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方法及质量保证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不能正常运行的自动监 测设备和污染源停止运行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自动监测数据无 效。
o 有效数据用途
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确定污 染物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 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o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制度和程序不完善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认定缺少监督考核,导致自动监测 设备运行效率低,自动监测数据准确率不高,不能如实反映主要污染 物排放的真实状况,难以为污染物总量减排提供科学依据。
o 环保部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 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管理,更好地实 现污染源自动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定量数据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质量和利 用效率,切实体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法律地位,加强国控企业污染 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明确国控企业和各级环保部门相关责任, 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
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方法及质量保证
比对监测条件
o 几种规范化的明渠排污口
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方法及质量保证
比对监测条件
o 仪器设备的合法性确认证
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应具备以下适用性检测报告及相 应的资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 2、进口仪器应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
o 地市级监测机构
负责对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以外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
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方法及质量保证
比对监测依据
能源消耗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能源消耗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根据能源消耗监测的需求和发展趋势,为规范能源消耗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技术,制定如下规定(试行)。
1. 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通过比对监测,验证能源消耗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性。
- 意义:建立可靠的能源消耗监测系统,为能源管理和节能减排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可持续发展。
2. 比对监测设备要求- 比对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
- 比对监测设备应具备高精度、高稳定性和高可靠性,并能对不同类型的能源消耗进行准确监测。
- 比对监测设备应具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功能,能够实现远程监测和数据共享。
3. 比对监测技术要求- 比对监测技术应基于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 比对监测技术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能源消耗监测设备进行适配,确保比对监测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 比对监测技术应具备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能够对监测结果进行可靠的评估和判断。
4. 比对监测方案制定和实施- 比对监测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比对监测的频率、方法和要求等内容。
- 比对监测方案应严格执行,确保比对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比对监测方案实施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和误用。
5. 结果处理和使用- 比对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存档和报告,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 比对监测结果应与实际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和解决能源消耗监测设备存在的问题。
- 比对监测结果应作为改进能源消耗监测设备和能源管理的依据,推动能源可持续发展。
6. 试行期限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比对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以上为能源消耗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请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如有需要,本规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附件1: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1 内容与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潜水电磁流量计》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附件1: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1 内容与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豫环办[2018]165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8]16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全面落实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规范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南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环境监测监控任务的通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规定,现就我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污染源信息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及时发布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确保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工作(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每年按时确定并公开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同时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督促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完善自行监测台账,实行一企一档。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污染物的排放问题愈加突出,尤其是在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过程中,污染源排放的情况更是复杂多变,给环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及时掌握污染源排放的情况,有效开展污染物的治理,监测技术迫切需要进行新的探索和研究。
在大多数情况下,传统的手动监测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需要。
手动监测工作量大,人员操作不当存在偏差等问题,限制了传统手动监测方式的应用。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的推出,正是为满足现代化需要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稳定性而推出的新的一项技术规定。
环境保护技术规定制定背景污染源排放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和调动各方面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监管,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了《环境保护技术政策-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定》和《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办法》,并颁布了多项具体规定,以此强化了环境监测工作和数据管理。
其中,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有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符合规定,可以正常运行,有效地监测出排放污染物的量。
另外,还可以通过比对监测技术,采集到更可靠的监测数据,为相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排放量监管指标,提供有力的依据。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的内容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1. 比对监测的要求为了满足环保部门监管的要求,比对监测要求指有关污染源企业在监测过程中要采用相同的监测设备、相同的测量方法、相同的调零、校准或割接基准和数据处理方法等。
2. 相关指标的监测在监测中,有些化学指标不易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来监测。
为了达到全面监测的目的,企业在必要时要将自动监测设备检测不到的项目进行集中检测,可利用现场检验、采样分析方法等。
3. 比对监测的实施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实施要求详细规定了比对监测计划的制订、比对干扰的应对、比对过程的实施、数据分析和处理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青海省2009年度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比对分析
陈黎 军
郭小玲
青 海 省 20 0 9年 度 国控 污 染 源 监 督 性 监 测 质 控 抽 测 比对 分 析
陈黎 军 , 小玲 郭
( 海省环 境监 测 中心站 , 青 青海
摘
问题 。
西宁
800 ) 107
表2
2 2 2 抽 测频 次 ..
抽测频 次详 见表 3 。
6 2
青 海省 20 09年度 国控 污 染源监 督性 监测 质控 抽 测 比对分析
陈黎 军 郭 小玲
23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检查 。按 照 国控 重 点 污 染 源 装箱运送 , . 装运箱和盖子都需用泡沫塑料或瓦楞 质 控工 作 内容 的要 求 , 国控 重 点 污 染 源 监 督 性 纸板 作衬 里 和隔板 。 对
对 的县 级环 境监 测 站对 在用 仪器 进行 周期 性计 量
检定 , 同时 省环境 监 测 中心站 、 宁市 环境 监测 站 西
每年对在用仪器按季度进行期间核查 , 核查的内 容包括 线绘制 、 实验室空白的测定、 做质控样品 等, 以保证仪器正常运行。
1 4 监 测过 程 中 的质 量 控 制 措施 。污 染 源 现 场 .
为 了落 实 《 主要 污 染 物 总量 减 排 监 测 办 法 》 和污染 源监 测质 量 控 制 要 求 , 强 对 全 省 污 染 源 加 监 督性 监测 数据 质 量 控 制 工 作 , 时 了解 和 掌握 及 重 点污 染源 监督 性 监 测 数 据 的 质 量状 况 , 促进 青 海 省污 染源 监督 性 监 测 工 作 的 开 展 , 高 监 测数 提 据 的代 表性 、 确性 和可 比性 , 准 从理 论 和实践 的角 度探 讨 国控 重点 源 其 全 程 序 质 量 控制 问题 , 以提 高测 定 结果 的准 确度 。 1 监测 过程 中全 程序 质量 保证 情 况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第一章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概述 (2)1.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定义 (2)1.2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重要性 (3)第二章环境监测方法与标准 (3)2.1 环境监测方法分类 (3)2.2 环境监测标准体系 (4)2.3 环境监测方法的选择与验证 (4)第三章环境监测设备与仪器 (5)3.1 环境监测设备的分类 (5)3.2 环境监测设备的选择与使用 (5)3.3 环境监测设备的维护与校准 (6)第四章环境监测数据处理与分析 (6)4.1 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处理 (6)4.2 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方法 (7)4.3 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 (7)第五章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价 (8)5.1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的原理与方法 (8)5.2 环境监测质量评价的标准与指标 (9)5.3 环境监测质量评价的流程与实施 (9)第六章大气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0)6.1 大气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0)6.1.1 大气环境监测指标 (10)6.1.2 大气环境监测标准 (10)6.2 大气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0)6.2.1 监测方法 (10)6.2.2 监测技术 (10)6.3 大气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1)6.3.1 数据评价 (11)6.3.2 数据分析 (11)第七章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1)7.1 水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1)7.1.1 监测指标 (11)7.1.2 监测标准 (11)7.2 水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2)7.2.1 监测方法 (12)7.2.2 监测技术 (12)7.3 水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2)7.3.1 数据评价 (12)7.3.2 数据分析 (12)第八章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3)8.1 土壤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3)8.1.1 监测指标 (13)8.1.2 监测标准 (13)8.2 土壤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3)8.2.1 土壤样品的采集与处理 (13)8.2.2 土壤物理性质监测方法 (14)8.2.3 土壤化学性质监测方法 (14)8.2.4 土壤生物性质监测方法 (14)8.2.5 土壤污染物质监测方法 (14)8.3 土壤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4)8.3.1 数据评价方法 (14)8.3.2 数据分析方法 (14)8.3.3 数据应用 (14)第九章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5)9.1 声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5)9.2 声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5)9.3 声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6)第十章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与实施细则 (16)10.1 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指标与标准 (16)10.1.1 监测指标 (16)10.1.2 监测标准 (17)10.2 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方法与技术 (17)10.2.1 采样方法 (17)10.2.2 分析测试方法 (17)10.2.3 监测技术 (17)10.3 固体废物环境监测数据评价与分析 (17)10.3.1 数据整理 (17)10.3.2 数据分析 (18)10.3.3 数据评价 (18)10.3.4 结果解释与应用 (18)第十一章环境监测信息化与管理系统 (18)11.1 环境监测信息化的意义与作用 (18)11.2 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构建与实施 (18)11.3 环境监测管理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19)第十二章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19)12.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宣传与培训 (19)12.2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监督检查 (20)12.3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改进与完善 (20)第一章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概述1.1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定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是指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环境监测过程中所涉及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现场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国控污染源监测一般性规定及监测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测工况记录内容
• 排放口名称、废水处理设施名称、废水处理工艺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日进口水量(t/天)、 月进水量(万吨/月)、日出口水量(t/天)、月 排水量(万吨/月)。 • 在线监测设备名称、在线监测设备型号、在线监 测设备生产厂家、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在 线监测项目 、在线监测污染物浓度/(mg/l)、在 线监测污染物排放量/(kg/天)。
3 监测工况的要求
• 依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全国污染源 监测数据管理系统 。 • 该系统是国控源监测结果上报的统一而唯 一的形式,并对上报的监测结果、内容和 监测工况内容都有要求和规定。
3.1 废水监测工况记录内容
• 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主要产品年设计产量( /年)、监测 当日实际产量( /天)、季度实际产量( /季)、主要原辅 材料、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 • 排放口(监测点)名称、在线监测设备名称、在线监测设 备型号、在线监测设备生产厂家、在线监测项目、在线监 测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联网、废水处理设施名称、废水 处理工艺、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放规律、排水去 向、废水排放量( t/天,t/季) 、 新鲜用水量(t/天,t/ 季) 、进口水量(t/天)、季度生产天数、生产小时(日, 季)、燃煤用量(t/天)、含硫(%)、产地、燃油用量 (t/天)、燃油含硫(%)、燃料气用量(万m3/天)。 • 甘蔗压榨能力(t/榨季)、生产天数(天/榨季)、监测当日 压榨量(t/天)、季度压榨量(t/季)。
3.4 比对监测记录内容
•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备,在进行比对监测时,比对监测的时间 除了有年、月、日外,还须具体到时、分。 • 废水排放量既要有小时排放量,还要有日排放量。
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
附件1: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1 内容与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3.2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2012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规范性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1:2012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规范性检查工作方案为了提高污染源监测的规范性的规范化水平和监测数据质量,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质控,根据《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12]22号)的要求,我站将于2012年7月~10月组织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规范性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广西、海南、贵州、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12个地区的省级及其辖区内2~4个地市级环境监测站。
二、检查内容及方式参照《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总站统字[2010]191号),重点核查污染源监测质控资料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现场监测操作的规范性。
1、污染源监测资料及实验室质控以查阅室内资料和实验室情况的方式开展,包括: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计划的制订、落实情况,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实验室质控情况(特别是仪器设备的管理及校准/校验情况),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污染源基本信息核准和监测数据审核情况(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的使用)。
2、现场监测操作规范性以抽取国控企业进行现场监测的方式开展(每个被检查站至少抽取1家废水国控企业和1家废气国控企业进行现场监测),查看被检查站现场监测全过程操作的规范性,包括:监测方案制定、仪器设备选用、企业情况调查记录、布点采样和现场操作过程、质控措施、监测结果记录等。
三、工作组织与时间安排总站负责协调调度本项工作。
由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分管污染源监测的站领导和室主任组成3个检查组,各组第一个单位为组长单位,组长单位分管污染源监测的站领导为相应检查组的组长;组长单位负责具体联系、确定检查具体时间和路线并报我站环境统计与污染源监测室,所有现场检查须在10月底前完成。
工作分组与时间安排:将12个被检查单位按照表1分成三组;第1检查组负责对第2组省份的检查,现场检查大体时间为八月中旬至九月中旬;第2检查组负责对第3组省份的检查,现场检查大体时间为九月中旬至十月下旬;第3检查组负责对第1组省份的检查,现场检查大体时间为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
环境监测数据规范
环境监测数据规范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环境监测作为了解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其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
环境监测数据不仅是环境管理和决策的依据,也是公众了解环境质量的重要途径。
因此,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规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规范首先体现在监测的目的明确和方法科学上。
监测的目的要清晰明确,是为了评估环境质量、追踪污染源,还是为了研究环境变化趋势等。
只有明确了目的,才能有针对性地选择监测项目和方法。
监测方法的科学性则是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关键。
不同的环境要素,如大气、水、土壤等,都有相应的标准监测方法。
这些方法经过了充分的研究和验证,能够准确反映环境状况。
在实际监测中,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方法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以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监测点位的合理设置也是环境监测数据规范的重要环节。
监测点位应具有代表性和均匀性。
对于大气监测,要考虑污染源的分布、地形地貌、气象条件等因素,选择能够反映区域大气质量的点位;对于水监测,要考虑河流的上下游、不同功能区、支流汇合处等位置;土壤监测则要根据土地利用类型、污染历史等进行点位布设。
合理的点位设置能够使监测数据更全面、准确地反映环境状况,为环境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数据采集过程的规范直接影响数据的质量。
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作技能。
在采集样品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例如,采集水样时,要避免搅动水底沉积物,防止样品受到污染;采集大气样品时,要注意仪器的校准和维护,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要做好现场记录,包括采样时间、地点、环境条件等信息,以便后续分析和追溯。
实验室分析是环境监测数据产生的关键步骤,其规范程度直接决定了数据的可靠性。
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仪器设备要定期校准和维护,确保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实验条件,按照标准方法进行操作,使用合格的试剂和标准物质。
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0年8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标准 (1)3 术语和定义 (2)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2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2)3.3 参比方法 (2)3.4 比对监测 (2)4 比对监测条件 (2)5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5.1比对监测内容 (2)5.2 比对监测频次 (2)5.3 比对监测方法 (3)5.4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5)5.5 质量保证 (6)5.6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8)6.1 比对监测内容 (8)6.2 比对监测频次 (8)6.3 比对监测方法 (8)6.4 比对测试 (9)6.5 核查参数 (9)6.6 比对监测结果评价 (11)6.7 质量保证 (14)6.8 比对监测报告内容及格式 (15)附录1(资料性附录) (17)附录2(资料性附录) (21)附录3(资料性附录) (2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参比(标准)方法,与自动监测法在企业正常生产工况下实施同步采样分析,验证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准确性的监测行为。
比对监测是判断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统一比对监测技术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定规定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固定污染源烟气连自动监测设备(CEMS)比对监测的内容、频次、方法、结果评价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适用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废水污染源、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比对监测。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监测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2 引用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T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 Cr)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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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1 内容与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和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结合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要求,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同时,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比对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中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判别指标、判别要求和评价结果表述等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和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1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CJ/T 3017《潜水电磁流量计》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废水在线监测站房。
3.2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用于测量明渠出流及不充满管道的各类污水流量的设备,采用超声波发射波和反射波的时间差测量标准化计量堰(槽)内的水位,通过变送器用ISO流量标准计算法换算成流量。
3.3 电磁流量计利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制成的一种测量导电液体体积流量的仪表。
3.4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固定污染源中废气排放污染物的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站房。
3.5 比对监测是指采用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监测方法(以下简称标准方法)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及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性能指标进行监测、判断的活动。
4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4.1 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废水流量,并根据具体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进行选择。
4.2 监测频次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每次监测4次。
4.3 采样及分析对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比对监测,可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法进行:(1)将水质自动采水器采样时间同废水在线监测系统采样时间设置为一致的方法进行自动取样;(2)在废水在线监测系统采样监测的同时手工同步取样;(3)在手工采样的同时采取手动操作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同步采样监测。
采样应确保两者取样的一致性,采样后交实验室按照标准方法进行分析。
对于废水流量的比对监测,应在记录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废水流量测定值的同时进行采用标准方法对废水流量进行监测。
采样及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废水流量标准方法见表1。
表1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标准方法表4.4 数据处理对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比对监测,对同等条件所取得的废水实际样品,将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测定值与标准方法测定值组成一对数据对,按照公式(1)计算每个数据对的相对误差。
%100⨯-=nn n n B B X A ……………………公式(1) 公式(1)中: A n —第n 对比对监测的相对误差X n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第n 次的测定值 B n —标准方法第n 次的测定值对于废水流量的比对监测,计算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与标准方法两者4次流量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
4.5 判别指标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判别指标见表2。
表2 废水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判别指标及要求表4.6 判别要求对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比对监测,要求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与标准方法4个数据对中有3对满足表2的要求。
对于废水流量的比对监测,要求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与标准方法两者4次流量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满足表2的要求。
4.7评价结果表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的评价结果表述为: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结果表明,XX污染源YY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的ZZ监测指标(ZZ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废水流量)是否满足《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如监督性监测期间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不能运行,则评价为:XX污染源YY 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不满足《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5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5.1 监测项目烟尘(颗粒物)、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并根据具体的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进行选择。
5.2 监测频次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每次比对时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监测6次,烟尘、烟气流量监测3次。
5.3 采样及分析在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的同时,同步采用标准方法进行监测。
每次比对监测应确保在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正常且稳定运行、等同工况负荷下获得。
采样应确保两者取样的一致性。
烟尘(颗粒物)、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标准方法见表3。
表3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标准方法表5.4 数据处理5.4.1烟尘(颗粒物)比对监测数据处理对于烟尘(颗粒物)的比对监测,当烟尘(颗粒物)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小于或等于50mg/m3时,按照公式(2)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的绝对误差。
△R=C2-C1…………………………公式(2)公式(2)中:△R—绝对误差C1—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C2—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当烟尘(颗粒物)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大于50mg/m3时,按照公式(3)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
R% =( C2–C1)/ C1×100% …………………………公式(3)公式(3)中:R—相对误差C1—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C2—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5.4.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比对监测数据处理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比对监测,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小于或等于20ppm(二氧化硫57mg/m3、氮氧化物41mg/m3)时,按照公式(2)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6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的绝对误差。
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大于20ppm(二氧化硫57mg/m3、氮氧化物41mg/m3)并小于或等于250ppm(二氧化硫715mg/m3、氮氧化物513mg/m3)时,按照公式(3)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6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
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标准方法6次监测平均值大于250ppm (二氧化硫715mg/m 3、氮氧化物513mg/m 3)时,将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6次监测值与标准方法6次监测值组成6个数据对,按照公式(4)~(8)计算相对准确度。
%100⨯+=RM ccd RA …………………………公式(4)公式(4)中: RA ——相对准确度;6116i i d d ==∑ ………………公式(5);cc =± ……………公式(6);6116i i RM RM ==∑ ……………公式(7) 公式(5)中:i i i d RM CEMS =-公式(6)中:d S =……………公式(8) 公式(7)中:RM i —第i 个数据对中标准方法监测值;公式(8)中:S d —标准方法监测值与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值的差的标准偏差。
5.4.3氧量比对监测数据处理对于氧量的比对监测,将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6次监测值与标准方法6次监测值组成6个数据对,按照公式(4)~(8)计算相对准确度。
5.4.4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比对监测数据处理对于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的比对监测,按照公式(3)计算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3次监测平均值与标准方法3次监测平均值的相对误差。
5.5 判别指标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判别指标见表4。
表4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判别指标及要求表5.6判别要求根据标准方法监测浓度的平均值所在的范围,烟尘(颗粒物)、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判别要求应满足表4的要求。
5.7评价结果表述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的评价结果表述为: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结果表明,XX污染源YY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的ZZ监测指标(ZZ是指烟尘(颗粒物)、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流量)是否满足《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如监督性监测期间,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不能运行,则评价为:XX污染源YY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不满足《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时应确保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工况不应有大的波动。
采样人员应严格遵照采样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工作,确保比对监测与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采样监测同步进行,以保证比对监测的有效性以及数据的可比性,并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按规定保存、运输样品。
监测人员应经过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证。
标准方法应优先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分析方法。
所用监测仪器、量具均应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化学需氧量、氨氮比对监测时应进行平行样、加标样和质控样的测定。
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前应对仪器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浓度进行校准。
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按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
附件2:“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的修订说明我省于2009年6月制订了《四川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2010年颁布的环办[2010]1号《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的要求及这半年多来的标准更新和试用情况,对技术规范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详细内容如下:1、监测标准方法的更新监测方法采用新颁布标准,更新为:二氧化硫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2-2009氨氮蒸馏和滴定法HJ 537-2009;氨氮纳氏试剂比色法HJ 535-2009;氨氮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