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案例分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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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厦门市规划局;管辖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4、厦门市政府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复议机关的撤销决 定影响了市政府的权益,市政府与撤销决定有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被告:福建省建设厅;管辖 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5、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其他 措施对海天花园小区居民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救。因为 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理应撤销,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 确认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市规划局采取相应 的补救措施。
案例分析 2
• 2005年,厦门市规划局批准本市市政府在海天花园小区盖 了一栋高层办公楼,严重影响该小区居民的住宅采光、通 风。小区居民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作出维持 决定。小区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又起诉至人民法院。问题: • 1、厦门市规划局的行为性质是什么?是否合法? • 2、小区居民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参加人有哪些?复议机关 是谁? • 3、海天花园小区的居民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若有,应以什 么方式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管辖法院是谁? • 4、若复议机关撤销了厦门市规划局的行为,谁有资格提起 行政诉讼?被告是谁?管辖法院是谁? • 5、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参考答案
• 1、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因作出批准行为时未进行听证程序。行政许 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 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而且作出批准行为时未考虑建房之间的间距问题, 导致市政府的办公楼建好后影响了其他居民的采光、通风权。 • 2、申请人:小区居民,被申请人:厦门市规划局,第三人:厦门市政 府。行政复议机关:厦门市政府和福建省建设厅,但因厦门市政府与该 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回避,故福建省百度文库设厅应为行政复议机关。 • 3、具有原告资格。因为小区居民虽然不是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所直接针 对的对象,但其相邻权受到了该行为的侵害,因此与市规划局的批准行 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若干意见》中明确相邻权受到侵犯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 因小区居民人数众多,若提起行政诉讼,应属集团诉讼,应选举 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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