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病情介绍等。应 注明医院名称,门诊号、住院号、就诊日期、 入院日期、出院日期、手术日期、手术名称等。 主诉、现在史、体检、病程记录、辅助检查(名 称、编号、检查日期、检查所见及结论)、诊断、 会诊意见、出院小结等。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 IDENTIFICATION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述 损伤程度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与赔偿 精神状态鉴定 诈病与造作病(伤)的鉴定 虐待
第一节
概 述 ——临床法医学鉴定
概念: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
意识障碍:
对周围的现状和自身都不能确认。最易杀 人的是意识朦胧状态。 根据意识清晰度、范围和内容改变,分为 嗜睡、朦胧、谵妄、昏迷等。
智能障碍与记忆障碍:
常见于脑器质性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 记忆错构或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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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障碍:躁狂或抑郁状态。
病理性激情:
是一种精神病态。发生前可以有一定精神因素,也可以 发生在毫无诱因的条件下,病人行为突然,不可抵抗, 无法控制,也不理解自己的行为,由于行为表现强 烈.可出现残酷的攻击行为。 特点: ①往往伴有意识模糊,事后不能回忆; ②丧失自我控制力,做出与刺激因素极不相称的行为; ③强烈的情感支配意志,动作机械,常伴有面色苍白或 发红、瞳孔扩大、手指震颤,事后极度疲乏、嗜睡。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 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22条规定,造 成轻微伤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佰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 经济赔偿的重要依据。
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上的评定:
《刑法》(1997)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 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 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应负刑事责任。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定内容:民事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诉 讼(受审、作证、服刑、 )能力鉴定和自我防卫 和保护能力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 责任所必需的能力。无责任能力的 人实施危害社 会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医学上的评定:精神疾病的诊断。 1) 重精神疾病,发病期间无责任能力; 2) 暂时性心理障碍,发作期无责任能力,间歇 期则有; 3) 轻精神病 ,一般有责任能力; 4) 病态人格,重者有部分责任能力,轻者无。
1)
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依法享有的权 利和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能力。若无此 能力,则契约、婚约、遗嘱等均无法律 效力。
易导致行为异常的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 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抑郁 性精神病、病态人格。
思维障碍:
是一种心理过程,包括分析、综合、抽象、概括、 判断推理等过程,通过语言和文字表达出来。正常思 维具有目的性、连贯性、逻辑性等特点。
精神异常与伤害:
精神异常所致伤害案的一般特征:
1) 作案目的与动机短浅,令人费解。受害者 往往是亲朋好友或无辜者。 2) 缺乏作案预谋和计划:特点①作案预谋和 计划与病态动机相关,②漏洞百出,很不 慎重;③基本上单独作案。 3) 缺乏保护性; 4) 作案手段残忍,如挖眼、肢解尸体等。
精神异常与伤害:
第三节
劳动能力鉴定与赔偿
劳动能力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 力劳动的总和。 分类: 1) 一般性劳动能力,简单的、日常所需。 2) 职业性劳动能力,专业训练的,如教师、画家。
劳动能力丧失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有劳动能力 减弱或消失,使机体与所从事的劳动工作之间的不相 适应。 分类: 1) 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 2) 部分劳动能力和完全劳动能力。
精神状态鉴定
任务:
作案时精神状态,有无责任能力。 犯罪后精神状态,是否减刑或保外就 医。 受害人、证人的精神状态,确定犯罪 情节和证词的客观性。 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有否民事行为能 力,是否需要监护人。 若为精神病,如何治疗提供司法部门 参考。
鉴定对象: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被拘留的人; 劳动改造的罪犯; 劳动教养人员; 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鉴定时机: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 损伤所致的并发症医疗终结时间。 医疗终结时间:事故(意外或故意伤害 事件)致伤者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临 床医学一般原则确定已治愈的时间;或 有一定程度的并发症,临床认为不需要 处理或目前医疗条件无法处理的时间。 以此方可确定医疗费、误工费等。
第四节
鉴定的要求:
鉴定书交给委托机关,不得交给原告或被告。 严格保密,执行回避制度。 必要时联合鉴定。 证据要充分有利,结论要准确。
第二节
损伤程度鉴定
损伤程度的分类:
重伤:两院两部的[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 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 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轻伤:两院两部的[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 行)》中指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 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 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伤。 轻微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146—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指造成人体局部组 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恢复 后一般不遗留明显后遗症。
鉴定的引用标准:
1.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 于1996年3月由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 3.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由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于1986年12月公布。 4.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1989年民政部颁发。
现场勘验。 分析说明: 将检查所见的损伤(疾病)简要、如实地用文字作描
述,再结合病历记载、案情介绍及现场勘验等,进行实本求是、 有科学依据的说明.包括有无损伤、损伤部位、数目、损伤性质 、致伤方法、致伤方式(自伤、他伤或意外灾害)、受伤后经过的 时间、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或后遗症、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有无残 废等.然后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 理论和技术,对被检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 国现行公布实施法律条款做出相应的临床法 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内容: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害、残废、劳动
能力、精神异常状态、诈病与造作病(伤)、 虐待、性犯罪等医学问题。
目的:为调解、赔偿、审判量刑提供科学的
证据。
鉴定程序:
思维内容障碍:
• •
妄想特征:①与事实不符②不能说服纠正其想 法③不能 为常人所理解。 有被害、关系、疑病、嫉护、钟情、罪恶妄想等,可伤 害自己,攻击他人,反复诬告、扰乱治安。
思维形式障碍:
思维奔速、迟缓、贫乏、散漫和破裂性、逻辑倒错性和强制 性思维。
感觉、知觉障碍: 幻觉是无相应客观刺激下出现的感知体验, 是一种虚幻的知觉。 幻视幻听:听到有人命令他做某件事(如去 杀某人).称为命令性幻听。一旦出现,他 会无条件去服从,立即采取行动,因此其 行为多突然发生,具有很大危险性。 幻嗅、幻味、幻触 :幻触感到皮肤有电麻、 虫爬、抚摸等异常感觉。
鉴定依据: 1) 病史调查; 2) 既有精神异常伤害人的一般特点,又具备 某一精神病的临床依据; 3) 做案前有精神异常史,做案时和做案后有 精神异常的表现,对于精神症状,既要注 意作案前后时间上的连续性,还要注意症 状内容的统一性。 4) 精神检查和其他辅助检查。
伪装精神病的鉴别;
影响因素: ①对鉴定意义的认知程度; ②赔偿意识; ③精神损伤程度; ④对精神病学知识了解程度; ⑤环境因素(周围精神病人受到 法律保 护)。
鉴定原则和注意事项:
实事求是,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必须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 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 析,综合评定。 鉴定人要亲自检查,避免误漏。 重视原始病历资料,正确地看待诊断证明书。 鉴定时间要恰当。 对未做出规定的损伤,可以遵循损伤程度划分原则 参照标准相近的条文,做出正确的结论。 慎重鉴定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重视其因果关系。
人身损伤赔偿原则:
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 作为法医必须判断那些医疗费与损伤有关并 应进行赔偿,而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则不 应赔偿。
损伤、疾病与劳动能力的关系:
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是损伤所致,与原有疾病 无关; 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是疾病所致,与损伤无关; 损伤诱发了原有疾病的发作,疾病是丧失劳 动能力的主要原因; 损伤在原有疾病基础上加重了致残,损伤是 丧失劳动力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