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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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8.28•【文号】医保函〔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93号建议的答复王凤巧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制订医院垫付医保金支付时限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医保支付给医院资金不及时,医保资金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各地有条件的地方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2016年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指出,“经办机构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协议管理过程中,各地对医疗费用结算时限等也进行了严格要求。

从总体上看,各地大多能够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限,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医保费用,但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拖欠费用的现象。

近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就暴露出类似的问题,相关地方已在统筹区内开展了排查整改工作,并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了应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拖欠费用的情况,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已约谈了相关省、市、区县,对部分地区开展实地督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拖欠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问题的整改工作。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和协议管理工作,修订协议范本,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医保费用拨付时限,并督促各地落实。

以行风建设为抓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医保部门行风建设工作,与此同时优化经办机构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与医疗机构的结算支付。

结合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国家层面优化医保信息系统,做到各地医保费用结算拨付全流程可监控、可追溯,从而加强各级医保部门对医保费用拨付的监控。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民发[2012]9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现提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围绕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服务管理,着力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操作服务便捷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体系。

(三)基本原则:救助水平与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则;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内政办发〔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7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一)完善医疗救助方案。

各地区要根据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情况,综合考虑因病致贫家庭收入、支出、财产状况和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积极开展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制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标准和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按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标准确定。

(二)合理资助参保参合。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A类、B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C类对象原则上不予资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定额资助。

(三)确保达到救助标准。

在政策范围内,患普通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未达到70%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2015年12月底前全部达到规定救助比例;救助比例已达70%的,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金筹集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可采取按病种和按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延政办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6〕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中、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制度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

(三)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参与相结合。

(四)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计、人社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资格认定和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服务管理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拨付和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卫计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落实有关减免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琼府办〔2016〕299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9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7日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健全我省医疗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医疗救助制度具有持续性。

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救助同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统筹实施,综合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便捷。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省户籍的以下人员:(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其它救助对象:1.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及重病患者。

重病患者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特殊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患者。

2.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条件的人员只按其中一类人员标准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120xx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局的指导下,以扩大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面、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目标,经过努力,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序推进,救助效果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一、城乡医疗救助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xx〕56号)、《安徽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皖民社救字〔20xx〕号)和《宿州市20xx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宿医保秘【20xx】21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该项目实施主管部门为灵璧县医疗保障局。

(二)项目绩效目标20xx年,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资助困难群众参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应救尽救,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看病贵”问题。

二、自评基本结论经综合评分,该项目总得分分,评价绩效等级为“优”。

(一)投入(满分20分,实得20分)1、项目立项(满分10分,自评10分)(1)绩效目标合理性。

(满分6分,自评6分)根据《宿州市20xx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设定的绩效目标合理。

(2)绩效指标明确性。

(满分4分,自评4分)我县目前执行《宿州市20xx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设定了清晰、细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有效地保证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2、资金落实(满分10分,自评10分)(1)资金到位率。

(满分6分,自评6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到位资金总额与规定补助资金总额相一致。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咸政办发〔2016〕114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日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6日咸阳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底线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二)城乡统筹,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三)与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和慈善专项捐赠救助及其他医疗救助资金的有效衔接,合力保障;(四)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救助为重点,其他困难对象救助为补充;(五)救急救难、公开公正、简便实效。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咸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咸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条件的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特定救助对象: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黔府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一)救助对象分类。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以下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下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

(二)救助对象认定。

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和三类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二类人员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四类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初审和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组织认定。

县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救助对象后,每月要将新增人员名单和退出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抄送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内政办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一般指具有当地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1•【文号】国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

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

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

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02•【字号】万州府办〔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万州府办〔2016〕27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计生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74号)精神,在继续执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万州府发〔2012〕21号)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全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扩大救助范围,合理界定救助对象拓展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万州府发〔2012〕21号文件规定的八类对象的基础上,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一)重点救助对象。

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

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即因身患慢性疾病(持区合管中心颁发的有效慢病证书)或万州府发〔2012〕21号文件规定的22类特殊病种,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菏政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菏政办发〔2016〕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0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菏政发〔2014〕9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

按照“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的原则,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负担能力和获取的医疗补偿、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给予统一科学合理的医疗救助。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开展医保目录准入谈判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科学技术进步、群众就医需求释放,医疗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显现,还存在托底保障功能不足、救助不及时不充分问题,一些大病重病患者也时有反映负担较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2020年以来,先后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中对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作出安排部署,要求系统集成、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发挥改革协同效应,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奋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在发展中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在规范统一制度建设、优化救助托底保障方案、系统强化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有利于补齐保障短板,有针对性解决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问题。

《意见》积极回应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中面临的新考验,立足实际将脱贫攻坚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做好阶段性政策优化调整,也着眼长远推动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有助于守好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同政办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政办发[2014]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6日大同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2.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工作衔接和政策配套,确保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效能。

3.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

4.坚持便民利民、简化程序,不断优化医疗救助操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一)享受我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3.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决定的、确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2022年-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题库(附答案)

2022年-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老赵夫妇育有一子小明,后又依法收养一名孤儿小亮。

近日,老赵与父母赴高原旅游途中,老赵不幸遭遇雪崩去世。

根据《继承法》,小明有权继承老赵遗产的( )。

A.全部B.1/2C.1/3D.1/5【答案】 D2、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 )的应有之意。

A.发展权B.受保护权C.参与权D.受教育权【答案】 C3、下列各项中,( )不属于人民调解的程序。

A.受理纠纷B.调查研究C.进行调解D.履行调解协议【答案】 D4、根据《民法典》,下列婚姻中,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

A.重婚B.近亲结婚C.受欺诈缔结的婚姻D.受胁迫缔结的婚姻【答案】 D5、老孙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守着自己的老房子,平时种菜、喂鸡,感觉生活很安逸。

县里推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动员老孙人住敬老院集中供养。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下列关于老孙供养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A.老孙应当在敬老院集中供养B.老孙应当在家分散供养C.老孙应当放弃农村五保供养待遇D.老孙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答案】 D6、关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流浪乞讨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救助站应当终止对其救助B.流浪乞讨人员因年老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助C.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D.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答案】 B7、小雨自幼因生父母无力抚养,被王老伯依法收养,成年后,小雨与王老伯依法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未与生父母恢复权利义务关系,今日小雨生父病故。

留下一笔债务,王老伯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依据《收养法》,小雨应当()A.代偿生父留下的债务B.给付生母生活费C.补偿收养期间王老伯支付的教育费D.给付王老伯生活费【答案】 D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社会救助正文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为确保2019年各市机构改革期间医疗救助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保障作用,切实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对做好当前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尽快完成医疗救助职能整合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快推进医疗救助职能整合,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讲政治、守纪律、促改革、尽责任,真正做到机构改革期间思想不乱、工作不断,一如既往地做好医疗救助各项重点工作,严防出现责任缺位、工作断档的现象,确保职责平稳过渡,工作无缝衔接。

要主动加强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扶贫、残联等部门的联系,健全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四类扶贫对象人口信息交换、比对工作机制,尽快掌握政策,摸清底数,建立完善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库,实现精准识别扶贫对象。

要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标准、对象信息、费用结算等衔接。

二、切实做好扶贫攻坚期间医疗救助工作各市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等文件要求,完整全面实施政策,在切实保证资助所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证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扎实有效地开展住院救助、门诊救助。

要抓好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医疗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18〕4号)的要求,适当提高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补贴标准,对特困人员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给予定额补贴,确保2020年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覆盖率分别达到100%。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15]92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05【实施日期】2015.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十堰市保险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十堰市保险协会)为全面贯彻《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9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1、重点救助对象。

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家庭成员或低保对象本人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2、低收入家庭中的救助对象。

即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本人。

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依然很高,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

高额自负医疗费用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邵市政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5日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三章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四章医疗救助的申请、确认和结算支付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一)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二)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三)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6)

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6)

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唐民通〔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水平,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文件要求,结合《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唐民通〔2014〕62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是指在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各类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实施集中救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第四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种(类)重特大疾病。

其中儿童白血病包括0-14周岁(含14周岁)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包括0-14周岁(含14周岁)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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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
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26号)精神,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为目标,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为民解困。

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医疗救助中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慈善捐助、免费提供
医疗服务等方式,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3.因地制宜,分类施救。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范围
1.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点救助对象);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

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政策范围内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参保参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可适度扩大参保参合资助范围,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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