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规定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本规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2000以及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规则,以下列出相关术语及其定义: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技术设备层:简称技术层(设备层),是指专用于为安装布置水、电、暖、卫系统等设施的楼层。
假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在房屋外部难于判断的局部楼层。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1、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算。
(1)地面以上有裙楼(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幢处理。
同一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为一幢处理。
(2)计算容积率的半地下室与上部建筑相连通的亦视为一幢处理。
(3)地面以上相互独立,但地面以下相互连通,共用一个地下室的建筑视为多幢处理。
2、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算。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等测算。
3、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有围护物、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可供人们正常生产或生活的永久性建筑。
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7、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基本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8、房屋建筑结构可分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它结构。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挑廊:悬挑的走廊,现多用于称呼较长而通向多个房间的阳台,作用同阳台、眺台。
檐廊:指廊的一边与房屋相依,而另一边有柱的柱廊。
一、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米(含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1 层高超过2.2米的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不超过2.2米的建筑楼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2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层高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及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3 建筑面积有预售面积和竣工建筑面积之分,预售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筑施工图,竣工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竣工后的实际建筑物尺寸。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层高超过2.2米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连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的边线为界。
2 整栋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一层及各层建筑面积均按外墙的部位,按结构(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建筑物外外墙的部位,按结构(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当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按离地、楼面以上2.0米处的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突出建筑物主体结构或外墙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或组合幕墙,均按幕墙的框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为方便起见框架突出主体结构或外墙一律按150毫米计算。
6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的对外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中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水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或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其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的按其上口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烟道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屋面板底距楼面楼面净高超过2.0米部分的空间,计算该部分的全部建筑面积。
11 屋面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书库按承重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
房产测算面积细则一般规定2.1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2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属人(或称产权主,下同)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2.4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5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2.6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3 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3.1 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3.2 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3.3 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3.4 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连体别墅不属于成套房屋的范畴,可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元房屋。
3.5 成套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
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墙厚计算建筑面积。
3.6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规定《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规定《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2000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规定《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2000 )(摘要)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 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 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GBT50353-房屋面积测算规范
GBT50353-房屋面积测算规范
简介
GBT50353-房屋面积测算规范是国家标准,用于规范房屋面积的测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屋的面积测算,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
测算方法
根据GBT50353规范,房屋面积的测算应遵循以下方法:
1. 建筑物外形法:通过测量建筑物外墙的轮廓线,计算建筑物的总面积。
2. 分层法:按照建筑物各层的平面图,计算每层的面积,并求和得到总面积。
3. 分单元法:按照建筑物的单元(如住宅楼的每个单元)进行测算,然后求和得到总面积。
计算公式
GBT50353规范中提供了以下计算公式:
1. 建筑物外形法计算公式:
- 建筑物总面积= ∑(各个外墙面积)
- 外墙面积 = (外墙长度 + 外墙高度) × 0.5
2. 分层法计算公式:
- 建筑物总面积= ∑(各层面积)
- 各层面积 = (层平面图的长 + 层平面图的宽) × 0.5
3. 分单元法计算公式:
- 建筑物总面积= ∑(各单元面积)
- 各单元面积 = (单元平面图的长 + 单元平面图的宽) × 0.5
注意事项
在进行房屋面积测算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测量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2. 测量过程中要避免遮挡物对测算结果的影响。
3. 测算过程中应考虑建筑物的内墙、柱子等减面积部分。
以上是GBT50353-房屋面积测算规范的简要介绍。
详细内容请参考国家标准文件。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1、单层建筑物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
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层高界限计算法”。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设计不利用时不应计算面积。
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净高界限计算法”。
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屋面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如图2:第(1)部分净高<1.2m,不计算面积;第(2)、(4)部分1.2m≤净高≤2.1m,计算1/2面积;第(3)部分净高>2.1m,应全部计算面积。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 —2000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五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 米以上(含2.20 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
第六条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第八条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第九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 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 、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面积测量标准 国家最新标准
房屋面积测量标准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屋面积测量标准1、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4、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5、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6、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面积的计算规则是根据建筑物的总体积以及各个层面的平面尺寸来进行测算的。
以下是常用的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1. 建筑总体积的计算:建筑总体积=各层面平面积的累加×建
筑物的高度。
其中,各层面平面积可以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图纸来测量得到。
2.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各层面平面
积的累加。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楼板的水平面积。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需要考虑房屋内外凸、凹部分的面积,并排除柱子、走廊等特殊部位。
3. 各层面平面积的计算:各层面平面积=建筑物平面图纸上的
面积,可以通过将建筑物平面图纸划分为多个矩形、三角形或梯形等基本形状,计算出各个基本形状的面积,然后累加得到各层面平面积。
4. 屋顶面积的计算:屋顶面积一般是指建筑物顶部的平面面积,可以根据建筑物平面图纸上的顶部线条计算得到。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建筑工程面积时,应该按照国家建筑规范和测量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此外,建筑工程面积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各种特殊情况,如建筑物的倾斜、房间内设备和家具的占用等因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房地产政策和浙江省房屋建设管理要求,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统一测算房屋建筑面积的方法和标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建筑质量。
本文将对《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前言《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建筑物的面积测算工作。
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房屋面积测算的方法和标准,保证房屋面积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测算方法细则对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方法做出明确规定。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的测算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各个房间的实际使用面积和公共区域的面积。
商业用房和办公楼建筑面积测算以建筑外包围线为准,包括室内使用面积和公共区域面积。
三、建筑面积测算标准细则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标准做出具体细化。
住宅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包括阳台、露台、壁柜、储物室等,但包括较小的功能房间,如洗衣房、储藏室等。
商业用房和办公楼建筑面积不包括垃圾间、机房、专门设备间等。
四、测算过程管理细则规定了测算过程的管理要求。
测算工作应由具备测量资质的房地产测量师进行,采用专业测量仪器。
测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测算方法进行,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和记录。
五、测算结果公示细则要求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当向购房者公示建筑面积测算结果。
公示内容包括建筑面积的分项测算结果,面积单位,以及测算方法等。
购房者在购买前可以通过公示结果了解房屋面积,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监督与处罚细则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细则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工程建设等。
七、细则宣传和培训细则要求相关部门对《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的认识。
并且,要开展定期的培训,提高房地产测量师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规范了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方法和标准,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建筑质量。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面积测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面积测量标准房屋面积测量标准1、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4、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5、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6、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房屋面积测算规则
房屋面积测算规则1.关于房屋面积的定义房屋面积指的是房屋占地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的总和。
占地面积是指房屋所在的地段占用的地面面积,包括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如停车场、花园等)所占的地方。
实际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可以直接使用的面积,包括房间、走廊、厨房、卫生间等。
2.测算房屋面积的工具和方法房屋面积可以通过测量和计算来得出。
测量工具主要包括测量尺、激光测距仪等。
一般的测量方法有以下几种:-传统测量法:使用测量尺等传统工具对房屋的每个房间进行测量,然后将各个房间的面积相加得到总面积。
-激光测量法:使用激光测距仪对房间的长度和宽度进行测量,然后使用公式计算面积。
-CAD软件测量法:借助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软件,将房屋的平面图输入到软件中进行测算,比较准确。
3.房屋面积测算的几个要点在进行房屋面积测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测量时应该尽量准确,避免出现偏差。
尽量使用专业的测量工具,避免使用肉眼估计。
-需要对房屋的各个房间进行分别测量,避免遗漏部分区域。
尤其是角落、梁柱等难以测量的地方。
-针对不规则形状的房间,可以将其分割成多个简单的几何形状,然后进行测量和计算。
-在使用CAD软件进行测量时,需要确保输入的平面图准确无误,尽量避免误差。
4.房屋面积测算的相关规定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房产交易和评估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标准,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一般而言,房地产交易中涉及的房屋面积需要满足以下要求:-非露天部分的实际使用面积应该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符。
-开发商或房屋代理商需要提供有关房屋面积的真实和准确的信息。
-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屋面积进行核实,对于面积有争议的情况可以进行仲裁或报告给相关部门。
5.特殊情况下的房屋面积测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房屋面积的测算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阁楼和地下室:这些区域的面积需要与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相符。
-房屋附属设施:如阳台、花园、车库等区域的面积通常也要计入房屋面积中。
-公共区域:如大堂、电梯等公共区域的面积通常不计入房屋面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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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规定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摘要)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玻璃幕墙等作为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一、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一)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二)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办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三)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套内墙体面积。
(四)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一)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二)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三)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
ΣδSi
K=-----------
ΣSi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建筑面积,m2;
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一)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二)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第二点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二点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方法进行分摊。
m
ΣδSi
i =1
K=-----------
n
ΣSi
i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