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鄂价能交2004年233号2006年42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
电费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鄂价能交[2006]42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我局下发了《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33号),为适应用户报装的要求,现补充规定63千伏和110千伏电压等级高可靠性供电工程费用标准(见附表),请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其他有关内容仍按鄂价能交[2004]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和水利(水务、水电)局: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1〕1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省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力发电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
二、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5元/立方米。
三、除上述两类以外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我省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权限、计征方法、收费管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8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7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及衔接工作,保证此项价格政策得到平稳、有序执行。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2.销售电价 .......................................2.1新疆 ..............................................2.2青海 ..............................................2.3甘肃 ..............................................2.4江苏 ..............................................2.5内蒙 ..............................................2.6安徽 ..............................................2.7山东 ..............................................2.8河南 ..............................................2.9江西 ..............................................2.10山西 .............................................2.11云南 .............................................2.12黑龙江 ...........................................2.13吉林 .............................................2.14辽宁 .............................................2.15天津 .............................................2.16河北 .............................................2.17陕西 .............................................2.18宁夏 .............................................2.19上海 .............................................2.20浙江 .............................................2.21福建 .............................................2.22湖北 .............................................2.23湖南 .............................................2.24四川 .............................................2.25重庆 .............................................2.26广西 .............................................2.27广东 .............................................2.28贵州 .............................................2.29海南 .............................................2.30北京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修订稿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02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02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鄂发〔2011〕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等有关精神,决定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等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以下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电。
具体包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成立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的,为社区居民提供非经营公益性服务和活动的场所用电。
用于出租等经营性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用电不在享受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范围。
(二)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主要包括场所内的食堂、澡堂、宿舍(狱舍)等生活设施用电。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23
•【字号】鄂发改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
知
鄂发改规[202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附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定调价费文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2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定调价费文件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定调价费文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推进全省物价系统依法治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根据工作需要,省物价局决定结合2015年版《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实施,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新一轮定调价费文件清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截止2016年2月29日各级物价部门制发或者牵头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所有定调价费文件。
二、清理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调价费文件,应当废止(含失效):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2.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3.超越中央和省两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的;4.违反法定程序定价的;5.已过时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6.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根据实际,定调价费文件拟修改但暂未完成的,列入保留文件,在附表一备注栏中标明。
三、清理安排定调价费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的价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1〕5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鄂价法规〔2013〕12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鄂价办〔2015〕109号)等文件要求进行。
省局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清理本级文件,于3月22日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写好价费文件清理一览表(附后),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连同电子文档交政策法规处汇总。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丹江口市销售电价的批复-鄂价重函字[1999]194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丹江口市销售电价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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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丹江口市销售电价的批复
(鄂价重函字[1999]194号1999年11月22日)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丹江口市丹江供区电力销售价格的请示》(丹价监察院[1999]128号)收悉。
考虑到国家调整了丹江电厂供库区电价等因素,经审核,同意丹江供区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上调0.0288元,具体分类电价水平见附表。
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电量的优待办法,请你局按省物价局鄂价重字[1999]2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电建基金及三峡基金的征收办法及标准暂维持现行办法及标准不变。
上述价格从200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丹江口市丹江供区销售电价表(略)
——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鄂政办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充分发挥差别电价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各地、各部门必须站在全省发展大局和长远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工作。
二、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责成本级经信委(局)牵头,发展改革、物价部门配合,按照国家公布的甄别标准和省印发的动态甄别的企业名单,对本地区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类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逐个进行动态甄别,将其划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并将本地区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及类别报送省经信委。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8.4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60号)。
2011年湖北省物价局电价调整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鄂价环资规[2011]15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 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上省网结算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3.3分(含协议供电上网电量和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二)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和荆门热电厂上网电价另上调1.33分。
(三)理顺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0万机组上网电价结构,原30万机组上网电价中所含外送资产费用划转给省电力公司,并将1、2号机组每千瓦时另上调1分的标准与3、4号机组上网电价综合。
(四)弥补煤电联动缺口, 松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每千瓦时另上调2.3分。
(五)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另上调1分。
以上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葛州坝电厂送湖北基数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95元、丹江水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1元,朝阳寺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元。
国家此次核定老渡口、崔家营电站临时上网电价为0.38元/千瓦时。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此次核定的三里坪、潘口、周家垸电站临时上网电价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适当调整电网销售电价(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2。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鄂价能交[2004]223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鄂价能交[2004]22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精神,经商省发改委、省经委,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必须关停的高耗能企业名单和第一批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公布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必须关停的高耗能企业名单(共153家):(一)咸宁市(27家)1、福达铸造有限公司(咸宁市温泉开发区)2、赤壁市腾达金属制品公司(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公安泉村1组)3、赤壁市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赤壁市周画路237号)4、赤壁市福供钢厂(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桂花树路)5、赤壁市长乐金属制品公司(赤壁市赵李桥镇胜利街)6、咸安区东门废品收购站(咸安区东门村)7、横沟魏发熔炼厂(咸安区横沟桥镇粮管所)8、官埠废品收购站(咸安区官埠桥镇)9、宝塔闽云废品收购站(咸安区宝塔镇)10、高桥水泥机械厂(咸安区高桥镇)11、龙潭福兴废品收购站(咸安区龙潭乡)12、咸安区甘鲁废品收购站(咸安区杨下村)13、咸安区汀泗钢厂(咸安区汀泗桥镇)14、老官铸造厂(嘉鱼县老官变电站)15、洲湾镇铸造厂(嘉鱼县洲湾镇沙堤旁)16、通顺轧钢厂(通城县百丈潭)17、天鸟铸造厂(崇阳青山水电公司院内)18、福阳熔炼厂(崇阳青山镇三级站)19、明理熔炼厂(崇阳青山镇三级站)20、青山铸钢厂(崇阳青山水电公司院内)21、术平铸钢厂(崇阳青山镇一级站)22、白霓铸钢厂(崇阳白霓镇)23、石城铸钢厂(崇阳石城镇)24、顺发金属铸造厂(通山县通羊镇明水村)25、九宫山镇融达铸造厂(通山县九宫山镇原造纸厂内)26、通羊镇铸造厂(通山县通羊镇县水泥厂对面)27、楠林福利铸件厂(通山县楠林桥镇)(二)荆州市(26家)1、沙市磁性材料厂小钢厂(沙市区大庆路)2、沙市塑料四厂小钢厂(沙市区长港路)3、沙市光学仪器厂小钢厂(沙市区红门路)4、江南工具厂小钢厂(沙市草市青河口)5、荆州市友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荆州区南环路印染厂院内)6、荆州金属回收加工厂(荆州区玛钢厂院内)7、荆州区纪南镇岳场村冶炼厂(荆州区纪南镇岳场村)8、荆州荆唐贸易有限公司(荆州区荆北村)9、熊河钢厂(江陵熊河造纸厂内)10、荆州市华闽钢铁公司普济生产车间(普济镇转盘)11、松滋刘家场郑德栋小钢厂(刘家场镇岩棉厂内)12、刘家场桃丰村小钢厂(刘家场镇桃丰村)13、刘家场李勤健小钢厂(刘家场镇荆化总厂内)14、公安县供销社海通钢厂(斗湖堤镇)15、公安县埠河镇伍发云钢厂(埠河镇)16、公安县埠河镇安道福钢厂(埠河镇)17、公安县闸口镇钢厂(闸口镇)18、郑玉红小钢厂(绣林办事处路家铺居委会)19、东方金属制品厂(东方办事处)20、石首市精密铸造厂(笔架办事处)21、高基庙铸造厂(高基庙肖家岭砖瓦厂院内)22、石首市金成金属制品厂(团山镇长山村)23、荆州市树脂厂内个体小钢厂(沙市区)24、荆州市化工三厂内个体小钢厂(沙市区)25、荆州市田湖电排小钢厂(沙市区同心村)26、荆州市美威铝业小钢厂(沙市区十号路)(三)宜昌市(16家)1、五峰长乐坪山水库铁厂(五峰长乐坪镇)2、当阳巩河铁厂(当阳市育溪镇)3、当阳马店学校铁厂(当阳市育溪镇)4、当阳马店矸石发电厂铁厂(当阳市育溪镇)5、当阳市八景坡铁厂(当阳市育溪镇)6、当阳市福阳铁厂(当阳市育溪镇)7、秭归峡口铁厂(秭归县斗坪乡)8、秭归县建东铁厂(秭归县茅坪镇)9、秭归县杨林桥铁厂(秭归县杨林桥镇)10、宜都市大堰城钢铁公司(宜都市枝城镇)11、宜都市大堰铁厂(宜都市大堰乡)12、枝江姚港钢铁回收公司(枝江市姚港镇)13、枝江长松钢铁公司(枝江市七星台镇)14、夷陵区莲沱铁厂(夷陵区莲沱镇)15、夷陵区樟村坪铁厂(夷陵区樟村坪镇)16、宜昌市福龙钢铁公司(宜昌市伍家区)(四)襄樊市(14家)1、襄城区文昌门轧钢厂(襄城区)2、薛有弟钢厂(襄城区万山江边)3、宜城永固铸铁厂(宜城南营)4、谷城县东平金属制品铸造厂(冷集镇王康村)5、谷城县盛兰铸造厂(石花谭口)6、谷城盛康废旧金属加工厂(盛康镇当铺)7、南漳三道河恢登铸造厂(南漳三道河水库)8、南漳县云台山水库铸造厂(南漳县云台山水库)9、南漳石门水库铸造厂(南漳石门水库)10、老河口市铸件厂(老河口市李楼)11、枣阳市南城惠湾轧钢厂(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湾村)12、枣阳市王盛轧钢厂(枣阳市襄阳路)13、枣阳市郭庆埔钢厂(枣阳市熊集镇)14、枣阳市高宝企业有限公司(枣阳市襄阳路)(五)鄂州市(13家)1、长乐轧钢厂(鄂城区古楼街办)2、华烁金属制品厂(杨叶镇)3、葛店生财金属制品厂(葛店镇)4、葛店东方金属制品厂(葛店开发区)5、楼下铸造厂(泽林镇)6、周勇铸钢厂(杨叶镇)7、杨叶铸造厂(杨叶镇)8、振兴铸造厂(汀祖镇)9、三峡铸造厂(杨叶镇)10、宏胜铸钢厂(杨叶镇)11、江广建材厂(鄂城区西山街办)12、樊口大闸熔炼厂(鄂城区樊口街办)13、马桥铸铁厂(胡林乡)(六)黄冈市(10家)1、黄州闽航金属有限公司(黄州区)2、浠水县铸造厂(浠水城关芦河)3、浠水绿杨乡铸钢厂(浠水县绿杨乡)4、浠水洪山铸钢厂(浠水县城关洪山)5、浠水磁头厂铸造车间(浠水城关)6、蕲州仙游异型材料厂(蕲州镇)7、蕲春常松装潢材料厂(蕲春县城关)8、蕲春鸭咀铸钢厂(蕲春县刘河乡)9、蕲春链条厂(蕲春县槽河镇)10、黄梅县轧钢厂(黄梅县城关)(七)荆门市(10家)1、掇刀小钢厂(荆门市虎牙关路5号)2、东宝小钢厂(荆门市青山路19号)3、漳河小钢厂(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机械队)4、仙女小钢厂(荆门市银陶有限公司院内)5、京山县龙锦金属材料制品厂(京山县新市镇惠亭水库)6、京山县文泰实业有限公司(京山县宋河镇高关水库)7、董恩芳小钢厂(钟祥市温峡水库)8、石门水库小钢厂(钟祥市石门水库)9、毛李废品回收公司(沙洋县毛李镇徐湾村)10、沙源工贸有限公司(沙洋县沙洋镇变电站)(八)孝感市(10家)1、汉川回龙茶棚铸造厂(汉川回龙茶棚砖瓦厂旁)2、汉川回龙新桥铸造厂(汉川回龙新桥小学院内)3、汉川李书云小钢厂(汉川回龙茶棚砖瓦厂内)4、汉川张小才小钢厂(汉川脉旺“三八”渡槽旁)5、汉川夏贤必小钢厂(福星科技九分厂旁)6、应城市四里棚轧钢厂(应城市四里棚办事处)7、安陆市星火冶炼有限公司(安陆市五一村)8、安陆市烟店陈巷钢厂(安陆市烟店镇陈巷)9、大悟县刘集天顺工贸公司(大悟县刘集镇)10、孝感市孝南区杨店爱国金属加工厂(孝南区杨店镇爱国村)(九)仙桃市(7家)1、仙桃市阳光铁花工艺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虺じ叽澹?2、仙桃市新兴铁艺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虺じ叽澹?3、仙桃市天运铁花工艺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蚧埔娲澹?4、仙桃市新冶铁艺有限公司(仙桃市长?每谡蚴??r湾村)5、仙桃市宏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仙桃市西流河镇河丰村)6、仙桃市东荣铁花工艺厂(仙桃市杨林尾镇老泵站)7、张沟镇铁花工艺厂(仙桃市张沟镇)(十)黄石市(6家)1、博达锻造五金加工厂(黄石电厂院内)2、游敏小钢厂(西塞凉山村)3、翟新元小钢厂(西塞凉山村)4、陆启农小钢厂(东方化工厂院内)5、龙港轧钢厂(阳新龙港镇)6、大冶市张冲小炼钢厂(大冶市东岳街办)(十一)十堰市(6家)1、丹江口市新港柳少华铸钢厂(丹江口市新港办事处)2、丹江口市杨兆华铸造厂(丹江口市羊山路)3、丹江口市均州实业公司(丹江右岸)4、丹江口市福安铸件加工厂(丹江口市缫丝厂内)5、武当山开发区铸造厂(武当山土门村)6、闽航金属制造厂(房县房陵大道46号)(十二)随州市(3家)1、刘文武小钢厂(随州市均川镇)2、高小刚小钢厂(淅河天地有限公司内)3、熊龙胜小钢厂(随州市均川镇啤酒厂院内)(十三)恩施市(2家)1、鹤峰民族线材厂(鹤峰县容美镇)2、巴东县原机械厂(巴东县城关镇)(十四)潜江市(2家)1、王场二路修造厂(潜江市王场二路大修厂院内)2、周矶农场机耕队铸造厂(潜江市周矶农场)(十五)天门市(1家)1、天门市第三石油机械熔炼厂(天门市皂市镇龙尾山)二、第一批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共184家):(一)武汉市(16家)1、武汉长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流芳街)2、武汉长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纸坊街)3、武汉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流芳街)4、武汉闽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五里界镇)5、航峰轧钢厂(新洲区阳逻街)6、滠口远方钢铁公司(黄陂区滠口刘店)7、闽航金属材料厂(黄陂区滠口鸿岭)8、武汉市汉阳区亿丰装饰材料加工厂(汉阳区夏家湾特1号)9、武汉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汉阳区肖家湾特1号)10、武汉市汉阳区福鑫加工厂(汉阳区肖家湾特1号)11、走马岭轧钢厂(东西湖区走马岭十一支沟)12、吴家山兴业轧钢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13、武钢自动化技术实习工厂(武钢二技校)14、武汉闽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夏区纸坊街)15、新洲方扬建材工业公司(新洲区方扬)16、新洲城关镇福新铸钢厂(新洲区邾城街)(二)黄石市(5家)1、杨裕柏小炼钢厂(大冶市汪仁镇)2、江贤木小钢厂(大冶市汪仁镇)3、大冶市正昌型材有限公司(大冶市殷祖镇)4、钟山小炼钢厂(大冶市东岳街办)5、大冶市汉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大冶市东岳街办)(三)十堰市(9家)1、十堰市福源钢铁有限公司(十堰市花果西城路2号)2、郧县永盛精密铸造厂(原航峰轧钢厂郧县荼店镇)3、丹江口市利民铸造厂(丹江口市姚沟路)4、丹江口市呼丹钢厂(丹江口市羊山路)5、市挖断路铸造厂(丹江口市王大沟)6、丹江口市鑫盛铸造厂(丹江口市渡口路)7、新港彭文明钢厂(丹江口市新港)8、丹江口市贞光铸造厂(丹江口市三官殿)9、丹江口市西瑞铸造厂(丹江口市大坝路)(四)荆州市(3家)1 津海公司(沙市区南湖路)2 友元公司(沙市区沙岑路)3 大仁公司(沙市区杨泗村)(五)宜昌市(16家)1、长阳五爪观铁厂(长阳县五爪观)2、长阳魏家洲铁厂(长阳县魏家洲)3、长阳七里湾铁厂(长阳县七里湾)4、长阳邓家坝铁厂(长阳县邓家坝)5、长阳刘家冲铁厂(长阳县刘家冲)6、长阳渔峡口铁厂(长阳县渔峡口)7、长阳东流溪一铁厂(长阳县东流溪)8、长阳东流溪二铁厂(长阳县东流溪)9、长阳酒甄子铁厂(长阳县酒甄子)10、长阳王子石铁厂(长阳县王子石)11、五峰桥河铁厂(五峰县渔关镇)12、五峰重阳树村铁厂(五峰县渔关镇)13、五峰曹家坪铁厂(五峰县渔关镇)14、当阳向家草坝铁厂(当阳市干溪镇)15、秭归茶场铁厂(秭归县)16、宜都市茶园寺铁厂(宜都市)(六)襄樊市(46家)1、汪先金小炼钢厂(黄集镇)2、窦新和炼钢厂(王河镇)3、窦坡军炼钢厂(龙王镇)4、窦华强炼钢厂(程和镇)5、吴家良防盗网加工厂(张湾镇)6、王耀军轧钢厂(张湾镇)7、杨可元轧钢厂(朱集镇)8、枣阳市立晋冶金有限公司(襄阳路66号)9、枣阳市富达轧钢厂(襄阳路)10、枣阳市民族企业有限公司(民族路8号)11、李顺州小钢厂(熊集镇)12、徐长江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3、李万山小钢厂(熊集镇)14、朱顺群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5、李传凤小钢厂(原自行车厂院内襄阳路)16、汪志锋小钢厂(襄阳路)17、郭卫国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8、徐智慧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19、丁贵华小钢厂(市区北关(新华路))20、谷城盛兰铸造公司(谷城石花潭石水库)21、谷城东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谷城县沈湾)22、宜城王宏晋轧钢厂(宜城南营)23、宜城市晋宜磷铁有限公司(宜城市孔湾镇太山庙)24、正国铸造厂(襄城卧龙镇)25、枣阳市钢铁公司鑫发轧钢厂(枣阳市)26、南鑫机械厂(枣阳市)27、沙店村钢厂(枣阳市)28、枣阳市万计建材加工厂(枣阳市)29、尤洪清板厂(枣阳市)30、枣阳市昌成轧钢厂(枣阳市)31、枣阳市铸钢厂(枣阳市)32、保温材料厂(枣阳市)33、王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枣阳市)34、富达建材厂(枣阳市)35、恒生钢厂(枣阳市)36、姜淑毅铸造厂(枣阳市)37、张德超钢厂(枣阳市)38、枣阳市三星化工有限公司(枣阳市)39、化工阀门加工厂(枣阳市)40、楚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枣阳市)41、球墨铸造厂(枣阳市)42、马武轧钢厂(枣阳市)43、何庄轧钢厂(枣阳市)44、东津山河神威机电公司(襄阳区东津镇)45、东津桥南回收公司(襄阳区东津镇)46、顺华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襄城区卧龙镇)(七)鄂州市(25家)1、桐城锻压厂(泽林)2、广山金属制品厂(泽林)3、王育军铸钢厂(泽林)4、长乐轧钢厂(泽林)5、卢湾铸钢件厂(碧石)6、碧石金属件厂(碧石)7、综合食品厂内铸钢厂(碧石)8、综合食品厂内轧钢厂(碧石)9、岳石洪机械配件厂(汀祖)10、岳石洪铸钢厂(汀祖)11、金龟山金属加工厂(汀祖)12、付畈熔炼厂(新庙)13、卓越机械厂(新庙)14、新力板簧厂(新庙)15、环亚内燃机配件厂(新庙)16、安杨煤机厂(沙窝)17、东方煤机厂(沙窝)18、南方金属制品厂(葛店)19、江胜金属制品厂(华容)20、得胜铸钢厂(临江)21、麻纺厂内铸造厂(凤凰街办)22、长江铸造厂(西山街办)23、长江轧钢厂(西山街办)24、朱家垴铸造厂(西山街办)25、民信铸钢厂(西山街办)(八)黄冈市(39家)1、浠水钢砂厂铸钢车间(浠水钢砂厂)2、浠水四级电站铸钢厂(浠水四级电站)3、浠水田力宝铸钢厂(浠水城关)4、浠水关口铸钢厂(浠水关口)5、浠水六神铸钢厂(浠水六神)6、浠水苏冲铸钢厂(浠水六神)7、浠水巴河铸钢厂(浠水巴河)8、浠水闽航装潢材料厂(浠水丁司档)9、浠水长江金属制品厂(浠水巴河)10、蕲春粮食铸钢厂(蕲春)11、蕲春红石头村铸钢厂(蕲春蕲州)12、蕲春大同铸钢厂(蕲春大同)13、蕲春桐梓铸钢厂(蕲春桐梓)14、黄梅濯港轧钢厂(黄梅濯港)15、黄梅粮食铸钢厂(黄梅)16、黄梅旺鑫铁艺厂(黄梅)17、黄梅小池陈坦铸钢厂(黄梅小池)18、黄梅普济公铸造厂(黄梅小池)19、黄梅小池刘佐铸钢厂(黄梅小池)20、团风船厂铸钢厂(团风船厂)21、团风化机厂铸钢厂(团风化机厂)22、团风福田铸钢厂(团风总路咀)23、英山草盘铸钢厂(英山草盘)24、英山张咀铸钢厂(英山张咀)25、红安上新集铸钢厂(红安上新集)26、红安二程铸钢厂(红安二程)27、红安紫云铸钢厂(红安)28、武穴大金铸钢厂(武穴大金)29、武穴李顶武铸钢厂(武穴)30、武穴大法寺铸钢厂(武穴大法寺)31、罗田同发铸钢厂(罗田)32、黄州铝厂铸钢车间(黄州开发区)33、黄州路口铸钢厂(黄州区)34、黄州堵城铸钢厂(黄州堵城)35、黄州福利院铸钢厂(黄州区)36、黄州长江小钢厂(黄州区)37、黄州有为金属回收公司新河炼钢厂(黄州区长江)38、黄州禹王铸钢厂(黄州区新河)39、黄州粮食铸钢厂(黄州码头)(九)孝感市(7家)1、云梦县金堂实业有限公司(云梦县义堂镇经济开发区)2、安陆市美钢钢铁有限公司(安陆市凤凰山八角楼)3、安陆市福乐钢铁有限公司(安陆市五一林原福乐钢厂院内)4、汉川昌鑫金属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汉川沉湖(原沉湖部队院内))5、福星科技林废旧钢丝处理厂(汉川沉湖福星)6、汉川脉旺富强钢丝绳厂(汉川脉旺荷沙公路边)7、孝南区东山头钢铁厂(孝南区东山头原种场)(十)咸宁市(2家)1、赤壁市蒲圻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赤壁市陆水社区墨斗山)2、咸安闽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咸安区横沟桥镇)(十一)恩施州(12家)1、巴东县福明轧钢厂(巴东县城关镇)2、利川谭泽安钢厂(利川市肉联厂附近)3、利川金新轧钢厂(利川市正大工艺厂院内)4、恩施市达昌轧钢厂(恩施市大桥路)5、恩施市启兴齿轮厂(恩施市沿江路)6、任楚仲地条钢厂(恩施市土桥坝)7、杜邱成地条钢厂(恩施市原轴承厂院内)8、建始县鄂闽废铁铸造加工厂(建始县邺州镇)9、建始县恒迅耐磨材料铸造厂(建始县邺州镇)10、咸丰县大坝铸钢厂(咸丰县高乐山镇)11、来凤县水寨小钢厂(来凤县翔凤镇水寨)12、宣恩县铅锌矿厂(宣恩县诛山镇)(十二)随州市(2家)1、熊龙胜炼钢厂(随州市缫丝厂内)2、王国庆炼钢厂(随州市交通大道鹿鹤转盘东400米) (十三)潜江市(2家)1、潜江市竹根滩周明铸造厂(潜江市竹根滩镇)2、潜江市顺华机械铸造厂(潜江市泽口办事处)上述必须关停的高耗能企业,供电企业不得向其供电;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的企业,按照我省销售电价对应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加5分钱,从2004年10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03]267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03]26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恩施州电力总公司: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报装收费标准,维护城乡居民用户及供电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城乡居民不同的用电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县城电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计基础[2003]346号)规定,结合城乡居民用电多元化的要求,我局在鄂价能交[2001]115号原“一户一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新标准考虑到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实际水平和需求的多样性,根据供电设施的材料、施工、检测等成本因素的平均市场价格制定了九种标准。
城乡居民用户可以根据用电需要选择报装标准。
供电部门应在其报装营业场所公告九种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
二、供电方案由供电企业现场查勘确认,用电申请人所申请的报装容量与实际用电容量不符时,供电企业应建议用电申请人增加用电报装容量。
增加用电报装容量并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征的申请人同意。
三、新标准以用电容量(电能计量装置额定值)、供电方式(单相、三相)、计费方式(普通、分时)等为主要指标划分种类,各类标准的项目均包括:电子式电能表、阻燃表箱、护套管、接户线(低压分线盒到电能表的连接线)及金具、人工费、税金及合理利润等。
各项标准的价格为包干价,不得超标准收取其他费用。
四、由电力部门统一组织采购的“一户一表”报装物资、材料的价格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鄂能物质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物资供销价格管理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1]124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湖北电价沿革-201004
中央层面没有批文,引发争议,以武钢为代表的中央在鄂 企业拒付调价部份电费; 电度电价电压等级最高仍为35KV;基本电价未调整;趸售 仍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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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
国家计委、 计价管[1996]521 [1996]521号 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文件 计价管[1996]521号 关于做好居民生活电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居民生活电价严重偏低,不利于电力企业发展,不利于节约用电。 居民生活电价严重偏低,不利于电力企业发展,不利于节约用电。 二、电力建设资金扩大到居民生活用电 三、三峡建设资金由4厘提高到7厘 三峡建设资金由4厘提高到7 国家计委、 计价格[1996]1414 [1996]1414号 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文件 计价格[1996]1414号 关于调整湖南等五省电网电价的通知 现行各类优惠电价原有优惠额度继续保留, 二、现行各类优惠电价原有优惠额度继续保留,但新提价部份不再 实行优惠。 实行优惠。 新增“110千伏及以上 电压等级。 千伏及以上” 三、新增“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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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零年
• • • • • • • • • • • • 能源部、国家物价局文件 能源经【1990】922号 关于试行统一销售电价的批复 ……,经研究,同意你省电网试行统一销售电价办法,……。 一、电网统一销售电价的组成:1、1976年颁发的《电热价格目录》规定的分类 电价;2、电网统一售电加价; 二、电网统一售电加价标准:4.8分,其中煤运加价2.51分 三、电网统一售电加价执行范围 四、……年度核定…… 五、……根据统一售电加价的原则,再拟定各地市的统一售电加价标准……。 八、电网统一销售电价办法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省电力工业局、物价局文件 鄂电财字【1990】74号(转发) 关于湖北省试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注:开始试行统一销售电价,煤运加价停止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19〕323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19]3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发电企业:为深入推进价格“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将我省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我省已制定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发电项目(含燃煤发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我委不再发文核准、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前已核准、批复的非标杆上网电价发电项目,仍执行原有电价标准。
二、新建(含增容)发电项目具备商业运行条件后,对应容量的非市场交易电量由省电力公司直接执行相应的标杆上网电价,调试期间电价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场交易电量的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
省电力公司应按月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新增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执行情况。
三、燃煤机组环保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超低排放电价从环保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
燃煤机组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在应急保障期间所发电量执行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竞价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等)上网电价分摊、补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由省电力公司按季度进行结算,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按相关政策规定向省电力公司提交上一个季度电价补贴结算资料,省电力公司在收到相关资料后15日内完成垃圾发电上网电量折算及电费清算等工作。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现就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湖北电网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标准执行(见附件1)。
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
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文规定的销售电价。
二、湖北电网销售电价同步调整。
降低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需)量电价和电度电价,调整后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2。
三、完善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优化峰、谷、平时段设置并增设尖峰时段,合理调整各时段电价价差,进一步明确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具体见附件3。
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估,适时予以动态调整。
四、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通知所附我省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本次各项电价政策措施执行到位。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产业(工业)园区等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和清理规范,切实将本次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8.4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1)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 (1)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2)2.销售电价 (2)2.1新疆 (3)2.2青海 (3)2.3甘肃 (4)2.4江苏 (8)2.5内蒙 (10)2.6安徽 (12)2.7山东 (13)2.8河南 (14)2.9江西 (15)2.10山西 (15)2.11云南 (16)2.12黑龙江 (17)2.13吉林 (18)2.14辽宁 (18)2.15天津 (19)2.16河北 (20)2.17陕西 (22)2.18宁夏 (22)2.19上海 (23)2.20浙江 (24)2.21福建 (25)2.22湖北 (26)2.23湖南 (27)2.24四川 (27)2.25重庆 (28)2.26广西 (29)2.27广东 (29)2.28贵州 (30)2.29海南 (31)2.30北京 (31)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0.14-2.28分/kWh,如下表所示。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2.1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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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7]9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7〕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提高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83分钱降低至每千瓦时0.62分钱(见附件1)。
二、提高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不含参与市场交易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电价)。
将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由每千瓦时0.3981元上调至每千瓦时0.4161元。
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幅度上调。
全省各燃煤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2。
三、以上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略)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7月24日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 1
千伏
1-10
千伏
20-35 千
伏以下
35-110 千
伏以下
110
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
/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
/千伏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