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房屋征收房票补助试行办法
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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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需对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需对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汇源路、南至懈浦大河、西至规划地块、北至懈浦建设银行。
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约0.3万平方米、非住宅约0.8万平方米;涉及总户数18户(家),其中住宅17户、非住宅1家。
四、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关于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5)75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3)28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23(23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房产方案】含山县2018 年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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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方案】含山县2018 年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含山县2017 年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保〔2014〕145号)和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马鞍山市财政局、马鞍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住房保障具体工作的通知》(马住建﹝2017﹞12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的条件(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人均年收入10800元(含)以下;2.家庭人均住房(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具有含城居民户口并实际居住(含县农委下属运漕渔业公司未享受渔民上岸政策职工家庭和县交运局下属原东关航运站水上职工家庭,均不含职工家庭成年子女);4.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1.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必须符合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条件。
同时,拥有自有住房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需相关单位出具不纳入征迁对象证明和不予翻建、扩建证明;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家庭人均年收入27000元(含)以下;②家庭成员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7平方米;③申请人具有含城户籍并在含城实际居住。
3.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人在含城区域内(包括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以及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②申请人在含城无住房;③具有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10年,并由所在单位提供担保;④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一年(含)以上。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①非本县户籍人员需取得本县《居住证》;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含城无住房;③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含)以上;④申请公租房房源原则上限于含山经济开发区、褒禅山经济园区和清溪工业集中区,房源不足时由所在园区管委会统一向县房管局申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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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各县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2002年12月3日)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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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马政〔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准备第三章征收决定第四章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其管委会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城镇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务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具备相应能力。
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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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市长2015年5月18日娄底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坚持政府主导、民主决策,规划引领、净地供应,阳光操作、标准统一的工作原则。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在市辖区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收回房屋已征收完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实行统一收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供应。
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调查摸底、政策宣传等工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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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0]32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省政府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与《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补偿标准的衔接和实施工作,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调整《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08〕78号)公布的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Ⅰ区片54500元/亩、Ⅱ区片50000元/亩、Ⅲ区片44500元/亩,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建设用地,在批准后新标准实施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已按原批准的标准补偿的,仍执行原批准的标准;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当涂县政府应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制订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于5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平衡,6月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经市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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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5日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总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农业、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审计、规划、房产、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886f3f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8b.png)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芜政办〔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芜政办秘〔2023〕21号延期)中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住宅房屋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住宅房屋奖励对签约期限(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a2ff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c0.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0〕101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准〈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潭政[20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秩序,切实保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下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征收其原有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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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9
•【字号】马政秘[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
知
(马政秘[2008]7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马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备注:1、涉及征收专业蔬菜村组土地,其专业菜地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上提高20%。
2、临时用地租金按年度根据占用地类以区片价1~5%计算。
需要复垦的,按复垦规定办理。
二、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备注:1、人工开挖无设施沟渠不予补偿。
2、上述表中未列入项目参照相近标准确定。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含山县灯泡厂拆迁安置方案
![含山县灯泡厂拆迁安置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6caf56e2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bf.png)
含山县灯泡厂拆迁安置方案
尊敬的各位领导!原灯泡厂老宿舍楼(两幢)始建于1989年,楼龄己达三十余年,外墙破烂不堪,墙体多处出现裂缝,内部电线、各种网线存在老化现象,管网下水四处渗水,导致坡道积水严重,长出满地青苔,给长期居住在此的老人、小孩造成很大的出行隐患。
另外,每年的春季更是白蚁成灾!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望政府考虑拆迁此两幢楼房,如近期不考虑拆迁,也建议针对上述安全隐患加强老旧小区改造,给这里的居民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万分感谢各位领导!。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https://img.taocdn.com/s3/m/481d098e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35.png)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5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土地征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用地批复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土地征收批后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市级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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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曾经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征收其剩余土地时,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
![《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46223f0915f804d2a16c17c.png)
《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湘潭市征拆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一、享受对象(三)征拆户没有其他违反规定套取奖励和补助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分别同时满足以上三项条件的征拆户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购房奖励和购房契税补贴。
二、购房奖励、购房契税补贴截止时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开始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的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偿款并腾房交地后12个月内购房。
三、享受购房奖励、购房契税补贴应当具备的条件(一)选择货币补偿或实行住房货币安置补偿;(二)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期限内领取补偿款,并按期腾房交地;(三)在市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四、享受标准(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购房奖励:征拆户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按新购商品住房面积(以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为准)一次性享受200元/㎡的购房奖励(已按潭政办发〔2016〕23号享受政策措施(五)、(六)项购房奖励或补贴的不在此列),仅限一次(套)。
2.购房契税补贴:征拆户本人购房,契税由税务部门直接减免;以其配偶、子女、父母名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其购房款等于征拆款的部分所产生的契税实行购房补贴,先缴后补,仅限一次(套)。
(二)购买二手住房不享受上述购房奖励、购房契税补贴和原定税费补贴政策。
五、申请购房奖励与购房契税补贴应提交的'资料(一)申请购房奖励应提交的资料1.购房奖励申请审核表;2.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原件及复印件;3.征拆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4.购房人为征拆户法定直系亲属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5.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询问表复印件;6.购房款缴纳凭证及复印件;7.购房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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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春雨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
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组织报批。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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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9年2月12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和2019年2月19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左俊2019年3月15日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示范园区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慈湖高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被征地农民继续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及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补偿安置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和审计等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为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征收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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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4年9月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2日起施行。
市长暨军民2014年9月12日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市区范围内因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 枣政发[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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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枣政发[201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征收机构(一)枣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三)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三)各级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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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2013年7月1日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正谱2013年7月29日辽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我市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弓长岭区(以下称五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是我市五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市城市建设开发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我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辽阳县、灯塔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征收部门可以书面委托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非营利性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征收部门在委托范围内,对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转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房屋征收。
第六条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接受监察、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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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房屋征收房票补助试行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根据省住建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文件,各市、县可通过发放购房券等方式,引导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2016年,我县出台了《含城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助试行办法》,有效满足了含城规划区被征收户的多元化安置需求,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为积极推动全县房屋征收工作,保障群众的合理要求,促进全县商品房销售和消化县城投公司剩余安置房源,制定了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总则。
本办法适应含山县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
(二)业务规则。
房票除被征收人使用外,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也可使用。
若购房备案合同为直系亲属和配偶、子女共有的,也可享受房票政策。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县内各类商品房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购房成交价格未超过房票记载金额的,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房票记载金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交纳契税。
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若所购面积不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收主体按所购面积给予补助。
在含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5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林头镇、运漕镇、清溪镇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4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仙踪镇、昭关镇、陶厂镇、铜闸镇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若所购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超面积部分不予补助。
3.购买二手商品房的,若所购面积不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征收主体按所购面积给予补助。
在含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4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林头镇、运漕镇、清溪镇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仙踪镇、昭关镇、陶厂镇、铜闸镇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200元∕平方米的补助。
若所购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超面积部分不予补助。
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若选择货币化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在购买商品房时,按人均40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三)操作程序。
1.由实施主体向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发放房票。
2.由被征收人向实施主体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原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房票和身份证件等材料。
其直系亲属购房的,由村(社区)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实施主体对被征收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房票安置补助审批表的内容进行填写,核算出补助金额。
房票原件及其它审查材料复印件由实施主体存档备查。
4.实施主体将审核后的材料(复印件)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对被征收人的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房票安置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经核实后的备案合同不得无故撤销或变更,特殊情况需会议研究同意,并在被征收人退还房票安置补助款后,县住建局方可办理备案合同的撤销或变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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