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合同反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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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52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

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16条【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

反诉实质要件:

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4、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

如果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

买卖合同的反诉: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请求减少货款的数额,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好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的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货款义务的抗辩请求。这一请求仅导致被告不依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不会产生新的诉请,没有导致诉的增加。被告的这一请求显然只是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而不属于抵消或吞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本诉请求,因此,被告减少货款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也就不构成反诉。

2、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所售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从而要求原告退货、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等时,由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均是独立于原告货款请求之外的具有完全独立性的请求,其目的不仅在于防御,更着重于主动进攻,故被告一旦提出这类请求,法院就应要求被告提起反诉。实践中,存在被告方提出的反诉性质的主张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时法官就可以明确告知其可以提出反诉请求,否则的话就以反驳认定。

3、被告以质量异议为由要求减少货款的数额超过相应部分货款的,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货款2万元,被告主张其中一批价值4000元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而提出质量异议,但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减少货款至1.5万元,此时对被告的质量异议应要求被告提出反诉,但被告的反诉请求只应针对超过部分而无须全部金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篇二:法律服务合同书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其与

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收取案件款、法律文书的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委托书)。一般诉讼代理:(以委托书为准)

三、承办律师及助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为本合同事务的承办律师。甲方同意乙方及他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律师费: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2)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空白元。最小计时单位为0 .1小时,完成本事务预计约需空白小时.。

(3)分阶段或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五、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律师费中:(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

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

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六、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4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方式支付与结算:

a) 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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