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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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7]9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7〕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提高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83分钱降低至每千瓦时0.62分钱(见附件1)。
二、提高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不含参与市场交易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电价)。将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由每千瓦时0.3981元上调至每千瓦时0.4161元。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幅度上调。全省各燃煤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2。
三、以上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略)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7月24日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 1
千伏
1-10
千伏
20-35 千
伏以下
35-110 千
伏以下
110
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
/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
/千伏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